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星 张 彤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从对养殖业保险的认识误区谈我国养殖业保险的发展
徐 星 张 彤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我国一直对农业的发展极为重视,2004年到2014年连续十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了农业的基础地位。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养殖业的发展也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中国工程院“中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项目指出,由于受到人口持续增长、城镇化进程加快以及收入增加等因素驱动,中国养殖产品消费量快速增长,2030年之前养殖业都将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预计到2020年和2030年,中国养殖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种植业和养殖业产值之和)的比重将分别达到约52%和55%。养殖业的发展至少会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
第一,养殖业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892元,收入来源多通过种地和外出打工获得。然而,随着养殖业的发展,大量养殖企业进入农村投资建厂,农场、牧场的建立势必会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
第二,养殖业可以解决农村劳动力人口过剩问题,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农村劳动力过剩使得很多农民工进入城市打工,他们在为城市的发展贡献自己力量的同时,也给城市带来了很多负面问题。然而,养殖业的发展会使大量闲置劳动力进入养殖企业,通过在养殖场就业或是习得养殖技术后,自己建立家庭式农场、牧场,不仅可以有效缓解由于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有利于农村产业链的发展。
第三,养殖业可以促进生态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例如,酒糟本是废物,现在由于开发了鱼塘,却变成了养鱼的好饲料;鱼塘的塘泥需要定期清理,塘泥可以用作肥料对葡萄树施肥;葡萄可以用来酿酒,葡萄酿酒园又同时可以用来从事生态旅游。通过这样的循环,不仅同时节约了养殖业和种植业的成本,也保护了环境,符合党中央对“美丽中国”“美丽农村”的建设要求。
综上,养殖业的发展对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起着关键性作用。但是随着养殖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受动物疾病多发、自然灾害等影响,养殖业的发展承受着巨大风险。因此,养殖业保险应运而生。养殖业保险不仅能提高养殖户自身风险抵御能力,调动养殖户的积极性,确保农畜产品供给稳定,而且可以减少养殖户的损失,保障养殖户的生活。可以说,养殖业保险既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也发挥了其社会保障的功能。它作为农业保险的一大分支,是农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大力扶持养殖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2014年,国务院颁布保险业“新国十条”,其中第五条指出,要“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对此,各地方政府应扩大养殖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其保障程度,切实将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新国十条”的颁布虽然彰显了国家对养殖业保险发展的大力支持,可是在实践中,由于养殖业初始投入资金大,农村地区养殖业的发展水平普遍还很低;加之养殖业面临的自然风险较大,保险公司承保积极性不高,造成了养殖业保险的发展仍然面临重重困难。而在养殖业保险的理论发展方面,由于国内对其研究相对较少,目前在对补贴和险种创新的理解上还存在一些误区。这些存在于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若不能解决,将会严重阻碍我国养殖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以我国养殖业保险的产品特征分析和实际调研为核心,在对一些理论误区进行澄清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养殖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养殖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问题进行了阐释,并提出了合理的建议,以期抓住“新国十条”贯彻落实的契机,突破一些传统认识的阻碍,找出实践中的错误,加快我国养殖业保险的新一轮发展。
近年来,我国养殖业保险取得的发展与对其清晰的定位是分不开的。首先,养殖业保险只有作为政策性保险,由政府支持,才能保证其有效供给。其次,养殖业保险必须在市场中发展,不能脱离市场。但是目前对这两种定位的理解和认识存在误区,笔者下面结合在中航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调研的数据,一一解释这两个理论误区。
首先,养殖业保险的发展需要依靠政府,因此很多人认为养殖业保险产生亏损时,中央和地方财政只需加大对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帮助保险公司止损即可。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是有偏误的。我国政府对养殖业保险的补贴一方面体现在政府对养殖户购买保险的保费进行补贴,另一方面体现在对承保养殖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进行补贴。前者可以促进养殖户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后者则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增加了保险公司利润,这两种补贴都能够起到带活养殖业保险市场的作用。
然而,在调研中笔者发现,中航安盟保险公司近年来养殖业保险赔付率一直保持在90%左右,高的年份甚至超过了200%。该公司虽然一直通过开办种植业保险以弥补养殖业保险的亏损,但是仍然对政府补贴高度依赖,期望政府对其亏损进行一定的补偿。我们知道,商业性保险公司至少应按照“保本”的原则经营,即:保费收入+其他收入-赔付金额-其他费用>0。如果仅仅把补贴理解成对保险公司承保养殖业保险亏损的补贴,保险公司亏损多少,政府补贴多少,只会加重政府财政负担。而且,保险公司也会因此缺乏加强自身风险管理的动力,甚至在承保时放松对投保人的要求,这不利于养殖业保险的长久发展。
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仅仅依赖政府财政对亏损的补贴去谋求养殖业保险的发展。相反,保险公司优化经营管理,通过帮助养殖户提高养殖水平,在风险发生之前抑制风险,才是促进我国养殖业保险发展的正确方式。
第二,在“新国十条”提出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的背景下,养殖业保险必须积极开发新的险种以满足市场需求。但是在养殖业保险市场中存在“过度创新”的问题,一些保险公司争先恐后结合当地特色开发诸如藏系羊、牦牛、鳟鱼等新险种,以期吸引养殖户投保,快速抢占市场份额。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对养殖业产品特征进行细致分析,只是对保险条款、费率以及残值处理方法等草草修改,所以取得的效果也差强人意。根据调研数据,四川地区除阿坝州藏系羊外,凉山、资阳山羊和南溪白鹅保险等市场份额较低,均不足5%,再加上对这些新品种保险产品获得的财政补贴力度不够,农户投保积极性很低,市场扩展陷入瓶颈。
这种过度创新不仅无实际意义,还可能导致资源浪费,甚至放大风险,长期来看会破坏保险行业声誉,造成客户流失。只有以养殖户的真正需求为基础,做好对养殖业保险的进一步细分,并合理制定保费价格,创新新险种,才是有意义的。下面,笔者将对养殖业产品特征进行分析,以期对保险公司设计新险种有所帮助。
现行养殖业可以根据养殖目的、生物特性,细分成作为生产资料的养殖和作为商品销售的养殖。
(一)作为生产资料的养殖
例如作为农耕工具的马、牛等役畜、种畜(能繁育母猪)等,尽管它们是不同生物,但其养殖目的都是作为生产的手段,因此同属于作为生产资料的养殖。此类养殖业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此类养殖业保险和财产保险类似。作为生产资料的牛、马、能繁育母猪可以视为养殖户的财产,采用类似财产保险的办法,以不足额的方式承保。以能繁育母猪保险为例,1000元的保额虽远不及一头母猪的价格,但低保费可以扩大保险覆盖面,也可以减轻道德风险。
第二,和财产保险不同的是,作为生产资料的养殖业保险的道德风险更大。作为生产资料的牲畜生命周期都较长,当它们为养殖户带来的经济利益大于饲养它们所需的饲养费用时,养殖户倾向于好好饲养它们;可是当它们年老体弱,不能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能抵消饲养费用时,容易滋生道德风险。这和一般财产保险的被保险标的价值不变很不一样。因此,对于待宰期的役畜、种畜,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且规定保险期限,以严格控制道德风险。例如,我国能繁育母猪保险承保8个月(含)到4岁(不含)的能繁育母猪,且承保期为一年。
第三,此类养殖业保险和人寿保险尤其团体保险也有类似之处。首先,此类牲畜由于饲养周期长,牲畜在不同时期所面临的风险不同。一般来说,幼龄牲畜的死亡率高,随着成长,死亡率逐年降低,待降低到一定程度以后,又会随着年龄增长逐年上升,直至被宰杀。因此,对此类牲畜的承保理应类似于人寿保险,考虑不同时期牲畜的死亡率。其次,我国畜牧业保险对养殖户养殖规模也有要求。例如能繁育母猪保险要求存栏量30头以上,具体做法也类似于团体保险。
但是目前来看,一方面,我国养殖业保费并没有根据牲畜不同时期死亡率不同的特点采用差别费率。另一方面,养殖业保险承保时对养殖规模的要求使得一些中小养殖户无法投保。这些做法都是有缺陷的,对此分别提出如下两点建议:
首先,既然养殖业保险同种植业保险不同,前者以牲畜的身体为保险标的,理应借鉴人寿保险的经验,按照育龄确定不同保额。我们可以把牲畜的一生分为年幼期、生长期、成熟期、待杀期。年幼期时,牲畜面临的死亡风险很大;而待杀期时,又面临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对于处于这两类时期的作为生产资料的牲畜不予承保。但是,对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牲畜,可以实行差别保额。成长期时,养殖户对牲畜投入的养殖成本不大,牲畜作为生产资料,给养殖户带来的经济利益也相对较少,此时可以采用较低的保额;当牲畜处于成熟期时,随着养殖户投入的增多,带来经济利益的增加,只有高额的保额才会使养殖户有购买保险的激励。而对于保费,由于考虑到成长期牲畜面临的死亡风险高于成熟期,可以考虑两个时期厘定相同的保费,以方便办理保险手续。
其次,和作为商业性的养殖不同,作为生产资料的牲畜一般单价较高。例如一头牦牛的市场价值能达到近2万元,一般养殖户家里只饲养几头。如果限制这些养殖户投保,势必会使多数养殖户的风险无法转移。就像人身保险不仅包括团体保险一样,保险公司理应放宽对中小规模养殖户的投保限制,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使更多养殖户享受保险带给他们的安全感。
(二)作为商业性的养殖
第二类是作为商业性的畜牧养殖,例如肉鸡、肉鸭、肉牛和水产品等。养殖户养殖此类产品不是作为生产资料,而是因为这些畜牧的经济价值。由于养殖目的不同,所以作为商业性的养殖业保险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第一,保险期限短。由于此类畜牧养殖是为了获取其商业价值,如肉鸡、鱼虾的养殖是为了食用,所以对此类畜牧定位的保险期限较短,一般等到其生长到经济利益最大化时为止。例如,肉鸡保险的保险期间从雏鸡进入鸡舍次日0时起到饲养49天之日后24小时为止。
第二,随着饲养时间的增加,饲养的成本以及牲畜的价值会增加,直到成熟期时宰杀为止。由于饲养时间短,此类养殖保险的保额不再和育龄有关,只能根据不同物种饲养风险的大小以及饲养成本决定,且赔付金额随饲养时间呈现出递增规律。
第三,此类养殖一般规模较大。例如,肉鸡保险的承保条件要达到2000只以上。许多投保标的共同生活在一个养殖场,灾情爆发时,牲畜之间互相影响,容易造成疾病传染,出现大规模死亡的情况。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此类保险时要注意观察养殖户的饲养条件,谨慎思考后决定是否承保。在承保之后,更要注意帮助养殖户提高养殖技术,提高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
由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类型的畜牧养殖有不同的特点,保险公司在创新险种时,首先应该将养殖对象进行分类,看是属于生产资料性质还是商业性质的养殖,再综合考虑费率的厘定和保险金额的确定。
随着保险公司近年来的宣传与发展,养殖户投保积极性比起从前有大幅度的提高。但是笔者在中航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调研时却发现,养殖业保险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一)承保环节的问题
承保是保险公司办理业务的第一步,它能使养殖户详细地了解保险险种。承保工作如果没有做到位,会使养殖户丧失购买保险的积极性,保险公司也会因为业务不足而损失惨重。在承保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养殖业保险需要政府支持,但政府不应该直接参与市场运作。由于养殖户保险意识薄弱,对保险公司缺乏信赖,在实际工作中,保费一般先交给政府再转交给保险公司。例如,四川省很多偏远地区的承保工作全部交给当地乡镇人员代办,他们是当地政府的工作人员,承保时往往未严格按照要求承保,太多人情掺杂其中,这严重扰乱了养殖业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
第二,由于乡镇人员并不在保险公司任职,保险公司支付的工作经费又常常无法发放到具体办事人员,这导致了相关人员在承保过程中敷衍了事,没有积极性去帮助保险公司拓展业务。
(二)核保环节的问题
核保是保险业务中最重要的一环。核保的程序过于松散会增加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过于严格又会使被保险人觉得受到刁难,损害保险公司声誉。所以,核保工作如果没有做好,对我国养殖业保险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目前来看,行政力量的过多干预以及道德风险是影响核保工作的主要阻碍因素。
第一,很多地方在核保时,总有过多的政府官员介入。笔者发现,养殖户在投保之后,保险公司查勘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保前查勘时,还会带着部分乡镇代办员一起前往监督。他们多以照相费、盖章费、无害化处理费等名目向养殖户收取费用,养殖户对此颇有微词,而保险公司对这些地方政府行为也无计可施。
第二,一些防止道德风险的举措实施起来很有难度。例如,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对能繁育母猪承保时须给其佩戴耳标,但是这一要求实际执行起来非常困难。能繁育母猪皮厚、易伤人,打耳标的过程中,部分地区曾发生过极其严重的能繁育母猪伤人事件。而且即使戴上了耳标,母猪也会互相撕咬,造成耳标脱落,使保险公司打耳标形同虚设。此外,农贸市场售卖各种颜色型号的仿制耳标,价格低廉,养殖户可以通过把新的耳标放到猪尿中浸泡的方式把耳标做旧,以逃避监管。
第三,养殖户素质不高,道德风险难以有效解决。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某些地区市场上有病死家禽流通的现象,甚至出现被现场发现用病死猪骗保后,养殖户禁锢殴打保险从业人员的恶劣情况。养殖户急于止损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保险公司如若不能提高养殖户养殖水平,从源头来降低养殖户面临的风险,就只会使保险公司和养殖户的矛盾进一步尖锐,严重损害养殖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赔付环节的问题
目前在养殖户中流传着一句话:“交钱容易,赔钱难。”这表达了养殖户对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不到位的抱怨。由于保险代办人员对免责条款解释不到位,加之养殖户文化水平不高,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到位,他们往往到赔付时才意识到很多风险无法得到保障,极易引发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和冲突。养殖户对保险公司“不守信用”的误解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声誉,进而影响了续保和新业务的发展。
第一,减少政府对业务的过多介入,保险公司承保、核保应交给公司专业人员处理。
第二,提高保险金额。目前肉猪的市场价格远远超过了保险金额(1000元/头),应该考虑重新审定猪肉价格和生产成本,拟定更符合目前状态的保额和保费,在不增加养殖户保费负担的情况下,加大政府的补贴力度,提高养殖户投保积极性。
第三,保险公司使用防疫耳标规避道德风险。保险从业人员在承保时应抄录防疫耳标的号码,记录牲畜的年龄、身体状况,详细向养殖户解释承保风险、除外责任,当面要求养殖户确认签字,不再采用另外给牲畜打耳标这一操作难度大的方式。
第四,提高保险理赔质量,提升保险公司信誉。在赔付方面,保险公司也应加强自身治理,认真履行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例如面对大灾、巨灾,简化理赔流程,采用预赔付的方法尽快让受灾户恢复再生产;对于养殖业保险小额案件,减少索赔资料,实现快速支付赔款。
第五,建立公平、透明的养殖业保险市场。养殖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保险公司以及养殖户的共同努力。保险公司也应定期派出保险从业人员,对养殖户开办保险知识、养殖技术等系列讲座,提高他们对保险的认识水平、养殖技术。这样不仅可以消除养殖户对保险公司的误解,还能通过养殖水平的提高降低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保险公司和养殖户之间互相信任、互相依存的关系,才是养殖业保险发展的稳固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