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之策略

2015-04-09 04:13:5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关键词:犯罪事实检察人员供述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2600)

审查起诉就是对侦查机关(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和调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法庭审判或者不起诉。而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通过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接触和交谈,全面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定证据的效力和证明能力,及时发现证据在质和量上的不足,从而充实、补全证据,为支持公诉作好充分准备。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种具有特定目的、内容和要求的活动,具有以下特点:(1)讯问是审查起诉阶段必经的程序。(2)讯问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的检察官负责进行。(3)审查起诉讯问的对象是已经确定的犯罪嫌疑人,而非其他合法公民,也非确定提起公诉的被告人。(4)讯问的目的是核实证据,进行法律监督。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复核供述真伪,全面掌握案情;听取辩解理由,防止错案发生;弥补证据缺陷,建立完整的证据体系;听取控告申诉,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一、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有些检察人员片面地认为审查起诉工作主要是“案头工作”,只要对在案证据材料准确把握、厘清证据之间的关系,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再做好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就可以了,片面认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仅是“核实证据”,而忽视审查起诉阶段讯问在追漏等方面的作用,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重视程度不够。

2.讯问技巧不足。由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主要为核实性讯问,检察人员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重视程度不高,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技巧的实务探究不多等原因,造成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思路不多、方法不多,相对而言因循守旧、按部就班。

3.讯问不规范。一是使用语言不规范。要么过于口语化,要么过于法言法语,不能将法言法语与通俗易懂有机结合起来。二是讯问方式不规范,如存在诱导式发问。三是讯问时间无法保证,致使某种程度上存在“走过场”的问题。四是发问不易于被告人理解或不便于被告人回答。比如:“你犯罪时实施了哪些客观行为”之类的发问,或一次性发问过长、问题过多等。五是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不能很好地把握事实与证据、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联性。在一些于定罪量刑没有法律意义的细枝末节上,浪费时间和精力。六是对讯问的“度”把握不好,该深入的没有深入,不该深入的未能打住。在嫌疑人对某一方面的事实已经回答清楚的时候,还做过多的纠缠;在没有有效措施揭穿嫌疑人的辩解时,不能及时调整思路,打破僵局,仅是跟着嫌疑人的思路做无效发问,甚至与嫌疑人相互调侃或“叫板”,影响检察人员职业形象。七是讯问条理不清楚,层次不分明。没有按照构成要件的事实或犯罪行为发展的轨迹进行讯问。在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中,在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尚未完毕就转到另一要件的内容上去,讯问的内容没有完整衔接或讯问内容转化得过于突兀,不够自然。八是不能掌握讯问主动性和讯问节奏。当被讯问人的思路没有跟着检察人员预先设计的思路走时,讯问人员不能及时调整思路,被动地跟着嫌疑人的思路走,从而没能有力地把握讯问节奏和条理。

4.讯问不到位。一是讯问不够全面,对于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性事实没有问到。比如:目的犯中被告人的主观状态、共同犯罪中各嫌疑人的地位与作用等。二是讯问不够深入。在嫌疑人否认通过证据审查初步认定事实的情况下,不能从重要的细节上将讯问进一步深入,因而也不能准确找出嫌疑人供述的荒谬。三是讯问的重点不够突出。对于案件中影响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犯罪事实以及重要的量刑情节,公诉人没有根据个案的要求作重点讯问。四是对于嫌疑人翻供束手无策,不能及时发现嫌疑人的辩解理由与案件事实和证据之间的矛盾。五是讯问方法机械僵硬,在嫌疑人未按照预设思路供述时,过于拘泥于预设的讯问方案,不能随机应变对其进行“引导”其“步入正轨”,而是听之任之,没了思路,让嫌疑人“牵着鼻子走”。

二、审查起诉阶段提升讯问技巧的路径

(一)认真审阅案卷材料

要想充分发挥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价值,办案人员必须纠正错误认识,对其高度重视,为之做好充分准备,即事先认真阅卷,熟悉案情,掌握以下情况:一是各个证据间的关系,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它证据间的关系,是相互印证还是存在矛盾点?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则要重点审查同案犯口供之间的相同点和矛盾点。二是有无存在漏罪、漏犯的可能。办案人员不仅仅要审查起诉意见书中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还要审查其他证据中有无涉及新的犯罪事实,不放过证据中可能涉及漏罪、漏犯的任何一个矛盾、疑点;同时,把公安机关侦查中忽视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如:对“在逃”、“另案处理”“、已经具结悔过”等情况进行特别详细的审查;尤其是共同犯罪案件,注意起意者、实施者、销赃者、教唆者的情况是否都有明确记载,查明未记载的原因,保证不遗漏罪行、罪犯。三是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还是惯犯、累犯?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供认不讳、部分供认、部分否定还是全部否定?

(二)精心制作讯问提纲

在充分了解案情之后,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作讯问提纲,讯问提纲的拟定也具有一定的技巧和方法:

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全部供认的案件或者部分供认、部分否定案件中已经供认的部分,办案人员应当重点讯问案件的主要情节和实质性问题,尤其是足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点。如:对于涉嫌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则要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当场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暴力”以及被害人的受伤部位进行重点讯问,既排除了其替人顶罪、串供的嫌疑,又提前解决了庭审中可能出现的翻供问题。

2.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全部否定的案件或者部分供认、部分否定案件中予以否定的部分,办案人员则要树立“零口供”意识,坚持不以是否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来衡量讯问成功与否的讯问理念,重点审查其与案件中其它证据存在的矛盾,在讯问时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有策略地讯问案件细节,进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否存在虚假性。

3.对于犯罪事实和证据疑点较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前后矛盾的案件,则要围绕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关键性证据进行重点讯问,注意查明犯罪嫌疑人口供前后不一致的原因,从而判断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是否互相印证,并且能够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严防冤假错案发生。同时,如果办案人员认为此案可能存在漏罪漏犯,那么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要对此进行重点讯问。当然,讯问并不是刻板的、一成不变的,讯问提纲只是对讯问思路起到引导的作用,在实际讯问过程中并不能完全按照讯问提纲进行。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与公安机关讯问时不同的态度,或者向讯问人员提问,这就要求讯问人员能够做到心中有数、随机应变,把握讯问的局面,控制讯问节奏。因此,在制定讯问提纲时要充分考虑到讯问的多变性,尽量考虑多种可能性,对于嫌疑人可能产生的反应、疑问、辩解做出充分的应对准备,努力做到全面、详实。

(三)讯问中注重运用技巧和策略

1.心理法则:注重与嫌疑人建立适当的心理关系。对于讯问人员来说,需要能掌控讯问的局面,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同时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心理素质,有令人尊敬的品质和吸引人的特质,也就是人格魅力。讯问双方应当建立起一种相容关系,即“威慑下的和谐关系”,而不是纯粹的对立关系。讯问人员要利用心理上的优势,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交流,而不是“审问”式的对话。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在开始讯问时具有畏惧、对立、防备等心理,在强硬的对抗中,往往会激化嫌疑人的对立心理,增加逆反情绪,无法实现应有的讯问效果。因此,要消除或者弱化嫌疑人的防范和对立,使其能够从心理上接受讯问人员的谈话方式,在谈话的过程中产生认同观念,使得嫌疑人能够跟随讯问人员的思路回答问题。

2.谈话技巧:围绕讯问重点,虚实结合,随机应变。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首次接触时,要树立讯问人员的自然威信。一般在开场时讯问人员先进行自我介绍,这样有利于与犯罪嫌疑人开展互动、深入式的谈话。另外,也有开场时讯问嫌犯基本情况,或者直呼犯罪嫌疑人姓名、绰号、职务的,给嫌疑人造成紧张情绪,有利于控制住讯问的局面。在切入犯罪事实时,建议使用模糊地语言指出其犯罪行为,比如:在讯问盗窃案件的嫌疑人时,使用“说说你是怎么拿的?”而不是使用“你是怎么偷的?”这样的语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从心理上接受问话的方式,让嫌疑人从内心产生认同感,避免逆反心理,从而进行更加深入的问话。同时,在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事实经过的供述中,要注重倾听,不要任意打断其说话,但在过程中要进行话语的引导,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要避免讯问人员在倾听过程中跟随嫌疑人的思路,讯问人员在整个讯问过程中一定要掌握谈话的主导权。下面是一起多名嫌疑人故意伤害案件的讯问: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答:“没有了,我想问问我在起诉书上排第几被告?”在这种情况下,案件虽然没有起诉,但根据现有证据,仍可以确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应该被列为第四被告或第五被告。但讯问人员如果如实回答,则会丧失了讯问的主导权,因此,讯问人员反问:“你觉得你会被列为第几被告?”嫌疑人一笑,答:“我觉得应该挺靠前的吧。”问:“通过现有事实和证据,可以证实你的积极参与行为,你对自己的行为认识的比较清楚,但你认罪态度较好,又有立功表现,这些司法机关都会考虑的。”嫌疑人点头,答:“好的”。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受到刑罚惩罚,通常很难自愿地、如实地向检察官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因此,检察官在讯问中必须借助一些手段和策略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圈套”和“欺骗”就是其中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检察人员的讯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带有欺骗成分,如“间离同案犯”:“实话跟你说吧,你的同案已经向我们交待了你们的全部行为,你不要存在幻想了,目前的证据对你很不利,你有什么要向检察机关说的吗?”这种策略的使用虽然有一定的欺骗嫌疑人的情况存在,但是这种欺骗并没有达到使得嫌疑人做出虚假供述的程度,嫌疑人仍然可以选择说或不说,这种策略的应用,目的在于瓦解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促使其如实交待犯罪行为,并没有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由此而取得的言词证据不是新刑诉法所规定的非法证据。讯问主导权的把握,是一门语言的艺术,需要讯问人员通过长期积累和多次实践才能够体会并加以总结提炼,对讯问人员的社会阅历和心理素质都是一种考验。

3.证据使用:突出使用目的,找准时机,当面示证、质证。所谓使用证据讯问法,是指检察人员在讯问中,根据一定原则、时机和方式,向嫌疑人出示证据,揭露嫌疑人的狡辩和虚假供述,打消其抗拒的心理,促使嫌疑人如实供述的讯问方法。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讯问时使用证据有多重目的:首先,是为了让嫌疑人在心理上承认公诉人已经掌握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是为了让嫌疑人感觉犯罪行为已经被证实,从而削弱和消除其侥幸心理,纠正虚假的供述,促使其产生供述动机,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再次,是为了检验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实践中,使用证据的讯问方法虽然行之有效,但并不是随心所欲、想用就用的。证据对讯问工作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讯问嫌疑人的过程中,如果讯问人员能够巧妙地使用证据,充分发挥其作用,可以促使嫌疑人坦白供述犯罪事实,检举、揭发犯罪同伙,利于查清案情;另一方面,如果使用证据的时机和方法不当,不仅不能达到揭露犯罪的目的,而且还会影响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使案情真假难辨。最严重的后果是嫌疑人“顺杆爬”,根据讯问人员提供的证据展开想象,供述本不是自己实施的行为,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在使用证据时要慎重考虑,尤其是对于一些证据特别少的案件,对于一些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一定要心中有数。在讯问实践中,讯问人员对使用证据的时机往往不能很好把握,盲目使用证据,只要嫌疑人不开口讲话,就开始抛证据,证据用完了,嫌疑人也不开口。最后只能恼羞成怒,采用非法讯问手段获取嫌疑人的口供。在讯问中使用证据,要时刻关注讯问过程中的情势变化,抓住有利时机,恰当地使用证据,获得较好的证据使用效果。同时在讯问过程中,还应当主动创造使用证据的机会。通常,以下时机是我们使用证据的有利时机:一是嫌疑人对抗心理防线开始动摇时;二是供述出现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时;三是不彻底交代犯罪事实时;四时胡搅蛮缠,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时;五是抗审心理支柱被摧毁时。

4.因人而异:根据嫌疑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讯问方式。(1)认罪。对于认罪且悔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核实讯问法”直接对其进行讯问,同时注重有无漏罪。此类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供认不讳,在侦查阶段供述较为稳定,可以让其自行供述犯罪事实,对其所做的供述中与案情无关部分加以制止,引导其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供述。同时,针对案件审查过程中存在的疑问进行追问。这样既节省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也就重点问题得到了明确的答复。对于认罪但悔罪态度不好、对案情供述不连贯、供述疑点较多的,应着重讯问侦查人员是否对其进行刑讯逼供、诱供等行为,确保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2)认罪态度不明朗的。对于认罪态度不明朗的,应注重运用证据攻势,根据证据审查过程中对侦查阶段获取的有利证据,在深入了解案情、对案情做到基本的把握的基础上,对嫌疑人旁敲侧击,让嫌疑人认识到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足以满足指控其所犯罪行需要,其是否认罪仅代表其认罪态度,作为其是否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而于定罪而言关系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一旦作出对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供述,检察人员应立即追问,打消嫌疑人认为其不供述即可获得相对较轻处理的侥幸心理。同时要采取“情感感化法”、“坦白从宽、宽严相济的政策法律攻势”打消其在刑期等方面的心理顾虑。(3)不认罪。对于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一概认为不认罪就是态度不好、不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不排除嫌疑人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因此,应重视无罪辩解,在对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着重听取嫌疑人无罪供述及理由,通过观察嫌疑人的面部表情、肢体语言等,判断嫌疑人是否说谎,进而对其供述真实性进行核实。(4)认罪后翻供。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既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也要充分倾听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或罪轻辩解。尤其是针对嫌疑人认罪后翻供的情形,检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关于提讯的各项规定,决不能有先入为主的观点,认为嫌疑人之前已经做过有罪供述,即主观片面地以为其做的有罪供述为如实供述,而后翻供的行为是虚假陈述。应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分析翻供的原因,核实有罪供述的真实性,不排除种种原因导致的有罪供述不属实。通过讯问,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并进行核实。对于完全翻供的情形,在排除侦查人员以侵犯其人身权利的方式获取口供、笔录没有交其核对、笔录记载与其供述不一致或笔录存在其他问题可能存在侦查阶段对其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形时,应该对案件证据进行仔细的甄别,认真做好复核工作。在案证据的关联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时,检察人员可以根据侦查机关取证的规律揭露嫌疑人供述的虚假性。如嫌疑人仍是以侦查阶段笔录没有经其本人确认为理由,检察人员可以以讯问笔录上被告人修改笔录的记载来排除笔录未交其核对的辩解,或询问其未核对理由但却签字按手印的理由,如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嫌疑,则应进一步核实。对于部分翻供的情形,即嫌疑人对经证据审查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是对于核心问题进行回避的情况下,检察人员应通过讯问前充分的准备工作,针对性地设置“讯问圈套”,即围绕被告人的辩解周密地设置问题,并且这些问题的设置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检察人员的意图不为嫌疑人所洞悉。且嫌疑人在发问时根据讯问的进展情况,适时地调整发问方式,“引导”被告人向矛盾点方向发展,待矛盾点暴露出来以后,再予以揭露。从而实现通过细节上的迂回讯问,使被告人辩解与其他证据和事实之间的矛盾暴露出来,从而达到揭露嫌疑人辩解的荒谬之处的目的。

5.规范语言:避免使用威胁、引诱、欺骗性语言。(1)讯问语言既不能过于口语化,也不能过于法言法语,而是应该区别不同的讯问对象,有针对性地使用不同的讯问语言: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嫌疑人,讯问应该相对口语化,但又不失严肃,做到通俗不庸俗;对于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嫌疑人,讯问应尽量使用规范性的语言:对于语言表达比较清楚的人,可以让其就案件事实做连贯完整的供述;对于回答问题不得要领的嫌疑人,检察人员应尽可能将问题细化,将较大的问题拆解为若干便于回答的小问题,尽量减少嫌疑人随意发挥的机会,提高讯问效率;对不配合讯问的嫌疑人,应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结合案情,将发问的内容作简单的归纳,设计成只需要嫌疑人回答“是”或“否”的问题,而不用嫌疑人做过多陈述,如此种情况下嫌疑人仍然不语,则应做一些政策法律上的教育工作,或用交谈的方式让嫌疑人先开口讲话,进而将话题转移至案件上。(2)在讯问尽可能详细、实现讯问排他性的基础上,检察人员应该按照讯问内容的重要性合理地分配讯问的语言与时间,在讯问中应尽量使用简洁的语言,这样一方面缓解检察机关相对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也便于嫌疑人理解和回答。(3)讯问过程应保持连续性。嫌疑人就重要案情经过进行供述时不要轻易打断,这样可以保证案情回放客观性,避免给嫌疑人预留出思考、措辞虚假供述的时间。针对认罪悔罪态度不好或认罪后犯罪的嫌疑人,对其采取连续的、逻辑严密的、环环相扣的组合式发问可以使被害人因没有过多时间思考而出现内容上或逻辑上的矛盾,而无法自圆其说。在讲究讯问连续性的同时,还应讲求繁简得当。对直接关系到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事实是最为重要的,如:自首、立功、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这些法定的量刑情节的重要性次之;而犯罪动机、嫌疑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被害人自身过错等情节再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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