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环境法治路径

2015-04-08 05:19张钰羚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4级法学博士
世界环境 2015年5期
关键词:环境法区域性环境保护

■文/张钰羚 北京大学法学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4级法学博士

浅谈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环境法治路径

A brief analysis of environmental path of rule of law in the strategy of "One Belt and One Road"

■文/张钰羚 北京大学法学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4级法学博士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于2013年9月和10月提出了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简称“一带一路”战略。

“一带一路”作为区域合作的新模式,不会打破现有区域制度安排,而是以战略协调、政策沟通为主的高度灵活、富有弹性的方式,依靠区域主体自身的文明特点、发展特征、资源与制度禀赋的优势来形成发展的合力,实践“合作导向的一体化”。

建设“一带一路”需要各方的资源和条件配合,而在国际贸易与投资往来的过程中,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如何在保证经济贸易发展的同时,加强环境保护、保障生态安全,是沿线国家面临的至关重要的任务。而法律制度的建设是实现上述任务的基础。因此,我国可采取以下法治路径。

坚持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风险预防、共同但有区别、可持续发展以及国际合作。

风险预防是为避免环境遭受污染出现严重后果,防患于未然;共同但有区别是从公平的理念出发,使国家承担的义务与所造成的损害以及实际承受能力成正比;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我国的基本发展战略,包含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以及环境与发展一体化四个核心要素;国际合作主要强调的是环境出现紧急情况时要给予国际上以通知并可请求援助。

我国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经济贸易的过程中,始终坚持这些原则,有利于各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做到保护环境和生态安全。

遵守环境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我国在实行“一带一路”战略中要坚持我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规定的各项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转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模式,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沿线各国应坚持“环境准入”制度,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环境质量相关标准,切忌盲目降低准入门槛,坚持从源头上防止污染。

通过对环境法各项基本制度的遵守与坚持,促进我国环境质量的优化,在引进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带动沿线国家环境保护与生态保障的实现。

签订区域性环境协定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也应签订有关环境保护的区域性协定、宣言等行为规范,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有序的生态环境合作制度。

具体方式既可以采取在签订的区域性投资/贸易协定中对环境保护作出专门规定,也可以采取签订专项区域性环境协议、宣言的方式。

签订区域性环境协定、宣言之后,本着“条约必须遵守”的精神,我国和沿线国家均应遵守签订的有关环境合作的行为规范。

我国作为实行“一带一路”战略的主要大国,应积极主动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在生态环境合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猜你喜欢
环境法区域性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中水污染治理措施探讨
环境负外部性的环境法新解析
环境法伦理基础的审视与抉择
环境法总论课程中自主评价与互动教学模式的应用
基于环境保护的城市污水处理
引发四川盆地区域性暴雨的高原MCS 特征分析
正确认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透析新闻采访的独特视角与写作中的区域性特点
国内外环境保护的经验、做法以及给我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