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与慈善伦理的契合:现代慈善文化的价值取向

2015-04-04 03:20姚俭建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法治思维价值取向

法治思维与慈善伦理的契合:现代慈善文化的价值取向

姚俭建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上海 200237)

摘要:现代慈善文化的价值建构具有内在逻辑。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慈善伦理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市场心理错位与慈善制度的扭曲、法治社会的缺位与法治思维的淡化以及传统伦理因素的制约与慈善伦理现代性的缺失,是当前慈善活动异化的文化认识论根源。法治思维与慈善伦理的契合将是当代慈善文化价值取向重构的基本选择。

关键词:法治思维;慈善伦理;慈善文化;价值取向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4-11-28

作者简介:姚俭建(1958-),男,上海人,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教授、博士。

在当代中国,伴随着慈善功能的不断拓展,慈善与市场、慈善与商业、慈善与文化等方面的互动越来越频繁,由此不仅带来了慈善模式的颠覆性变革和慈善活动秩序的重构,也由于伦理价值与现实的冲突而容易造成慈善文化价值取向上的困惑以及慈善行为的失范。如何培育和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慈善文化及其价值取向,是慈善文化建设的一个时代性课题。本文从法治思维与慈善伦理契合的视角作一探讨。

一、现代慈善文化价值建构的内在逻辑

作为一种人类生存样式,慈善文化是一个人与人交互作用的、具有内在结构的动态符号系统。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内在结构与外部环境、特定人群活动的契合。慈善与社会环境、文化的互动是催生慈善文化的基本条件。从文化的广义上探讨,慈善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从慈善的形成过程来看,慈善本身即是人性发展与人类文化的产物;从慈善的构成要素来看,慈善是一个包括载体、规范和观念等要素的文化系统;从慈善的社会特性来看,慈善又符合文化学的理论规范,具有历史性、民族性、群体性等文化的一般特征。在文化的狭义上,慈善文化包括涉及慈善活动的价值取向、评判标准、思维方式等。

慈善的历史与现实的展开,除了现存的经济土壤和社会环境之外,同样可以在慈善文化中找到其演进的依据。从慈善与文化的互动角度分析,慈善活动的民族性、历史连续性与不同民族、不同历史阶段的人性发展、文化传统的穿透力密不可分。正因为如此,当我们在面对或评价当代中国慈善的时候,不仅需要立足于中华民族慈善文化的传统源流,更要考察现存的慈善文化及其价值取向。而这一切的前提就是培育和建设中国特色的现代慈善文化。

慈善文化能否成为社会慈善活动的引导者和规范者,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仰赖于与外部社会环境的互动程度;二是基于慈善文化内在结构的适应性。在当代,慈善文化要发挥正能量,离不开与时俱进的价值取向。需要指出的是,慈善文化价值取向的提升,不仅基于目前慈善文化发展的现状,同样也是根据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处于转型的宏观背景。这里所说的社会转型,既体现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也体现为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这种社会转型,不论其时间长度如何衡量,除了有形的经济与生活方式外,总是包含着从旧的、传统的价值观中脱颖而出,进而创造并被社会所接受的新的价值观。这种新的价值取向必然包含着与时代演进相适应的世界和本土的新元素。与此相适应,中国特色现代慈善文化的价值取向也有一个扬弃传统和吸纳现代性的建构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慈善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种种尴尬和挑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传统意义上属于道德范畴的慈善行为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运行。而这一切都与慈善文化内在结构中的传统性与现代性缺乏契合有着密切关系。应该看到,中国特色的现代慈善文化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可能超越历史和传统。同样,在与世界文化相互适应、相互交融的过程中,如何对待现代性,是中国特色现代慈善文化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课题。历史地看,现代性始于17世纪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经过漫长的发展和完善,至今已成为在世界范围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行为制度和模式。向现代性迈进就不得不意味着和过去告别,为了追求现代生活,人们不得不离开或放弃原有的熟悉的生活方式。在这种预设条件下,现代性和传统性似乎成为了一种对立的概念。其实,现代性是对传统性的一种扬弃。因为,历史是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动态统一。从这个意义上审视,现代性同样包含着积极和消极的双重特性。当然,在现实中,包含法治在内的富有积极特性的现代性元素占据主导地位,并对包括慈善在内的整个社会发展起着正向的社会效应。因此,建构中国特色的现代慈善文化及其价值取向必定是建立在对传统伦理规范与现代慈善观念的梳理、甄别和创造性整合的基础之上。这是现代慈善文化价值建构的内在逻辑。

在有关现代慈善文化价值建构的探讨中,伦理学界较多地关注慈善伦理的价值评判,自觉或不自觉地忽视伦理规范之外慈善的现代性因素。例如,一些研究者即使提到法治规范对慈善的保障功能,也是基于慈善事业是道德事业这样一个前提。这种把慈善纳入纯粹伦理范畴,忽视法治规范在现代慈善文化价值建构中的重要作用,不仅有违现代慈善文化价值建构的内在逻辑,也背离现代社会中伦理道德与法治规范内在一致性的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慈善活动对宪法和法律的信守彰显着道德意义,任何慈善行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刚性的法律实现机制与柔性的道德实现机制是规范并保障慈善活动有序运行的两大支柱。因此,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慈善文化及其价值取向,离不开法治思维与慈善伦理的契合。本文的立论和创新之处盖源于此。

二、“陌生人社会”与传统慈善伦理价值取向的困境

慈善的价值取向、活动模式与所处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从人际模式的角度划分,社会通常分为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以及处于转型阶段的半熟人半陌生人社会三种形态。在不同社会背景下,慈善活动也总是体现出不同的伦理价值取向和文化特征。

传统的社会是一种“熟人社会”,社会结构基于亲缘、同乡等熟人关系。与此相适应,传统的慈善也更多是熟人之间的相互扶持。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认为,中国人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就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的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所波及的就发生关系,中国人对待自己亲疏远近不同的人的态度也完全不一样,种种关系就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地推出去,越推越远,也越推越薄,在圈子所及范围内是自己人,圈子以外则是外人。*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27页。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因此,维持这一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是道德,是基于熟人与熟人之间的人际信任。在“熟人社会”中,由于人们彼此熟悉,相互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相互交换的不是“利益”而是“人情”,制度上的透明度很低,这就极大地制约了作为现代化社会动力的商业、贸易、契约、法律等行为的发生。正如费孝通所指出的:“‘我们大家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多说么?’‘这不是见外了么?’——这类的话已经成了我们现代社会的阻碍。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细,所以得讲个明白;还要怕口说无凭,画个押,签个字。这样才发生法律。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9页。从观念学上分析,这种人情冷暖的“差序格局”观念是市民培育公共慈善观念的最大障碍。普通中国人往往乐意帮助亲戚或熟人,这就缩小了慈善对象的范围,妨碍了公众对慈善事业的普遍参与。与熟人社会的传统慈善活动相适应,传统慈善伦理往往强调熟人之间的人际信任,而忽视基于规则理性的社会信任。自古以来我国“差序格局”的人际关系以及所具有慈善的传统,是难以导致公共慈善观念在公众中的发育。中国传统慈善救助是一种出现并主要存在于传统农业社会、与小农经济相适应的慈善模式。*李迎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选择》,《科学社会主义》,2004年第4期。它以血缘、地缘关系为基础,以家庭自助和家族互助为重点,辅之以邻里互助与亲友相济,呈现出由近及远、由亲到疏的差序慈善格局,不仅向受助者提供一定的物质支持,还起着精神慰藉、情感疏导的功能。

与熟人社会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陌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这一概念由美国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首次提出。他在《选择的共和国》一书中对陌生人社会的“陌生性”作了如下刻画:“我们打开包装和罐子吃下陌生人在遥远的地方制造和加工的食品,我们不知道这些加工者的名字或者他们的任何情况。我们搬进陌生人——我们希望是精巧地——建造的房子。我们生活中的很多时间是被‘锁’在危险的、飞快运转的机器里面,如小汽车、公交车、火车、电梯、飞机…… 因此我们的生活也掌握在那些制造和运转机器的陌生人手中。”*[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6页。对于西方现代社会而言,如何处理与把握和那些素不相识但却利害攸关的“陌生人”的关系,建立一种“陌生人伦理”和游戏规则,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今天,中国社会同样面临这样的挑战。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的转型、社会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升、科技的发达使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感降低,生活节奏的加快更迫使人们放弃交流的时间和渴望。当代中国社会正向一种“陌生人社会”演进。

现实地看,在转型阶段的半熟人半陌生人的社会,占有一定比例的慈善活动仍带有熟人社会的特征。一些基金会和慈善人士往往撇开专业的公益组织,直接拿着现金放到受助人手上,对他们来说,这就是他们最直接的爱心表达。最为典型的是广东、江浙一带的中小企业主,他们的慈善动因与中国的慈善文化传统紧密相连,即通过“积德行善来求得生意或者生活上的福报”。因此,在财富积累之后,他们通常要对自己的家族、朋友,社区里的乡亲、邻居和宗教庙宇等捐款资助,以求福报;同时对社区里的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活动,也常常出手支持,希望以此获得熟人社会的支持。这种基于熟人关系的乡土慈善传统相当普遍,甚至可以说是中国富人慈善最经常的方式。*宋健刚:《慈善不应被资本逻辑左右》,http://www/21bcr.com/a/shiye/wenhua pinglun/2010/1208/2025.html。问题在于,这种慈善义举的局限性十分明显,它有违现代慈善的理念,无形中抑制了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在物质和精神层面的不平等。

需要指出的是,从过去的“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无疑是一种进步。这意味着经济规模扩大、人员流动性增强、公共服务的社会化程度提高。在这样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熟人关系”正在日趋淡化,即使如《孟子·滕文公(上)》所津津乐道的“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也因防盗门和猫眼阻断了咫尺之间的问候,邻居成为“熟悉的陌生人”。 从“熟人社会”步入“匿名社会”、“陌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那种淳朴的信任正在逐渐消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的社会心态蓝皮书《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2-2013)》研究显示,目前,中国社会的总体信任度进一步下降,已经跌破60分的信任底线。人际不信任进一步扩大,只有不到一半的调查者认为社会上大多数人可信,只有两到三成信任陌生人。*王俊秀、杨宜音:《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2-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不可否认的是,人们之间互相失信使慈善活动陷入了困境,更让慈善的主体、客体的情绪变得负面。一方面对陌生人处处提防,另一方面抱怨“人性冷漠”;一方面指责他人“麻木不仁”,另一方面又提醒亲人朋友少做善事。在当代中国,随着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演进,道德与权威呈现碎片化趋势,伴随着利益纷争的显性化,道德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明显减弱。慈善活动越来越难以规避许多不确定风险,慈善公信力屡遇质疑和挑战的事件也不断出现,这一切不仅折射出慈善伦理观念滞后的问题,同时也反映出慈善立法滞后、慈善专业化机构培育不完善的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慈善所处的陌生人社会对现代法治理念以及法治慈善的需求也就成为一种“时代的召唤”。 可见,重构基于社会信任和法治的现代慈善伦理已成为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中必须面对的时代课题。

三、慈善活动异化的文化认识论根源

在当代中国,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 慈善事业发挥着政府、市场所难以起到的作用,它已不局限于一种个人对个人的善举,而是一种有组织的民间群众性互助活动,其触角可以也能够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在当今慈善活动中,文化心理及其价值取向不仅制约着慈善捐赠主体的行善,也波及慈善受助客体的行为和生活,更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慈善环境和慈善功能的发挥。

令人担忧的是,慈善活动中的种种异化现象弱化了慈善的社会功能:一是慈善捐赠主体的“伪慈善”,如“作秀”式表演爱心,把慈善事业当作一种寻租空间,“赖捐”、“诈捐”、“诺而不捐”、“捐赠款物有瑕疵”等现象屡见不鲜。二是慈善受助客体滥用陌生人信任出现的失信行为,如骗捐、受捐病人隐瞒受捐实际需求、受助者用善款挪作他用等。三是慈善监管者缺位、越权,导致慈善活动常处于无序状态。当前我国慈善活动出现的种种异化现象,从文化认识论根源上分析,其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这主要表现在:

(一)市场心理错位与慈善制度的扭曲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一个再生机制,其中也离不开按照市场逻辑来运作。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慈善心理倾向是多维的。在整个慈善活动中,通常存在三种类型的心理倾向:“资本的逻辑”下的慈善“投资”倾向、“需求的逻辑”下的慈善“消费”倾向*王霞:《慈善立法的行为心理基点》,《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3期。以及“资本+需求的逻辑”下的“投资—消费”倾向。与此相对应的慈善活动模式生成了“市场模式”、“伦理模式”和“市场—伦理模式”三种行为及其规制模式。在规范意义上分析,无论是基于“资本的逻辑”下的慈善“投资”倾向及其“市场模式”、基于“需求的逻辑”下的慈善“消费”倾向及其“伦理模式”,还是基于“资本+需求的逻辑”下的“投资—消费”倾向及其“市场—伦理模式”,都需要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慈善理念以及规则的激励和约束。

目前的问题在于,不仅整个社会的市场大环境是不健全的,而且慈善的小环境中,对于慈善领域的资本、投资、需求和消费也缺乏正确的认知。因此,现代慈善文化价值取向的重构,除了适应陌生人社会和市场经济这个大背景之外,还需要在制度层面调适和引导市场社会和慈善心理。这里的制度包含两个层面:一层是慈善事业展开的法律、政策框架,另一层是从事慈善活动的组织。这两者紧密关联。有利于慈善事业发育和发展的制度框架,必然有利于人们组建慈善机构。一种制度框架降低成本的主要方式,就是便利于人们组建和运作慈善组织。慈善组织的基本功能就是降低人们从事慈善活动的成本,并产生合作剩余。除了个人行善以外,专业的慈善组织可以解决个体的成本障碍问题,从而大大降低普通人从事慈善事业的成本。包括制度、专业化、组织化、成本等在内的公共慈善观念只有在市民、社区以及各种组织中得到最大程度的普及,社会才会真正破除费孝通所谓的人际关系的“圈子理论”。

(二)法治社会的缺位与法治观念的淡化

目前慈善领域出现的一些乱象,与法治缺位密切相关。例如,社会对慈善受助透明与监督存在担忧和焦虑,实际就涉及谁来监督、依据何种法规来监督和促进善款透明这样一个关键问题。慈善作为一种道德上的善举,它必须有相应的实现机制加以保障。作为一种社会精神的自律,道德固然对慈善行为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但道德实现机制的柔性特点决定其难以确保慈善行为依循正确的路径。令人遗憾的是,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专门用于鼓励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综合性、专门化、体系化的慈善法律制度;在慈善活动中,无论是慈善的主体、客体,还是监管者,法律意识相对比较淡薄。

在规范意义上,在一个高度法治化的社会,法律制度总是凭借其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承载着社会成员最普遍的信任。彼此陌生的人交往时,尽管其可能并不清楚对方的状况,但会相信一旦出现欺诈失信行为,可以通过正当的方式“讨到说法”,也相信能得到公正的裁决。慈善活动也不例外,捐赠、受助、监管的过程同样需要借助于法律的力量来维系公平和健康有序。法律实现机制的刚性特点能有效地将慈善行为纳入正确的轨道。法律是慈善事业的“保护神”。如果说在“熟人社会”,日常生活更多地可以通过道德来实现自律和他律,那么在陌生人社会中,彼此不熟悉、人员流动性强等因素会削弱道德的他律作用。这时就需要建立起法制的权威以规范慈善捐赠主体、受助者以及监管者的行为。

(三)传统伦理因素的制约与慈善伦理现代性的缺失

慈善既具有关怀伦理的意蕴,又具有正义伦理的意蕴。从慈善伦理之历史发展来看,慈善伦理之重心由关怀伦理向正义伦理转型,代表着慈善事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换;从慈善伦理之现代重构来看,应以正义伦理为核心和基石,实现正义伦理与关怀伦理的有机统一。*沈晓阳:《关怀与正义:慈善伦理意蕴的现代重构》,《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年第1期。现代慈善正是“陌生人的伦理”,是中国文化中“五伦”以外的第六伦。*卢汉龙:《基金会管理与“第三分配”》,《检察风云》,2005年第9期。捐献者与受助者分离是现代慈善的一个重要特征,这种分离的意义不仅在于社会分工的进化和慈善专业效率的提升,更在于使捐献者和受助者在心理、人格方面不平等的定势得到控制。*郑功成:《现代慈善事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学海》,2005年第6期。

长期以来,一方面,慈善领域内的传统伦理力量占据上风,但其正向激励功能弱化,约束取向迷失,直接后果就是我国慈善公益领域难以建立融自律、互律与他律于一体的社会激励—约束机制。*姚俭建:《慈善伦理现代性的构建与路径选择——兼析中国红十字会的系列困境》,《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另一方面,慈善伦理现代性几乎处于缺位的状态,现代慈善伦理的引导与规范作用相当微弱。慈善伦理现代性,就是体现为与现代慈善活动相适应的价值取向,包括人道、财富、产权、公益、责任、公正、透明、制度、法制等元素。*姚俭建:《慈善伦理现代性的构建与路径选择——兼析中国红十字会的系列困境》,《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例如,现代理性财富观,即富者“仁”的价值取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获取财富,以利己、利人、造福社会的方式使用财富,激励人们把用自己创造的财富造福人类看作最高的价值追求。这种财富观揭示了财富的真正品格,拥有更多的财富,同时也应担当更大的社会责任。这种财富观与现代慈善理念相契合。又如,职业化和专业化的观念。社会公众对所有的慈善从业者都以“志愿者”的标准进行要求,“无爱心,不慈善”,“无实力,不慈善”似乎已成共识。但这种“共识”,只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初级慈善认知,是一种初级阶段慈善水平的认知。要在现代慈善事业中实现慈善的高效率运作,缺少职业化队伍和专业化运作是难以做到的。中国民间慈善活动浓厚的乡里情结和亲族情结,导致了慈善事业的圈子性、封闭性和内敛性,与现代慈善事业的开放性、普适性、包容性等基本特征不相契合。普通中国人往往乐意帮助亲戚或熟人,这就缩小了慈善对象的范围,妨碍了公众对慈善事业的普遍参与。因此,我们需要在中国传统互助文化与现代公民慈善精神的碰撞、对话和交融中,通过慈善组织民间化、慈善运作制度化、慈善保障法律化的制度建设,实现慈善伦理普适化、慈善理念志愿化、慈善参与公民化的现代转型。传统慈善向现代慈善的转型过程,就是从个人慈善到组织公益慈善,从富人慈善到全民公益慈善,进而从一种特定的事件、活动变成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最终结果就是形成一种公民有序参与的全民公益慈善状态。公民通过慈善和公益的渠道主动、自觉、自主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从而达成与他人、与社会的内在一体化。

四、法治思维与慈善伦理的契合

法治化和现代性伦理将成为支撑当代慈善活动的重要文化资源,并对未来慈善活动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因此,在观念形态上,法治思维与慈善伦理的契合,对于重构中国慈善文化价值观,培育现代慈善理念,推进基于法治思维基础上的整个慈善文化建设,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种新的观念思维,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有学者把法治思维概括为规则至上思维、权利本位思维、权力控制思维、程序优先思维和技术理性思维。*孙笑侠:《学会以法治思维执政和行政》,《解放日报》,2014-11-15(7)。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法治思维与慈善伦理的契合,需要营造法治与德治有机统一的社会环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7页。在具有悠久德治传统的国度,我国所进行的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创新,无疑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它不仅赋予慈善这一古老的道德善举以新的特点,同时也为慈善伦理观念的更新提供了方向标。一切有利于法治建设的行为都属于道德之应然,社会生活中对法律的信守都具有道德的意义,也是道德的内在要求。这就自然地要求属于道德范畴的慈善行为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这种慈善行为主、客体的对等或平等意蕴,决定了双方的伦理关系不应是施舍者和被施舍者的关系。这是对传统社会慈善活动中主、客体关系的一种具有根本意味的“颠覆”, 也是法治社会的特点在慈善活动中的鲜明表征 。*刘云林:《法治背景下慈善行为之应然》,《齐鲁学刊》,2013年第1期。

法治思维与慈善伦理的契合涉及慈善观念群的更新。这不仅需要对我国传统慈善伦理观念作一系统梳理,而且需要吸纳和借鉴国外慈善理念。中西方慈善文化无论在思想渊源上还是制度实践上都有很大的区别。西方慈善文化的思想渊源主要来自于基督教的“博爱”价值观。“博爱”价值观建立在普遍的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基础上,超越了人类与生俱来的同情心和血缘亲情等自然情感,超越了民族、肤色、阶层、性别、文化和国家等界限的带有浓厚的普世主义色彩的爱。西方文化把行善动力归于上帝的启示,是一种他律诉求,强化了慈善的责任和义务。*黄家瑶:《中西方慈善文化的渊源比较及启示》,《学术界》,2008年第4期。在西方慈善理念中,个人之所以行善,是个人承担对他人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不是份外的德行,而是现代公民在公共生活中主体地位的体现。西方慈善事业中的救助是通过各类基金会或慈善组织间接地到达他人手上,接受帮助则是现代社会中困难群体“应得”的基本权利。这种以慈善组织为中介的现代公益慈善文化,使捐赠与受赠分离的慈善捐赠,超越了施舍与恩赐的狭隘思想,凸显了人本价值观和权利观。中西慈善理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都是慈善事业发展的精神支撑力。因此,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要继续传承我国慈善文化传统中的优良因素,有选择地吸纳西方慈善理念的元素,逐步形成古今贯通、中西汇聚、博爱宽厚的新慈善价值观。

在理论观念层面,法治思维与慈善伦理的契合体现在对公平正义前提下权利与义务、公共意识及社会责任意识观念的强化。公平正义在慈善活动中也应当具有相应的表征,这就是慈善行为的主、客体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对等,具体表现为双方在地位、人格和责任方面的平等。法的权利指向对于我们关注当下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价值。这就是,在慈善行为中,必须体现出对慈善行为主、客体权利的应有尊重。如果说慈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慈善主体应努力实现自身动机的升华等,主要是对慈善行为中个体的要求的话,那么,对慈善行为主客体权利的尊重则主要是对社会的要求。前者属于慈善行为主体的个体道德,后者则属于社会道德。*刘云林:《法治背景下慈善行为之应然》,《齐鲁学刊》,2013年第1期,第69-72页。

在现实的慈善活动中,既要尊重慈善行为中捐赠人的权利,更要尊重慈善行为中受捐赠人的权利。同时,现代公民的公益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是公民从事慈善活动的内在驱动力,慈善捐款的法律、条例及相关的税收减免则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保障。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晰组织方、参与方和监管方的权力与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推进“熟人慈善”向“制度慈善”、“政府慈善”向“公民慈善”、“富人慈善”向“全民慈善”的转变。

在实践操作层面,法治思维与慈善伦理的契合主要体现在观念的外在化。具体来说,就是具有道德合理性的善法及其有效实施。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明确给出了法治必须满足的两个要件:一是全体公民守法,二是全体公民所遵守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1页。现代法治理论也认为,法治应该是良法之治。这就相应地要求,就价值论意义而言,为慈善活动所立之法还必须是具有道德合理性的善法,或者说为慈善行为所创制的法律必须体现道德的善。从总体上来说,为慈善行为所创制的法律还应该能够促进慈善双方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应该能够推动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应该能够对营造良好的道德风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长远来看,我国的慈善事业终究需要全面步入法治化的轨道,按照社会分工的规律,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厘清各方权利与义务,用最优的配置架设更高效的运行通道。按照法治思维与慈善伦理契合的价值取向,我国打造法治慈善的实践才刚刚起步,还有许多空白点,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调整公益事业的法律,还缺少一套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独特制度,等等。这一切都需要通过法治建设加以突破。借鉴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慈善法律体制,建构和完善我国慈善立法,重塑慈善募捐的组织主体、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规范慈善捐助的监督机制、慈善活动的运作程序,解决慈善组织在注册、监管、税收优待等方面的法制缺陷,使法制建设跟上慈善事业发展的步伐,从而更进一步保障和促进我国现代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建立中国特色的慈善救助发展模式,构建现代慈善主体与运行模式。例如企业公民,作为弥合社会“差序格局”的重要力量,是发展中国慈善事业的新生力量。目前我国很多企业还缺少“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占有一定比例的企业家在慈善事业中缺位,也让现代慈善观念基本上还处在一个观念的阶段上。建立中国特色的慈善救助发展模式,必须将激活关系本位的“差序慈善”的传统性与创新权利本位的“制度慈善”的现代性相结合,从而为开创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道路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主要

[1][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M].高鸿钧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2]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黄家瑶.中西方慈善文化的渊源比较及启示[J].学术界,2008,(4).

[4]李迎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选择[J].科学社会主义,2004,(4).

[5]刘云林.法治背景下慈善行为之应然[J].齐鲁学刊,2013,(1).

[6]卢汉龙.基金会管理与“第三分配”[J].检察风云,2005,(9).

[7]沈晓阳.关怀与正义:慈善伦理意蕴的现代重构[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

[8]孙笑侠.学会以法治思维执政和行政[N].解放日报,2014-11-15(7).

[9]王俊秀,杨宜音.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2-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10]王霞.慈善立法的行为心理基点[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3).

[1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12]姚俭建.慈善伦理现代性的构建与路径选择——兼析中国红十字会的系列困境[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3,(4).

[13]郑功成.现代慈善事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J].学海,2005,(6).

[1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The Correspondence between the Rule of Law Thinking

and Charity Ethics:Value Orientation of Modern Charity Culture

Yao Jianjian

(ShanghaiAcademyofSocialism,Shanghai200237,China)

Abstract:The valu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charitable culture has the intrinsic logic. In the process of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acquaintances’ society to strangers’ society, unprecedented challenges face traditional charity ethics. The culture ideology roots of contemporary charitable activity alienation lie in the dislocation of market psychology & the distortion of charity system, the absence of the rule-of-law society and the desalin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hinking, and the restriction of traditional ethical factors & a lack of modernity of charity ethics. The correspondence between the rule of law thinking and charity ethics is the basic choice of rebuilding value orientation of contemporary charity culture.

Key words:the rule of law thinking; charity ethics; charity culture; value orientation

(责任编辑: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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