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案件侦查之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

2015-04-09 07:52王新猛金志强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嫌疑人对象

王新猛,金志强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江苏南京 210023)

森林火灾案件侦查之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

王新猛,金志强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江苏南京 210023)

森林火灾案件因其证据难以获取,易转化为疑难案件,因此,需要侦查机关突破传统侦查理念,善用包括心理测试技术在内的现代科学技术。心理测试技术不仅可以帮助侦查机关提高排查效率,甄别犯罪嫌疑人供述,还可对特定嫌疑对象施加心理压力,突破其心理防线,从而及时有效地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在应用过程中,应坚持客观性原则,并充分考量被测试对象自身情况、案件相关信息、介入时机和被测对象的相似经历等因素。

森林火灾案件;心理测试技术;应用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全局出发,把生态文明建设摆上了重要的战略位置。“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1]。森林作为整个自然生态系统的顶层,在生态文明建设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目前,我国仍是一个缺林少绿、生态脆弱的国家,破坏森林资源的因素众多,森林保护和生态建设的任务依然艰巨。其中,森林火灾是破坏森林资源的重要因素之一,火灾一旦发生,不仅会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还会直接影响林业发展大局以及生态文明的建设和美丽中国的进程。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发展,预防和及时查办森林火灾已成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实践中,由于森林火灾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办案机关采用传统的手段查处时存有一定的困难,这亟需我们引入包括心理测试技术在内的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来提高此类案件的侦办效率和水平。

一、森林火灾案件传统侦办方法之瓶颈

森林火灾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常有起火原因复杂、现场易破坏、线索排查难等原因,使得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走访、讯问犯罪嫌疑人等传统侦查方法侦办该类案件受到很大的局限,侦查效果不尽人如意。

(一)森林火灾起火原因复杂多样、定性难。

森林火灾多为人为因素引发,而人为引起森林火灾案件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按主观上是否故意可分为纵火和失火。纵火者多因仇视社会或报复林木的所有者、管理者,还有的为了掩盖犯罪行为,如杀人灭口,掩盖盗伐、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事实而纵火。纵火者往往事先有预谋和准备,在作案过程及其作案手段上较为隐蔽。现场勘查中很少能发现有价值线索。而失火的原因复杂,如野外吸烟、用火不甚、烧荒烧炭和民俗祭祀等行为都可能过失导致森林火灾。失火毁林案件虽没有蓄谋,但由于其随机性大,加之因火烧及扑救等原因,现场遗留的犯罪证据也较少,同样很难获取到有价值的线索。

(二)森林火灾案件现场易破坏、物证收集。

森林火灾发生时,不仅仅给森林资源带来毁灭性破坏,而且使得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的痕迹物证也一同被破坏。实践中,火灾扑救人员以及时扑灭山火为首要目的,对侦查破案考虑较少,无暇顾及火灾现场的保护。再者,传统的取证方法一般是通过勘查现场、划定取证范围来开展取证工作。而火灾发生的林区多处于偏僻地段,自然条件复杂,使现场勘查人员很难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现场勘查。以及在勘查的过程中易受到个人主观因素和个人能力的影响,导致划定的范围有偏差,从而与证据擦肩而过。

(三)森林火灾案件线索排查困难。

尚且不论森林火灾案件多发生在人烟稀少的偏僻林区,很难找到现场目击证人和知情者。就算有现场目击证人或知情者,许多人也往往会存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理,或者因是同乡,甚至是亲友等原因而非正常地同情肇事者,很难主动配合侦查人员。在调查走访时,这些被调查对象要么借故推辞或竭力否认知情,要么说谎话欺骗侦查人员,从而加大了线索排查的难度,阻碍侦破工作的开展。

(四)锁定、审查犯罪嫌疑人难度大。

一般情况下,森林火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惩罚,避免经济补偿,案发后多会逃离现场或矢口否认引起火灾的事实。在传统侦查方式中常因缺乏直接证据而难以证明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因而无法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就算在前期工作中确定了重点犯罪嫌疑人,但是也常因证据不足,加之个别侦查人员审查手段不当,使得一些犯罪嫌疑人从容对抗审查,逃避打击。

因此,对于诸如森林火灾这样易转化成为疑难案件的各类刑事案件,需要侦查机关广辟办案思路,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解决运用传统技术和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侦查实践中,心理测试技术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在疑难案件的侦破中,成为案件侦查的有力武器。

二、心理测试技术在森林火灾侦办中应用的价值

由于心理测试技术在解决疑难案件中某些焦点问题时的特殊效用,将心理测试技术运用于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有其运用的内在价值和必要性。

(一)有助于提高侦查效率,校准侦查方向。

心理测试的基本功能就是为了准确地认定和排除被调查对象。然而,森林火灾案件具有起火原因复杂、证据难取等特点,很难通过传统手段获取直接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有力证据,加之侦查初期对案情认识的局限,因此,即便是在划定的侦查范围内依靠传统方式进行摸底排队、全面调查,则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即使通过前期普遍排查工作发现了重点嫌疑对象,也即便是该对象具备“画像”中的诸多条件,但这些对象实际上未必一定与案件有关联。当侦查工作无法向前推进时,使用心理测试技术对重点嫌疑人采用准绳问题测试法和隐蔽信息测试法进行测试,有机会在众多嫌疑人中快速、准确地将无辜者和涉案人区分开,及时校准侦查方向,以便于重新分配部署侦查资源来打开局面。

(二)有助于进一步发现线索,明确寻找证据的方向。

在森林火案的调查中,心理测试技术可为侦查人员提供发现证据的线索。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要么沉默不语,要么只供述案件的部分情节、事实,企图使办案机关无法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再者,有些知情人出于种种目的,会极力否认知情,拒绝配合侦查人员的询问,这些都会影响侦查工作的进展。此时,运用心理测试技术可以帮助搜索并确定与案有关重要证据的方向,比如搜索助燃物来源、引火物去向、同案人或知情人是谁,等等。一旦被测对象在特定范围内的某个情节上出现了特殊心理反应,就可根据反应的问题来查找证据线索,为后续的侦查工作指明方向。

(三)有助于给嫌疑人施加心理压力,突破其心理防线。

由于森林火灾案件直接证据较少,对于具有一定证据指向的重点嫌疑人进行审查时,很难保证其如实供述,当嫌疑人逐渐适应审讯状态,找到对抗方式时,讯问工作难以持续展开。此时,通过使用心理测试技术可以重新给嫌疑人施加心理压力,打乱其已筑起的心理平衡。测试人员与侦查人员有机配合,反复说明和强调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靠性,测试人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以及测试设备的先进性和有效性,使其认识到如果在心理测试仪面前说谎,就会有被当场揭穿的可能性,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形成足够的心理压力,使得嫌疑人在思想上动摇瓦解,消除侥幸心理,老实交代问题,说明事实真相。

三、心理测试技术应用于森林火灾案件侦破的可行性

心理测试技术在森林火灾案件中加以适当运用,确有必要。同时,由于心理测试原理所具有的科学性以及心理测试程序的规范性,符合时代发展方向和文明执法的整体要求。

(一)心理测试技术有条件对不同涉案“身份”的甄别。

每起刑事案件中的被测试对象都只可能有一种特定的“身份”,第一种是与案件无任何关联的“无辜者”;第二种是目睹或耳闻案件相关信息的“知情者”;第三种是以任意方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参与者”。无辜者、知情者和参与者在对犯罪行为过程的认知上存有本质区别。无辜者因自身并没有实施过犯罪行为,也不知道案件相关信息,不会与犯罪行为之间建立起常态的心理联系,因而不会在大脑中留有相应的心理痕迹。与无辜者不同,知情者和参与者对某一犯罪事实的局部要素,甚至是全部要素有明确认知。比如,知情者可能会对犯罪行为人或犯罪行为过程中的某个情节有较为明确地认知,参与者会对犯罪行为过程中的每个情节有一定的认知,对于特定情节有明确地认知。无辜者、知情者及参与者在面对案件相关信息的刺激时,必然会产生不同的生理反应。心理测试人员通过语言、图片等信息对他们加以刺激时,无辜者没有实施过犯罪行为,“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内心存在着正常的心理过程,只会产生常态的生理反应。反之,参与者无论是亲自实施过犯罪行为抑或教唆、雇佣他人实施犯罪,都会因担心测试,产生矛盾的心理状态。在测试者提及案件相关信息时,其会因受到这种特殊刺激,引起交感神经系统自主发生作用,并通过呼吸、脉搏、皮肤等生理参数显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利用心理活动和生理活动之间的关系原理对被测试对象所形成的心理印记进行探查,从而实现对不同涉案“身份”的甄别。

(二)心理测试技术符合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

在侦破森林火灾案件的实践中,核心问题是查找证据。而此时,争取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转化为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这个环节中却容易产生超羁押、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现象。目前法治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转变执法理念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重,注重取证的正当性、合法性等,从而要求规范办案机关的执法行为。将心理测试技术引入其中,完全符合文明规范执法的内在要求。首先,心理测试技术启动程序需以自愿为前提。即在测试前,被测对象明确表示自愿接受心理测试,并签署自愿接受心理测试的协议,不得强迫被测试对象接受心理测试,充分尊重被测对象意愿。其次,测试者与被测对象保持平等地位。心理测试技术的原理需要测试人员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在其整个测试中,都与被测对象保持平等的地位,并积极营造同被测对象之间的信任,不允许有审讯、指控的痕迹,在和谐的氛围下来帮助被测对象顺利完成测试,以获取客观公正的结论。因而,从心理测试的“启动—实施—完成”的整个过程中都充分保障被测对象的各项权利,也满足办案机关文明执法的需要。

(三)心理测试技术符合科技强侦的要求。

当代中国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社会改革,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复杂,刑事犯罪手段越来越智能化、专业化、现代化,再依靠过去的人海战术、经验办案的传统刑侦工作模式很难适应新形势、新变化。但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办案机关就需要提高业务工作的科技水平和科技含量,完善侦查手段,创新侦查理念。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性,可以适应犯罪形态的新变化和科技强侦的需要[2]。首先,心理测试技术采用的理论是科学的。心理测试技术通过生理学、心理学等学科来揭示人的心理、生理的规律为理论基础,并以实验论证和统计的大量数据为事实根据。其次,心理测试采用的方法是科学的。测试的程序和步骤在科学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并借助灵敏、准确的测试仪器来检测受测人的生理反应指标来进行数理统计和定量分析,其得出的结论不是想当然的,而是通过实验科学的方法实证得到的。从而,在侦查实践中引入包括心理测试技术在内的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符合科技强侦的要求。

四、心理测试技术应用于侦办森林火灾案件的考量因素

实践证明,心理测试技术已经有很高的准确率。但是,其毕竟还是由人主导的,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误差。为此,我们不仅需要在心理测试中坚持客观工作的原则,还需要对以下几点加以考量,从而保证其结论的客观、真实、有效。

(一)被测试对象自身情况。

被测试对象是测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被测试对象即不能构成心理测试的全部,在心理测试时对被测试对象自身情况关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为保证森林火灾案件测试的有效性,同样要求被测试对象身体状况正常,无患病、醉酒、困倦、饥饿、服药、体温过低等不良情况,在精神上也应无精神疾病或低智商、精神疲惫等状况。而实践中,由于森林火灾案件多发于偏僻林区,被测试对象也多为生活在林区内的工人、农民,使得他们同其他案件的被测试对象虽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差异。首先,被测试对象在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上存在着差异。这些被测对象可能因长时间从事体力劳动,造成手掌皮肤粗糙,汗腺被破坏,从而影响到测试指标的数据采集。同时,这些对象往往有着自己相对固定的作息时间,如果测试时间选择不当,可能会因为打乱他们的生物钟而影响到测试的效果。其次,被测试对象在文化程度、职业以及成长环境等方面的差异。这些被测对象往往理解力相对较差,普通话不标准,多使用方言,比较难沟通。因此,在测试中,要注意被测对象手掌皮肤状况,选好感应器安放部位,并根据被测对象的作息规律选择测试时间,以及使用的语言要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对语言交流困难的被测对象提供必要的翻译人员。这样的被测试对象才能对测试问题的刺激作出常态的反应,从而得出真实、有效的测试结论。

(二)案件相关信息。

对案件相关信息的了解和对被测对象情况的了解同样重要。案件相关信息是制定测试方案、编制测试问题的依据。这就需要测试人员在测试前通过与侦查人员的交谈、实地勘查现场、阅读案件材料、重访知情人等途径,来全面了解案情信息,从而明确测试所需关注和解决的焦点,并将其编制成测试问题。所谓焦点是指在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犯罪行为人一定会注意到的细节或要素。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尤其是带有目的性的行为。比如,烧蜂窝引起的森林火灾,“烧蜂窝”即属于有意识的行为,这类行为必然给犯罪行为人带来较强的心理刺激,而无辜者最多凭经验和想像来判断引起火灾的原因。第二种是犯罪行为以外且与案件有关的人、行为、物等要素,由于其自身特性或在案发时的特殊状态,引起犯罪行为人的注意。比如,起火点附近或进入现场的必经之路上有蜂窝处于明显位置,犯罪行为人会担心工蜂的袭击从而对其形成特殊刺激。编制题目时首先分析研究被测对象关注的焦点问题是什么,在相关问题的设置上选择只有犯罪行为人才会关切且有着明确认知的问题,这样在测试中才会有的放矢,从而更加准确地判断被测对象与案件的关联程度。

(三)介入时机。

心理测试技术对测试时机的把握,虽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其以恰当的时机介入侦查活动中,往往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从森林火灾案件侦办的实践中不难发现,森林火灾案件常常是虽查找到嫌疑对象但由于起火原因复杂、现场易破坏、线索排查难等诸多因素而缺乏直接有效的证据,无法进行同一认定,最终形成疑难案件。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争取嫌疑对象如实供述,并成功转化为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若此时考虑心理测试技术,将其运用于侦查摸排阶段、审讯之初,与案件的侦办同步进行,即调查中一旦发现符合作案条件而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的嫌疑对象时,就要考虑使用心理测试技术加以甄别,加速识别被调查对象的“身份”,并击溃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从而及时地获取关键口供。而非在嫌疑对象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久审不下或案情大量暴露时,办案机关才意识到使用心理测试技术。在这样的情况下,被测试对象的心理信息可能会通过群众议论或与侦查人员频繁接触,而加大被“污染”的机会,就算使用心理测试技术,也会效果不佳,甚至导致测试结论出现“假阳性”。为此,在森林火灾案件中,应合理把握心理测试技术介入的恰当时机,才会使调查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四)被测对象的相似经历。

有些被测对象虽然是无辜者、知情者,但因为曾有过对火灾案件的感知或经历,而导致其对案件的类似相关信息具有一定的认知度,若不加以考量则会对测试结论产生误判。例如,无辜者常会经历上坟祭祀使用过明火,或曾观看现代媒体对森林火灾危害性的宣传视频等,知情人可能亲眼目睹过森林火灾的发生,这些相类似的经历在测试时容易引起被测对象的联想,当测试针对某一场景对被测对象是否存有心理痕迹时,往往因这种相似的经历而使得被测对象产生异常的情绪反应而被测试仪器采集,经分析后得出错误或无结论的现象,而影响心理测试的结果。因此,在正式心理测试前,需要测试人员通过激励测试等方法及测前谈话来对受测人进行心理调适,以强化测试对象对心理测试科学性、准确性的认识,限制其思维范围,减少其不自主的联想和想象,把被测对象的心理纠正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在题目的编制中,用行为等限制词来表达案件相关信息以实现同其他相似经历的区别[3]。这样进行测试后采集到的数据才会真实、有效,从而得出准确的测试结论。

五、结语

心理测试技术是经过大批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通过科学研究和实践的反复检验,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技术,其有着自身的价值和优势,可却也是一门发展的技术,也存在着不足。这就需要侦查机关理性、客观地认识心理测试技术的作用,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过分依赖,将其神化,克服“无用主义”和“万能主义”[4]。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心理测试技术研究领域的不断拓展,测谎原理、测试仪器、测试指标、测试方法、测试程序、测试条件等科学性、标准化程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对测试内容、测试人员、测试对象关联性的严格控制下,测试的准确性、科学性将会不断提高。

[1]为了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关心生态文明建设纪实[N/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 2015-03/09/c_1114578189.htm.

[2]付 盛.浅谈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科学应用[J].法制与社会,2008,(28).

[3]寿 海.测谎技术在投毒杀人案件侦查中的应用[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3,(6).

[4]王哲杰.浅谈心理测试技术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作用[J]当代旅游学术版,2010,(4).

The App lication of the Psychological Testing Technology in the Forest Firing Investigation

WANG Xin-meng,JIN Zhi-qiang

The forest fire is difficult in evidence collection,but easy to turn into a tough case.Therefore, the investigatorsmust update their traditional views and make the best use ofmodern science technologies. The Psychological testing technology can not only help with the screening efficiently,identify confessions and impose the psychological pressure on suspects to break their psychological defense so as to tackle the fire incident in time.In the process of application,we should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objectivity,and take the full consider to the tester's situation,related information,time for interposing and some similar factors.

Forest Fire;Psychological Test Technology;Application Research

D918

A

1674-5612(2015)06-0049-06

(责任编辑:吴良培)

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一期项目《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品牌专业》;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心理测试技术应用之规范化研究》(RWZD201502);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DXC201513)

2015-08-23

王新猛,(1973-),男,山东青州人,法学硕士,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信息技术系副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侦查学、公安情报学;

金志强,(1993-),男,安徽巢湖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侦查系学生,研究方向:侦查学。

猜你喜欢
犯罪行为嫌疑人对象
利用“短信嗅探”技术实施网络侵财犯罪行为的定性研究
涉税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纳税人举证责任为考察对象
攻略对象的心思好难猜
论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
光从哪里来
定位嫌疑人
基于熵的快速扫描法的FNEA初始对象的生成方法
20年了,我还是嫌疑人吗?
区间对象族的可镇定性分析
三名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