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合法化”争论分裂韩国

2015-04-09 16:29
环球时报 2015-04-09
关键词:违宪生计宪法法院

本报驻韩国特约记者 赵铭 本报特约记者 金惠真

继今年2月“通奸罪”被韩国宪法法院判违宪后,又有一项现行法律等待宪法法院的裁决——《性买卖特别法》。如果法院最终裁定该法律违宪,那就意味着韩国的卖淫将合法化。这个敏感的话题,一时间成为韩国媒体争相报道的热点,而韩国舆论也因此几近分裂。

韩国各大主流媒体8日均以较大篇幅报道称,《性买卖特别法》是否违宪的首次法庭公开辩论将于9日在宪法法院进行。韩联社称,2004年3月开始实行的《性买卖特别法》第21条1项规定,对于参与性买卖的男女均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而正是该项条款内容被指涉嫌违反宪法第10条“保障个人人格权和性决定权”、第17条“私生活隐私权”,并侵害了个人自由选择职业权。报道称,2012年,一名女性因卖淫被捕,之后她向首尔北部法院提交诉状主张,现行“性买卖特别法”违宪,因为包括她在内的不少卖淫女属于“生计型卖淫”,即卖淫是赖以生存之计,声称“国家不能剥夺她们的基本生存权和平等权”。

而受理该诉状的首尔北部法院也表示,国家应尽量少干预和限制包括个人性行为在内的私生活领域,在没有剥削或强迫前提下进行的成人男女间的性行为,应让个人做选择。而且,国家刑法应适用于那些被认为是明显具有重大危害嫌疑的行为。之后,首尔北部法院于2013年1月将此案正式提交到宪法法院。

今年2月韩国宪法法院裁决“通奸罪”违宪,理由是“应尊重个人对自己性行为的决定权”,因此该理由是否同样适用于《性买卖特别法》、继而最终被判违宪,两大阵营于9日就此展开激烈的辩论。《世界日报》曾报道称,支持违宪的一方提出的主要依据是,个人拥有性行为选择权、自由选择职业权以及隐私权。而且,《性买卖特别法》实行以来也收效甚微,各种变相的性买卖活动仍层出不穷,比如组织去国外卖淫、在按摩场所开展非法卖淫活动等。

而以韩国法务部和女性家族部为代表的支持《性买卖特别法》符合宪法的一方则认为,宪法赋予个人有权决定与什么人发生性行为,但如果是有金钱代价的性交易,就另当别论。而且性交易不应只看作是私人问题,因为它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如果废除该法,性买卖产业将得到发展壮大,其中不排除有暴力组织渗透。而且,即使是生计所迫而为,也与毒品、赌博等行为一样,不能被视为是一种职业。

被誉为“扫黄包青天”、曾在一线积极打击性买卖活动的首尔城北区钟岩警局前警长金强子将出庭辩论。而她力挺《性买卖特别法》违宪。从“全力扫黄”到“力挺‘性行为法违宪”,其前后180度的大转变引起舆论很大关注。《朝鲜日报》称,退休后的金强子在接受采访时坦言,在工作中接触这些卖淫女性时发现,大部分人都是为“生计所迫”。因此她认为,法律应保护这些“生计型”卖淫女性,并将红灯区合法化。而那些高档娱乐场所的“非生计型”卖淫行为,应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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