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 平
(上海政法学院 刑事司法系,上海 201701)
犯罪防控战略与策略之辨明
——论犯罪空间防控的兴起及发展
岳 平
(上海政法学院 刑事司法系,上海 201701)
随着当前犯罪防控重心向空间防控的转向,犯罪空间防控理论和策略成为犯罪治理的热门话题,尤其是结合了地理信息系统的GIS、CPTED、SCP等技术与理论逐渐受到追捧。然而,该类理论是战略理论还是策略理论,在方法上是策略还是战略,是工具主义、技术派的前行还是回归,两者的关系决定着犯罪防控的科学性前行方向。复兴的古典犯罪学派所提供的理论支持强调了犯罪预防的工具主义功能,这一功能迎合了现代化发展中的科学主义至上的时代观念,一切皆可被可量化的“有效性”实证主义检验。但是,对于犯罪学领域而言,科学主义手段和实证功能并不能取代犯罪学对整体犯罪预防战略目标的建构。如何避免犯罪预防战略目标的碎片化,犯罪预防战略与策略之目标的辨明就被赋予了双重意义。
犯罪学;犯罪空间;犯罪防控;犯罪空间防控
或许是对传统犯罪预防应用性的失望,以及对仅以司法反应为唯一犯罪治理手段遏制犯罪不足的反思,面对传统的以犯罪人动机为预防目标但效果不佳的现实,自20世纪70年代始,无论是犯罪学界还是犯罪治理实务部门都开展了对犯罪防控策略和手段的新探索,犯罪空间防控理论和方法成为研究和实践热点。尤其当前,在犯罪地理学和犯罪环境学发展的推动下,运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对以犯罪空间建构具体犯罪热点模型等实证方法展开的犯罪空间防控有助于遏制犯罪行为的研究得到多方肯定。与此同时,作为承担社会治安主要任务的警方也对此高度关注并加以践行。例如,街面监控视频的广泛运用,使警方的社会治安防控效果明显,继而使得街面犯罪的防控措施针对性加强,促进了警方社会治安手段的科学进程,同时也为犯罪侦破提供了新的手段。而犯罪学界也似乎在此找到了犯罪预防的新视野,为有效进行犯罪预防应用性研究打开了实践通道。因此,当前犯罪空间防控研究已成广泛关注的研究热点。犯罪预防的目标呈现出从对犯罪人动机形成过程向犯罪人行为发生过程的转向。在理论方面,受情境预防理论在实践中的巨大影响,犯罪空间防控的理论性得到了强化,呈现出犯罪空间防控左右犯罪预防的发展趋势。但是,犯罪空间防控理论和策略就是当代的犯罪预防吗?从传统的犯罪预防目标转向犯罪区域热点目标能否成为犯罪预防理论与策略的前行方向?是蜂拥追逐还是合理定位?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犯罪空间防控地位和作用之策略与战略之辨加以检视和思考。
犯罪学在数百年的犯罪防控历史中,主要关注的是对犯罪人的预防。无论是19世纪的犯罪实证学理论,还是20世纪的犯罪社会学理论,无一不是围绕着潜在犯罪人如何生成展开研究。从天生犯罪人到对犯罪人的分类和社会原因,以及对个体犯罪动机的犯因性作用及促进功能等研究,产生了丰富的犯罪原因理论,成就了犯罪学原因论的理论学科属性,并奠定了其在学科核心范畴中的地位。依托原因理论,犯罪预防亦步亦趋地与原因论作着忠诚的对接。*这一对接最为显著的标志是在各大院校出版的《犯罪学》教材中,犯罪预防部分的内容基本是该教材中各种犯罪原因的对策,即教材中每个原因都可以在后面的预防内容中找到答案。应该说,在长达二百多年的研究中,犯罪预防从未走出犯罪原因论这一理论学科属性划定的边界,它一直依附在犯罪原因的核心范畴中而鲜有作为。所以,犯罪预防从来都是“富有争议的犯罪预防问题”。[1]19确实,人类治理犯罪的实践证明,对潜在犯罪人的防控无论在效果上还是模式上,都是“效果不佳”的。学界有观点认为,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一是以人为主的防控模式在客观上难以有效辨识出潜在的犯罪高危群体,尤其是流动人口的管理模式已经落后;二是在技术上难以管控潜在犯罪高危群体;三是以人为主的防控模式对组织化调控的官方防控力量过于依赖。[2]对此,笔者认为,在当今高频率流动人口的社会结构模式中,从农村和偏远落后区域流入到城市中进行犯罪的群体,受制于犯罪手段和技能等原因,在犯罪中多选择传统的犯罪类型实施犯罪。这也说明为什么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传统类型的街头犯罪仍然是高发犯罪,*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统计,我国刑事案件在进入21世纪后仍在攀升,其中,盗窃等传统犯罪占比高达70%左右。即使是有着多重因素而实施的有组织犯罪、个体性报复社会的独狼式暴恐犯罪等犯罪类型,所选择的仍是多为街头和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的犯罪。这些犯罪是现代社会所面临的重大社会安全危机之一,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等秩序会造成直接的破坏和恶劣影响。同时,街头犯罪也直接引发了对警务治理导向的严峻挑战。寻找迅速、有效的犯罪治理手段和方法,成为犯罪治理迫切的现实需要。犯罪空间防控被现实推到了前沿。
对犯罪空间防控的关注得益于20世纪70年代犯罪地理学和犯罪环境学的兴起。这一分支学派最早来自于英美等国的建筑学家和城市规划专家。他们在建筑设计理念中引入了犯罪空间防控的要素,随后得到犯罪学家们的积极回应。兴起的原因还关乎在长达数百年的犯罪学研究中,传统的犯罪原因研究关注犯罪人格及犯罪品质的生成,但从另一角度来看,它似乎证明了改变犯罪人的本性是一项不确定且代价高昂的事业,而犯罪则是人类社会面临的现实挑战。因而与改变犯罪人性相比较,以控制犯罪的物理环境为着力点的努力可能效率要高得多。[1]27有鉴于此,犯罪空间防控的理论和方法开始受到关注。
犯罪空间防控主要针对城市化背景下对街面犯罪的空间热点及犯罪聚集地进行研究和布控,着眼点在城市的公共安全。在犯罪空间防控的要素上,犯罪学多将其分解为对道路、目标、自然监视、正式监视四个方面及破窗效应等进行研究和分析。近年来,随着犯罪地理学和犯罪环境学对地理信息系统(简称GIS技术)的运用,在对城市特定空间街面犯罪环境进行大数据采集后建立犯罪热点和防控聚集模型并追求对城市街面犯罪的治理成为一种策略。该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提高遏制和及时性防控效果起到了不断推进的作用。正是由于GIS技术的介入,犯罪空间防控这一技术性的研究方法开始受到重视和运用,其中,犯罪制图又成为犯罪空间防控的技术基础。
犯罪制图技术的兴起与当今犯罪现实有着密切关系。尤其在我国,虽然新型的智力型犯罪层出不穷,但传统的盗窃、抢劫及暴力性财产犯罪仍然是我国高发犯罪类型。*《中国法律年鉴》对2000年至2010年的统计数据表明,这些传统的街头犯罪仍然占每年案发数量的70%左右。这些传统街头犯罪的高发与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日益突出的流动人口犯罪群体及其犯罪选择有着密切的关系。街头犯罪防控已成为我国社会安全治理的重要任务,也是制度性犯罪防范的重点目标。街头犯罪的有效防控对警力的配置和效率也形成了巨大挑战。犯罪制图结合了地理学、计算机科学、工学、理学及犯罪学等学科知识形成的防控技术,使犯罪治理的参与性和与政府合作的可行性大为增加。无论从社会治理的功利性还是犯罪防控的效率性考量,都大大鼓舞了包括犯罪学领域的学者和其他相关领域的技术派研究者*当前,在我国犯罪学界,正在逐渐形成犯罪地理学导向的犯罪空间防控的学者群。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浙江工业大学的单勇,其“基于犯罪热点制图的城市防卫空间研究”等研究成果在学界产生了较大影响,并获得了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资助;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的柳林教授所主办的“犯罪地理国际研讨会”也连续召开了两届,并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地理技术学派;天津工业大学的阎耀军教授与司法实践部门合作研发的“犯罪预测时空定位信息管理系统”已在申请专利。的热情,并成为当前犯罪防控领域研究的热点。这一研究方法的应用,也使犯罪学的综合性学科性质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扩大。而空间防控的模式对潜在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的阻吓效应和社会治理中的“地点导向警务”合理化和科学配置有着明显的效果。该方法能够帮助警方以犯罪发生地为基础,归纳出各种街面犯罪时空分布规律,并针对犯罪高发区和高发时段,调整警务巡逻路线和频率,提前或及时对犯罪和潜在罪犯进行防控。并且,随着犯罪空间防控技术派的兴起,利用犯罪制图建构出犯罪空间特征,尤其是结合了发端于芝加哥学派的犯罪生态学理论要素,犯罪空间防控的技术和方法,在现代社会高发的街头犯罪问题的治理上似乎找到了一条技术上的治理之道。
从对传统犯罪原因发生过程的预防转向对犯罪人行为发生过程的预防,意味着犯罪原因的个体性因素在新的历史时期重新得到审视和关注。这一转向,与古典犯罪学理论的兴起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该理论学派也成为犯罪空间防控的理论支撑。
(一) 批判与反思:古典犯罪学理论的兴起
发端于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理论流派最早也是从批判司法制度开始。与当代对犯罪预防效果不佳的刑罚处罚效应的批评如出一辙。不同的是,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理论批判的是黑暗而残暴的司法制度,由此,罪刑法定和罪刑的均衡及刑罚人道主义等原则得以创立;而当代对司法制度的批评,则是对刑罚在预防和遏制犯罪实际效果不佳的反思。18世纪在开展对司法制度批判的同时,将目光第一次转向了对犯罪人预防的有效性问题的关注,提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犯罪人主观意志决定的结果,批判并否认了在人类治理犯罪中“以暴制暴”的司法理念。至此,理性选择理论成为古典犯罪学的核心理论。该理论运用了功利主义以及享乐主义的理论工具剖析了犯罪人意志自由之下的选择要素,认为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功利观,即希望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利益和享受。具有意志自由的人之所以选择犯罪行为而不选择守法行为,就是因为他们的选择是符合这一规则的,并认为犯罪人应承担对其自由意志下选择犯罪行为的责任。为此,古典犯罪学派以自由意志论为逻辑起点,认为对犯罪人的刑罚目标是:刑罚所造成的痛苦或损失不能小于犯罪所带来的收益或快乐。最早提出的“心理阻吓犯罪理论”也仍然属于这一时期的理论体系。
在20世纪70年代,同样出于对社会依靠司法手段遏制和预防犯罪但防控效果欠佳的不满,以及对以传统犯罪原因论为核心的犯罪预防进程的失望,尤其是犯罪预防受制于犯罪原因宏观性的制约,导致犯罪预防在犯罪学中的地位处于犯罪原因的下位,从而弱化了预防犯罪在犯罪学中的学科地位和价值作用。特别是随着国家城市化进程的战略需要,出现了大量的新型城镇,原有城市扩张,大型城市和特大型城市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容,流动人口不断聚集和流动,城市已然成为犯罪的高发区。盗窃、抢劫、人身伤害及涉黑涉恶等对社会公共安全有着严重危害的街头犯罪发生频繁,传统预防手段对犯罪人的控制变得更为艰难。犯罪防控的实效性成为今天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阻止犯罪、提高犯罪难度等旨在应对犯罪人行为选择的心理干扰理论被重新重视。其中,日常活动理论和理性选择理论则成为犯罪空间防控的理论支撑。
(二) 理性选择理论:功利中的犯罪空间防控
理性选择理论的兴起被看作是古典犯罪学理论的复兴。或许是源于对传统犯罪原因理论在犯罪防控应用性效果上的失望,以及对以司法反应为重要手段及在特殊时期工具唯一性的质疑,犯罪学在对犯罪防控中的学科有效性问题意识的反思下,催生了古典犯罪学理论的复兴。犯罪预防应用性理论和实践也从犯罪原因的宏观度量研究转向犯罪预防的策略技术研究,这其中理性选择理论对犯罪空间防控的支撑尤为重要。
理性选择理论来源于古典犯罪学理论。该理论构造了犯罪人意志自由和理性选择的理论内涵,是人类第一次对犯罪发生原因进行探究的科学行为。之后逐渐被边缘化,历经了两百年的游离后,又一次出现对犯罪人个体的主观意识和意志对行动的作用力的重视。理性选择理论认为,行为人作为一个理性人,能够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并能对自己的行为与所要付出的成本和可能带来的利益进行比较,只要有可能,他都是趋向于利用最小的成本去换取最大利益的。这种假设是合理选择理论的基础和逻辑起点。同时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人是在自己的经验和知识的基础上选择犯罪,他所选择的犯罪行为是一种有目的的、故意的和自觉的行为,即对犯罪的收益和损失经过思考或决策后才实施的。这一理性内核迎合了当代对犯罪行为发生过程加以防控的现实需求,进而成就了情境预防策略和理论的需要。根据该理论观点,犯罪人的所有决定都是根据期待要花费的成本包括是否逃脱处罚及处罚轻重的可能性计算而来,期待以小的成本或风险获得较大的回报。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犯罪人是一个变量,犯罪动机各不相同,为财、为色、为寻求刺激、为找寻兴奋感,都有可能。同样,犯罪人的分析情境能力、做决定能力、随机改变犯罪类型的能力、犯罪技巧等也各有所不同。而20世纪70年代,从“什么是有效的”讨论开始,犯罪学界对19世纪以来将古典犯罪学的主观主义犯罪观和预防丢弃一边,主张对实证主义犯罪理论进行批判和反思,因其在犯罪人预防和矫治上耗费巨大且效果不佳,认为“要控制犯罪,最佳策略是减少犯罪带来的好处,增加犯罪可能付出的代价”。[3]70
(三) 日常活动理论:犯罪机会阻隔的空间防控
日常活动理论的代表人物是马科斯·菲尔松。他认为,犯罪的发生与犯罪人所感知的犯罪机会的出现有着密切关系。他提出的犯罪三角结构原理,即罪犯—犯罪目标—监管缺失的三要素架构,无一不是强调在犯罪行为的生成过程中犯罪机会的地位。菲尔松认为,任何犯罪都必然是三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即有犯罪动机的潜在犯罪人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的出现、一个潜在的犯罪目标以及有效监管的缺失。所以,在缺少具有犯罪动机而且有能力实施犯罪的个人或群体这一条件下,犯罪将不会发生。[1]19日常活动的三核心要素论为将犯罪防控的重点聚集犯罪目标和监管提供了理论依据。由此,情境预防进入工程性质的设计。从最早的情境预防五大措施*犯罪情境预防技术设计被克拉克认为有五个方面:增加犯罪难度、提升犯罪风险、降低犯罪收益、减少犯罪刺激以及排除犯罪借口。同时在犯罪热点的追踪和确认上细分为犯罪时间热点和犯罪空间热点。的设计,到当前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注入大数据开展精确计算的GIS技术方法,情境预防推动了犯罪空间防控的兴起,也建构了犯罪制图流派的核心要素。
(四) 情境预防策略:犯罪防控的技术之路
情境预防理念发端于芝加哥犯罪地理学派,它从对犯罪预防的地理空间和人文问题的关联分析出发,发展成为犯罪生态学的基本理论。因此,情境预防通常指社会为应对犯罪的侵袭,通过设计改变具体的日常生活情境,减少因此造成的机会和条件,提升犯罪实施难度,从而阻止犯罪行为的各种策略和措施。
情境预防的创立主要源于社会学理论和工具被犯罪学所引用、借鉴,从而丰富了犯罪原因论的知识体系,为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和方法论架构了研究范式,推动了犯罪社会学基础理论的发展。但是,随着20世纪科技的迅猛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和各项科技成果的应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犯罪的机会也在迅速增加。
“小家电的应用和普及为犯罪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性。”另一方面,社会发展、社会各类矛盾的积累以及贫富差距拉大等因素,更容易使个体产生社会挫折感。而我国对个体性挫折而导致的社会底层的贫困化和困境化缺乏足够的制度性救助及社会疏导机制,个体敌意型向社会报复犯罪呈现上升趋势;而全球经济一体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打破了传统的国与国的边界,互联网架构的网络化模糊了各自为政的疆界,有组织犯罪的跨国结盟和犯罪手段及方法可以在瞬间被辐射到世界的各个角落,犯罪情势呈蔓延趋势。因此,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社会普遍认识到犯罪问题在当今愈发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安定和安全密切相关。犯罪防控成为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任务。如何开展更为有效的犯罪治理?传统的犯罪原因理论似乎难以对犯罪防控的及时性、有效性提供操作性的策略机制和手段。因此,在20世纪后半叶,尤其是70年代,人们急切地寻找切实有效的犯罪防控策略和手段。情境预防的提出为犯罪防控如何应对社会诉求提供了现实需要。犯罪情境预防策略的创立,立刻引领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犯罪预防理论和策略的走向。犯罪学在历经了近200多年的狭义犯罪学之路后,终于在空间防控上开始了新的探索。
对犯罪情境预防理论和实践起到推动作用的是罗纳德·克拉克(Ronald Clacobs)。他在陆续出版了诸如《设计与防范》《情境犯罪预防》等系列著作后,在1992年又出版了在犯罪预防应用性领域影响巨大的《情境犯罪预防——成功案例研究》一书,由此创立了犯罪预防应用性理论,并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情境预防已成为国际社会确立的四大犯罪预防策略之一,包括社会预防、情境预防、司法预防和社区预防。为犯罪学的犯罪预防研究注入了强大的应用性内涵。
在克拉克看来,情境预防是通过确认、管理、设计、调整等方式,持久、有机地改变情境,影响行为人的理性选择,减少犯罪机会情境因素和促成情境因素,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4]所以,情境预防最终的目标是通过提高犯罪成本或者降低犯罪收益来改变犯罪人的犯罪决策过程。而了解和认识犯罪机会是情境预防的重要技术内容和指标。也就是说,犯罪预防不应局限于犯罪原因论划定的边界,耗费近百余年的犯罪社会原因的揭示不应被看成是犯罪产生的唯一生成原因,犯罪机会也应该成为犯罪发生的必要条件。在犯罪防控视域中,犯罪机会应升格为犯罪的原因条件。这一变化势必会打破传统犯罪原因的结构层次,对犯罪防控目标的界定产生影响。在现代犯罪学的知识体系中,犯罪的发生过程也日益受到犯罪学界的关注。对犯罪机会的认识和掌控为犯罪学研究注入了技术和工具性要素。这一新变化,或许使犯罪学的原因和防控将不再是完全开放的学科边界领域,一如刑法学属性,既有工具性理论又具有工具派技术。
(一) 手段还是目标——犯罪空间防控的考量
犯罪空间防控的兴起和发展,对当前社会的犯罪治理注入了更具应用性的防控手段。运用技术防范手段和较为先进的物理设备的防范成为犯罪防控使用的重要手段。为此,警方也对犯罪空间地理信息系统的运用给予了高度关注。尤其是近年来,GIS技术、贝叶斯时空模型、监视视频的GIS技术方法、图片定位技术等技术手段,运用于对犯罪空间的热点区域进行跟踪和建立模型,将道路等物理空间的犯罪热点可视化,以此提高识别犯罪热点的有效性等技术手段备受青睐。而在实践中,根据犯罪在道路网络上的聚集性特征和类罪热点路段图,警方能够据此科学分配警力资源,优化相关警务工作,从而提高在治安防控、犯罪防控、侦查破案等各方面的能力和效率。这些研究及应用价值涉及地理信息、建筑、测绘信息等学科知识,吸引了多学科学者的聚集,*“犯罪地理国际研讨会”已连续召开两届,对犯罪空间防控技术的运用也已引起司法实践界的注意,并有了一定的影响。尤其在2015年的第二届研讨会上,来自公安部、警务实践部门以及各高校城市与规划、地理信息、建筑学院、测绘遥感信息、地理科学、国土工程信息等专业的学者奉献了各自的研究成果,犯罪地理学的学术共同体似乎也在初步构建,但其中来自于犯罪学领域的学者介入并不多见。技术性手段成为犯罪空间预防的重要特征。正因为如此,犯罪空间防控为公共区域的犯罪治理提供了较为契合的技术性手段,是应对犯罪现实挑战的立场和策略。同时,严密的空间防范布置得益于科学的计算和研究,追求的是保证社会公共空间区域的安全性,以及对犯罪行为发生的阻塞性而非对犯罪发生源的预防性目标。这一功效,也注定了犯罪空间防控是目前在犯罪预防领域中,对犯罪行为进行遏制治理的一种积极有效的手段。
(二) 策略与战略之辨明:不仅仅关乎犯罪转移
毋庸置疑,犯罪空间防控技术正在影响着犯罪预防的走向和抉择。对于正在兴起的犯罪空间防控预防手段,因其有着古典犯罪学理论的支持,加之融合了多学科技术,犯罪空间预防似乎正在取代传统的犯罪对策性预防,走向技术化的实用之路。但是,这一方法能够成为犯罪预防的战略吗?犯罪空间防控的目标是犯罪预防的战略目标吗?换句话说,对犯罪的治理能否完全依托在以技术为手段的空间防控上?实际上,犯罪空间防控更应表现为犯罪治理的方法和策略,而非犯罪预防的战略目标。
首先,从理论上看,理性选择理论以及日常活动理论从来都不是犯罪预防战略目标的基础理论。它们缺乏对犯罪预防机制的整体性理论指导功效。正如犯罪学在长达两百多年的研究中所揭示的:任何单个犯罪的产生原因都是多方面的和复杂的。[1]16因此,犯罪预防战略的目标显然是着眼于所有导致犯罪发生的致罪因素。而对于复兴的古典犯罪学理论来说,无论是阻吓理论、生活方式理论以及理性选择理论、日常活动理论等,逻辑起点都是强调在犯罪中,犯罪人能够权衡利弊,都直接或间接地会受到诱惑或遇到机会,犯罪行为被认为是选择目的性很强的行为。这些观点注重个体性所具有的犯罪性格对犯罪的影响。比如,具有代表性的理性选择理论本质上就属于微观理论,它注重从个人层次上进行分析,主要是对犯罪性格的分析和揭示,而并未理会犯罪人的产生机制即任何个体性的犯罪都是复杂的社会化的结果这一现实。
正如上述所言,复兴的古典犯罪学派所提供的理论支持直接强调了犯罪预防的工具主义功能,这一功能迎合了现代化发展中科学主义至上的时代观念,一切皆可被可量化的实证主义检验。但是,对于犯罪学领域而言,科学主义方法和实证功能主义并不能取代犯罪学对整体犯罪预防的战略目标的架构。正如人们批评日常活动理论的不足时所言,该理论“对犯罪动机、被害人道德或刑事司法制度是否对犯罪发生率产生影响毫无兴趣”。[3]73犯罪学不仅要研究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更肩负为社会减少犯罪产生机制的预防战略之重任。两者不可偏颇,否则,犯罪预防的结构性缺失不仅对犯罪学学科发展不利,更会从整体上影响实践中的犯罪防控效果。
②将“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金额2万元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金额单位:万元)
其次,从实践来看,犯罪防控源于预防理论以及实务界在“什么是有效的”目标下,逐步走向的技术化之路,后者又成为犯罪学技术预防的新路径。无论是GIS, 还是基于环境设计的犯罪预防CPTED,或是情境预防的SCP,*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 简称CPTED,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简称 SCP。其主要目标是要找到减少犯罪并能指导或影响犯罪防控政策制定和实践活动的方法和策略。其主要功效在于对犯罪高发的公共区域运用技术手段和设备进行监控干扰和阻止,从而达到治理犯罪的目的。而警方也可受益于该技术与方法,使犯罪现场和侦破的反应能力得到较高的提升。实践证明,在城市的公共区域,犯罪空间防控技术的运用在犯罪控制上获得了较为实际的效果。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犯罪空间防控围绕的是“缺乏某些条件,犯罪才会发生”的机会主义阻断功能,比如CPTED设计合理的空间区域或建筑,犯罪的发生率会比未设置区域要低得多。又如设置了SCP的场所,偷盗率会有所下降。而在严密的GIS网络中,街头犯罪会得到有效遏制。这对于公共空间尤其是城市公共空间的犯罪防控显然较为实用。因此,犯罪的空间防控本质上属于犯罪治理的策略。正因其策略性属性,现实中,无论是着眼于犯罪机会的阻隔和干扰的空间防控,还是精细的情境预防设计,对犯罪现场的阻碍手段,都并未考量犯罪内在的社会性因素。犯罪并不会因此而消失,而是有可能在现实中造成犯罪转移现象,即犯罪人在发现目标受阻后往往会继续实施新的犯罪或寻找另外一个缺少监管的犯罪目标。这也是犯罪空间防控技术不能回答和解决 “生成某些条件,犯罪就会发生”的犯罪源发生机制的遏制问题。由此,犯罪现象可能呈现的是,因现实中不同地区或各区域经济、防治等发展并未能实现完全同步,在犯罪防控上,投入资源以及设计分布合理性等空间防控分布不均匀的同一时期,有可能在设置严密的空间防控区域形成“驱狼式”犯罪治理模式,犯罪就会在区域或类型上发生转向。例如,防控严密的公共空间的犯罪向非公共空间转移,导致非公共空间犯罪的增加或蔓延,城市中心的犯罪向郊区或农村增加或蔓延。一旦传统或原有的犯罪高发区域建立了严密的空间防控措施,而犯罪人可能会被迫更换犯罪目标或改变犯罪类型。人类历史证明,犯罪发生之源未能改变的话,即使是酷刑也难阻止犯罪之狼在人间的施虐。实际上,随着城市公共空间越来越严密的防范措施,犯罪正出现向非公共空间*非公共空间一般指居民小区、不对外开放的办公区、校园宿舍、建筑死角、夜晚灯光盲区等。转移的趋势。如居民区频发的财产型犯罪,校园宿舍的人身侵害以及农村偏远地区的人身伤害等犯罪的频发正在引起社会的关注。尤其是近年来频发的暴恐犯罪和个体报复社会的恶性犯罪等现象表明,不消除犯罪发生之源,严密的空间防控手段就难以阻止该类犯罪的发生。
再次,理性认识犯罪社会预防的战略功效。犯罪空间防控的兴起,与传统犯罪学理论在犯罪防控中的功效不足以及学界在未能有效减少犯罪的方法并对政府的社会治理起到实际指导作用上的反思有关。确实,基于社会学原理的传统理论在这一方面尤其存在不足。人们普遍认为,这些理论仅仅从社会平等或者其他结构性深层原因解释犯罪,并要求对社会进行根本性改良,研究成果通常都化为学界的呼吁并被束之高阁。丰厚的理论并不能帮助学科提升自身的独立能力。对政府而言,更改社会结构或触动深层要素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其代价昂贵且前景并不明确。事实上,人们应该认识到,在选择和落实预防情境、预防措施之前,来自于社会管理部门的决策也需要透彻理解犯罪行为的发生背景。日常活动理论仅着眼于众多犯罪原因中的一个因素(犯罪人的机会条件)而漠视了犯罪动机,未能把犯罪看成是深层社会问题的反映。实际上,犯罪预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在传统的犯罪预防理论中,对社会原因导致的犯罪发生机制的揭示和理论,能够帮助人们更为清晰地了解在社会进程中,来自于社会结构、社会过程和现代化发展中的冲突与矛盾导致的犯罪源及生成原理,由此得出的犯罪预防战略目标,更完整地包含了社会发展需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等结构要素的规划及图景,为社会提供的是解决犯罪发生的战略目标。如果我们仅仅关注策略的实证效果,忽视影响犯罪率的重要社会因素,将导致犯罪防控视野陷入狭隘主义的境地,使得犯罪预防战略目标碎片化。对于社会而言,犯罪预防的战略目标则是在整体上减少犯罪发生的原因,减少潜在犯罪人的产生,这是犯罪学学科坚定并应坚持的战略目标。
(一) 重视犯罪空间防控的双重价值
毫无疑问,犯罪空间防控策略为传统的犯罪预防和治理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手段,帮助并推进了犯罪预防在犯罪学学科体系中的独立性,同时其策略性功能和技术为社会实践部门的犯罪防控提供了新的更为有效的手段,是犯罪预防非常重要的新发展。
对于犯罪学而言,在犯罪空间防控技术和手段所产生的功能上,收获是双重的:一方面,在犯罪预防领域,犯罪防控技术的运用带来的不仅是空间防控的策略性推进,同时,GIS等技术的介入,为犯罪现象研究注入了新的研究方法。犯罪空间防控打开了犯罪预防的一条与社会实践相契合的通道;另一方面,运用技术手段开展的犯罪热点区域聚集的研究也成为犯罪现象研究的新方法。这一方法丰富和夯实了犯罪现象事实学科的科学性和客观属性。特别是在犯罪现象研究中,GIS等技术方法展开的模型和图像,对“犯罪黑数”以及漏斗效应评估等犯罪事实确定等客观难题的研究无疑是个进步。由此,依据监视视频和大数据精密计算后的制图模型,对犯罪的客观描述和对犯罪现象定论的犹豫不决必将得到一定的缓解。犯罪学应重视该研究方法的运用,并将此方法规训到其研究范式中。
(二) 犯罪预防目标的多元化
对我国犯罪预防而言,传统的学术范式对犯罪预防形成的桎梏,使犯罪防控策略上的话语权基本掌握在司法实践部门,鲜见来自犯罪预防的科学性理论的指导。审视我国的犯罪防控实践,运动式治理成为犯罪预防的基本模式。该模式本质上属于刑事治理。主要依靠的是行政权力的权威。而在当今,随着国家对犯罪防控及治理的重视,犯罪事先预防的重要性得到了高度关注。尤其是在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犯罪治理的多元化前景得到了进一步明确。该通知明确了社会治安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提出一系列具体的建设性意见,如加强“五个网”的建设,对科技水平的提高、信息资源的交流和运用以及加强公共安全食品健康系统建设等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同时,还特别提出要健全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的研判机制。*参见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4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其中五个网指社会面治安防控网,重点行业治安防控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控网,信息网络防控网。这一意见的印发,对犯罪学在犯罪预防战略和防控策略的研究目标上起到了更为明确的指导作用。
从犯罪学角度而言,多元化的犯罪预防之路并不能仅仅限于行政格局属性的治安防控单一路径。更重要的是应从战略整体角度建构犯罪预防的战略目标和多元化策略格局。这其中,不仅要对犯罪行为发生机制进行预防和研究,同时更不应放弃或边缘化传统的犯罪发生源机制的预防和研究。
在多元化的今天,犯罪学应避免重蹈本学科在学科发展的重要关头,每以批判主义为由,偏于单向发展之路而陷入瓶颈。我们说,批判主义是犯罪学的精神品质,但绝不是逻辑上的否定主义。因此,在研究犯罪社会原因的坚持上,更应重视对潜在犯罪人的研究。就犯罪学而言,菲利提出的对犯罪发生的人类学原因、社会原因、自然原因的三元论的分析和揭示,以及对犯罪预防的抉择和对社会预防价值的追求应是犯罪学永不放弃的战略目标。
(三) 建构犯罪防控策略的多元化格局
在当前,犯罪防控应坚持犯罪预防战略目标的推进并开展多元化的犯罪预防目标的研究。传统的犯罪预防提出的对策,依据犯罪原因的结构分为宏观和微观两层预防对策。其中宏观的预防对策包括对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及教育等现行政策的不足提出弥补和完善策略;微观的预防则是指家庭、学校及社区在预防中的作用,并以此揭示个体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这些对策成为当前犯罪防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犯罪学传统的预防目标往往被看作是战略性目标,但实际上其依附在犯罪原因的对接上时,给出的对策在本质上仍然是犯罪预防策略。正因如此,表现在犯罪预防的界定上,才可能出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处于不确定状态,“犯罪对策”“犯罪控制”“犯罪治理”等概念被解读同于犯罪预防战略。因此,我们应辨明的是,犯罪预防战略是一个统一的、确定的目标,即通过有效的系统性策略尽可能地减少和遏制犯罪的发生。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则是靠具体的预防犯罪的策略来实现的。
在当今的犯罪预防策略体系中,应确定的策略目标主要为两个:一是为减少和遏制犯罪源即犯罪人犯罪动机产生的策略体系,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及法律等对策手段,以及启动家庭、学校和社区预防犯罪功能的策略及方法,即解决“有了什么条件,犯罪才会发生”的动机因素。二是为遏制犯罪行为发生机制的策略体系,主要包括技术性、物理设备型等技术手段,包括犯罪公共空间防控、犯罪地理学提供的犯罪热点区域、时间制图等技术手段和方法、犯罪环境学提供的通过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等技术方法和策略,以及情境预防的系列工程设计等策略和手段。唯有将犯罪动机形成的预防与犯罪行为发生机制的预防策略和方法结合起来,才能架构完整的犯罪预防策略结构体系。
实际上,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对技术性的防控体系的建设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这一来自行政层面的要求,一方面为犯罪预防的防控策略和手段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但另一方面,对于犯罪预防战略目标的实现而言,仅仅依靠技术性策略是远远不够的,一旦偏颇,犯罪预防可能被简单理解为执行处罚的单纯的行政性任务,对此,该意见也格外强调了对社会治安治理的法制化建设。而对犯罪学而言,除了上述两个方面的结构体系外,对被害人的预防策略和刑事政策对犯罪预防的影响应给予更多的关注以弥补传统犯罪预防策略和方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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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成璐)
Discerning between Strategies and Tactics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n the Ris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patial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rimes
YUE Ping
(SchoolofCriminalJustice,Shanghai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Shanghai201701,China)
As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rimes shifts to the spatial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urrently, the theories of spatial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rimes become popular in crime control. Especially those theories integrated with the technologies of 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system such as GIS, CPTED and SCP are increasingly commended. Yet it is essential to discern whether the theories are strategic or tactical, whether the methods of theories are strategic or tactical, and whether they are a step forward or regression of instrumentalism and technical priorit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determines the future orientation of the science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The theoretical support from the reviving classic criminology directly emphasizes the instrumental function in crime prevention, which meets the concept of the times that scientism is first and foremost in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ization and that everything can be quantified and testified in “valid” empirical research. However, in terms of criminology, scientific means and empirical function cannot replac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overall strategic goals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Thus, it has double significance to distinguish between goals of strategies and tactics in order to avoid the fragmentation of the strategic goals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riminology; crime space;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patial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rimes
10.3969/j.issn.1007-6522.2015.06.001
2015-07-30
岳 平(1959- ),女,江西南昌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系教授,博士。
D917.3
A
1007-6522(2015)06-0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