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思考

2015-04-09 08:08:27钟辉王学武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信用金融体系

钟辉,王学武

(1.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广西贵港537100;2.广东财经大学,广东广州510320)

一、引 言

我国于1932年设立第一家征信机构——“中华征信所”。由于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经济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对社会经济主体的信用需求甚少,直到改革开放后,国内信用交易才慢慢地发展扩大,经济活动对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的需求更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加深入,征信业才得到迅速发展。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指明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征信体系包括商业征信体系、行政征信体系和金融征信体系三大体系[1],其中金融征信业的发展受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范。所谓金融征信体系,指中国人民银行推动建设、资金供给方为其主要用户、资金需求方为其主要征信对象,以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内互联互通、共同防范信用交易风险为主要目标的金融业征信系统及信用管理运行机制的总称[1]。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将为金融业包括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稳定良好的基础。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融合的产物,主要表现为四种模式:一是第三方支付(支付宝、财付通),二是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三是互联网小额借贷,四是基于互联网信息平台的投融资服务(P2P)[2]。第一种模式多数表现为商品交易的资金转移,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并没有后三种模式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解决我国长期面临的三个挑战,其一是居民可投资品少,其二是中小企业融资难,三是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不断上升。互联网金融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与线下金融相比具有天然的便利性,其中的P2P平台、股权众筹更为投资者进行直接投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渠道,中小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直接融资,减少向商业银行的借款有助于商业银行降低不良贷款率。互联网金融因迎合了居民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信用交易在线上进行,信用交易后很难再对交易标的进行跟踪,后期风险控制难度高,交易风险凸显,违约事件常有发生,互联网金融P2P直接融资模式的信用违约风险更加突出。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是相对传统线下金融而言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特点就愈加鲜明,主要表现为普遍性、大数据性、全覆盖性。

1.普遍性

传统的金融服务往往设立一些消费门槛,对小资金客户收取高价服务费或者直接将小客户拒之门外,而对大资金客户给予便捷的VIP服务,对大企业的贷款利率下浮,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传统金融机构在民众眼中是比较“势利”的。相反,互联网金融对客户则更显得一视同仁,用户更为普遍,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服务往往没有门槛,服务往往能覆盖所有客户,互联网金融普遍性的特点主要得益于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的边际成本递减效应,只要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搭建完毕,每增加一个客户所产生的成本是越来越小的。

2.大数据性[3]

互联网拥有存储大数据的能力,而线下金融则没有这样强大的数据存储能力。2011年淘宝网一周的数据存储达到了350兆,而传统的商业银行的数据储存能力也只有300兆左右,数据存储能力相差之大显而易见。互联网能够方便地记录用户行为数据,是数据获取最为便利、成本最低的行业之一。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通过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可对业务流程数据进行梳理,寻找网站运营的瓶颈,进而提高网站的运营效率。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还能对产品特征数据进行分析,优化金融产品设计,通过分析产品间的关联而进行捆绑式销售,增加销售额。同时,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通过用户的交易行为,了解客户的行为习惯,设计个性化营销方案,实现精准营销,提高营销效率。

3.全覆盖性

互联网将人与商品之间的距离缩小,与传统金融服务相比,实现自动化运营,客户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消费互联网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实现了跨时间、跨空间提供服务。另外,互联网金融对客户的覆盖也是全面的,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用户可以灵活安排投资金额,甚至投资期限,更能照顾银行理财覆盖不到的小资金客户。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主要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传统金融业造成挑战,但投资者在享受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便利和收益的同时也承担着互联网金融活动带来的风险。

1.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工传输金融信息,办理金融业务,构建资金流通渠道,完成资金在金融系统与实体经济之间流通的一种新兴业态[4]。网络安全风险是互联网与生俱来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产物,自然也面临着网络安全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的网络安全风险主要有信息泄露、木马病毒、账户被盗及虚假仿冒网站四种风险。

2.市场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金融业面临的诸多风险也会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表现出来。《互联网金融蓝皮书》提出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支付风险、信用违约风险[5]。信用违约风险是指在资金借贷过程中,借方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偿还债务所导致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活动更容易发生信用违约风险,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活动的非接触性,金融活动双方互不相见、信息不透明或者不真实,交易双方身份难以确认。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还处于初步完善阶段,互联网金融企业很难依靠第三方的力量对交易双方的信用状态进行准确评价。

3.法律风险

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时间短,法律的制定往往又落后于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近几年发展速度之快导致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而与传统金融相关法律法规无法涵盖互联网金融的方方面面,如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条件、经营方式的合法性等方面尚没有相关法律作出规定。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容易陷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经营行为。此外,因为法律保护的缺失,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的权益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四、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更需要征信体系的保障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由起步阶段到快速发展阶段所经历的时间很短,而且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是由互联网信息公司转型而来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外部风险控制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水平还有待提高,它与传统金融业相比存在着一些更加突出的风险,比传统金融业更加需要征信体系的保障。

1.信息不对称风险

信息不对称风险不仅存在于传统金融业,也存在于互联网金融业,而且这种不对称在互联网金融业表现得更为严重。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之一是交易双方的非接触性,在P2P及小额贷款模式下,资金供给方没有办法对资金需求方做全面的信用调查。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服务的全覆盖性特点与风险控制调查的局部性之间存在矛盾。

2.贷后管理困难

互联网金融企业由互联网信息公司转型而来,不像传统的金融机构有遍及各个地方的实体经营机构,有大量的风控人员对贷款的用途、去向进行跟踪,而P2P及小额贷款模式下客户的分散性特点,互联网金融企业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去对这些贷款进行贷中跟踪及贷后风险管理。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增加风控人员去各地调查核实项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将提高,互联网金融的贷款成本也将上升,将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失去优势。

3.信用违约风险

传统金融机构的贷款多数是抵押贷款,出现信用违约的风险并不高,即使出现违约,执行抵押也可追回部分款项。传统金融机构的贷款多数是在机构所在地,催收贷款的成本及执行抵押的成本都低。相反,互联网贷款多数是信用贷款,贷款额度小而散,出现信用违约后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催收的成本可能远远超过了贷款本身,而违约客户的违约成本不高,这两方面的因素导致了互联网贷款出现信用违约的几率比传统金融机构要高许多。

五、互联网金融的征信体系建设问题

互联网金融是在适应我国经济的背景之下产生的,对实体经济有很大的帮助,但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有其两面性。在助力实体经济的同时,因为法律法规不够明确等原因,监管部门的监管表现较弱,所以互联网金融在得到“野蛮”发展后暴露出了相当多的问题,对实体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其中信用违约风险尤其突出。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四种模式中,互联网小额借贷和基于互联网信息平台的投融资模式出现信用违约的风险最高。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降低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风险,一方面除了要尽快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及加快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之外,还要加快完善我国的金融征信体系。为此,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金融征信体系:

1.加强金融相关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

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核心工作包括对信息数据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等行为的规范,而数据的采集、整理、加工、传输等都需要通过互联网进行,互联网基础设施必须能够确保信息数据在加工、储藏、传输等过程中的安全,并能对数据进行高效的处理,实现金融征信体系的最初环节的高效运行。

2.加快完善与金融征信相关的法律法规

金融征信活动是对个人信息采集、加工、整理、提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三对法律关系,其一是消费者与信息提供者、金融征信机构及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二是金融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三是金融征信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6]。因金融征信系统的建立和运行需要收集和公开大量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这些信用信息可能涉及到消费者个人隐私,这就要求对个人隐私信息与个人信用信息做出划分,若规定为隐私不可公开的信息则不能再列为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公开,否则就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和运营主要还是涉及到消费者、信息提供者、金融征信机构和用户,这些对象之间的利益如何得到均衡,需要通过立法做出划分。

3.推动金融征信标准化建设

所谓标准化建设就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金融征信标准化建设包括对征信数据元、征信术语、行业准入条件等进行规范。金融征信标准化有助于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促进信用信息跨部门、跨行业流动,确保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用信息不断丰富,提高金融征信业的运行效率,降低金融征信机构的运营成本。

4.鼓励和支持市场化的金融征信机构的发展

我国整个征信体系的建设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这样的优势在于能够快速地初步建立国内征信体系,比如金融征信体系就是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主导下建立的,但这样的方式缺点在于征信体系建设发展的后期政府投入的成本高,征信体系运行的效率低下。相反,在政府初步建立征信体系,完善与征信相关的法律法规后应当鼓励市场化的金融征信机构的发展,活跃金融征信业,使金融征信业得到更多的创新和发展。目前我国市场化金融机构仅有阿里巴巴的芝麻信用、腾讯的征信中心及平安集团的前海征信中心,金融征信业主管部门还有待放开市场化金融征信机构的设立。

[1]吴晶妹.未来中国征信:三大数据体系[J].征信,2013,(1):4-12.

[2]刘英,罗明雄.互联网金融模式及风险监管思考[J].中国市场,2013,(43):29-36.

[3]宗良, 熊启跃.商业银行如何应战互联网金融[DB/OL].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bank /dsfzf/20140414 /140518790785.shtml.

[4]袁新峰.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的思考[J].征信,2014,(1):39-42.

[5]芮晓武,刘烈宏.《互联网金融蓝皮书: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释义[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6]孙玉荣.个人信用征信过程中的隐私权的保护[J].民商经济法学,2006,(3):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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