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的成效

2015-04-09 10:12:12高立群
上海国资 2015年7期
关键词:服务费进项分包

文‖ 高立群

彻底打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促进产业升级,未来的增值税立法和改革无疑更令人期待

2015年是“营改增”在上海的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率先试点以来的第四个年头,也将是“营改增”试点收官之年。5月18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5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2015年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将剩余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四大领域纳入“营改增”。有消息称,这四大领域的“营改增”方案已经初步确定,并可能在7月公布,第三季度将有细则出台,并于2015年年末生效。届时,增值税将彻底取代营业税,全面适用于货物销售和服务提供。

四年成效

“营改增”的初衷是实现结构性减税,即消除由于和增值税并行的营业税没有抵扣机制造成的供应链中不同环节的重复征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从“营改增”实施近四年来的情况看,效果显著。

首先,结构性减税的效果明显。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字,2014年,全国“营改增”减税达1918亿元。全年有超过95%的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带来税负不同程度下降,减税898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进项税额抵扣增加,减税1020亿元。合计减税1918亿元。

除了减税效果,经济转型升级的效果也已显现。自“营改增”实施以来,第三产业保持了稳中有升的势头。一方面由于服务业企业可以为下游客户提供增值税进项抵扣,服务业企业和客户可以分享由此带来的税负成本节约,实现了利润提升;另一方面,由于消除了营业税的重复征税,促进企业通过主辅分离、专业化协作方式,优化业务结构,提高核心竞争力。

而“营改增”对出口服务实行的免税和零税率政策,降低了跨境服务提供者的税负,大大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出口。

案例

跨国企业A公司是国际知名的建筑设计公司,在上海设立了一家子公司B公司。当中国有工程设计项目发包时,由于资质的关系,常常是由A公司投标,中标后由A公司和中国客户签订设计合同。但由于项目在中国境内,其中很大一部分工作是由其子公司B公司承担。因此,境外总部需要将这部分工作分包给子公司,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给子公司。“营改增”前后A公司和B公司的税负就会发现“营改增”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以前,A公司提供的工程设计服务适用5%的营业税。按照营业税的规定,只要服务的提供方或接受方有一方在中国境内,服务就是在中国境内提供,需要缴纳营业税。而A公司向B公司支付分包部分的服务费时,B公司又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就分包部分的服务费而言,相当于在实质上缴纳了两次营业税。而他们的中国客户,支付了服务费之后也并未取得任何进项抵扣,服务费全部计入成本。为了避免重复征收的营业税,A公司也考虑过是否和客户以及自己的上海子公司签订三方合同,也就是说,A公司只收取扣除分包部分以后的服务费,而上海子公司收取分包部分的服务费。这样虽然可能避免了双重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但商业上却由于客户不愿接受三方合同而难以实现。

“营改增”的出台解决了上述问题。“营改增”以后,A公司提供的工程设计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而且试点纳税人(即B公司)提供给境外的工程设计服务可适用零税率。这样一来,当中国客户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时,中国客户需要代扣代缴6%的增值税。而A公司海外总部向B公司支付分包部分的服务费时,上海子公司B因适用零税率,可无需缴纳增值税。所以A公司和B公司合计缴纳的增值税比“营改增”之前缴纳的营业税大大降低。上海子公司还可以就提供服务发生的进项税取得出口退税。表面看起来,A公司的境外总部支付了6%的增值税,但他们的中国客户扣缴了增值税以后,可以将该增值税作为自己的进项税进行抵扣,所以客户支付的服务费含税总价里,只有扣除增值税的部分才构成实际成本。因此A公司可以和客户进行进一步的价格谈判,分享进项抵扣带来的成本节约,进一步提升利润空间。

全面铺开

预计到2015年底,“营改增”范围将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这些行业的纳入和先前的试点相比,影响更大,难度也更大。

这些行业的增值税制度设计比之前的行业或更复杂,其中以金融服务业最为典型。例如,银行的金融商品买卖收入如何征税是一个引起很多讨论的问题。在目前的营业税体系下,一般情况下的金融商品买卖投资是营业税应税项目,买卖价差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从一般的增值税原理上看,金融商品交易业务既不属于商品销售,也不属于提供劳务的范畴,投资业务取得的买卖差价收入和持有收益均属于投资所得,而并非是劳务或者商品的增值,因此并不属于传统的增值税征税范畴。同时,金融商品交易不容易确认具体的交易对手,也不容易确认交易的成本和增值额。因此,世界范围内普遍对其投资收益作不予征税处理。但由于我国已对金融商品买卖开征营业税,如果营改增以后适用不征税处理势必将对财政收入造成不小的影响。另外,银行的利息收入如果适用增值税,对接受贷款服务的企业来说就取得了相应的进项税额,如果允许抵扣,那么这同样将对财政收入带来较大的影响;但如果不允许下游企业抵扣进项,那么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又会因此断裂。所以,相关的政策影响需要政府部门在决策前进行审慎的评估和权衡。

就房地产和建筑业而言,也有很多特殊的问题需要在制定相关的增值税制度时予以考虑。比如过渡性政策是房地产企业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营改增前已开始建设、开盘销售、持有待售或者出租的房地产项目在营改增后,是否需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由于相应的成本费用大都已在营改增之前发生,企业无法取得进项税用于抵扣,因此“营改增”可能会给这些企业带来不合理的高税负。

在这种情形下,相应的过渡政策安排就具备了一定的必要性。另一项房地产业的典型问题则与常见的房产预售模式有关。在预售开始时,企业很可能因售楼产生大量的销项税额,但此时的进项税额相对比较有限,所以企业很可能需要实际缴纳高额增值税;项目开发完成后,经过与供应商的决算,企业可能会收到大量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但此时销项税额反倒减少,从而导致出现进项税留抵的情况。这些进项税留抵如果最终无法消化,将成为企业的成本。这一问题或许需要通过按比例预征增值税,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增值税清算来得以解决。

营改增只是未来增值税改革的第一步。增值税改革的目标还包括对增值税的立法层级的提升和制度的完善。

除了实体制度以外,在增值税的征管方面同样有不少改进的余地。中国的现状一般是依赖接受服务的一方代为扣缴外国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接受服务的一方尤其是B2C业务中将以的个人客户为主,这一类主体往往难以为外国企业在本国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些新兴业态的发展将削弱传统征管手段的作用,从而产生税收收入流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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