基层司法机关如何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以P县人民法庭为分析样本

2015-04-09 21:09:05强唐嘉君杨春洪
司法改革论评 2015年1期
关键词:人民法庭辖区法庭

王 强唐嘉君杨春洪

基层司法机关如何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以P县人民法庭为分析样本

王 强*唐嘉君**杨春洪***

**唐嘉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

***杨春洪: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法学硕士。本文系2014年四川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重点项目“基层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JCSF2014—0)的结题成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2014年12月1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遇到更多复杂的问题,承担更加艰巨的任务。在此背景下,本课题组对人民法庭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关系进行研究,探讨当前人民法庭如何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为此,我们选取了相关工作成效较为显著的四川省P县人民法庭作为考察、分析样本,梳理其创新做法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期对同行有所启示。

一、P县人民法庭为何参与社会治理创新

(一)主体方面:司法属性的内在要求

一般认为,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机关仅仅扮演着消极中立的裁判者角色,与社会治理没有直接关联,狭义上的社会治理属于政府的职能范围,与司法活动没有交集。但立足于宏观视角考察司法权的国家属性及其作用就会发现,司法权自诞生之日起就是国家实施社会治理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即便在法治发达国家也是如此。这一功能在现代社会更加明显。例如,显性的社会治理: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制订司法文件,积极影响社会公共政策的形成;隐性的社会治理: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对具体个案进行法律评价,从而规范社会行为,引导人们依法行事。课题组认为,司法机关与社会治理创新存在两重关系:一是外部关系,即司法机关作为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通过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治理营造和谐、稳定、有序的外部环境;二是内部关系,即司法职能隶属于国家职能,司法机关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其开展的司法活动本身也是社会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改革创新(包括制度及工作方式的创新)必然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二)客体方面:法律“受众”的外在需求

P县山区农村在经历外出务工、城乡统筹、“巴山新居建设”等变革之后,既有秩序已发生明显变化。①郭天琳、王遵会:《巴中市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情况调查报告》,http://www.cnbzxw. com,下载日期:2014年12月12日。村落中原有的自给自足的闭合循环被冲散,乡土网络中的血缘、亲缘被利益化的行动消解,村落共同体的生存结构与日常法则正逐渐被私密的个体空间与“陌生人”逻辑蚕食。当纠纷出现时,享有话语权的不再是本地德高望重的老人或乡绅,而是在外务工赚取丰厚经济收入返乡的年轻人。②曾经享有名望的老人或乡绅们对该变化虽有无奈和惆怅,但不得不面对现实:“现代社会是年轻人做主嘛,时代改变了,我们也得与时俱进啊!”接受过义务教育的年轻人在城市务工的过程中,受到城市社会法治规则的冲刷和洗礼,眼界变得更为开阔。同时,经过P县政府多年的普法教育和电视媒体宣传,留守老人、妇女等也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尽管不清楚法律的具体条款是如何规定的,但多数人遭遇纠纷时能够“条件反射”地提出“走法律程序解决”,③这与以往学者们惯常论证的观点存在明显区别。既往研究认为,山区地域具有十分明显的乡土性。在熟人社会中,制定法的作用是相对的,民众对强调充满程式化、符号化的现代法律裁判模式表现出“冷漠”的态度,真正规范社会关系、调整民众利益关系的往往是根植于该地区、通过人们口口相传的社会规范和传统习惯,并通过个人自律和社会压力来保证其实施。相关观点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赵晓力:《基层司法的反思法理论》,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P县农村社会民众已表现出巨大的法治需求。此外,随着P县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各种问题相互交织,社会矛盾特别是涉及民生的各类矛盾逐渐呈现出高发、多发的态势。在取消了延续千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之后,基层政府的社会治理失去了传统的控制力与权威。如何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成为摆在基层党委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面对土地拆迁、厂矿纠纷等城乡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大量法律问题,多数基层党委政府人员往往感到棘手难办,希望人民法庭能施以援手。

二、研究样本的实证考察

(一)P县人民法庭的基本情况

1.法庭设置及辖区基本情况。P县位于四川省B市东南方向,经济发展水平居于全市各区县中等偏上,全县总面积2229平方公里,总人口105万人,其中耕地面积57.5万亩,农业人口86万人。P县人民法院现设9个人民法庭。其中,驷马、云台法庭各辖7个乡镇,响滩、西兴、元山法庭各辖6个乡镇,白衣、笔山、镇龙法庭各辖4个乡镇,江口法庭辖江口镇、西城管委会、金宝新区、星光工业园区。9个人民法庭辖区人口80余万人,共有486个村民委员会,25个居民委员会。P县各人民法庭是在综合考虑了辖区人口数量、历年案件数量、交通距离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从目前情况看,各人民法庭受理案件数量基本均衡,法庭设置较为合理。

2.法庭人员配置及装备情况。在人员数量方面:除江口(P县政府所在地)法庭配备7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4人,安保人员1人),其余法庭均为“一审一书一安保(兼驾驶人员)”。法庭工作人员明显不足,尚未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设置人民法庭至少有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司法警察”的人员配备要求。在干警学历方面:大专以上学历的占100%,学历为本科的占75%,基本是中青结合,学历及年龄结构较为合理。在后勤装备方面:9个人民法庭都配备了车辆,购置和配备了较为先进的办公设备,安装了安检门,且按照要求实现了4级联网,基本能保证法庭正常办公。

3.法庭收、结案情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法庭受案数从2007年以前的每年60~1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200件左右。除江口法庭外,其余8个法庭均仅有1名具备办案资格的法官,办案压力较大。受理的案件以婚姻家庭纠纷、人格权纠纷、相邻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承包合同纠纷为主,但近年来随着统筹城乡建设、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土地、山林等资源大幅增值,宅基地转让、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不断涌现。

(二)P县基层民众、党政部门人员法律意识概况及分析

为有效地了解基层民众、基层组织人员(村、居委会人员)、基层党政部门人员对人民法庭工作的了解、评价,课题组对上述群体进行了问卷调查。本次共向416人发放调查问卷,其中普通群众242人,基层组织人员(村、居委会人员) 134人,基层党政部门(乡镇一级部门)人员40人。课题组对问卷进行了评析,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法庭在处理辖区纠纷中的作用。普通民众认为人民法庭在处理辖区纠纷中作用很大或较大的有150人,占62%;认为作用一般的有92人,占34%。基层组织人员认为作用很大或较大的有80人,占60%;认为作用一般的有54 人,占40%。基层党政部门认为作用很大或较大的有20人,占50%;认为作用一般的有20人,占50%。评析:相对于基层党政部门而言,基层民众、基层组织人员对人民法庭在化解辖区纠纷中的作用的认可度更高。其原因是后两者能够更直观地感受到人民法庭在处理发生在他们身边或自己身上的纠纷时的具体作用。而党政部门认可度偏低的原因在于其主要忙于其他与法庭无关的工作事务,对法庭的具体工作了解很少。由此也反映出法庭与党政部门平时的沟通联系不够,还存在“闭门办案”的现象。

2.关于法庭处理纠纷的介入时机。受访者认为法庭应在当事人要求或基层组织邀请时介入的有324人,占78%;认为法庭应坚持不告不理的有92人,占22%。评析:基层社会对人民法庭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与效果十分认同,对人民法庭诉前介入矛盾化解的愿望较强烈。

3.关于法庭处理案件的地点。认为应该在纠纷发生地处理的有334人,占80%;认为应在法庭审理的有82人,占20%。评析:基层社会十分认可巡回办案的社会效果,该项工作应该进一步加强。

4.关于法庭处理案件的方式。认为法庭调解效果好的有262人,占63%;认为法庭判决效果好的有75人,占18%;认为行政调解效果好的有45人,占10.8%;认为当事人和解效果好的有34人,占8.2%。评析:当下基层相关主体更信赖法庭的裁判方式,即便是调解,也宁愿选择法庭调解。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庭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更加专业,更注重调解的边界和对纠纷处理的公平性,处理结果比较能够获得认同和接受。

5.关于对法院调解工作的评价。认为调解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有345 人,占83%。评析:人民法庭加强调解工作是众望所归,法庭在坚持抓好司法调解工作的同时,应该积极主动地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对接,做好“诉非”衔接工作。

6.关于何种学法方式更有效果。认为学习法律书籍的有126人,占30%;认为看法律类电视节目的有92人,占22%;认为旁听案件审理的有198人,占48%。评析:人民群众通过法律书籍或电视等媒介学习法律知识的比例较高,法律意识在增强,同时也反映出加大巡回审判、通过案件旁听丰富老百姓法律知识这一普法方式还需加强。

7.关于对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评价。受访的基层组织人员和党政部门人员中,认为法庭指导工作做得很好的有120人,占69%。评析:人民法庭在指导辖区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了较大作用,但该项工作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8.关于对人民法庭职能的定位。受访的基层党政部门人员中,认为除审理案件外,应该协助辖区党政部门抓好综合治理工作,主动服务辖区建设的有24 人,占60%,认为只需负责案件受理的有16人,占40%。评析:在推进社会发展和变革的过程中,基层党委政府面临着诸多困难和矛盾,在涉及法律事务方面,基层政府对人民法庭运用司法资源服务地方建设和发展的期盼较高,人民法庭应该不断增强司法服务能力,拓展司法服务空间,更加主动地服务辖区社会建设。

三、P县人民法庭如何参与社会治理创新

P县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实行“两个下沉”,提升办案质量

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理念和机制的调整,但无论怎样,都不能脱离法庭的核心职能——案件审理。因此,P县人民法庭重点围绕案件审理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实行“两个下沉”、提升办案质量。

1.人员下沉、均衡配比。面对案件数量激增的现实,P县法院以“优质配备”为原则,选拔审判经验丰富、司法作风优良的机关干部到法庭任职。目前P县9个法庭庭长的平均年龄不到40岁,平均审判年限10年以上。在强化法庭领导力量的同时,P县法院针对青年干警实行一线磨砺计划,将年轻优秀、功底扎实的审判骨干分配到法庭审执一线,促使他们尽快熟悉审判业务,了解辖区社情民意,克服“三门”(家门、校门、法院门)法官实践经验不足的弊病。

2.案件下沉、繁简分流。按照就地解决纠纷和工作重心下移的整体思路,P县法院把大量的民商事案件放到法庭审理,充分发挥法庭在基层审判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人民法庭审理案情较为简单清楚、争议较小的常规性案件。县法院受理涉外离婚、破产清算等6类案件及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通过分案调整,P县法院实现了“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分类管理目标。

(二)强化诉讼服务职能,从源头减少案件数量

在诉讼压力越来越大的今天,P县人民法庭也面临着案多人少的严峻考验。对此,他们采取了如下做法:

1.做好诉前引导工作。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前,法庭审判人员向当事人耐心介绍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帮助当事人合理调整诉讼期望值,以使其诉讼请求能够最大限度地通过法庭审判实现。如笔山法庭针对辖区地处偏远、百姓法律知识缺乏、当事人诉讼能力差等特点,加强诉前引导工作,使当事人的诉讼期望趋于合理,大大降低了法庭调解的难度,提高了法庭处理纠纷的效率。

2.指导举证。考虑到农村地区民众举证意识缺乏和举证能力不足的现实,审判人员在诉前积极指导当事人双方收集证据,必要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此种做法虽在一定程度上有违“谁主张,谁举证”的现代诉讼原则,但囿于当事人之间文化水平、诉讼能力的差异,如果法庭审判人员不采取上述做法,案件事实将难以发现。法庭审判人员在诉前公平客观地指导当事人双方取证、举证,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作出公正裁判。

3.推动“诉非衔接”,多渠道化解纠纷。对简易纠纷,向当事人释明诉讼不是唯一的纠纷解决渠道,并引导其通过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同时,法庭积极建议与鼓励相关单位及时以非诉方式化解辖区纠纷。当事人坚持立案的,适用简易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4.积极到纠纷发生地开展巡回审判。通过巡回办案,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开支,法庭还以此为契机开展以案说法活动,尽量将农村常用法律知识贯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达到化解隐形纠纷于诉前的目的,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三)建立便民联系点,提供便民司法

早在2006年,P县法院便在全县43个乡镇建立了便民联系点,落实了办公地点及具体联络人,公布了联系电话,明确把接待咨询、受理案件和就地调解简易纠纷作为便民联系点的主要工作。为推进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创新,P县法院开展了“示范人民法庭”创建活动,各人民法庭结合辖区实际,努力思谋如何在服务大局和服务民生工作中找到结合点。例如,江口法庭在镇政府、金宝新区、信义社区设立了3个便民服务窗口,每周定时派驻专人值班;推出“假日法庭”,在周末及节假日均安排1名法官、1名书记员值班,接待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当事人参加诉讼,收集工作意见和建议,进行诉调对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元山法庭设在P县新农村建设及“巴山新居建设”的示范片区。该法庭在元山镇通木村、中岭村均建立了便民服务联系点,定期到新村聚居点走访民情,排解民忧,及时调处新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征地纠纷及相邻关系纠纷。驷马法庭针对辖区农业产业园区相对集中,村办、民办企业较为发达的实际,把送法进企业、进园区作为法庭工作的重点,与企业保持密切联系,随时走访成为驷马法庭法官的常态化工作。其他各人民法庭也根据各自辖区工作实际,在便民司法工作中积极作为。

(四)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工作,拓展法律服务职能

P县各人民法庭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工作,主动提供法律服务,营造良好的知法、守法氛围。具体做法是:积极开展中小学生法制授课,讲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原因、预防措施以及如何自我保护等与广大青少年成长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从学校的反馈意见来看,他们对法庭的创新做法十分肯定,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根据课题组对P县法院负责人的访谈,关于打造平安校园,各人民法庭还尝试将法制宣传与各辖区的职业教育衔接起来,“职业中学的学生即将跨入社会,更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普法宣传,针对不同专业,做相应的法律知识辅导和讲解。如讲授承包、承揽、合伙、民间借贷等法律知识以及常见违法犯罪如何识别、预防等法律常识”①这段话为P县法院负责人在接受访谈时所介绍的情况。。此举为即将步入社会的职业中学学生奠定了较好的法律基础,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五)充当党政机关法律参谋,融入党政工作大局

P县各人民法庭立足司法职能,为党委、政府提供具体的司法服务。一是推行纠纷预警通报机制,人民法庭按月对辖区的纠纷类型、数量、处理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月底向乡镇党政部门书面通报情况,便于党政部门全面掌握整个辖区的纠纷态势。二是推行主动走访机制,法官定期走访辖区党政部门,收集信息、交换意见,主动提供法律咨询。P县各人民法庭先后指派法官参与片区拆迁方案的研究制定6次,先后就辖区纠纷态势,与乡镇党政部门交换意见12次,为党政中心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三是切实强化司法建议工作,P县各人民法庭紧紧抓住司法建议这一平台,针对审理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先后就行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农村银行业机构安全、商品房交易管理等问题向县政府、房管局、住建局等16个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54条,有效促成了一系列公共政策的形成。

四、P县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在调研中,课题组发现各人民法庭在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方面尚存一些需要正视的问题,在分析的基础上根据P县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效果参差不齐。创新社会治理本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的共同职责,但由于部分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做法尚未引起当地乡(镇)党委、政府足够的重视,工作不被理解、不受支持的情况客观存在。加之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仍处于探索、试错阶段,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运行效果必然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现象。在部分乡镇,人民法庭在参与社区治理的过程中还存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司法所、居委会、村委会等对接不到位,关系未理顺的问题,尚未形成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使纠纷难以妥善解决,辖区治理活动无法很好地开展。

2.法庭人员保障存在困难。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涉及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农地补偿纠纷、厂矿纠纷等各种类型,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某些纠纷更是触及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和利益调整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为了处理好这些案件,法庭工作人员往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由于P县多数人民法庭的人员配备是“一审一书一安保”,如果说在当地纠纷数量不多或比较常态化的情况下,现有的法官数量仍能有效应对的话,那么当在该地某个时段纠纷多发的态势下,现有法官数量就显得相当匮乏了。此外,人民法庭干警容易流失,尽管目前P县各人民法庭的办公条件得到大幅改善,但地处偏远、待遇低下等问题仍然使部分干警认为法庭乃清苦之地,出走的愿望较为强烈。

3.部分干警缺乏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人民法庭干警参与辖区社会治理的意识欠缺,参与方式简单、手段单一、针对性不强。有的干警满足于就案办案、机械司法;有的干警认为法庭和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参与辖区社会治理不是分内之事。

4.部分人民法庭存在工作流于形式的问题。一方面,如前文所述的部分干警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缺位;另一方面,部分干警习惯于“机关办案”的舒适环境,面对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新要求,易滋生“不太情愿”的心理。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了部分人民法庭在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过程中工作流于形式。

(二)所给建议

1.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并加大对政府官员的普法力度。作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民法庭,对于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意义重大,应当得到当地甚至上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经费保障。已有的实例证明,凡是得到了党委、政府支持和推动的人民法庭,其工作开展就较为顺畅,如江口镇党委、政府为江口人民法庭免费提供了办公场地并免费制作了宣传栏,该庭法官今年已成功调解95件纠纷,实现了矛盾在基层就得到化解的目标。同时,亟须与县级党委、政府相协调,适度增加法官编制,扩充法官数量。虽然这一话题显得老生常谈,但是在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该措施往往能够在短期内快速、有效地解决法庭人员保障方面存在的困难。当然,在此应当明确的是,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不是所在乡(镇)政府的下属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行使审判权,并适时、适度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提供法律参谋与建议。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时应该恪守司法本分、注意参与限度。此外,人民法庭通过普法宣传提高社会法律意识时,基层民众不应是唯一的普法对象,基层党委、政府官员以及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也应纳入其中。作为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执法主体更应该得到法律知识和法治规则的普及,让其习惯于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来处理辖区事务。

2.强调司法理念的转变。随着法治的推进,基层司法虽已日趋向法治化形态转变,但有时也会呈现出一定的治理化司法形态。这种状态在目前还尚具合理性,它呼应了基层社会的司法需求,回应了乡村纠纷的特殊性,①陈柏峰:《法治论还是治理论: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理论建构》,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如果法庭干警一律按照现代法治规则来执法办案,广大基层民众显然难以完全承受现代司法技术壁垒增加以及诉讼成本趋高的后果,因而可能导致基层社会治理的紊乱。因此,在强调社会治理创新的时代背景下,人民法庭的干警需要转变观念,既要恪守司法规律,也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解决个案纠纷、发布司法建议、为基层政府提供法律参谋,切实履行司法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责。

3.建立健全人民法庭管理体系。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作为一项探索实践,代表着法院的形象,如果法庭工作流于形式,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建设伤害尤甚。因此,应加强人、案、事三管齐下的人民法庭管理体系建设。具体而言,一是坚持县法院党组成员联系人民法庭制度,明确和细化党组成员联系法庭的具体内容、时间、方式,确保对基层法庭的指导、监管具体到人、案、事。二是及时了解辖区人民群众对法庭工作的要求,修订和完善现有人民法庭管理制度,努力做到人民法庭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三是进一步完善法庭内部激励及考核评价机制。优先将新招录的干警安排到法庭工作,优先提拔任用在法庭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干警,优先满足法庭工作经费;严格法庭工作纪律,严格督查考核,严格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将法庭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4.夯实基层基础,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1)始终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方针,继续加强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规范化、信息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办案条件。(2)坚持把对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专项补贴落实到位,协调解决基层司法的经费问题。(3)加大对基层法院法官的遴选、补充和培训力度。积极改善基层法官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推动相关部门提高基层法官职级比例和生活待遇,切实解决基层司法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等现实问题,努力营造让优秀人才乐于留在基层、安心在基层工作的氛围。(4)加大对基层法院、法庭工作的指导力度,建立健全上级法院法官到基层交流任职制度,帮助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推动基层司法工作平衡发展。

结 语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已经进入正式实施阶段,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成为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但是无论如何强调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我们都无法回避的是,在我国的政治架构中,基层法院(法庭)是地方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承担着重要的职能。①罗书臻:《坚持司法为民,改革先行先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要求加强人民法庭工作》,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2月11日第1版。事实上,基层法院(法庭)与地方党政及其他组织机构的联系并非学者们所描述的“人事、财政依赖地方,侵蚀司法独立性”那样简单。即便仅就纠纷解决而言,基层法院(法庭)的审判工作无法脱离对社会治理要求的考虑(这与罔顾法律原则的地方保护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特别是当具体案件的处理涉及地区稳定时,法院(法庭)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与结果就不能不包含着多种因素的考量与权衡。②这种情况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中同样存在。美国法学家卡多佐认为:“对各种社会利益及其相对重要性的分析是律师和法官在解决自己的问题时必须利用的线索之一。”参见[美]卡多佐:《法律的生长》,苏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基层法院(法庭)受理的某些纠纷,常常蕴含着法律层面以外的其他社会性因素,其妥善解决不同程度地依托于党政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的配合,这就使得基层法院(法庭)与地方党政组织或其他机构在地方社会治理中形成了常态性交集。这种交集在基层最为密切。

人民法庭通过巡回审判、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参谋、加大法律宣传等方式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不仅有利于基层民众“接近司法、接近正义”,还有利于提高基层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众的法治意识。当然,这种状况或许在学者论述的司法独立的理论语境中很难得到肯定性评价,但在基层稳固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突出任务的大背景下,这种状况目前不会改变,也不应发生太大变化,甚至可以认为,由此可升华出基层社会治理以及基层司法运作的“中国经验”。③顾培东:《人民法庭地位与功能的重构》,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

*王强,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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