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印发《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建 [2015]50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 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的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