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探讨

2015-04-07 18:19曾统全
四川水力发电 2015年5期
关键词:规费税金单价

曾统全, 鲁 进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成都 610072)

对执行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探讨

曾统全, 鲁 进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成都 610072)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着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行为、统一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是招投标造价文件编制和合同执行的依据,关系到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对保证建设单位的合理投资和施工企业的合理收入尤为重要。阐述了对13版规范的认识、理解与执行中存在的某些困惑,并就这些困惑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解决办法,供商榷。

13版规范;综合单价;工程量;探讨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与国际接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工程项目控制价、报价或工程成本已势在必行,对于在国际上通行已有上百年历史、规章完备、体系成熟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我国于2003年和2008年推出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简称:03版规范)和GB50500-2008(简称:08版规范),针对03版规范和08版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013年又新推出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简称:13版规范)。针对13版规范执行两年多时间,笔者有以下个人认识和思考,供大家探讨。

1 已有规范具有的特点与不足

03版规范:体现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侧重清单计价与技术要求的一致性,提出了企业自主定价,建立起了由市场形成价格的体制,但其未涉及政府监管机制,未能充分反映我国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

08版规范:充分总结了03版规范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并针对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03版规范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其正文部分的特点有以下几点:①内容更加全面,涵盖了从招投标开始到竣工结算的全过程,增加了条文说明,使工程施工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②体现了工程造价计价各阶段的要求,使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形成了有机的整体。③充分考虑了中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规范了招投标行为,实现了风险共担。④充分注意到工程建设计价的特点,其条文规定更具操作性。从工程造价计价的实际出发,增加和修订了相关的具体操作条款并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使" 08规范”更贴近实际计价需要。

13版规范:规范中政府的监管机制得以体现,工程量清单增加了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共五个内容的强制性条文,加大了强制条款的作用范围;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共性予以规范,对施工阶段不同环节的特点作出了专门性规定,并使共性和个性有机结合,从而按照施工程序承前启后,脉络贯通,形成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是一本融合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于一体的规范。

2 关于综合单价,是否与建设部107号文相悖

依据原建设部令第107号文中对综合单价的定义,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为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这与国际上通用的综合单价定义是一致的(即通常所说的全费用单价)。而13版规范延续了03版和08版综合单价的定义,即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但不包括规费、税金。为此,笔者认为:13版规范的综合单价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

在实际操作中,不包含税金和规费的综合单价不能让人一目了然,易产生一些歧义,单项工程结算不能直接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既使是从事造价专业的工作人员,若不是从事工民建造价专业的,往往也需耗费较长时间才能读懂和明白大量的表格以及表格间的数据关系。

笔者认为:如果试行全费用单价,其既能同国际接轨,又能节省大量表格、能够明确项目费用,便于工程结算。如果担心不把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规定为不可竞争性费用,招标人可能会转嫁风险,甚至以牺牲施工人员利益进行低价竞争,从而造成行业难以监管,这显然有失偏颇。因为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单价中若不额外列出税费,就可以不征税费;若担心如果不作规定,建设单位的强势会让施工单位给出较多优惠,甚至包括规费、税金部分,施工单位为了中标、为了企业利益而作文章、钻空子,采用不平衡低报价。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虽然政府单独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但并未实质性解决建设工程低报价问题,其原因在于不可竞争费用不能从根本上保证承发包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工程报价的实质是承发包人其建筑行为是以货币形式来表现的,关键在于规范承发包人的建筑行为,在于立法,而不在于强调对某几项费用的报价形式进行规定。既使为了能保证规费和税金的正常运转,也可明文规定必须按实缴纳,或将所有政策性收费测算一个费率,且将该费率与税金同样计算,如此实施,所有单价即为全费用单价。

3 提高竣工结算地位是否有违清单计价原则

合同的形成是经过要约、承诺的方式达成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要约承诺式”的商业交易行为。若将竣工结算提高到很高的位置,若竣工结算可以严重超越中标价,其是否与招投标法规定的“不得实质性改变中标结果”条文有违仍需探讨;工程竣工结算的格式、方式可以由行业协会以规程的形式发布,相关部门可以对竣工结算的过程、程序制订进行应有的监督。竣工结算是当事双方的合同行为,合同结算方式、合同结算方法千变万化,对此,笔者认为:不宜对竣工结算做过多的定义与规定,从而忽视建筑业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事实,项目的招标、投标、实施、竣工结算等都是一种市场行为,因而不宜对市场行为做过多的约束。

4 关于13版计价规范中的新增内容

03版规范主要侧重工程量清单计价内容和对应技术标准要求,旨在规范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是一本纯粹的工程量计量计价规范。

08版计价规范为克服03版规范的不足,全面规范了工程量清单的计价行为,涵盖了从招标、投标、实施直至竣工结算的项目工程全过程的工程项目计量计价与管理。在03版规范的基础上增加了招投标操作、索赔与签证流程、结算等内容。

13版规范延续了08版规范的思路,以国标规范形式强制规定了“招标行为、投标行为、合同行为、结算行为”。笔者认为:就这些规范的行为而言,都不属于“工程计量计价规则”范畴的工作,国家对招投标行为已有相关的法规(招投标法、合同法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合同文件》中亦有明确的索赔、签证和工程结算条款。现在,新版《标准合同文件》已经推行,若其合同条款与13版规范有冲突、有矛盾时难以把控和执行,且工程施工还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这些问题交织在一起,在具体执行中可能会出现尺度不一致的情况,易引起争议与纠纷。

同时,13版规范涉及了较多其他文件中已涉及的内容,以及许多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对本应是双方约定的合同行为而作了过多的说明且又没有规定的很清晰,可能会引起更多文件间的冲突,使双方合同执行者更加难以把握,当发生冲突和纠纷时,需耗费较长时间甄别文件的有效性、文件的效力以及文件的优先顺序。

5 结语

总体而言,目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仍未完全进入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仍发挥着指导作用,牵引着市场经济运行,因此,投标人就应遵循既定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

笔者认为: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原则可回归到“统一量,竞争费”的思路上,即对计价行为进行规范,恢复清单计价为技术规范,对当事双方在经济领域内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进行约束和规范并严格执行。

TV22;TV51

B

1001-2184(2015)05-0073-02

曾统全(1967-),男,四川蓬溪人,高级工程师,一级建造师,学士,从事水电工程建设技术与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李燕辉)

2015-04-18

鲁 进(1968-),男,四川成都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从事工程造价及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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