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媛博 吕晓雯
摘要:儒家维护“礼治”,提倡“德治”;法家强调用法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即“法治”。儒家和法家所代表的政治思想代表了中国治国方略的两个方向,并形成了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的两个传统。德治与法治虽然不同,但两者绝非对立,在经过历代儒家和法家学者的补充和发展后,礼法结合成为西汉的治国之道,并被后世王朝所沿用。离开了儒法两者的互补,就无法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国传统社会治国模式的结构和特点。
关键词:儒家 法家 治国思想 德法兼治
一、以德治国
中国古代的政治思想是在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环境下孕育而生的,它的形成凝聚着各个时期不同流派学者的智慧,是中国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中,儒家和法家是引领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两个主要流派,而儒家的德治思想和法家的法治思想哪个才是真正的治国之道一直是中国古代学者争论不休的焦点。但是从两种思想在各个时期发展的不同方向和走势来看,儒家的德治思想在经历了先秦和秦汉两个发展阶段后,逐渐取代法治思想,成为统治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并在中国古代治国史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德治始于周公而成于孔子。周公是西周初期杰出的思想家,被称为儒学的奠基人,在他“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下,德治贯穿了周朝数百年来的统治,规范了奴隶社会的社会秩序。但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周天子权威的不断下降,诸侯割据,百姓备受战乱的困扰,如何结束这四分五裂的局面,实现国家统一,成为了统治阶级首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在这奴隶主阶级没落,封建地主阶级兴起的转型时期,一切百废待兴,为了适应经济基础而存在的上层建筑自然也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其中最突出的即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德治是儒家治国思想的核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鲜明地表达了“为政以德”的观点,其含义是,如果简单的用行政手段来治理国家,用刑法来制约百姓的行为,那么这样虽然能减少百姓的违法犯罪,但他们不会因此有廉耻之心;如果用德治的方法治理国家,并用礼仪来约束百姓,那么他们自然而然有了羞耻之心,会自觉地遵守规矩。孔子不仅要求统治者要推行宽厚爱民的政策,同时要求统治者必须注重培养自身的道德修养。“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孔子又说:“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统治者自身正了,那么不需要法令,百姓也会听从你的指令,如果自身不正,那么如何做百姓的表率,让百姓信服呢?由此可以看出,孔子要求统治者对道德必须身体力行,认为自律是从政的基本条件。“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礼、义、信是为君者应有的道德素养,以此来感染百姓,才能真正得到百姓的理解和认可,从而实现统治者所向往的安定有序的社会。孔子认为,道德的价值在于它对百姓的约束和影响是长久的,而刑罚带来的效果只是一时的,并非长久之计,但并未全盘否定法的作用。只是相较于法治而言,德治才是治标之本。
孟子在继承和发扬孔子德治思想的基础上,从“性善论”出发,提出君主要施“仁政”,行“以德服人”的王道,才能统一天下。孟子认为:“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其个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诸掌”(《孟子·公孙丑下》),君王要先有仁爱之心才能实施仁政,以德服人才能使百姓心悦诚服。“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君主以德行、教化来管理百姓,才能使自己的统治长治久安。
由此可以看出,儒家的德治论并非简单地强调有德的个人来治理国家,而是据德而治,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反对当时法家威慑主义的刑治,遏制任意立法和专擅杀戮。
二、依法治国
虽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家的兴起得益于儒家自身所携带的一些弱点,但是法家实行法治的重要手段——律法本身就是道德的衍生品,是为了约束道德而产生的强制手段,所以,尽管法治在实践中表现出了实际可操作性,但其过于严苛的刑罚脱离了法治的本意,忽视了对百姓的教化,使得法治思想没能像德治思想一样在治国史上占据明显的优势地位,但这并不妨碍法家的法治思想在历史演变的进程中为中华法系的诞生奠定深厚的理论基础。
首先提出“以法治国”思想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而将这一治国理念升华成治国之术的是秦孝公时期的商鞅。商鞅是在秦国内忧外患之际,以其“强国之术”在众多变法思想家中脱颖而出,赢得了秦孝公的支持和信任,为秦国如何走上富国强兵之路出谋划策。他的变法思想的核心是以法治国,实现以法治国的基本手段是赏罚,基本内容是农战,基本目的是富国强兵,使君主享有绝对的至尊地位。首先,商鞅是重刑论的倡导者,从刑赏的角度来看就是要求重刑轻赏,而就刑罚的轻重来说就是要轻罪重罚。他认为只有轻罪重罚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而百姓碍于严峻的刑罚,不敢轻易犯罪,社会秩序自然得到了维护。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商鞅编织了一个极其严酷的法网,将百姓笼罩在法治的恐怖阴影下,以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地位,但他并没有否认德在法治中的作用。其次,商鞅提出了“农战”思想,认为农是强国之本,战是基础。为此,对内商鞅制定了一系列重农抑商的政策,提高粮食的价格,鼓励耕织,同时,提高关市之税,使国民趋于农耕,旨在发展经济实现富国。对外在战,在那诸侯争霸、兵荒马乱的年代,国家在军事上的强大是非常有必要的,积极鼓励国民参军目的在于强兵。国富兵强才是征服天下的王道。最后,我们要清楚地知道商鞅提出的这一系列法治思想最终都是为封建君主专制服务的。他认为要想法治全面彻底的贯彻到国家的各个层面,君主就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威和强大的权力,正所谓“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但是这种“尊君”的思想也不是无条件的,他要求君王要“任法去私”,一切以法律来权衡,也就是说法的权威高于君主,君主要受到法的限制。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商鞅并没有在实际中制定任何一条法律来限制君权,但其实他已经意识到了君主独掌专权的弊端,并告诫统治者不能因其私欲随意左右法律的实施,这在当时那个君主集权思想泛滥的时期是极具进步意义的。
法治成于战国晚期的韩非。韩非基于对商鞅法治思想的批判、申不害术治思想的补充以及对慎到势治思想的改造,在“以法为本”的指导下,提出了一套“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其目的是为君主集权统治提供理论依据,从而强化王权,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地位。首先法势相结合的观点,这里的法指的即是治理国家所要遵循的法律和条例,势即为君主的权威。他认为“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处势则乱”,简而言之就是法永远都不能高于权威。因为是君主的权威确保了法律制度的贯彻和实行,因此,君主第一性,法律第二性,法律依附于君主的权威,而君主可以不受法律的限制,法律只是用来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而已。其次,关于法与术相结合的观点。韩非所说的术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君主选拔考核臣子的手段;二是君主运用权术驾驭臣子的方法。可见,法术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君臣的关系上。由于臣子与君主一样,手上都掌握一定的权力,那么在主张性恶论的韩非看来,一旦臣子有了二心,君主的地位就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因此,君主不可将太多的权力下放给自己的臣子,过于信任他们的结果可能会造成阴谋夺权的后果,“爱臣之亲,必危其身;大臣太贵,必易其主”(《韩非子·爱臣》)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君主只有疏远宠臣,才能防止重臣夺权。法术之关键在于权衡。最后,关于势术相结合的观点,其实已经通过法与势,法与术的结合而结合起来了,在这就不详细论述了。韩非的“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极大地促进了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形成和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儒家和法家的治国理念虽然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观点。但是,经过深入研究后,我们不难发现,古代这些学者并没有把法治和德治两种思想当成治国思想的两个对立面,相反,在他们的理念中,德治和法治总是缠绕在一起出现的,其实质都是“人治”,区别仅在于谁是主,谁是次而已。
三、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的思想始于西周统治者的“明德慎罚”的主张。可以说,荀子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虽说荀子与孔子、孟子同属儒家学派,但他的主张和观点有其独特性。他提出“人性之恶,其善者伪也”的性恶论,认为不论是君子还是小人生来性恶,之所以会有君子和小人之分,主要在于后天环境的培养和人自身的努力,因此为了抑制人天然追求利益的本性,荀子非常看重“礼的作用”,希望在礼的作用下能够让人弃恶从善。这时,人与礼就产生了矛盾,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必须有一种强制的手段来保证礼的实行,由此礼法并举的思想应运而生,为封建正统治国思想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其后秦朝的暴政使得其制定的严刑峻法都已无法遏制社会的动荡不安,秦朝就在这激烈的阶级矛盾和此起彼伏的农民起义中土崩瓦解。西汉王朝由此建立,汉高祖刘邦为了不重蹈秦王朝的覆辙,不断地探索和总结秦朝灭亡的原因,发现急政暴虐是其症结所在。于是,为了防止历史重演,汉代统治者采纳了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采取了“与民休息”的政策,希望以儒家的德治思想将社会秩序再次稳定下来。从周王朝的“德治”思想到秦朝的“法治”思想再到汉初又再次回归的“德治”思想,显示了在历朝历代的治国思想中,德治与法治一直呈现着此消彼长的态势,而此次的回归在经历了法治的洗礼后,预示着“德主刑辅”的思想观念将正式登上封建社会的历史舞台,并占据重要的地位。
在汉初统治者“轻徭薄赋、约法省禁”的政策引导下,农业、商业、手工业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使得西汉成为继秦朝后第二个实现大一统的封建王朝。为了巩固这个新兴建立起来的王朝,迎合汉武帝的集权统治,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学说应运而生。在治国方法上,他吸收了阴阳、五行学说,主张“阳为主,阴为辅”,在这里,阳即为“德”,阴即为“刑”,“德主刑辅”的思想由此产生。他认为君王要想长治久安,就必须“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要先对百姓进行教化,因为一味地强调法治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在教化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再辅之以刑罚。如果一开始就对百姓实行过重的刑罚,其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刑罚只是用来惩罚那些不接受道德教化或针对那些经过教化后依然我行我素的犯罪分子,他认为“教才是政之本也”。由此可以看出,董仲舒一方面,继承了儒家传统的政治主张,另一方面,在德治的基础上了融入了法家的治国理念,将荀子“礼法并举”的思想发扬光大,使之深入化、具体化。“德主刑辅”思想的诞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治国思想的确立。
中国传统治国思想伴随着时代的变迁,被思想家不断地完善,在经过了儒家德治思想的洗礼,法家法治思想的尝试,最终形成了德治与法治合二为一的德主刑辅的观点,这一步一步的转变向我们展示出了一条清晰的中国传统治国思想发展的脉络。这些思想的转变充分地展现了当时时代背景下人们要求进步的强烈愿望,但由于所处的历史时期和社会条件,使他们的思想或多或少都带着阶级偏见和时代局限,无法摆脱小农经济和专制思想的束缚,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是不可能在中国传统社会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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