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治”视域下我国公共精神的问题与调适

2015-04-02 21:18郝园园
关键词:善治公共事务理性

郝园园

(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8)

“善治”视域下我国公共精神的问题与调适

郝园园

(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0098)

作为一种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模式,善治的实现需要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协同支撑。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善治的实现需要强有力的社会公共精神作为内在支撑。但就目前我国公民的公共精神状况来看,仍存在公共参与知识缺乏、公共参与意识淡薄、公共参与能力低下、公共品性亟待提升等问题。我国公共精神的生成与调适应兼顾公民个体的道德自律性与权利主体性,从构建权利义务向度的公共理性、道德伦理向度的公共德性、实践主体向度的公共能力、整体和谐向度的公私关系等方面着手,为善治社会的实现提供思想基础和精神动力。

善治;公共精神;公共理性;公共德性

作为一种民主的政治与社会制度,善治的理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使经济有效增长,社会和谐稳定。“善治”强调通过公民、社会与国家三者的互动、协调与合作,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当前我国实现善治面临的一个重大障碍就在于公民公共精神的稀薄与缺失。因此,在当下的善治社会建设中,探讨如何激发和提升我国公民的公共精神,进而形成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稳定、提升社会整体利益的内在动力,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善治与公共精神

(一)善治的提出

“治理”与“善治”是在20世纪90年代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发展起来的行政理念,强调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管理模式的改进。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合作双方通过采取各类不同方式管理公共事务,使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得以调和,最终采取一致行动。治理概念的引入是为了弥补市场和政府在调控过程中的某些不足,但是治理本身也存在缺陷,它不能代替国家享有合法的政治强制力,也不可能替代市场自发地对大多数资源进行有效配置[1]。基于治理存在的失效性,学者们又提出“健全的治理”、“有效的治理”、“善治”等概念。其中“善治”理论最具有影响力。善治即“良好的治理”,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2]就政府治理效果而言,再开明的传统专制政府与臣民社会相结合,最多只能产生“善政”;只有现代民主政府与公民社会相结合,才可能产生“善治”[3]。“善治”理念的出现是对公共领域的危机、民主政治的衰败以及政府能力有限性做出的拯救性回应,它是公民、社会与国家三者的互动、协调与合作,既包括自上而下的管理,也包括自下而上的参与,体现了权力主体的多元性和公民参与的广泛性。现代民主的体制和积极参与的公民社会,成为善治实现的基本要素。“善治”模式之所以符合我国的行政改革要求,源于其基本理念和核心价值契合了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善治与公共精神

作为一种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模式,善治的实现需要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协同支撑。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善治的实现需要在所有社会参与主体中树立起共同的公共价值理念,即需要强有力的公共精神作为公众观念上的内在驱动力。公共精神是“孕育于公共社会之中的,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和政治价值层面的,以公民和社会为依归的价值取向,它包括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负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命题。”[4]公共精神是公民个体或群体在公共生活领域,以超越私人性的意识和眼界,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自觉关注公共利益和社会价值,致力于社会整体和谐发展的价值精神。善治视域下的公共精神,主要体现为公民的公共理性、公共德性以及公共事务的参与能力。公共理性主要指公民尊重国家法律,愿同政府积极合作,自觉关注并参与公共事务,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思想态度与行为取向;公共德性主要指公民在公共生活中所具有的互相尊重、包容理解、团结协作、和谐共处的气度与情怀;公共事务的参与能力主要指公民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参与各项公共事务的能力,强调公民通过承担公共义务,行使公共权利,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公民是否具有公共精神,决定了其是否能以积极的主人翁姿态参与各项社会公共事务,从行动上对各项公共利益促进活动给予支持。可以说,公共精神是“公民与政府、民间组织建立良好政治关系并在公共事务领域采取集体行动的重要德性基础与精神纽带。”[5]如果没有公共精神的内在支持,善治社会下政府与各类社会组织、公民间的互动合作将不能实现,多元主体间的和谐政治关系也无从谈起。因此,公民的公共精神是实现善治的重要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

二、我国公共精神领域存在的问题与调适方向

(一)我国公共精神领域存在的问题

在西方社会,个体之所以成为“公民”,是因为他们拥有以法律形式保障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前提和基础,义务则是对他人行使权利的让渡和保障。“一群理性的人一方面共同要求建立其捍卫自我的法则,另一方面又各自想让自己例外,因此,必须对他们加以规制,并建立宪法,从而使他们尽管各自有些私心杂念,但他们在共同行动中的结果是一致的,看起来就好像他们没有私心杂念一样。”[6]西方社会的个体通过公共领域的交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使公民的地位得以体现。从整体来看,我国传统社会的政治发展始终围绕着宗法等级制度展开,强调个体对国家和君主的义务和忠诚,社会个体的权利意识长期缺位;在道德伦理方面,更多体现为一种差序格局,倡导的是由血缘人伦向外推及的责任,人们难以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产生关怀之情,这种“爱有等差”的观念难以使社会个体形成一种具有普遍抽象的公共品格的博爱精神[7]。就目前我国公民公共精神的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公共参与知识缺乏。认知和了解是参与和行动的前提,只有充分掌握了公民知识才能有效地开展公共行动。有学者对当前我国大学生公民知识掌握现状进行了调研,发现当前大学生的概念知识较好,具备基本的法律和政治常识,但对权利和义务的知识了解不够,且受性别和专业影响较为明显[8]。事实上,目前包括大学生在内的社会公民对政府职能、政治体制的运行、公民政治参与等方面的知识普遍缺乏了解。

公共参与意识淡薄。善治社会中的公民主体性意识较强,积极关心并广泛参与公共事务,公民能够意识到参与公共事务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其中包括自身利益。但目前我国公民的公共参与意识与此仍有一定的差距:公民尚未树立与现代法治社会相匹配的公民观念,对法律的信仰不够坚定;公民的权利观念较为淡薄,缺乏行使权利的意识和行动;公民的政治参与积极性有待提高。在社会政治参与行动中,社会个体往往并不积极主动作为,而是怀有类似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所描述的心态:“不管自己是否为组织出过力,都能享受到他人带来的好处”[9]。

公共参与能力低下。公民的社会参与不仅需要掌握相关的公民知识,也需要掌握参与公共事务的基本技能与方法,如识别与判断,分析、综合与评估,立场、决定与监督等;还需要掌握与其他社会成员和谐共处的能力,如宽容与理解,信任与合作等。当前我国公民公共参与能力总体较为低下,与批判性思维能力较弱、公共参与实践缺乏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公共品性亟待提升。公民品性,或如同托克维尔所称“感情的习惯”,其重要性是怎么强调也不为过分的,从长远来看,或许比公民可能拥有的公民知识或公民技能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10]。善治视域下的公民品性不仅包括维持社会正常运转所需要的普遍道德标准,更强调公民具有符合现代良好治理社会所需的道德品性。但在当前的经济社会背景下,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多元,相比社会整体利益,他们更为关注个体的私人利益,社会成员常常表现以一种“原子化”个体的形态存在。如果参与公共事务能给他们带来直接利益,他们会有着较高的积极性;但如果公共事务中涉及到的人员和利益众多,他们便会产生一种“搭便车”的心理;如果该项公共事务与他们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他们便往往丧失了参与的兴趣。

(二)我国公共精神的调适方向

公共精神与个体意识并不矛盾,公共参与并不一定意味着抹消个体的独特性,只是强调个体要以公共视域的主体身份去参与。由不同个体构成的社会共同体虽是个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但它同样需要个体的积极奉献和主动维护。只有个体自觉关注公共利益,愿意为公共利益的提升做出努力和贡献,该整体的公共意义才能实现。由此来看,公共精神的生成仍需从个体出发,将社会公共精神的生成演变为个体公共精神生成的总和,将公共精神内含的价值要求具体衍化为对社会个体的教育内容,通过公民教育等途径将这些内容传递给社会个体,再通过生动有效的公共实践活动将这些内容内化到社会个体的思想理念中去。“公共精神必须经过系统化的理性整合,凝结成道德、原则、责任、权利和义务等观念并进入到公民的心智结构才能形成,而这个过程就是引领与教育的过程。”[11]公共精神的生成,需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公民有机会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也需要对公民进行公共精神的引领与培育。

西方国家公共精神的实现有赖于对个体权利的保障,个体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利,增强投身公共事务的动力。但源自于“个体的权利”的西方公共精神,易导致对个体权利的过分强调和个人主义的泛滥,引起道德的混乱、社会的无序。我国公共精神的实现,更多地依托于文化传统中对社会整体意识的强调,依赖于个体自身人格的塑造修炼和不断的反思内省。但对整体意识的过分强调和对个体权利的压制又易使道德规范只停留在人们的思想层面却不能付诸行动。正如有学者提到的,“在整体主义文化背景下,因过分强调整体,消解个体,公共意识的生长脱离了现实的根基而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异化。”[12]基于此,我国公共精神的生成与调适应该在上述两种不同价值取向的优势点上寻求突破,既强调社会个体的道德自律性,又不忽略其应有的权利主体性,在引导社会个体修身自律的同时增强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担当和热情。

三、我国公共精神的生成与调适

(一)权利义务向度的公共理性

“公共理性是各行动主体以公正的理念,自由而平等的身份,在社会这样一个持久存在的合作体系之中,对公共事务进行充分合作,以产生公正的、可预期共治效果的能力。”[13]公民理性的本真在于对公共利益的持久的关注,尊重规则和制度的权威,在公共生活肩负起应有的责任。事实上,只有让公民充分理解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紧密关联,才能促使他们主动进入公共领域,追求公共目标与公共利益。

缺乏公共参与的历史传统,以及对经济利益的过分关注,致使当前我国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兴趣低下。在他们眼里,公共事务似乎与自身并无太多关联。但人作为社会的存在,不仅有经济的需求,更有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需求,只有在广泛的社会行动中个人品质才能得到全面的提升,个人价值才能得到完全的实现。可以通过公民教育和媒体宣传等途径调动公民公共参与的积极性,让公民了解参与公共事务并不是一种额外的负担,也不是要满足个人所谓的“政治野心”。公共参与本身即是个体生存发展和价值实现的一种方式,正如阿伦特所言,“卓异总是存在于能使一个人卓然而立,并将自身同其它一切相区别开来的公共领域之中,在公共条件下从事的每一项活动都能够达到在私人条件下永远无法企及的卓异境界。”[14]另一方面,要让公民了解倘若每个个体都仅关注自己的私人生活与利益,将公共管理的责任全部交予政府和市场,这样的行为选择将很难保证包含个人利益的社会整体利益自动实现最大化。

在鼓励公民的公共参与过程中,政府需要引导公民修身自律,也需要完善相关制度设计来规范公民的公共行为。大卫·休谟的“无赖原则”指出,“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确定该体制中的若干制约、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在其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私利外,别无他求。”[15]其实,早在2000多年前,我国古代著名思想家荀子就提出了性恶论:“人之性,恶也;其善者,伪也。”伪,即人为,强调道德教化的重要性。实际上,制度的刚性约束和伦理道德的柔性约束同样重要,公共理性的实现既需要公共规则的约束与导引,也需要良善社会环境的浸润和感染。在公共规则中,尤其要强调宪法的重要性。宪法是“以某种确定方式来管理国家政治理想的最高法律原则体现,而公共理性的目的就是准确表达这种理想。”[16]“公共理性是宪法的声音,它传达的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契约的元规则,从而为政治国家与私人社会之间的权力与权利确立合适的边界,为公共领域中行动主体间的理性协作与博弈提供最基本的道德约束与行为守则”[17];政府需要引导全体公民从内心树立起对宪法的信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宪法日”和“对宪法宣誓”,即是通过对外在仪式的确证来引导公民树立起内在的法治信仰和法治理性。在良善社会环境的营造方面,可以从公共平台着手,充分发挥公共知识分子的理性引领作用。伴随着政治体制的改革,公共网络平台逐渐兴起,“提供了在政治问题上多多少少是自由舆论能够产生的土壤——一种通过民主参与的法律渠道转变为公民交往权力的公共影响”[18]。但从总体来看,公共网络平台中展现出来的公众参与态度仍然是非理性的,缺乏宽容、合作、整体的立场考量,再加上“政治冷漠”和“原子化个体”的存在,使得良善的社会环境更显珍贵。当代我国公共知识分子与古代士人阶层十分相像,他们具有忧国忧民、胸怀天下的理想气度和独立的人格精神;政府应充分调动公共知识分子的积极性,鼓励他们通过公共平台发表客观中肯的言论和观点,使他们的公共理性得以公开呈现,进而带动社会公众形成普遍的公共理性和社会良知。

(二)道德伦理向度的公共德性

公共德性将单独的个体引向公共生活领域,从个人私的欲求中派生出正义、责任、友爱的情感。公民教育即是在规训和教化之间,逐步深化公民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理解认同的能力和公共德性。个体“对待公共事务的态度,是显示道德风尚的实际情况和政治体好坏的一个相当可靠的标志。”[19]从青少年时期的孕育,到成人时期的成熟,一个好的公民需要具有多种美德,在不同的公共生活中表现出不同的公民品格。善治视域下的公共德性要求社会个体不仅能够理性思考分析公共问题,更能够对违背公共伦理道德的行为进行批判和反思,维护公共秩序的稳定。

在公共德性的养成方面,政府可以从三个方面做出努力:给予公民关于德性的知识,使公民善的思想得以启蒙;积极创设道德情境,促使公民自觉的反思;严格奖惩机制,形成正确的社会道德导向。在学校教育层面,教育者自身需要具备良好的公民素质与修养,对所传授的关于价值理念和道德取向的知识有着正确的理解力和诠释力,保证给予受教育者正确的传导;同时,可以积极创设情境体验课程,通过精心设计具体的道德情境,“有目的地引入或创设具有一定情绪色彩的、以形象为主体的生动具体的场景,以引起参与者一定的态度体验,从而帮助他们理解,促进参与者的心理机能得到发展。”[20]在社会引导层面,可以通过开展广泛的道德模范评选及事迹宣传活动,营造崇善向德的社会氛围,激发公民的道德情感,使他们通过积极地反思外部世界与自我世界,将处于蛰伏状态的隐性意识呈现成为显性意识,使外在的道德标准、价值观念通过自觉的反思内化为自我的道德认知;可以建立和完善社会道德奖惩机制,奖励公共道德优良的行为和个体,规制公共道德败坏的行为和个体,通过倡导和约束的并行实施,使公民在内心树立起对“可以”、“应当”、“必须”的区分和界定,对自身的行为预先做出“可以为”、“应当为”、“必须为”的判断,进而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共生态。在实践倡导层面,可以通过大力开展志愿服务式实践活动,公民通过积极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生成现代公民应有的责任感和担当精神。通过服务他人,公民理解他人的需要,体验他人的感受;在克服困难的过程中,公民逐渐养成坚毅、豁达的品质;在服务工作完成后,他人的认可又会激发公民的满足感和成就感,他们的信心由此增长,进而以更大的热情和积极性投入到以后的服务工作中去。“每一个人以自我教育的方式接受教育,借助于认识的过程,这同时也是内心的行为,通过知识的过程,同时也是道德的力量,从而重新唤醒隐藏在人类深处的本质,使之实现。”[21]

(三)实践主体向度的公共能力

公共精神的实现有赖于公民公共实践的能力,包括“正义和善的能力,以及理性判断和思想的能力。”[22]公民通过接受公民教育、参与公共事务,形成理性思考和判断的能力、尊重差异和包容的能力、互相信任和合作的能力。公民的公共能力正是在一次次的实践参与中得到提升的,正如亚里士多德认为的,德性能力犹如技艺,只有通过运用而后才能获得它们。“我们通过造房子而成为建筑师,通过弹奏竖琴而成为竖琴手。同样,我们通过做公正的事成为公正的人,通过节制成为节制的人,通过做事勇敢成为勇敢的人。”[23]

善治视域下的公共生活要求社会成员间相互包容和尊重,能够站在整体公共的角度理性思考和行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广泛的社会合作基础。罗尔斯认为,“社会生活的有序,来自于公共空间中适度的宽容理念和思维。”[24]这种适度的宽容包括社会个体对其他社会成员自由和权利的尊重,对其他社会成员思想和行为的理解,这种适度的宽容不仅是公民的一种美德,更是公民需要具备的一种能力。只有“以宽容、妥协为基础,信任为纽带,合作为路径,才有可能在良序、理性的氛围中实现良政和善治”[17]。协商与对话可以作为一种提升公民公共能力的方式。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社会组织运行中倡导开放民主,建立协商对话的常规化平台,使协商对话成为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一种常态。由于进行协商对话的事务属于社会公共事务,公民一方面需要全面占有信息资源,做出具有公正理性的判断来支持自己的倡议和主张;另一方面,公民也需要对他人的观点和接受力有足够的了解,能够站在他人可接受的公共性立场,使用他人可接受的公共性话语以证明自己观点的正当性。政府可以通过各类媒体、公共网络平台等发布公共事务议题,公众通过此类平台发表自己的观点,审议他人的看法和主张,在了解、审视和意见交换的过程,促进自我的反思,完善自己的观点,在表达、交流和互动中,不断提升自我的思考力和判断力。在重大公共问题的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广泛召开听证会、意见征询会等,由各方主体在会上积极展开讨论,让公民真正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来。这种对自身主体性的证同和对他人主体性的悦纳,有助于提升公民整体的公共实践能力。

(四)整体和谐向度的公私关系

公共生活的有序和善治社会的实现,需要公民能够具备公共理性,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具备一定的公民美德,能够以良善宽容的态度参与公共生活。在阿伦特看来,公共生活对于个体的意义正如“即使是照亮了我们私人生活和亲密关系的微光,也最终来源于公共领域更为耀眼的光芒”[25](P33)。每个个体在公共领域的责任和付出,共同促进了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公共利益的实现终究也是为了提升每个社会个体的生活幸福维度。所以,公共性并不排斥私人性。公共精神的生成致力于开启公共空间,使公民积极投身公共事务,但在引导个体走向公共世界的过程中,也应给予公民个体一定的自我空间。“许多东西无法经受在公共场合中他人始终在场而带来的喧闹、刺眼光芒,只有那些被认为与公共领域相关的,值得被看和被听的东西,才是公共领域能够容许的东西,而与他无关的东西只是一个私人的事情”[25](P33)。个体是公共性和私人性的复合体,个体发展中的许多细节,需要在私人性的空间里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公民生活不等同于公共生活,完整的公民生活还包括公民的私人生活,这对于公民个体而言,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被赋予充足的自由空间和自我展现的机会,都应被赋予自我确证的机会,并在此范围内积极自主地展开行动。

对公共精神的期盼并不意味着要过古希腊城邦式的将生活完全等同于政治的日子,但作为一种对社会发展更具生机与活力的回应,饱含公共精神的话语和行动有助于促进一种“既有包容性又有延展性风格的公共政治文化的产生”[26],并最终促进善治的实现。“善治”模式为当前我国公共精神的生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新的思路,公民的公共理性、公共德性以及公共能力在其身份认同和公共实践过程得到了启发和提升。公民个体在公共参与的过程中促进了公共生活的改善和公共利益的提升,同时也完善了自我的精神气度和社会人格,这个相生相成的过程,也正是善态社会的一种必然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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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湜得】

The Problems and Adjustment of Public Spiri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Good Governance”in China

HAO Yuan-yuan
(School of Marxism,Hehai University,Nanjing,Jiangsu,210098)

As an effective governance model of maximizing public interests,“good governance”can only be achieved with the support from every aspect of politics,economics and culture.From cultural perspective,good governance requires a strong public spirit as a support from within the society.But as far as the public spirit in China is concerned,there still exist many problems,such as poor information,weak consciousness and meager abilities in public participation,and public quality to be improved.To cultivate public spirit in China,consideration must be given to both individual moral autonomy and subjectivity of rights.We should focus on construction of public rationality in the dimension of rights and duties,public morality in the dimension of moral ethics,public ability in the dimension of practice subject,and public-private relationship in the dimension of overall harmony,which will serve as an ideological basis and spiritual impetus for the realization of“good governance”.

good governance;public spirit;public rationality;public morality

B 82-052

A

1000-260X(2015)03-0074-06

2014-12-25

郝园园,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研究生,从事伦理学及道德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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