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融合视角下文化旅游产业的概念解读

2015-04-02 22:08张正兵
关键词:文化产业融合旅游

张正兵, 韩 云

(苏州科技学院 商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9)



产业融合视角下文化旅游产业的概念解读

张正兵, 韩 云

(苏州科技学院 商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9)

文化旅游产业是一个新流行的概念,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其展开研究难以揭示其丰富的内涵和多样性外延。从融合角度考察,文化旅游产业的内涵包含了文化产业因素和旅游产业因素之间在互补、互动和指向等方面的属性,本质上是以增加产业总效益融合而成的新型产业形态;其外延可以从产业的关系、属性的特征和融合方式上加以识别。这种从产业融合角度的解析思路及其结论对于文化旅游产业的学术研究和实践都有一定的意义。

文化旅游产业;产业融合;内涵解析

文化旅游产业是一种新兴的产业,是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产物,近年来逐渐成为国内外理论研究的热点。但纵观相关文献,文化旅游产业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学者们对其内涵尚未达成共识。因此,深入解读文化旅游产业这一概念,对研究其融合发展等一系列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基于此,笔者在综述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侧重从两种产业融合发展的角度,对其作尝试性解读。

一、相关研究述评

在早期研究中,学者们并非直接以文化旅游产业为研究重点,而是以文化旅游这一概念为切入点,然后通过产业化思路延伸到文化旅游产业领域。

20世纪70年代,文化旅游进入人们的视野。最早使用文化旅游概念的是美国学者罗伯特·麦金托什(Robert McIntosh),他将文化旅游定义为:包括旅游的各个层面,旅游者可以从中获得别人的历史和遗产,以及了解他们的生活和思想活动。[1]67美国学者维奈尔·L.史密斯(Valene L. Smith )对文化旅游做了进一步研究,他从狭义的角度,将文化旅游定义为民俗文化的旅游产品层次,即指人类记忆中的一种正在消失的生活方式的“图景”或“地方特色”,是这种生活方式的残余。[2]187-199这种定义使人们把文化旅游与一般的旅游区分出来。随后,有学者或者组织从研究的角度或者研究主题需要出发对文化旅游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使文化旅游的概念变得越来越多样性,逐渐成为一个“伞形词”。例如,约翰·厄里(John Urry) 和纳尔逊 H. 格拉伯恩(Nelson H. Graburn)认为,文化旅游是一种对“异质”事物的瞬间消费[3-4]。世界旅游组织认为,在本质上,文化旅游是一种出于文化动机而产生的人的活动。欧洲旅游与休闲教育协会(ATLAS)在参照多种文化旅游的相关定义基础上提出了文化旅游的概念性定义(conceptual definition)和技术性定义(operational definition)。其中,文化旅游的概念性定义是指人们离开他们的日常居住地,为获得新的信息与体验来满足他们的文化需求而趋向文化景观的移动;技术性定义是指人们离开他们的常住地,到文化吸引物所在地如遗产遗迹、艺术与文化表演、艺术与歌剧等的一切移动[5],这种定义使得文化旅游概念更加明晰化。伊维特·赖辛格(Yvette Reisinger)认为,文化旅游是指那些对体验文化经历有特殊兴趣的游客发生的旅游行为,除了一般的遗产旅游,它还包括艺术旅游、信仰旅游、习俗旅游等,如民族宗教活动、风味小吃的品尝以及地方音乐戏剧舞蹈之类;同时,自然历史的旅游,了解旅游目的地的动植物的生态旅游,参加体育活动和观看体育赛事的体育旅游,以及农业旅游等都在文化旅游之列。[6]鲍勃·麦克彻(Bob Mckercher)等对“文化旅游”的概念进行了总结,将“文化旅游”分为四种类型,即衍生于旅游的、动机性的、体验性的以及操作性的[7]3-5,从而指出了“文化旅游”概念所具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国内学者沿袭了国外的提法,在相关研究中也是从文化旅游或者文化旅游业开始的。

2005年,哈立德·阿尔-希杰拉(Khalid S. Al-Hagla)在其工作论文中首先使用了“文化旅游产业”[8]一词,使研究从文化旅游转移到文化旅游产业上。通过对文化旅游产业研究的分类笔者发现,国外很少有关于其定义的研究,而国内学者在这一方面进行了较多的探讨。目前对于文化旅游产业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基于包含关系的定义。一些学者认为,文化旅游产业是文化产业的分支,如万圭指出,“文化旅游产业是以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景观为核心,带动饮食、交通、娱乐、旅游产品等一系列商业活动配套发展的一个重要文化产业群”[9];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文化旅游产业是旅游产业的分支,如李云涛指出,文化旅游产业是指由人文旅游资源开发出来的旅游产业,是为满足人们的文化旅游消费需求而产生的一部分旅游产业[10]。第二种是基于构成要素角度的定义。此观点将文化旅游看成是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两大产业要素的组合,如邵金萍从文化和旅游的本质着手,认为“文化旅游产业是以文化为内容、以旅游为依托的综合性产业”[11]。第三种是基于结合角度的定义。此观点将文化旅游产业定义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结合而成的新的产业业态,如有学者认为文化旅游产业是生产或提供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的文化要素的企业及组织机构的集合。

上述文献中,对文化旅游产业的定义是在文化旅游业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到产业的研究,虽然有一定的价值,但都是从某一角度所作的定义,没有完全揭示其内涵。例如,第一种从包含关系出发的定义中,文化旅游产业仍旧是两种产业,如果文化中包含了旅游,那就还是文化产业;反之,如果旅游包含了文化,那就还是旅游产业,没有必要将两种产业并提。第二种的“构成要素”观点,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构成要素”只是描述了形态,对于这些要素之间是什么关系并不清楚。第三种“结合”的观点,比“构成要素”要深刻一些,但并没有说明是什么样的结合,因为结合有简单的结合、复杂的结合和有机的结合,只有从“有机结合”出发,文化旅游产业这种新型产业业态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观点仍不能完全反映其本质。

对此,笔者试从产业融合角度对文化旅游产业的概念作内涵解析和外延识别性质的分析,以达到全面解读的目的。“产业融合”更有利于揭示文化旅游产业概念的本质,对于深入研究文化旅游产业具有一定意义。

二、从属性的角度解析文化旅游产业的概念内涵

产业融合有利于提升产业的竞争力,而产业链之间的竞争实质是产业价值链各环节的竞争。因此,融合的本质是使原本分立的产业价值链部分或者全部实现融合,新的价值链环节融合了两个或者多个产业的价值。[12]55-56从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历程来看,对文化旅游产业这一概念的探讨首先是从属性角度展开的。无论是人们的观念还是国民经济的分类,传统上都将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作为两个独立的产业,从而反映出这两者各具特点,但却忽视了两者间的相互联系。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的产业界限逐渐被打破,两者自觉或不自觉地发生着产业联系,尤其是通过产业链的关联,使原本产业分立的思想无法适应目前产业的发展要求。卜伟指出:“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的载体。文化是提升旅游素质、提高旅游内涵和韵味的重要内容,旅游和文化是一种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关系。”[13]因而从属性上看,我们对文化旅游产业概念的解读应突出其互补、互动和指向的特点。

(一)产业互补属性

互补,从产业层面上来说,主要是指双方各自对于对方具有弥补不足的特性;从两种产业属性的分析来看,是指两种产业各具对方所没有的特长,且各自的特长有可能弥补对方的不足,从而完善各自功能,达到整体功能的一种属性。这种属性具有同一性、潜质性和传导性。

同一是相对于特异而言,特异一般是指标准物与对比物之间的明显区别;而同一则是指标准物与对比物之间没有明显区别。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能够融合,是产业特异性和同一性统一的结果。其中,产业特异表明了融合双方的不同性,是产生产业同一的基础;而产业同一则表明了双方的共同点,是融合的核心。产业异同特点一方面反映了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内在融合的性质,另一方面表明了它们之间具有融合的可能性。[14]例如一本古书,一方面,其记载的内容是历史上发生的某一事件,其形态是一本纸质的书,这些是文化属性,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历史文化的积淀,对于研究历史有一定价值。另一方面,该书作为承载文字的实物材质所反映出的古代印刷工艺等,对于今人仍具有极大的观赏价值,又具有旅游属性。同一本书,从不同的角度显示出不同的属性——文化、旅游,这就是文化旅游产业的内在相异点和相同点的统一,也构成了文化旅游产业融合的基础。

潜质性是指这种属性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它不具有显性形态,无法直接观察到,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发现其特征和形态,并加以分析后才能理解。作为文化产业,其潜在地对旅游产业具有的补充属性主要体现为文化底蕴。一种特定的文化底蕴对旅游产业是否具有互补属性,要从其历史以及对人们精神享受的影响等方面来界定和识别。反之,作为旅游产业,其潜在地对文化产业具有的补充属性主要体现为人们娱乐的感受价值。这种娱乐感受价值是否对文化产业具有补充属性,要从其被人们所感受、认可及最终获得精神享受等方面来界定和识别。两种产业之所以具有显性标志并能被识别,是因为它们之间具有互补性的潜质因子。

两种产业各自所具有的对于对方的互补,既是潜质性的,又具有特定指向,因此必然具有传导的特点。产业传导是指两种产业中内含的对于对方的补充功能,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或途径转化为特定的指向对象,这种方式或途径的恰当与否直接决定了转化效率。首先,没有传导就没法将两种产业各自的潜质显现出来,只有通过传导才能充分体现其互补性和潜在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传导是产业互补属性所不可缺少的。其次,既然是传导,就需要一定的方式,传导方式影响着它们之间的互补和融合,也是传导属性的内容。产业传导特性表明,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中,无论是文化因子还是旅游因子,抑或是两者融合,其潜在的价值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传导或体现方式进行深度挖掘。

(二)产业互动属性

按照产业经济学理论,不同的产业之间存在着联系,其联系程度依据产业性质及其相似度的不同而不同,它们之间的性质和相似度越接近,联系越紧密,其互动作用也就越强。文化和旅游产业的互动属性主要体现在产业的互为存在、互相促进和效应循环三个方面。

产业互为存在是产业双方互动属性的前提,是指各自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一种条件。在文化旅游产业中,当两种产业以传统的方式相互独立时,各自的存在并不影响对方的存在,但当两种产业发生融合时,文化因素的存在必须要以旅游因素的存在而存在,同样地,旅游因素也必须以文化因素的存在而存在。事实上,某些文化和旅游存在着天然的互为存在关系,如名胜古迹既有观赏内涵,也有文化内涵;而另一些文化和旅游可以通过人为的方式赋予其存在关系,如新兴的工业旅游既可以赋予其文化内涵,也可以赋予其观赏内涵。

产业互相促进是指产业双方各自融入对方时,对于对方所产生的一种有益影响。在文化旅游产业中,互为存在仅仅是一种条件,互相促进才是融合的动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在一起时,各自会向对方产生辐射影响或接受对方的辐射影响,当这种辐射影响对另一方有利时,就会促进对方的发展。通过这种促进作用,文化和旅游相互得益。这种益处主要表现为替代对方的某种不足,或是激发对方的某种功能。事实上,当文化缺乏欣赏价值时,就会变得乏味;同样地,当旅游缺乏文化内涵时,就会缺少高雅的气氛,无论哪一种都不利于产业效率的提升。当将文化产业或旅游产业作为单独因子融入对方时,通过促进作用,必然引起对方甚至双方价值的提升。随着人们教育水平的提升、个性的发展,对文化或旅游都提出来了更高的要求,而具有互相促进功能的文化旅游产业,必将极大地满足人们这种多样化的需求。

产业经济研究非常重视溢出效应,当文化和旅游按产业要求融合为一体时,这种溢出效应就比较明显,其直接结果就是所产生的效应良性循环。在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过程中,“Mar溢出”*“Mar溢出”即“Marshall 溢出”,由学者马歇尔(Marshall)提出,是指在专业化集群中产生的知识溢出。表现为文化和旅游融合因子的作用,“Jac溢出”*“Jac溢出”即“Jacobs溢出”,由学者雅各布斯(Jacobs)提出,指在多样化聚集中产生的知识溢出。则表现为两种因子融合的条件,这种融合所达到的产业循环效应,取决于上述两种溢出及其溢出程度。文化旅游产业中,两种因素具有互为存在、相互促进功能时,还远没有达到其融合效果,只有当两种因素通过互相作用不断地交换能量和信息,形成互动,达到良性循环,才能实现“叠加”效应,从而达到整体效率的提高。例如,旅游景区的价值要高于旅游景点,主要原因是旅游景区涵盖了不同景点的旅游因子和文化因子,它们之间因协同而产生的循环效应或叠加效应,本质上是溢出效应所导致的良性循环结果。

(三)产业指向属性

文化、旅游、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以及文化旅游产业,是不同的概念。文化、旅游一般是指行业,如旅游行业、文化行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是将文化、旅游当作一种产业发展,但各自是独立的;文化旅游产业则不仅将文化、旅游作为产业来发展,而且是将两个行业融合在一起发展。正因为如此,文化旅游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人为”性质。有学者认为,构建文化旅游产业是一种“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运营模式,或者是一种构建两者产业融合的路径。[15]这里的“构建”,具有将原来分开的两个产业融合在一起之意。既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融合在较大程度上是一种“人为”的过程,那就必然具有指向属性。

“指向”是指在众多目标中确定某种特定目标。在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过程中,可能存在多种效益目标。例如,当通过降低文化因素效益来增强旅游因素效益,或降低旅游因素提高文化因素效益时,都不能增加总效益,这就不是所要追求的目标。又如,当不降低一种因素却能增加另一种因素效益时,虽然增加了总效益,但还不是最理想的目标。只有当两种因素都能提高效益,又能增加总效益时,才是最有效的。陈柳钦指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虽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产业,其融合不能是简单的相加,一方面要发挥文化这个核心的领导作用,提升旅游的层次和内容;另一方面,通过旅游这个介质传播文化的内涵,让文化与旅游产业的融合实现互补提升作用,产生“1+1>2”的聚合效应,从叠加效应转向几何效应,实现文化旅游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和资源利用的“最优化”[16]。这种目标的实现本质上是由指向属性所决定的。在实际中,这种指向属性主要是指两种产业融合时产生的增强效应预期能逆推出一个目标,这样的目标只有在与被融合对象实现融合时才具有意义。

三、从业态识别角度解析文化旅游产业的概念外延

文化旅游产业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的产物,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覆盖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17]。因此,产业融合视角下,对文化旅游产业的解读时须正确理解其外延。

通常,一个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某种内涵的事物所涉及或覆盖的范围。文化旅游产业的外延应包括其内在属性所涉及的各种“业态”,对这些形式多样的“业态”的识别可以作为帮助我们辨识文化旅游产业外延概念的突破点。

首先,从要素上来看,无论文化或者旅游必须放到产业中才能识别,即以产业化来界定其外延。文化旅游产业中无论文化或者旅游,都是通过具体的要素体现出来的,观察这些要素,需从产业联系中加以识别。例如,一条横幅标语,从其本身看只是一种“文化要素”,看不出文化产业的痕迹,但从该横幅的制作过程看,其创意、用料、书写、支架、维护等,既是该横幅的生产过程,也是产业化过程。某一处古迹,只有当其与开发、维护、收费管理等相联系时,才会成为一种旅游产业,在更广的范围内属于旅游产业的六要素“食、住、行、游、购、娱”或是后来发展成的九要素“食、住、行、游、购、娱、赏、读、悟”。因此,必须将各种要素放到产业中加以考察,如将旅游要素放入旅游产业中,形成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将文化要素放入文化产业中,形成文化资源、文化创意、文化科技、文化园区等等。同样,一条横幅标语和一处景点,将他们的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联系在一起,就有可能成为一种文化旅游产业。基于此,对各种文化要素或者旅游要素,以产业链为桥梁,最能构建文化旅游产业。通过发展产业链的“延伸”功能、“空间容纳”功能和“接通”功能,将文化与旅游放到产业中进行产业化,并利用市场的需求、经济利益的驱动、技术进步的推动、政府支撑的支持力等形成产业园,进一步推动其聚集,增强其外部性效应,这样的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融合才具有现实的价值和意义。

其次,从内容上看,文化旅游产业的外延必须按照其内涵的特征进行识别。也就是说,一种产业只有同时具备了文化和旅游的互补属性、互动属性和指向属性,才能被认定为文化旅游产业。例如,某一商业性药品广告,就其本身而言,没有作为旅游者可欣赏的价值,并不能纳入文化旅游产业。如果在电视节目中播出,这样的广告只是文化产业的一个片段,其生产制作过程也只是一种文化产业,因其不能和旅游产生互补和互动,也不存在指向问题,我们就不能将其归为文化旅游产业的内容。

最后,从形态上看,对文化旅游产业的外延还要从其融合方式上识别。所谓融合方式,是指文化旅游的融合采取什么形式、什么途径或以什么状态来体现。“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融合,不管是初级阶段的天然融合,中期在创意和技术支持下的自觉融合,还是后期的融合扩散,作为一类客观存在的现象,具有其独特的内在发展规律和外在融合特征。”[12]7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的融合有三种现象:一是两者本身就天然地融合在一起的,如博物馆;二是两者界限明晰,无法打破,具有不可融合性,即天然不可融合;三是两者虽然原来分属两种产业,但可以通过采取一定的方式使两者融合起来,即人为可融合。其中,人为可融合有多种方式:第一种是“归并式”,即将一种因素合并到另一种因素中。例如,在一条商业街布局某一历史人物塑像,从而增加商业的文化内涵。第二种是“挖掘式”,是指通过挖掘某一产业所具有的对方潜质从而达到融合的目的。例如,出版一本书,虽然其产业生产过程不具有欣赏价值,但其中的某些环节诸如策划、编排等如果加以艺术化,使之具有观赏价值,那么这就是通过挖掘所产生的融合功能。第三种是“推进式”,是指那些天然融合体虽然具有天然融合的性质,但通过进一步的推进可提高其融合程度,从而达到更好的效果。

结语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文化旅游产业是基于文化因素和旅游因素在产业中实现互补、互动,进而达到良性发展,以增加产业总效益指向融合而成的新型、综合性的产业形态。该定义既弥补了把文化旅游产业归结为文化产业或旅游产业一部分的局限性,又避免了简单结合的片面性,充分体现了文化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或旅游产业的联系和区别,突出其自身的特点。该定义表明,两者融合形成的新业态——文化旅游产业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推动的结果;同时,也强调了文化旅游产业是以文化为核心、旅游为支撑的能够产生聚合效应的综合性产业,它具有时空上的延续性和延展性,能够通过提供产品和服务实现价值增值,是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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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继红)

2015-08-0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一般项目“基于代工资源优势的低端制造业升级路径及政策优化研究”(12YJA630037);苏州科技学院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基于产业链的区域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研究——以苏州市姑苏区为例”(SKCX14_047)

张正兵,男,苏州科技学院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产业发展战略管理研究;韩 云,男,苏州科技学院商学院教授,管理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产业发展战略管理研究。

F590.7

A

1672-0695(2015)06-00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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