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物保护法制化的发端——论清末《保存古迹推广办法》及其历史作用

2015-04-03 09:25李建
关键词:文物保护法古迹文物保护

法律作为一种制度,是社会观念发展的结果。在我国历史上,文物观念曾几经变迁,文物法规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近代之前,文物多被赋予不同程度的政治意义,文物观念落后、缺乏文物保护意识,加之文物保护法规几近空白,导致鸦片战争以来我国文物遭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和流失。与此同时,在西方近代文明的影响下,人们对文物价值逐渐有了正确认识,意识到保护文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借鉴文物保护国际公约和他国文物保护法规的基础上,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文物保护法规——《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由此诞生,开启了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制化历程。

《保存古迹推广办法》;文物保护;法制化;发端

一、近代之前国人的文物观及法规对文物保护的不利影响

先秦时期,虽然我们今天所称之的“文物”观念尚未出现,但前朝遗留下来的青铜器,成为三代王朝着意追求的对象。在“国之大事,在祀与戎”①洪亮吉:《春秋左传诂》(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467页。的时期,祭祀所用的礼器和战争所用的兵器,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显示政权合法性的神圣之物。诸子著述所描述的各方诸侯对九鼎的争夺,实质上就是对权力及政权合法性的宣示。因此,这一时期以钟鼎为代表的古物被赋予了较多的政治意义。同时,由于青铜资源的稀缺和冶炼技术掌握在统治者手中,青铜器等古物的经济价值也受到重视。这一时期,虽未出现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规定,但在早期著作中却有所体现,如《孔子家语·刑政》曰:“硅璋璧琮不鬻于市,宗庙之器不鬻于市”②孔子:《孔子家语》,广益书局,1937年,第112页。,这些象征权力且有着极高经济价值的文物是禁止买卖的,其目的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权威和利益。

汉至隋唐时期,“谶纬”迷信盛行,古物或被视为“祥瑞”以显示其统治的合法性,或被称作“妖变”而“悉命毁之”③魏征:《隋书一》,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25页。。无论是“祥瑞”还是“妖变”,其实质都是文物被赋予了政治意义,是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秩序制造的舆论。文物本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物质见证,然而其学术价值却被长期忽视,直到宋代金石学的出现才开始受到较多学者的关注。但文物的学术价值始终未引起统治阶级的重视。中国古代这种不正确的文物观,使得各时期缺乏以保护文物为目的的律令。虽然曾有律令对新发现文物的所有权进行规定,如《唐律》最早规定,地中若得“古器形制异者,悉送官酬直”④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915页。,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坐赃论减三等⑤钱大群、艾永明:《唐代行政法律研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52页。。《大明律》、《大清律》皆规定,在地中获得的埋藏物为“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限三十日内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⑥引自范忠信、陈景良:《中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34页。。但这些规定只是因为此类文物曾为前朝统治者所专有,被赋予了不同程度的政治意义。统治者将其收为官有并非出于保护目的,若不然也不会屡屡发生将青铜器毁铸成钱的事件。如南宋高宗“出御府铜器千五百送铸钱司”①梁太济、包伟民:《宋史食货志补正》,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549页。,明崇祯皇帝“将内库历朝诸铜器尽发宝源局铸钱”②文秉:《烈皇小识》卷六,上海:神州国光社,1951年,第170页。。统治阶级若对文物价值有正确认识,绝不会令这些稀世珍宝毁于熔炉。

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一切法律、规章皆以维护皇权至尊的社会秩序为目的,对文物的规定也不例外。统治者关注的文物除了曾被赋予特定政治意义的前朝青铜器外,还包括祖先坟墓、皇家陵园、宗庙以及皇帝御用之物等。汉《九章律》中已有“盗园陵物”的专门条款;盗窃宗庙服御物者,要受到“弃市”③班固:《汉书》,长沙:岳麓书社,1993年,第1015页。的惩罚。自隋唐始,更是将毁坏皇室宗庙、山陵宫阙定为“十恶”中的“谋大逆”(违者斩首),并一直延续到清末。虽然宋代金石学出现后,文物被赋予了一定的学术价值,并使文物范围由以钟鼎等青铜器为代表的文物逐渐扩大到碑版造像、砖瓦封印、竹简等,但这些有着较高学术价值的诸多文物并未得到律令的保护。

落后的文物观念导致文物保护法规缺失,虽然古代律令中的文物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文物的保护,但其初衷并非以保护文物为目的。无论是新发现的青铜器等文物上交官府,还是对陵园、宗庙、皇室御用之物的严格“保护”,都是为了维护皇帝的权威和社会统治秩序。而且,长期以来文物一直为统治阶级或精英阶层所专有,普通民众对其知之甚少,更缺乏保护意识。虽然金石学的出现使学者开始注意对文物的搜集,但仅限于有款识或文字的金石诸物,其范围十分有限,这就使得数量极为庞大的文物一直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国人文物观念落后,缺乏文物保护意识、加之文物保护法规几近空白,在这种背景下,当有着近代考古学知识的西方列强强行闯入时,他们如同进入无人之境,将分布在广大国土上的珍贵文物顺利盗运出境。

二、近代国人文物观念的转变及对制定《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的影响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也是社会观念发展的结果。鸦片战争后,国内的文物观念发生了急剧变化,一方面是国内文物大量流失引起国人对文物价值的重新认识,另一方面则是西方近代文明的传入,使国人的文物观念逐渐发展,其文物保护意识也随之兴起。

1.文物大量流失引起国人反思

鸦片战争以来,我国文物遭受到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破坏和流失。一方面是列强通过战争尤其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和庚子之乱,对皇家文物进行了大肆掠夺和破坏。另一方面,有着近代考古学知识的西方学者在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庇护下,以游历、探险、传教为名取得护照,深入中国内地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据不完全统计,自1870年至1910年四十年间,外国学者仅在西北地区就进行了一百多次探险及考古活动④黄翔瑜:《古物保存法的制定及实施困境(1930 1949)》,《国史馆馆刊》(台湾地区)第三十二期。,造成中国文物的大量外流。另外,西方人士对中国文物的购求使得文物价格不断上涨,而普通民众缺乏对文物价值的认识,在利益的驱使下大肆盗掘和贩卖,对文物造成极大破坏和流失。

近代文物的大量流失引起有识之士的深刻反思,他们不明白海外洋商为何不惜巨资,赴我国内地购买那些被国人“视同瓦砾”的文物,并千里迢迢将其运至本国庋藏。但随着近代西方文明的传入以及有识之士走出国门对西方社会的了解,国人对文物价值逐渐有了正确认识,其文物观念也不断发展。

2.文物观念的发展

清朝末年是国人文物观念发生根本性转变的重要时期。随着近代学科和西方文物保护思想的传入,国人对文物价值的认识逐渐摆脱了政治范畴,越加关注其所具有的学术价值和教育意义。而且,文物范围较之前也有了极大扩展。

首先,近代考古学和地质学的发展使文物的学术价值凸显,促进了国人文物观念的发展。地质学是中国近代最早得到较快发展的自然学科,1881年出版的《地学指略》详细介绍了地层分期,讲述了不同时期古物在地层中的堆积情况及演变规律①白撞雨:《翕居读书录2》,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9年,第594页。。1891年《格致汇编》刊出的《地学稽古论》一文,称“欲考稽地球古事,莫如考究地学”②傅兰雅:《地学稽古论》,《格致汇编》第4卷,上海:上海格致书室,1891年,第22 34页。。西方地质学著作在中国的翻译和传播,使知识分子对地层累积知识有了初步了解。人们认识到利用地质学对地下埋藏物进行研究,可获知早于文字记录的人类社会发展状况,这些原本被忽视的地下文物成为重要的学术材料,并开始得到学者们的重视。

20世纪初,考古学理论在我国逐渐传播。章太炎东渡日本(1899年)时接触到近代考古学,他在1900年所著的《中国通史略例》中讲到“今日治史,不专赖域中典籍,凡皇古异闻,种界实迹,见于洪积石层,足以补旧史所不逮者”③章太炎:《章太炎全集》第3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31页。。他认识到历史研究已不仅仅要依靠“域中典籍”,若要“补旧史所不逮”,必须借助“洪积石层”中的“实迹”。这一论述,使学者认识到远古时代考古资料对历史研究的意义。近代地质学、考古学在我国的传播和发展,使得文物的证史、补史等学术价值日渐突显,受到学者们的重视。而且,许多曾一度被忽视的古生物化石、石器、陶器等自然和历史文物,都成为重要的学术材料,文物范围有所扩大。

另外,西方文物保护思想逐渐传入我国,使有识之士认识到保护文物的重要性。博物馆作为保护文物的重要形式和机构,最初被国人视作西方特有之物介绍到国内,外出考察大臣及学者在其日记中多有描述。1868年,王韬对博物馆的功能有了较为深入的认识,他认为西方博物馆“非徒令人炫奇好异,悦目怡情”,而是因为“凡人限于方域,阻于时代,足迹不能遍历五洲,见闻不能追及千古,虽读书知有是物,究未得一睹形象,故有遇之于目而仍不知为何名者。今博采旁搜,综括万汇,悉备一庐……纵令士庶往观,所以佐读书之不逮而广其识也”④王韬:《漫游随录》,长沙:岳麓书社,1985年,第103页。。既然如此,中国亦应成立一博物馆,以发挥其“佐读书之不逮”的教育功能。于是,康有为在《大同书》中,将博物馆作为大同世界的组成部分。梁启超在《论学会》(1896年)一文中提到“欲振兴中国,在广人才;欲广人才,在兴学会”⑤梁启超:《梁启超文集》,北京:线装书局,2009年,第17页。。而设立学会要做的十六件大事就包括开设博物院。可见,康、梁二人均认为博物院是一个文明国家的必备机构,是振兴国家、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康、梁二人作为清末改革的主要人物,他们关于创办博物馆的倡导影响广泛。

随着国人对文物价值的正确认识,文物保护意识逐渐萌芽。对于文物保护不再限于理论介绍和传播,而是努力将其付诸实践。1905年,张謇分别上书清政府学部和张之洞,即《上学部请设博览馆议》和《上南皮相国请京师建设帝国博览馆议》,在陈述设立博物馆的重要性后,主张先在京师设立帝室博览馆,并以此为模范推广至各行省⑥李明勋、尤世玮:《张謇全集·公文》,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第114 118页。。该提议并未得到清政府的采纳,张謇即回家乡自行创办了我国第一所近代博物馆——南通博物苑,并对外开放,使普通民众有机会接触到文物,对文物价值开始有所认识。南通博物苑的成立是西方博物馆理念在中国的实践,是国人文物保护意识兴起的体现。

3.近代国家观念催生文物主权意识

近代意义上的国家观念在中国出现较晚。梁漱溟曾说“中国人传统观念中极度缺乏国家观念,而总爱说‘天下’。更见出其缺乏国际对抗性,见出其完全不像国家”⑦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年,第165页。。即使到了清朝,在统治者眼里也认为其疆域“已无边之可言”⑧《清朝通典》卷九七,《边防一》,北京: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2729页。。在这种观念下,国家主权、文物主权根本无从谈起。因此,当西方列强将大批珍宝偷运出境时,没有遭到时人的反对,因为他们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而且,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专制社会里,天下只是统治者的天下,文物只属于统治阶级,与普通百姓似乎没有太多关系。

西学传入后,有识之士对世界、国家逐渐有了认识。魏源的《海国图志》、徐继畲的《瀛环志略》等著作对世界主要国家的情况进行大体介绍,使国人认识到地球上存在着很多国家。随着近代国家观念的传入和对文物价值的认识,国人文物主权意识逐渐萌芽。当他们目睹我国文物流落他国时,惋惜之情油然而生。1904年,康有为在游览德国博物院时,看到其间“中国珍异物尤多,而内府玉器之精美尤为难得见者。……皆庚子之祸移来者也。伤心故国精华耗矣,哀哉”①康有为:《康有为遗稿·列国游记》,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6页。,康有为将文物视为国家精华,他不再用“天下”的观念来看待西方各国。目睹祖国文物流落他国,这种真正的“失去”,使他深感痛惜。

任何法律和制度的变迁都是源于思想观念的发展。正是近代科学在国内的发展、西方文物保护思想的传播,使文物逐渐褪掉了原有的政治意义,其学术价值日渐为学者所认识和重视。而近代国家观念的形成,不仅使国人萌生了文物主权意识,而且不再将文物视为统治阶级的专有物,并将其与国家文明相联系。“古物存,可令国增文明;古物存,可知民敬贤英;古物存,能令民心感兴”②康有为:《欧洲十一国游记二种》,长沙:岳麓书社,1985年,第155页。,反映了国人对文物价值的正确认识。然而,面对文物大量流失,政府却无相关法规加以制止。制订新法令是清末新政的重要内容,文物观念的发展也使清廷意识到“今昔情势不同”,已有的法规难以满足当前的统治需要,要求“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以制订“中西通行”③《清德宗实录》卷四九五,台北:华文书局,1986年。的新法规。在国际文物保护法规的影响下,清政府最终以近代法规的形式对文物进行保护。

三、《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的制定及对当时文物的保护

由于文物观念落后,中国古代从未制订过以保护文物为目的的专门规章。面对列强肆无忌惮的掠夺和民众在利益驱使下的盗掘、贩卖,政府官员无章可循,文物流失难以制止。然而,随着统治阶层文物观念的转变,文物保护法规也会发生相应的变迁。而国际文物保护公约及他国文物保护法规的发展,为清末《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的制订提供了借鉴。

1.《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的制订

瑞士国际法学家瓦特尔在其著作《万国法》中指出:“一个国家无论因为何种原因被毁灭,其能给人类带来荣耀的且并不能增强敌军军事实力的建筑物如寺庙、陵寝及所有精美非凡的建筑物,都应该被保留下来”④Emerich de Vettel,The Law of Nations or the Principles of Natural Law,applied to the Conduct and to the Affairs Nationas and of Sovereigns,Vol.3,Chapter p.293,Washington,D.C,Carnegie Institute of Washington,1916(reproduction of the 1758 edition)。引自彭蕾:《文物返还法制考——从中国百年文物流失谈起》,北京:译林出版社,2012年,第58页。,呼吁各国在交战时对他国文物加以珍护。十九世纪中叶以来,西方考古学的发展加快了文物保护国际公约的发展。1863年的《利伯守则》和1874年俄、德、美等十五国签订的《布鲁塞尔宣言》,均规定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等用途的财产在战时不能被没收,应受到保护⑤《利伯守则》第34条,《布鲁塞尔宣言》第8条、第38条。。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签订的《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规定“宗教、慈善和教育、艺术和科学机构的财产,即使是国家所有,也应作为私有财产对待”,而“私有财产不得没收”⑥世界知识出版社:《国际条约集(1872 1916)》,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年,第187 199页。,禁止对其进行毁灭及有意损害。这两次会议清政府均派代表出席。另外,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也相继制订了一系列文物保护法规,如法国的《历史性建筑法案》(1840年)、《纪念物保护法》(1887年)、《历史文物建筑及具有艺术价值的自然景区保护法》(1906年),日本的《古社寺保存法》(1897年)等,都为我国文物保护法规的制订提供了借鉴。

清政府决定以法规形式对文物实施强制性保护,另一个推动因素则是敦煌文书的流失。1900年,敦煌藏经洞发现后,地方官未采取妥善保护措施,致使大批文书被西方学者偷运出境。当北京学术界得知敦煌藏经的消息时,“精华已去”①陈寅恪:《陈寅恪先生全集》,台北:里仁书局,1979年,第1379页。。在罗振玉等人的极力倡导下,政府才将剩余残卷运回北京。敦煌文书的流失引起国人的深刻反思,恽毓鼎认为敦煌文书之所以落入外人之手,是由于藏经洞发现后,“地方官吏绅衿,曾无一人过问……安西牧俗吏不足责,身为学使之陈苏生,所司何事,岂不一闻问耶?可耻甚矣”②恽毓鼎:《恽毓鼎澄斋日记》第2册(1909年8月21日),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454页。。恽毓鼎将敦煌文书的流失归因于地方学使,认为他们未尽保护之责,其实当时清朝律令对文物保护并没有明确规定,地方官也无章可循。罗振玉在给汪康年的信中,则称“前车已失,后来不知戒,此可悲也”③上海图书馆编:《汪康年师友书札》(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3169 3170页。,这不仅指敦煌文书流失一事,也是对当时整个社会文物大量流失而国人不知保护情形的真实描述。

清政府的民政部也意识到我国历来缺乏对文物的保护,致使“数千年之遗迹,反不如泰西之多”。近代文物更是大量外流,长此以往,将“不惟于古代之精神不能浃洽,而于国体之观瞻,实多违碍”④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大清新法令(1901 1911)》,上海: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86页。。民政部认为造成这种局面是“调查不勤,保存不力之故”⑤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大清新法令(1901 1911)》,第186页。。针对我国文物现状,民政部于1909年奏请清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文物保护专章——《保存古迹推广办法》。

2.《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的内容

《保护古迹推广办法》分为调查和保护两部分,并根据文物种类的特点制订相应措施。调查是保护的前提,在调查事项中,该规章将文物分为六大类,并根据各类文物特点确定调查内容:如碑碣、石幢、石磬、造像及石刻、古画、摩崖字迹之类,要求查明其现存地点、数量、以及某物字迹现存若干,有无断折残缺情形;古庙名人画壁或雕刻塑像,要求查明年代;古代帝王陵寝、先贤祠墓,确查审定其真伪;名人祠庙或非祠庙而为古迹者以及金石诸物,均要求各督抚访查详确⑥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大清新法令(1901 1911)》,第187页。。

《保护古迹推广办法》的另一重要内容是文物保护,根据文物种类分为五项内容,并规定了各类文物的保护办法:(1)碑碣、石幢、造像类,暴露在外者,要求各督抚“或移置廊庑,或由本地筹款建造碑楼栅栏之属”,对于上面的字迹,由官府根据石质的情形,决定是否允许书肆贾贩印拓,违者从严惩罚。(2)古人金石书画、陶瓷,以及宋元精印书籍石拓碑版等类,“拟由督抚在省城创设博物馆,随时搜集,分类储藏”。(3)古代帝王陵寝、先贤祠墓,则由督抚“建设标志,俾垂永久,其著名祠庙之完固者,则设法保护,其倾圮者,由地方择要修葺”。(4)古庙名人画壁并雕刻塑像精巧之件,不得任其毁坏,亦不得因形迹模糊重行涂饰,致失本来面目。(5)非陵寝祠墓而为故迹者,“或种树株,或立碑记,务使遗迹有所稽考,不致渐泯”⑦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大清新法令(1901 1911)》,第187 188页。。

从《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的内容看,其所体现的文物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与之前的文物规定相比有许多进步之处:首先,文物脱离了政治的范畴,更多地将其与学术相联系。受到保护的不再限于皇室宗庙、陵寝以及钟鼎等,凡是“美术所关”的名人画壁、雕刻塑像,或能使人“生历史之感情”的名人祠庙及其它故迹,以及金石书画陶瓷、宋元精版书籍等都被视为文物而加以保护,文物保护范围较之前有了明显扩大。

其次,近代之前,文物毁坏和流通主要限于国内,因此,律令中未曾有过涉外规定。而近代以来,文物流失严重,故《保存古迹推广办法》明确规定“盗卖碑版于外人者,科以重罚,并予州县官以失察之罪”。首次明确了盗卖文物于外人的不合法性,这是我国文物主权意识兴起的体现。

再次,《保存古迹推广办法》还体现出文物公有的观念。在此之前,文物多为统治阶级及社会精英所专有,这不利于文物的保护和其价值的发挥。因此,清政府民政部建议各督抚在省城创设博物馆,并鼓励个人将其所藏捐入博物馆陈列,但并不强制归公,而是承认文物私有,“永远存置,抑或暂时存置,皆听其便”,这样“既免于幽闭之害,兼得保存之益”。

最后,《保存古迹推广办法》针对各类文物特点规定了其调查内容和保护措施,有利于指导地方官员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另外,规章中不少保护措施及保护理念延续至今,如对古代帝王陵寝、先贤祠墓,要求建设标志,以便长久保存;对著名祠庙、古庙、名人画壁并雕刻塑像精巧之件,“不得因形迹模糊重行涂饰,致失本来面目,于古人美术反无所窥寻”,这正是当前所强调的文物保护的原真性原则。

《保存古迹推广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文物保护专章,比此前以维护封建权威为目的的律令有着实质性的进步,但同时也应看到其存在的缺陷,如规章未对“古迹”也就是我们现在称之的“文物”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只是用条目的方式进行大致分类,虽然其范围较之前有所扩大,但仍未摆脱传统的束缚。除此之外,与1897年日本颁布的《古社寺保存法》相比较,它还有以下不足:首先,在文物保护机构的设置上,日本《古社寺保存法》中除了明确规定由内务大臣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外,还成立了一个专业咨询机构——古社寺保存会。而《保存古迹推广办法》只是规定文物调查和保护由各省督抚执行,如此笼统的规定不利于文物保护工作的落实。其次,日本《古社寺保存法》规定每年由国库定额支出保管文物的保存金,并对保存金的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而清末的《保存古迹推广办法》规定由地方筹措,这对于经济困难地区较难执行,甘肃地方政府就是由于财政紧缺而未将敦煌文书运至兰州保护,从而导致其流失。另外,日本的《古社寺保存法》对破坏文物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民事和刑事惩罚,或罚款,或禁锢,规定较为详细;而《保存古迹推广办法》对于处罚则极为笼统,除了涉及追究州县官失察之罪外,只称“从严惩罚”但未详细规定,这不便于执行且缺少威慑力。同时也应该看到,日本自1872年《关于保存古器旧物的布告》公布以来,已有20多年的文物法规发展史。而清末《保存古迹推广办法》作为我国文物保护法制化的发端,必然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20年后(1930年)的《古物保存法》则有了极大发展。

3.《保存古迹推广办法》对当时文物的保护作用

《保存古迹推广办法》颁布后,咨行各省将军、督抚,查照办理。虽然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但民国初年,在新的文物保护法规出台前(1916年之前),该法规仍作为政府处理文物事件的依据。根据《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的相关规定,各省采取相应的文物保护措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外国人对我国文物的肆意掠夺,对当时文物起到了保护作用,而且奠定了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基础。

首先,根据《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的要求,清政府地方各省及有关各部对我国文物古迹进行首次调查。他们将文物信息一一登记,并汇编成册,成为极为重要的文物档案资料。如山东省成立了从事文物调查的专门机构——古迹调查局,根据《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的要求对山东境内的重要文物古迹进行考查、登记,并于1910年出版了《山东省古迹调查表》。调查范围包括济南府、东昌府、泰安府、武定府、兖州、沂州府等直属的各州县,其中调查文物种类包括历代陵寝祠墓(1420处)、名人遗迹(870处)、金石美术(2496处)及其他古城邑、器物①徐苏斌:《近代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史纲(1906 1936年)》,《中国紫禁城学会论文集》(第七辑 ),第424页。等。虽然文物保护主要由清政府民政部负责,但学部作为文化、教育部门,也按照规章要求,积极进行文物调查工作。1910年,清政府学部听闻库伦有唐开元御制故阙特勤之古碑一座,当即派员携带纸墨,前往拓印。通过对碑文的考证,认为此碑“不独史事之可征,抑亦讹文之可较”②袁咏秋、曾季光:《中国历代国家藏书机构及名家藏读叙传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86页。。文物保护法规促使清政府部门采取相应的文物保护措施,而在此过程中对文物的研究成果又证明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反过来进一步加强了保护工作的开展。

通过调查,将文物的年代、数量、位置、状况一一进行登记,不仅有利于掌握全国文物的分布及保存状况,为开展进一步的保护工作奠定基础,而且也成为追究地方官保护不利、失察之责的依据。同时,该规章还促使文物保护专门机构的成立(如山东古迹调查局),使文物保护逐渐呈现出专门化趋势,有利于文物保护法规及相关工作的推行。

其次,《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的实施使很多文物得以保护。从保护范围来看,该规章所指称的文物并不限帝王陵寝、钟鼎等器物,而是将很多曾被人忽视且有着美术、历史价值的文物古迹纳入保护范围,如山东省的调查内容涉及名人遗迹、金石美术品以及古城邑等。此外,该规章中的保护措施有利于文物的长久保存,如暴露在外的石质类文物,要求将其“或移置廊庑,或由本地筹款建造碑楼栅栏之属”,石质上的刻字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印拓;对于帝王陵寝、先贤祠墓等,不仅要防止其损毁,还要“择要修葺”等。这些措施的执行对当时文物起到了极大的保护作用。

另外,《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的颁布为保护文物提供了指导和法律依据。在此之前,国人文物观念落后,又缺乏关于文物保护的规定。因此,在面对文物流失时,地方官员不知所措,这也是导致敦煌文书等文物大量外流的原因。而《保存古迹推广办法》明确了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和职责,为地方官提供了指导。也正因此,民国初年彰德县地方官员才能对法国人傅康培在河南非法收购文物的事件进行积极调查,并依据“前清奏定部章(即《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石质古物如有盗贩于外人者,科以重罚”①参见我国台湾地区“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郑州地方官拒绝法人购买古玩请查明示知由》,馆藏号:03-18-047-01-003。的条款,于1913年成功扣留了其所交易的文物,并逮捕了中国古董商。《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仅加强了地方官员保护当地文物的力度,而且为他们保护文物提供了法律依据。

《保存古迹推广办法》无论是对文物进行调查,还是据此对文物事件的处理,都对当时文物起到了极大的保护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清末民初,政局动荡,财政匮乏,在这种情况下,《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的各项规定难以切实执行。因此,在该规章颁布后,文物流失仍在发生。如1910年,日本的大谷光瑞开始了他的第三次新疆探险,剥取了大片米兰遗址壁画,并从王道士处获得敦煌文书六百份精品②王兰平、奉继华:《探险与盗宝 丝绸之路上的外国探险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年,第247页。。

四、《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的意义及对我国文物保护立法的启示

《保存古迹推广办法》是在西方近代文明的影响下,国人文物观念逐渐发展、文物保护意识萌生、面对国内文物大量外流的历史背景而颁布的。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保护文物为目的的法律专章,虽然其内容不够完备,加之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也难以切实落实,使得该规章的文物保护作用受到了一定限制,但《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的颁布仍有着重要意义。首先,《保存古迹推广办法》开启了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制化历程。该法规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保护文物为目的、而非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为出发点的法规,并且为今后的文物保护法规建设奠定了基础。1916年民国政府颁布的《保存古物暂行办法》,在内容和形式上对《保存古迹推广办法》都多有借鉴。随后又相继出台了《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1928年)、《古物保存法》及其《实施细则》(1930年)等,逐渐实现了文物保护的法制化。其次,该规章的颁布也是我国文物保护事业正式开启的标志。一方面,以法律形式对文物实施保护,表明保护文物成为国家行政的重要内容,结束了文物无人看管的状态。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文物进行调查,这些资料成为重要的文物档案,为今后的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最后,《保存古迹推广办法》对后来的文物保护方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如文物调查成为各时期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保存古迹推广办法》作为我国文物保护法制化的发端,它的颁布不仅对当时文物起到了保护作用、为民国文物保护法规的制定奠定基础,对当前的文物保护立法也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首先,从《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的出台可以看出,文物观念的发展程度决定着文物保护法规的制订。近代之前,我国历朝未曾制定过以保护文物为目的的规章,其原因在于国人对文物价值的不正确认识,缺乏文物保护意识。鸦片战争后,在西方文明的影响下,国人的文物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文物保护意识逐渐兴起,最终导致清末《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的颁布。当前,我国虽然有着较为完备的文物保护法规,但在时代快速发展的大潮中,文物往往成为地方经济的牺牲品。追其缘由就在于人们对文物仍缺乏正确认识,使得文物保护让位于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提高执政者及广大民众的文物观念,另一方面则要加快文物保护法制建设。

其次,从《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的实施可以看出有法可依对保护文物的重要性。在该法规出台以前,外国人随意将我国文物携带出境,即便我国学者认识到敦煌藏经的重要价值,当法国人伯希和在六国饭店展示他的“战利品”时,未遭到国人的指责,也没有因为其行为的不合法性而要求将偷运的敦煌文书返还,因为当时根本不存在“法”,只能眼睁睁看着珍宝流出国门。当前,我国文物仍遭受着不同程度的毁坏,其原因之一就是法律的不健全,如我国文物工作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但对“合理利用”缺乏详细规定,这往往导致文物古迹因利用不当而遭致破坏。因此,国家应该针对当前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健全法律法规,以便做到有法可依。

再次,近代之前,我国未有过文物保护专章。而在20世纪初,文物保护国际公约逐渐发展,英、法、意等西方国家也有了较为完备的文物保护法规。《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的制订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际文物保护法规的影响。可见,制订和完善文物保护法规,不仅要针对本国存在的文物保护问题,更要加强国际交流和学习。因此,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规要在国际公约的指导下,借鉴和学习他国文物保护法规,以使我国文物在妥善保护的前提下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我国文物保护法制化的发端
——论清末《保存古迹推广办法》及其历史作用

李 建

The Origin of the Legalization of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in China——“Measures to Promote the Preservation of Monuments”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its Historical Role

LI Jian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250100,P.R.China)

Law,as a kind of institution,is the result of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concept.In China’s history,the concept of cultural relics has changed several times;accordingly,the heritage legislation has also undergone corresponding changes.Before modern times,the cultural relics were given different degrees of political significance.The undeveloped concept of cultural relics,the lack of awareness of cultural relics conservation,and fewer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regulations caused that the cultural relics were suffered an unprecedented destruction and loss after the Opium War.At the same time,under the influence of modern Western civilization,people gradually recognized the value of cultural relics and realized the necessity and importance of protecting cultural relics.Drawing o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d other country’s regulations on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the first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regulation in China--“Measures to promote the preservation of monuments”--was born,which was the origin of legal system of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in China’s history.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preservation of monuments;cultural relic protection;legalization;origin

[责任编辑:李春明]

2015- 06- 13

李建,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济南2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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