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军,曹 翀
(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安徽 蚌埠233041)
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同时农业又属于弱质产业,经常由于各种自然灾害风险而颗粒无收,因此如何应对农业风险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由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可保性差、风险单位大,区域性强,广泛的伴生性等),传统的农业保险经营存在特殊的技术障碍[1]。险种创新无疑是解决农业保险问题的重要选择之一。目前国际市场上的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主要包括两个类型:区域天气指数保险和区域产量指数保险。两种指数保险相比较,天气指数农业保险不需要农场产量的历史数据,仅对历史气象数据和准确的气象测度作出要求,这就使农业保险直接以系统性气象风险的测度为依据,更有助于反应系统性风险[2]。相关研究和实践也表明,天气指数保险更适合应用于发展中国家。
天气指数保险,又称气象指数保险,是指把一个或几个气候条件对农作物损害程度指数化,每个指数都有对应的农作物产量和损益,保险合同以这种指数为基础,当指数达到一定水平并对农产品造成一定影响时,投保人就可以获得相应赔偿。这是一种金融工程与气象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品[3]。
天气指数保险因自推出以来,得到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以及多个国家政府的大力支持,目前已在印度、墨西哥等多个国家推广实行。我国则是2007年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率先推出气象指数保险;2009年国元农业保险公司与世界粮食计划署在安徽试点降雨指数保险。2010年,“小麦种植天气指数保险”开展试点,并于2011年4月18日发生首例赔付。然而目前国内对天气指数保险的研究比较有限,理论成果较少且未成系统,不能很好地指导气象部门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工作。特别是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保险产品,天气指数保险目前尚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本文以区域指数保险的发展应用为线索,从险种介绍、经营策略、产品优化三个层面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力图为国内进一步开展研究,并解决区域指数保险的应用问题提供重要参考。
对于天气指数保险这一处于市场导入期的新险种,多数人都感觉比较陌生,对其特点和市场前景难以把握,因而国内保险公司对于是否引入并推出天气指数保险产品也多持观望态度。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让国内保险界对天气指数保险有初步理解,最开始国内对于天气保险指数的研究更多集中在天气指数保险和传统农业保险的优缺点对比方面。
谢家智认为相比于传统农业保险[4],天气指数保险合同在以下三方面优势明显:一是简化了核赔程序和销售程序,有效降低了成本,二是有效地解决了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三是扩大了购买者范围,更有利于风险的分散。张惠茹指出除了这三个主要优点外[5],相对于传统的农业保险,天气指数保险还有两个优势,一是相关数据更容易获取,二是标准化、透明的保单结构让购买者更容易理解。此外,魏华林表示[6],相比于传统的农业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更易于再保险。
气象指数保险缺点也同样明显。对此,庹国柱从两方面进行了分析[8]:一是气象指数的制定难度较大。多数情况下,农作物的减产是多种天气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然后目前的技术水平有限,往往只能考虑一种天气因素而确立指数。从印度、马拉维等国的实践经验来看,目前也都是以单项灾害保险为主。二是难以保证赔偿的公平性。在一个划定的区域内,大家都根据相同的指数,该赔都赔,该不赔都不赔。而事实上,就是同一个村,村前村后的土地,遭到同样的灾害,受灾状况也可能是不一样的。有的农户可能没有受灾也能得到赔偿,有的受灾很严重,但得到的赔偿相对有限,不足以弥补其灾害损失——这个实际就是“基差风险”。徐磊,张峭(2011)[9]指出,“基差风险”的大小与农户和该地区总体水平的相关度成反比。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相关度越小,“基差风险”越大,反之亦然。尽可能地降低基差风险是保证天气指数保险保障效果的重要一环。
魏华林也指出[6],天气指数保险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依赖长期历史数据,对于一些缺乏相关长期历史数据的地区,天气指数保险的精确性将受到影响。二是指数测量的非一致性,三是风险覆盖不够全面,对于一些难以通过指数量化的自然灾害(如病害、虫害),天气指数保险无法给予保障。所以天气指数保险的应用必须具备相应条件,比如一个地区病害虫害的影响明显大于天气风险,就不适用天气指数保险。此外,吕开宇认为[10],大多数农户对指数保险这一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并不熟悉,认知水平较低,因而初期有效需求不足也是巨大障碍。
从有关天气指数保险的优缺点研究可以看出,相对于传统农业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在克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有明显优势,值得引入和推广实施。但天气指数保险又有明显缺陷,要克服这些缺陷,必须解决相应的问题。从各国指数保险的实践经验分析,指数保险市场成功需要解决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降低基差风险,二是精确的模型,三是精确的测量和数据收集,四是宣传教育,即让潜在使用者了解并理解指数保单,五是再保险,六是营销计划尤其是销售渠道。针对这些问题,国内学者从宏观运营和微观产品优化两个层面展开了相应研究。
根据市场营销学的理论,任何一个产品的成功营销离不开良好的外部宏观环境,指数保险作为一种新型农业保险产品也不例外。尤其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政治环境,对于解决测量和数据收集、再保险、产品营销、宣传教育等问题意义非凡。国内包括庹国柱、魏华林、朱俊生在内的多名学者结合我国国情,从政策支持、产品销售、巨灾风险转移等多个方面研究了我国应该如何运营天气指数保险。
1.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在保险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采取纯市场化运作很难取得成功,因此政府在推广实施天气指数保险过程、农业保险运作市场化的过程中要积极发挥其功能。庹国柱认为政府应从以下两方面支持天气指数保险的发展[11]:一是大力支持为发展农业保险的气象观测站点建设和气象数据的搜集与处理工作,为发展气象指数保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国的农业数据的统计、气象数据的收集都由政府部门掌握,气象和农业专家也集中在政府等公共服务部门,因此这方面任务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完成;二是中央、省、市三级政府对农业提供财政支持,满足气象指数保险开发初期对资金的需求。目前该建议已初步实现,新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实际就通过减税的方式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资金负担。
(2) 从强度上看,排除过焊导致的钢肢断裂外,梁端破坏的节点强度后期仍会下降,而其余节点在中后期强度退化不明显。
2.产品销售
对于我国的保险公司来说,农户的不信任以及销售渠道的不发达是严峻的挑战,因此在销售天气指数农业保险时,保险公司应积极拓宽其销售渠道,其中一条重要途径就是推动农村银行保险战略合作,以农村银保模式推广天气指数保险,构建银保一体化产品组合和运行结构[6,12]。
张惠茹强调要把天气指数保险和农村金融结合起来[5]。她认为农村金融机构是销售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的主要力量,因此建立各类农村金融机构与专业性保险公司之间的伙伴关系对扩大农业保险产品的覆盖面和规模效应至关重要。她建议专业性的保险公司负责保险产品的开发,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则将潜在借款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取得贷款的条件之一并负责销售这些保险产品。这一建议为解决天气保险销售问题提供了重要思路,冯文丽也提出可以效仿印度的ICICI伦巴德通用保险公司,把天气保险合约镶嵌在贷款合约和强制储蓄账户中推行,通过适度的强制投保提高参与度[13]。然后笔者认为值得商榷的是硬性地将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取得贷款的条件,是否会引发购买者的抵触情绪,若改为对购买保险产品的借款者提供贷款方面的优惠,可能更有利于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的推广和普及。陈盛伟就建议可以利用降低贷款利率的方式给购买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农民提供补贴[3]。另外新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款也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3.宣传教育
对于天气指数保险这种新型产品,如何让农户理解并接受很关键,因此大范围的开展宣传教育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陈晓峰指出尽管天气指数保险保单相对简单,容易理解,但仍要重视相关的宣传和培训[14]。通过培训,有利于让更多农户认识、了解、认可并进而接受指数保险这一新型产品。尤其是要让广大农户清楚地了解指数保险的优缺点,尽可能减少运作过程中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同时他还指出,我国农村地域分布广,地理条件差异大且交通不便,把村民集中起来进行统一培训的难度较大,结合国情,可以通过强化对农村干部、农技人员的培训,并注重发挥其直接接触农村一线、威信相对较高的优势,实现转培训。朱俊生则认为由于团体保险形式的指数保险产品的客户是村委会,因此对村干部的推广和教育尤其重要[15]。
目前,对于天气指数保险的宣传教育,可考虑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政府邀请专业人士对村干部展开集中培训,保险公司派出外勤人员到农村发放宣传资料,两方面结合逐步提高天气指数保险的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4.巨灾风险转移
农业天气指数保险虽然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农业保险经营的技术难题,但本身也无法消除系统性风险,同样面临着巨灾风险的管理问题。张祖荣认为巨灾风险转移主要有以下方式供选择[1]:一是再保险,构建一个能够汇集相关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力量共担风险的多层次农业再保险保障体系,在最大限度和最大范围内分散风险。二是巨灾风险证券化,利用巨灾风险证券化技术,将农业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融通资金,可以有效地分散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损失。然而在我们国家,一来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国内再保险市场很不成熟,再保险主体数量过少,而国际再保险公司参与分散的积极性还不是很高,二来我国客观上缺乏开发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所需的成熟的资本市场和完善的监管环境,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很难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妥善解决农业天气指数保险的巨灾风险转移问题。陈晓峰根据蒙古牲畜指数保险试点经验[14],提出政府可以采取提供损失融资的方式帮助国内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为巨灾风险转移提供了又一思路。最近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实际上表明国家将通过行政推动和财政支持帮助保险公司解决巨灾风险转移的难题。如何解决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转移问题也是当前的一个焦点。
天气指数保险最明显的缺陷就是基差风险,也就是不公平性。基差风险的产生是因为保险公司的赔付是基于该地区某个天气变量值的变化,而不是基于单一农户的实际损失。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要积累可靠的天气和农业生产数据之外,更关键的是完善天气指数变量和产量损失关系的统计建模。因此,国内学者也从产品开发和统计建模等方面研究天气指数保险。
1.产品开发
对于同一区域的农作物,方俊芝认为应开发一般化的气候保险产品,而不是针对具体农作物开发多种农业气候保险产品[16]。因为单一化的产品结构有助于金融机构的保险产品开发成本,同时对于有助于销售人员理解和销售产品。魏华林也指出简化的天气指数保险条款,也可以提高农村人口对天气指数保险的认知度和投保率,有利于天气指数保险的初次推广[6]。
对于不同区域的农作物,陈盛伟建议保险公司注重开发有地方特色的产品[3]:各地应根据影响当地主要农作物生产的关键因素来开发产品。比如一个地区是以水稻为主产物,应开发干旱指数保险,因为致灾最主要的因素是干旱。以此类推,在茶叶、油菜区开发低温指数保险可能效果更好。陈盛伟的这一建议看到了指数选择和风险损失之间的相关性,有利于减少天气指数保险的基差风险。
此外,陈晓峰基于种植成本多样性,提出保险金额设计方面应有所区别[17]。因为不同地区农作物种植成本往往存在差异,因而在大面积试点中,应该设计不同的保险金额以确保方案的公平性。然而实践中,这样的做法会明显提升保单设计难度,增加保险公司的相关成本,因此区域的划分尤为重要。
2.指数选择与统计建模
在如何选择指数以及统计建模领域,我国学者并未进行深入研究,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设计框架。张爱民、马晓群等通过水稻、小麦典型旱涝年灾损率与发育期间气象条件、旱涝程度的对比统计分析,建立了分区水稻、小麦旱涝灾害损失评估模型和指标[18]。刘映宁等设计了陕西果区苹果花期冻害农业指数保险[19]。吴利红,娄伟平等利用水稻产量灾损与气象因子、大气环流指数的密切关系,建立单季稻产量灾损模型[20]。利用长序列的历史气象资料,基于Beta方法,计算全省各县(市)各级灾损的风险概率,设计不同诱发系数下的纯保险费率及保费,设计水稻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合同。孙朋以农作物生理特性为切入点,分析作物需水量以及缺水量与实际损失之间的相关程度,结合非参数单产波动模型构造干旱指数赔付模型[21]。路平以随机影响变截距模型为基础设计东北地区粮食作物气象指数农业保险合同[22]。总体而言,国内学者的研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更注重指数设计、模型设计、合同设计,而对于如何确定重大的天气风险重视不足。二是对基差风险考虑不够:风险识别时更多是从农作物自身的生理性特征(如各期需水量等)和国外的经验出发,忽略了国内农民自身抗灾能力及其他因素.
国外对于指数保险的研究也是从分析它的优势开始:第一,它解决了传统农业保险必须面对的道德风险问题[23-26]。天气指数保险的理赔结果完全是由客观的天气数据决定的,和个体产量无关。而显然保户无法通过个体行为影响天气情况,从而也就无法影响理赔结果,这样就使得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几乎为零[27];第二,它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成本支出,包括理赔成本和交易成本。首先传统农业保险中,保险公司必须核定每个保户的损失情况,而天气指数保险中,保险人只须依照天气情况,对处于同一区域内的所有保户统一作出赔或不赔的决定,这就加快了理赔速度,减少了相关费用支出[28];另一方面,天气指数保险减少了保险公司在注册登记、合同设计、比率确定等环节的费用支出,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29]。第三,天气指数保险消除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因为无论是保险人还是保户,都很容易通过当地的气象台获取所需的天气信息[30]。第四,流动性强。作为一种标准化的透明合约,天气指数保险易于流通转让。所以天气指数保险合同的标准化不仅方便人们获取保单,而且使得其定价过程更能遵循市场供求规律。更为重要的是,较强的流动性有利于在条件成熟时将其引入资本市场,利用强大的资本市场来分散农业风险[31]。
首先,国外学者同样认为,基差风险是天气指数保险面临的首要问题。几乎所有涉及天气指数保险的国外文献都提到了这一点。基差风险是指保险公司的赔付可能和农户的实际损失不相一致。保险公司赔付与否只看相关天气数据是否达到了赔付的指数要求,只要达到了,保险公司就按合同约定赔付,即使农户实际上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与之相反,当没达到赔付的指数要求时,即使农户损失惨重也得不到任何赔付,显然这就影响了保险赔付的公平性。基差风险可以通过保险产品的合理设计来降低,但不能被完全消除[32]。此外,有部分地区小气侯非常明显,进一步增加了基差风险。其次,天气指数保险以完整准确的历史气象数据和广覆盖的气象台站建设为重要支撑,这对于很多发展中国家而言又是一项严峻挑战[33]。再次,在天气指数保险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困难,集中体现在如何准确定义天气事件及如何合理定价等方面[34]。而随着天气指数保险的应用增加,必然又会出现其他的困难。最后,天气指数保险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发挥作用,无法消除农民面临的全部风险。比如对于价格变动风险又或者不能控制的虫害,天气指数保险就无能为力[30]。
1.产品设计步骤
根据Worla Bank在“低收入国家指数保险抵御天气风险”报告中的描述[31],天气保险产品的设计可分为四个阶段进行:确定重大的天气风险——量化恶劣天气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构建合同——产品推广。在每个阶段,保险公司的主要任务也不同:第一阶段,分析造成作物损失的主要原因并查明该地区的主要天气风险;第二阶段,更充分的调查天气风险及其对作物产出的经济影响;第三阶段,则是根据前两阶段收集的信息数据确定指数、构建模型并合理定价;第四阶段,进行市场测试、起草保险政策、宣传教育、销售等多项工作。
2.先决条件研究
关于开展天气指数保险的先决条件,Mark Wenner and Diego Arias认为主要包括真实的历史数据、相关机构的支持、周全的营销计划、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以及相对完善的法律和监管环境[32]。美国国际开发署在“低收入国家的天气风险”报告中总结如下:天气必须建立相关损失;指数必须很好地代表损失;事件可观察且易于测量;天气变量的测量应涉及第三方;用以定价风险的相关历史数据;利益相关者必须作出承诺;稳定的政治和经济环境。
3.统计建模
在天气指数保险合同设计的实证方面,国外已有较为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一定成效。Jerry Skees等在《New Approaches to Public/Private Crop Yield Insurance》一文中,提出了制定天气指数保险合同的方法。具体地,保险分成多个费率一致、赔偿金额相等的保险单元,投保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要购买的数量。合同到期时,赔付情况取决于预先确定的天气指数情况。XiaohuiDeng等针对牛奶生产面临的高温风险,设计了一个温度-湿度指数保险产品,并进行了检验。Daniel等结合时间和空间方面的数据,采用经验贝叶斯方法论述了指数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这一方法也被印度农业保险公司采用。但是,关于如何正确评价产量和天气变量之间的关系以降低基差风险,尚未有统一的方法。,经常性使用的方法是通过一个回归模型评价产量对天气指数的敏感性,因此,其隐含假定是产量和天气指数之间的相依结构能够被线性相关所捕捉,产量对天气的依赖关系保持不变,然而这一假设实际上过于严格[33-36]。
区域产量指数保险是以一个事先确定的区域的平均产量为基础,当该区域的实际平均产量低于指定水平时,所有投保人都可获得相同差额的补偿。区域产量指数保险以风险区划为前提,理赔基于同一风险区域内的“平均损失”,不因单个投保人的产量高低而异[1]。
区域产量保险的优点和天气指数保险接近,姜春海通过对美国“地区-产量”(GRP)计划的研究[37],指出相比于传统的建立在单个农场保障水平上的多重风险农作物产量保险(MPCI),区域产量保险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减少了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现象,二是大大降低了监誉、管理费用。三是既使私人保险公司能继续从事农作物的保险业务,又能使其收益与承担的风险合理成比例。四是GRP能为农场主提供比MPCI更高程度的风险保障。李文芳以划分湖北中稻县级产量保险风险分区为例,探讨如何在综合考虑气候、农业灾害、地形地貌、水利设施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一个适当的指标体系[38]。朱俊生、初萌根据农业区域产量保险的运行机理及其发挥优势的前提条件,考察了北京市试验农业区域产量保险的意义、条件及其障碍,并结合国际上农业区域产量保险的运行状况,从保险区域选择、保额设定、保障水平设定、条款设计等多方面对合同作出了初步设计,并提出必须对基数风险进行专门的明示[39]。
理论界普遍认为天气指数保险以农业灾害为标的,能够更有效的转移危害农作物的气象风险,更有助于农业生产的有序进行,且更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对于区域产量指数保险的理论研究极少。实践方面,2013年6月14日,湖北农民程丽军与人保财险黄石分公司总经理陈海涛签订水稻产量保险合同,给自己正在耕种的717亩水稻上了保险,打响全省乃至全国水稻产量保险的“第一枪”,对于保险业来说,这是一个全新的尝试[40]。
从上述国内外的研究情况来看。以后国内学者可以从下方面对指数保险做进一步研究探索:
第一,如何减小基差风险,相比于传统农业保险,基差风险是指数保险最明显的缺陷。基差风险无法完全消除,但合理的产品设计可以减小基差风险。其中,可靠的天气和农业生产数据、特定地区重大风险的确定、天气指数变量和产量损失关系的统计建模是天气指数保险设计和定价的关键。
第二,如何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即要研究如何让农民更好更快地理解并接受天气指数保险,这直接关系到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的需求量。
第三,如何建立健全天气指数保险的巨灾风险转移机制。最近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实际上表明国家将通过行政推动和财政支持帮助保险公司解决巨灾风险转移的难题。而具体如何操作值得国内学者进一步研究探讨。
第四,如何处理好天气指数保险和其他助农政策的关系。我国的农业保险的开展往往是孤立的,导致农业保险参保率低,实施效果不佳。若能找到合适的途径将天气指数保险与农业补贴政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小额农业贷款等助农政策结合起来,将会大幅提高农业保险参保率。
第五,如何处理好天气指数保险和其他农业保险的关系。前文已经提到,天气指数保险风险覆盖不够全面,对于一些难以通过指数量化的自然灾害(如病害、虫害)难以通过天气指数保险给予保障。因此如何结合传统政策性农险、天气指数保险和其他农业保险以应对农业风险,也是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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