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个案中书证对数字编码的证明价值及其运用

2015-04-09 14:58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数字编码

曹 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海 200052)

刑事个案中书证对数字编码的证明价值及其运用

曹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海 200052)

摘要:盗窃数字编码COA销售牟利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盗窃犯罪,数字编码COA是否具有财物属性是定案的关键。拥有数字编码COA就表示享有相应服务的权利,而这些服务在市场活动中是可以用金钱购买,数字编码COA的财物属性由此显现。应当以电脑销售商销售不带OEM标签的裸机和销售带OEM标签的电脑之间的差价作为定价依据。相关专业机构的书证对于依法准确认定数字编码的财物价值及数额具有关键作用。

关键词:数字编码;证明价值;刑事个案

一、据以研究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张以某系R公司员工。2010年9月,R公司安排被告人张以某至L公司担任保安,负责大楼安保,并在夜间巡逻,确保公共区域及每间办公室的灯窗的关闭。2010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树某向被告人张以某提议,至L公司盗窃该公司计算机机箱上的序列号标签,被告人张以某表示同意。被告人张树某遂从苏州赶至上海,并于同月22日凌晨与被告人张以某一起进入L公司,由被告人张以某使用门禁卡打开办公室房门,被告人张树某使用牙签将标签刮下,窃得L公司DELL等品牌计算机机箱上COA标签189张。嗣后,被告人张树某将上述COA标签带回苏州欲伺机销售。2010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树某伙同被告人张海某从苏州赶至上海,并于同月25日凌晨与被告人张以某一起进入L公司,由被告人张以某使用门禁卡打开办公室房门,被告人张树某、张海某使用牙签将标签刮下,窃得L公司DELL等品牌计算机机箱上的COA标签190张。嗣后,被告人张树某将上述COA标签带回苏州欲伺机销售。案发后,被告人张以某、张树某的家属将上述379张COA标签退给R公司,2010年12月5日,公安机关扣押上述标签。经微软公司比对,上述379张COA标签中,有5张在微软公司数据库中没有相应信息,18张部分信息模糊不清,其余356张COA标签均系微软正版操作系统的标签。以DELL等品牌计算机公司销售未带COA标签的计算机与销售带COA标签的计算机之间的差价计算,上述356张COA标签价值约合人民币106420元。

某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认为,被告人张以某、张树某、张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其中被告人张以某、张树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海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以某、张树某、张海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树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以某、张海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以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以某、张树某、张海某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以某、张树某的家属已将被窃的标签退交公安机关,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被告人张海某认为不带有标签的计算机与带有标签的计算机的差异并非是标签的差异,而是软件的价格差异。被告人张以某、张海某的辩护人均认为,COA标签只是附件,其主要的功能是标签上的序列号,不能简单地以差价定COA标签的价格。被告人张树某的辩护人认为标签不能单独出售,单独的标签不具备价值,不能以不带有标签的计算机与带有标签的计算机的价值差异来计算本案的盗窃数额;其次,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为,被告人张以某、张树某、张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其中被告人张以某、张树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海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以某、张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以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3名被告人均系自首;涉案赃物均已扣押在案。根据3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以某、张树某、张海某均予以减轻处罚,并依法对被告人张海某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张以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数字编码COA的财物属性认定问题

COA是Certificate of Authenticity的简称,又称正版标明标签,凡是预装或零售版本的正版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都带有“正版证明(COA)标签”。它是标识Microsoft正版软件产品的一个显著标志。COA通常粘贴在预装Windows或Windows Server等产品的计算机机身上或者附在正版零售产品的包装盒内。Windows或Windows Server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提供软件许可:零售盒装产品(FPP)、预装产品(OEM/COEM)和批量许可形式(Volume License)。数字编码COA能否成为盗窃等侵财性犯罪的犯罪对象,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财物的属性。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货币、实物等传统的财物表现形式正逐渐被各种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所取代。实物交易、现金结算等传统的财物流转方式逐渐发展为各种票证、卡片的交易结算。如以支票或银行卡管理控制资金,以购物卡或代金券代替实物作为礼品赠送,以公交卡取代现金作为乘车结算工具等。网络信息时代,作为权利凭证载体的卡片、票证演变为一串串的数字、编码,权利人在特定系统中输入该数字、编码,即能实现相应的权利,如购买商品、获得服务等。相应地,财产犯罪中直接不法取得钱款或者其他实物的情况与以往相比,已经大大降低,而不法获取存折等凭证再使用、兑现这些凭证获得财物,逐渐成为财产犯罪中一种常见的类型,尤其以如数字、编码等为直接犯罪对象的案件逐渐增多。

数字编码COA是否具有财物的属性,关键看其是否代表着可实现的财产性权利,而不是看其本身的物理价值。数字编码COA客观形式上就是一个条形编码,其物理价值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是数字编码背后代表的实用价值巨大,拥有数字编码COA就表示享有相应服务的权利,而这些服务在市场活动中是可以用金钱购买,数字编码COA的财物属性由此显现。COA标签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COA标签的使用价值体现在两大功能上,即激活功能和证明功能。激活功能是指用户可以通过激活COA标签上的序列号,对正版软件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实现正版Windows的各类功能,包括正常激活使用、维护、通过微软公司的网站安装软件补丁等,获取相应的升级和技术服务。如果COA标签遗失或者被盗,则该用户激活功能的权利行使、后续服务将可能受到阻碍,除非重新购买正版化批量使用许可证或者正版零售盒装产品,获取一个新的序列号用于激活和验证。证明功能是指COA标签具有证明所使用的软件为正版软件的作用。OEM授权许可形式的COA标签随计算机粘贴,一机一签,遗失不补,如果该标签被盗,将面临无法证明被窃标签的电脑中使用软件系正版软件的风险,用户为证明自己安装的软件是正版软件,则需要额外花费购买正版化批量许可或正版零售盒装产品。

其次,COA标签具有价值性。COA标签包含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其一,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取得的COA标签,消费者都必须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得,COA标签具有基本等同于软件授权许可价值的实际价值,且能够直接计算价值数额;其二,微软公司在制作COA标签及其所附着的序列号的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体现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再次,COA标签具有可支配性,即它所代表的财产能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因为预装许可的COA标签贴在机身上,一旦用户购买电脑及COA标签,就可以使用该标签的序列号,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COA标签的权利,其他人除非购买该电脑及COA标签,否则无法对他人的COA标签行使权利。

最后,COA标签具有流通性。COA标签具有两种流通方式,一种是由微软公司出售给硬件生产商,硬件生产商将COA标签随同电脑直销或者经销给终端用户,获得钱款,终端用户可以将电脑与COA标签再整体转让给他人。另一种是由微软公司的合作伙伴或者本地经销商将正版零售盒装产品出售给终端用户,终端用户可以将该零售盒装产品再出售给他人。COA标签具有等同于现金交易的功能,自然具有流通性。

本案中,被害单位从DELL等公司经销商处通过预装许可形式随同电脑捆绑购买COA标签,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该COA标签也是微软公司的智力成果,体现了其劳动价值,该COA标签也可以随同电脑一起流通。如果被盗的COA标签没有被追回,则被害单位需要重新购买,且只能购买高价的正版化批量许可或购买正版的零售盒装产品。COA标签不能单独出售不能否定COA标签本身具有的财物属性。因此,COA标签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的财物属性,具有相应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能够成为盗窃等侵财性犯罪的犯罪对象。

三、如何运用书证等证据认定数字编码COA的价值

解决了对COA标签财物属性的认定是依法处理本案的第一步,还需要以此为基础综合全案证据特别是相关书证来合理计算COA标签的具体价值。在处理该案中,对如何计算数字编码COA的价值,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某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来认定本案盗窃犯罪的数额。某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COA标签进行了价格鉴定,证明涉案的三百多张COA标签是微软公司的标签,价值人民币278300元。微软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士证明,微软公司在DELL、HP、LENOVO等品牌主机上贴的序列号标签全称是微软正版证明标签,简称COA标签,是用来证明这些计算机上预装有正版的微软WINDOWS产品,同时它还包含有一组字符,通过这组字符可以用来激活微软的WINDOWS产品,激活后就可以实现正版WINDOWS的各类功能,包括正常使用、维护、通过微软网站安装软件补丁等,实际上就是拿到了COA标签等于拿到了正版的WINDOWS的产品软件。COA标签没有直接的市场价格,但微软能够提供最接近的价格,即COEM(商业化原始设备制造标签)的价格,它与OEM(原始设备制造商标签)的区别在于,这种标签是小品牌电脑预装微软操作系统的标签,在市场是流通的,因而具有价格。大品牌电脑公司每年都与微软公司进行谈判,由于其采购量庞大,所以微软给大品牌电脑公司的价格是非常低廉的。而小品牌电脑公司则不是直接与微软公司谈判,其购入的COEM的价格也就比大品牌电脑的OEM要贵。由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证明主要是参考微软公司提供的市场价,而微软公司的市场价由于经营对象的不同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该价格数额客观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宜直接作为盗窃犯罪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参考网上OEM标签的黑市最低价。OEM标签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价格认定的标准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盗窃毒品的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也以OEM标签的黑市价格来认定。但以黑市价格为计算标准,证据认定上存在较大障碍。公安机关曾在淘宝网上查询,在2010 年11月,涉案的五种COA标签网上最低价格为四十至七十元不等,价格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以电脑销售商销售不带OEM标签的裸机和销售带OEM标签的电脑之间的差价作为定价依据。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本案被盗被害人系单位,COA标签可以理解为被盗单位的生产资料,因此可以适用《解释》中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解释》,首先考虑购进价格。据某知名品牌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证实,该公司卖电脑给客户,无论是企业采购还是政府采购,都会提供一份统一的列表价,然后在此基础上打折,折扣具体依客户、时间、数量、区域不同而不同。客户订购超过五百台以上的,带OEM标签和裸机之间的差价,专业版的达到四百至五百多元,家庭版的达到一百五至二百元。另一知名品牌电脑公司的负责人也提供了类似的证明。由此可以看出,微软公司出售给不同计算机硬件厂商的价格根据数量、时间、产品等因素而不同,而不同硬件厂商在不同时期出售预装版的COA标签价格也不一样,如果被害单位有当时购买该被窃COA标签的价格证据,应当参考该价格。由于OEM版COA标签需要同计算机一同购买,不能分离,因此用户购买的OEM版COA标签的价格,就是不带OEM版COA标签的计算机与带OEM版COA标签的计算机之间的差价。其次,基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追诉原则,以上述差价认定COA标签的价值对被告人最为有利。从被害单位的损失来看,OEM版COA标签在被购买后,就与其粘贴的电脑一一对应,被害单位的OEM版COA标签一旦被窃,被害单位就丧失了占有,而不能再随机器购买OEM版COA标签,为了证明自己的软件为正版,除非重新购买批量使用许可和正版零售盒装产品,获取一个新的序列号用于激活和验证。也就是说,被害单位的损失是重新购买正版化批量使用许可或正版零售盒装产品的价格,该价格远高于预装版COA标签的价格。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该案件的实际处理也最终采纳了该观点。微软公司提供的COA标签的激活情况说明证实,经微软公司比对,被盗的379张标签中,有5张在微软公司数据库中没有相应的信息,18张模糊不清,其余356张COA标签均系微软正版操作系统的标签。356 张COA标签中,其中16张已激活的简体中文专业版的COA标签,系在案发前已有激活记录,所以对这16张COA标签的价值不应计算在盗窃数额内。结合上海惠普有限公司、联想(上海)有限公司、戴尔(中国)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等书面证据,以DELL等品牌计算机公司销售未带COA标签的计算机与销售带COA标签的计算机之间的差价计算,上述340张COA标签价值折合人民币十万余元。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5750(2015)05-0076-(05)

DOI: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5.05.009

收稿日期:2015-08-28责任编辑:孙树峰

作者简介:曹坚,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副处长,法学博士。

Application of the Digital Coding and Its Testimonial Value for the Criminal Cases

Cao Jian
(Branch No. 1 of Shanghai People’s Procuratorate, Shanghai 200052, China)

Abstract:As an ancient and multiple criminal phenomenon, the crime of theft has brought enormous adverse effects to people’s social life. Recently,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ic in our country, the crime of digital coding has arisen. Shanghai’s fi rst theft the COA label case judgment caused uproar in the theoretical world. The judgment sentences the three defendants to larceny crime. However, scholars disagree with the judgment. Correctly identify the nature of the COA label is the key to the case.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focuses on the nature of the COA label, and thinks that the COA label is the value of the property. so the author come to an conclusion that the three defendant commit larceny crime.

Key Words:Digital Coding; Testimonial Value; Criminal Case

猜你喜欢
数字编码
神奇的数字编码
“数字编码”教学与评析
Digital Number的数学表达问题
《数字编码》综合与实践活动方案设计
《数字编码》我们要带给孩子什么收获
混沌通信领域对于信息保密的分析
以“媒”为“介”创设情境,激发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
《数字编码》教学实录及反思
以数字编码解决五笔字型字根难记的教学探究
神奇的数字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