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伟
在当今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背景下,统计执法检查是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是为统计数据质量保驾护航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维护统计地位最直接的措施。因此如何加强统计法制建设,提高统计执法能力,推进依法调查,提高调查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法》的重要保障作用,成为我们统计法制工作者需要认真研究和努力实践的新课题。
随着新《统计法》的颁布实施,社会公众虽然知道《统计法》,但是对《统计法》的具体条款还不了解。有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对统计法知之甚少,对统计部门的执法检查有抵触情绪,更有甚者以各种名义推脱和拒绝检查。特别是小的个体工商户、小摊点和居民对此表现得最为明显,经常会遇到不配合的现象。这也说明了统计执法的认知度还远远没有达到财政、税务、审计、司法部门的程度。
统计报表制度具有权威性和约束性,它是统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调查的工作方案,其中对统计指标、表式、对象、范围、调查方法等内容作出了统一规定。但我们发现,其中有些指标解释并不能使人准确理解,尤其是一些与会计制度关系紧密、但口径又不尽相同的指标,给统计执法及后期处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目前的统计执法检查,仍然采用传统的复印打印企业原始资料的单一方式,弊端在于执法人员在制作文书的过程中需要手动录入大量原始数据,难免会因疏忽导致录入错误,直接影响检查结果。还有些受查单位在陈述申辩时,提出各种理由推翻之前的检查结果,或对案件的关键问题改变说法,但执法人员无法提供执法时的影像资料,不得不采纳受查单位提出的新的意见。由此可见,单一的取证方式给违法单位以可乘之机,同时也给后期处理工作带来隐患,这些都会影响到统计执法检查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建设统计“四大工程”是统计理念的重大革新,对于推进统计数据采集、传输、汇总、加工等环节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而迫切的意义,但也加大了统计执法的难度。这主要表现在取证难,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和安全性,致使统计数据的书面证据的缺失,以及一些不确定因素,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可能会造成被动。
统计系统本身就存在人员少的问题,很难抽出专门的执法人员。虽然以全员执法的形式稍微缓和了人员的不足,但都兼有其他业务工作,由于执法工作时间长、程序多,不少员工很难有处理执法案件的时间。
在市、县局进一步加大宣传的同时,在省级乃至国家层面加大《统计法》的宣传力度。利用9.20等法制宣传日的契机,举办一些企业和社会公众都能参与到的,如知识问答、法制讲座之类的活动,以进一步扩大《统计法》的影响范围和力度。要明确不同对象对统计法的不同需求,根据各个群体的特点,分别采取相应的措施、手段进行普法宣传。对于管统计、用统计的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可采取举办法制讲座的形式,邀请专家学者进行统计法律基本知识的专题讲座;对于从事具体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应组织他们进行系统的学习;对于普通公众,则应该充分发挥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杂志等媒体的优势,进行大面积多渠道宣传,使大家都能了解统计法、自觉依法办事。
统计报表制度是具有权威性与法律依据的一套完整的制度,是企业填报统计报表的主要依据,制度中的指标解释明确是获得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的必要前提。首先要加强指标解释的可操作性,使指标解释更加关注数据来源,易于调查对象正确理解指标含义。同时明确指标设置的目的,方便统计人员进行判断归类,加深统计人员对指标的理解。其次提高对非主流企业及新兴行业的关注度。例如电商企业的零售额统计、设备安装企业的建筑业总产值、服装生产企业的工业总产值等指标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情况较为复杂。建议在制度中对这些非主流企业的统计方法做出具体规定,增强统计人员的可操作性。
由于统计工作存在自身的特殊性,只有在对受查单位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是否需要对其进行立案处理,是否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立案案件,毋庸置疑需要完整的证据链作为支撑,各类文书相互衔接。但是对于调查取证后发现不需要立案处理的单位,应简化执法文书,甚至取消执法文书的制作,以执法情况记录表等方式代替,经受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对于督导工作来说,主要目的在于服务调查对象,指导企业如何建立健全统计基础工作,正确填报统计报表,因此应集中精力做好指导,不能将督导工作流于形式,本末倒置。适当地简化不立案案件和督导案件的执法文书,可以减轻执法人员的压力和负担,大大提高统计执法效率,使执法检查能够在覆盖范围上有所突破。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必然导致在行政执法领域出现电子证据这种新的证据形式。《统计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可见执法人员可以将企业数据处理信息系统中的内容进行拷贝存储,作为电子证据进行保全,以便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还可在执法过程中结合使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减少受查单位回答问题的随意性,防止其随意篡改客观事实。将电子证据引入统计执法检查,高效地服务于统计执法工作,将大大提高统计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最好是确定一到两名专职法制工作人员,以便在执法过程中起到指导和及时跟踪处理案件的作用。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统计执法水平要切实从根本上解决统计执法队伍力量不足的问题,县、市、区都应成立统计执法检查机构,从体制上给予保障。要加强统计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统计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统计执法工作应从加强宣传、完善统计制度、简化执法文书、推广新的证据形式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执法理念,突破执法瓶颈,使统计执法检查迈入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