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台:
我是某企业女职工,今年26 周岁,自2011 年入职以来,公司按规定为我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14 年11月我怀孕,并按规定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和妊娠登记,由于孕后反应不是很大,因此我正常上班。2015年3 月19 日不小心滑倒后逐渐感到腹痛,经医生诊断为流产先兆,我随即向单位请假保胎。到4月初,因治疗不理想不得不实施流产手术。一开始我请的是病假,直到流产后按规定享受42天产假复岗工作,期间单位一直发给我的是病假工资。上班后同事提醒我,流产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应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且生育津贴高于病假工资。为此,我向企业管理部门提出补足我病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之间的差额,但被管理部门拒绝了。请问,我还能享受生育津贴吗?
读者卫欣梅
卫欣梅读者:
非常感谢您对本刊的支持。经查阅相关法律政策,你完全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2012 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 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另按照2006 年10 月1 日起执行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126号令)规定: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 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1、妊娠满七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 日;2、妊娠满3 个月不满7 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 日;3、妊娠不满3 个月流产的乘以14 日;4、剖宫产增加15 日;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综上规定,在你请假期间,扣除应当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段,剩余时间段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因企业已为你缴纳了社会保险,只要在实施流产手术后90 日内由企业或本人向社保机构递交生育津贴申请,即可办理。生育津贴由社保机构支付,这也减少了企业的费用负担。相信你只要与企业说明以上政策规定,企业会协助你办理好生育津贴的申报,补足你病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之间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