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喜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 100872)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马克思政治哲学中的所有权正义及其当代意义
张文喜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 100872)
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所有制下的私人所有权。在将它视为将他人的劳动成果占为己有,并使他人丧失自己劳动成果的手段的同时,也发现了私人所有权正义是不存在的。私人所有权对马克思来说是应该扬弃的历史的东西,而资本主义所有制却要它存在。所有权正义虽然支配着资产阶级全部意识形态,却不知道怎样去真实地求得实现。马克思政治哲学在揭示这种严重的对立状态中,证明了当所有权是合乎正义和可能的时候,它一定是以共产主义所有制正义为必要条件的。当今中国社会改革的实践要求是缔造机会平等和从法权上肯定所有权保护,而非均贫富。
马克思政治哲学;所有权正义
正义问题是世界性的问题,美国人、欧洲人、中国人都在研究。而直逼得火烧眉毛的却惟独是中国人。因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概念极为紧密的是正义的概念,在传统马克思主义中几乎找不到这个概念,而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却将它作为“核心价值追求”。①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版,第147页。值得注意的是,在政治学或经济学的英文或德文文献中,公平、公正、公道、正义诸词并未作严格区分,分别表达是“justice”和“die Gerechtikeit”。若想区分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其他哲学对这些概念的运用,就必须了解其渊源。
在引入正义这个概念的诸多文献中,马克思主义对其作了最尖锐、哲学上最严苛的规定,使它与所有非马克思主义的倾向最清楚地划清了界限。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正义始终只是现存的经济关系的反映。同理,给所有权下定义,也不外是把在各种不同的时代下面发展起来的各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描述一番。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2页。因此,像“所有权正义”这样的理念组合与特定的时代概念联系过分紧密,所以,不宜作为完全不同的时代的政治哲学思考的共同基准。进一步看,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奴隶制度有着不同于封建制度的另一种正义、另一种内涵,而资产阶级时代的正义至少一半是谎言。因此,像“在现代化学中试图保留燃素说的术语会引起混乱一样”,在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方面的科学研究中,试图保留正义“这种社会燃素”,“这种混乱还会更加厉害”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2页。。
这里,澄清混乱意指,正义“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2页。。但是,令人迷惑的是,人们在使用正义一词时,拥有一个广阔的“成见”的视域。所以,一方面,我们既可以指望着一种社会状况,即整个社会的存在只是为了保证维护自己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并将其视为合法性(正义)的。从而在这一意义上肯定“资产阶级的法权”。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概念,按照这个概念,资产阶级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资产阶级认为封建制度是非正义的;另一方面,我们又可以像马克思那样确认资产阶级社会中的非正义、特权、剥削和暴力。所以,我们又应该像马克思那样指望另一种社会状况,即我们也能对什么是未来的可能性有所意识,通过人类和社会运动的挑战来限制这些残酷的事实。众所周知,在一个时代里,这是一种复兴的宗教或政治传统的表达,在另一个时代则是一种建立社会主义秩序的运动,但是每一次,总有一些人,会按照人的需要而非客观条件来断言那跨越了国家、阶级和意识形态藩篱的共同体的可能性,并主张废除“资产阶级法权”。今天看来,把可以翻译为正当的法律和道德的“法权”废除了,无疑是有害的。历史上尤为惨痛的时刻,就是这样的人或运动遗忘社会主义“初衷”正当性的时刻。换句话说,在正义的名义下,如果我们放弃“法权”,历史就被遏制,我们既成了受害者,也成了加害者。历史充满了偶然的时刻。
我们可以看到,改革前显然不存在私有财产权,或者说所有权不明晰。到了80年代初期,我们才察觉到,这个观点(废除“资产阶级法权”)被人们应用得不合时宜。其重大后果不容小觑。可以说,时至今日,一方面,有些人极不喜欢某个机构对他的财产来历进行调查便是“遗风”(这里与问题有关的只是“应得的本分”,因为有些人未必愿意承认被马克思承认的个人所有权,承认那种个人对自己的劳动和劳动成果的正当占有问题。究其实质在于,他们潜在地误解了私人占有与“资产阶级法权”的区别)。另一方面,我们曾经在这个或那个相关问题上使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蒙羞。因为,这个不幸的谬误已经造成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无须正义基础的假象。例如,今天,人们用错误的反题说,当所有权是合乎正义和可能的时候,它一定处在马克思政治哲学理论分析框架之外了。
其实,这里涉及到两种截然不同的正义观念。就世界变得更好、改善人类生存境况的目的而言,援用“资产阶级法权”的确是有极大局限的。然而,马克思在承认这一点的时候,已经揭示出这样的事实:证明当所有权是合乎正义和可能的时候,它一定是以实现共产主义为必要条件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反对正义”的论调如此生硬,以至于我们明显能感觉到,即使马克思本人,也肯定这个论点是假的。所以,我们必须确认某个我们能够接受而马克思必然共同接受的原则;这一原则必须能够解释我们在马克思的思想那里看到的那种丰富的多样性。我相信,今天我们跟马克思的思想联系在一起的是这一点:社会主义秩序的正当性论证,坚定地要求所有权正义来证明。不管现在还是将来,这都不仅仅只是一种权力意志的渴望。而社会主义,尽管形态各异,表现多样,但都一定要求建立起正义。至少说,从正义也包含有正当的法律和道德意味上,社会主义国家秩序不能不服从公平的规则。不然大家的生意不好做不说,同样地,连基本的生活也一定不好过。
如果吃透马克思的思想,理解他的理想,那么援引所有权正义也就有了开启马克思哲学新境域的气象。
所有权是什么,我想在这里已经无须重新进行说明的必要。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加以判断的各种情况很简单,某物是“我的”、“你的”或“他的”这一类说法甚至应用于无形财产例如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外观设计和著作权等)也不致引起误会,可是在社会形态、社会体制方面的科学研究中,如我们看到的,这些说法却会造成很多疑问。如果像有些人那样把所有权概念作为既有物,那么必然引起更多疑问。因为被我们当成既有物的所有权并不是在所有社会中都存在的。而且,不具有完全独占性的或非排他性的所有权也是存在的。既然所有权并非从来就有,那么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很大难题,即所有权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
在马克思主义研究中,我们发现,总是有一些流行一时的看法,当代人似乎害怕承认,在公开场合极力否认,可是暗地里却同意它。譬如,今天我们正为“公”与“私”的经典对立而困扰,这是因为这种对立看起来正在丧失实在性。我们说,致力于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辩护或防卫、抵挡,正在形成我国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社会历史现象。但是,像这样的一种保护和防卫已然包含了一种真实的张力,也为各种西方思潮的交锋提供了一个新的场所。
显而易见,自古以来,为私有财产辩护一直是关涉哲学、神学和法理学的话题。爱泼斯坦说过:“私有财产的魅力已经在各个学科中没完没了地讨论过了。”就我们今天在给私有财产提供了一切支持的处境中所能看到而言,或许如贝克所言:“我们应更多地关注私有财产在社会生活不同领域内造成的可以观察到的,可以确定的后果,而不仅仅是使那些为私有财产合法性辩护的学说继续成倍增长。”①R.A.爱泼斯坦:《论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的最佳结合》,引自[澳]彼得·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5页。这是首先因为人类过去的大部分历史在财富积累方面带来的两极分化,其次是基于财产所有权不同而长久以来人们之间的疏离、敌对。因此,对所有权的批判也自古就有。不言而喻,马克思可被认为是对私有财产所有权持强烈批判态度的最具代表性的思想家。在早年,马克思与甘斯和萨维尼对人与财产关系问题的论战以及马克思的《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多有关于所有权正义的论述。对马克思来说,探究私有财产的起源和本质必然会关涉到所有已经获得承认的作为法权的财产,这里并不存在什么特别难以理解的意义。然而,我们至今仍未注意到马克思在所有权问题上的辩证思维。只要稍微懂得一点辩证法就会知道,用一笔之力,删除我们过去的大部分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历史成就,这是不可能的。任何诉诸于历史的解放人类的方案必须与这种明晰的立场相一致。马克思之所以反对所有权,归根结底在于预感到历史将会带来现实的共产主义运动。②因此,对我们来说,它与以科斯为鼻祖的现代产权思维完全不同。一般认为,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在1960年提出“交易成本”理论之后,现代产权理论就确立了。也因为“科斯定理”使科斯在1991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在20世纪60年代,产权经济学与风险条件下的决策理论以及人力资本理论相结合,成为经济学这一学科当中最具有解释力的方法。这种方法一般被称为“新制度经济学”。而产权理论的研究聚焦于产权导致的后果上,而非产权本身演进问题上。很显然,财产权与产权概念并不一致,与所有权的概念却比较相近。因此,有关财产的权利有时可与所有权一词交替使用。产权强调的是获得财产的所有权的现实原则,而非历史原则。对私有产权认识的流行批判的习惯行为就犹如想表象某物归属于某人的现实状态而又毫不留意那些可以把某物说成是属于某人的各种历史前提。
如果没有提及当下,一篇关于马克思与所有权正义的研究文章因之也是不完整的。我们几乎有点难以相信,在过去十几年中,虽然关于财产所有权问题的研究的文献汗牛充栋,但在作为马克思政治哲学最基本概念的文献里,明确论及所有权正义却相对很少见。至少国内的情形就是如此。或许我们可以说,它还不习惯于这种理念。比方说,在有关支持和反对所有权的理由范围内,作为生产手段的所有权乃是政治学者最为基本和重要的问题之一。同样,所有权也是法学家、经济学家们关注的重点,但是它并没有引导出与政治哲学的联系。所以,国内既有的相关研究实际上仅仅从法律或经济学的角度来承认产权正义,并将其化约为“矫正正义”或“分配正义”。所有权正义及有关理想或好社会问题是在法律表达或经济的实际应用中展开。例如,世纪交替之际秦晖、张曙光诸先生关于公正问题的经济学论争,吴易风、刘桂芝以《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这同一标题先后发表的文章,以及哲学界展开的有关经济正义的伦理学讨论。这些论争触及的问题实际上是,公(私)资产处置和所有权的社会制度约束的公正性问题,凸显的是效率原则或公平原则,还包括经济学家是讲市场规则还是讲道德的争论。作为问题的所有权正义,属于有关规范市场支配的经济体制和政策的理论范畴。它们都基于现代资本逻辑或市场生产关系的语境。③与此论题相关的著作有:张曙光:《制度·主体·行为——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反思》,中国财政出版社1999年版;张曙光:《经济学(家)如何讲道德》,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版;秦晖:《十年沧桑:东欧诸国的经济社会转轨与思想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秦晖:《共同的底线》,江苏文艺出版社2013年;张五常:《中国的前途》,(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89年版,等等。
就这些研究具体展开来说,有些人认为:保障私有财产应当无条件地成为社会主义的法律或规律。这里所谓无条件地,意思是说,不管它对其他目的(比如,人的需要)是否有用。这实际上是将私有财产制度视为具有普遍的、持续性意义的观点;其实,我们看到,保障契约基础上的私有制本身可以与社会主义并不自相矛盾。就像保障公有制,也同样完全与社会主义不自相矛盾。但是,要把某种分配方式视为固定不变的原则就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凝固不变的‘群己权界’不存在”④参见秦晖:《共同的底线》,第87页。。也就是说,如果从分配角度看所有权,那么,某些东西可以不属于任何人,也可以属于一个就近占有它们的人,或者还可以属于所有人,可以每个人各取所需,也可以大家平均分配,这些都不能作抽象上的规定,而只能根据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而定。今天,如果说如何正确、辩证地保障私有财产和保障公有财产意味着一个很重要的思想转换,那么,对于中国学者来说,如何正确表达所有权特别是私有财产所有权问题,几乎是首次开始有了痛苦的觉醒:不管一个人对马克思是否还抱有其他看法,他很可能陷于能说什么、想说什么的纠结中,所说的可能都不符合所谓马克思对所有权正义问题的概念理解,可同时又不晓得这究竟如何是好。之所以会发生这种事,原因可能正在于,我们附加于马克思的错误看法太多了,以至于从这方面来看,马克思就好像“在我们国家仍然是一个移民,一个光荣的、神圣的、被诅咒但又是偷渡的移民,就像他整个一生一样。他属于一个断裂的时代,属于那个‘脱节的时代’”①[法]雅克·德里达:《马克思的幽灵:债务国家、哀悼活动和新国际》,何一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8页。。
众所周知,这是德里达说的意思。在他看来,作为给西方世界同样也是给东方世界带来革命的马克思,依然是个“外族人”。关于德里达,我们知道,他曾试图让世界人民改变对传统马克思主义的看法。他曾这样认为,当马克思怀着关于资本主义批判的洞见在国内外流浪时,他作为公认的世界公民,更加感到自己在异乡人中间是连自己也不认识的异乡人(马克思说,我不是马克思主义者)。②参见雅克·德里达:《马克思的幽灵:债务国家、哀悼活动和新国际》,何一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51页。看来,德里达是等了百多年才听到马克思讲这尽人皆知的真理。不过,我们要问:假如一个并不熟悉中国对马克思主义研究现状的外国人,忽然对中国人说,我们的哲学研究落后了。对此,我们能说什么呢?我们是否干脆就不再听他说了?
显然,就我们的主题而言,这无关紧要。事实很清楚,问题不在于强调什么,而在于我们不能忽略什么。而最重要的是,我们今天意识到了这一点,即西方学者在不同思想脉络中,已经呈现出一个关于探讨和研究马克思对所有权正义批判的有章法的好的规划。问题正在于,马克思本人对财产所有权的理解有着深刻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西方学者的研究成了他山之石,开阔了我们的视野。其中的一些在这里特别值得我们一一指出。
首先,新制度经济学家在多重视野中肯定了马克思对制度的分析。他们坚持对现存社会结构的个殊批评的现况,并相对忽视马克思对所有权所进行的所有制考察方式的研究。重要的问题在于,我们是否可以像他们那样把马克思看作产权经济学的先驱?③关于马克思应当被视为产权经济学的先驱的观点,可参见佩杰威齐(Pejovich,1982)。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古典经济学家当中,亚当·斯密等人也强调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财产权的作用。当然,马克思意识到,受偏好和技术革命的影响,产权的变化是内生的,而古典经济学家没有看到这一点。根据经济学理论来理解社会主义制度运行和真实过程将是所有权正义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参见[丹]尼古莱·J.福斯:《奥地利学派与现代经济学》,朱海就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1页。我们意识到,问题不在于我们是否因此会有更多可探讨的东西,而在于我们已经历史地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探索。其次,自格拉斯总结并区分出马克思反对或赞成社会正义理论的主要特征以来,西方学者更加清楚地描述了马克思与非马克思主义者之间正义原则分歧的基本性质。④就围绕这一争论的文献俯拾皆是。格拉斯曾经按照“站队”的方式列过一个清单。鉴于国内学者对这些文献较为熟悉,在此不再列举,也可参见麦卡锡:《马克思与古人:古典伦理学、社会正义和19世纪政治经济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21页脚注。我们这里重申,由于他们特有的分析哲学的方法,决定了他们认为正义或非正义的社会状态也属于某种知识。比方说,关涉所有权正义的知识论问题有:如何判断财产所有权以及劳动手段所有权占有的分化的公正性?他们认为,这取决于如何获取判断诸如劳动手段私人占有形式的知识,取决于由暴力或政治权力引致所有权占有分化过程公正与否的知识,如此等等。正由于这个立场,许多人都似乎持比较普遍的见解,即所谓通过一目了然的列表来厘清马克思与其他学者在相关问题上的分歧。⑤参见麦卡锡:《马克思与古人:古典伦理学、社会正义和19世纪政治经济学》,第340-343页;魏小萍:《追寻马克思——时代境遇下马克思人类解放理论逻辑的分析和探讨》,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7页,等等。不过,对于我们来说,这种列表式的研究之局限也是一目了然的。因为,就如同地理学那样,可以在成百上千年当中不停地通过研究往地图的空白处填入新发现的地理信息一样,以至于我们也无法在研究者个人的正义感当中找到基础性的可靠依据。再次,这里,在关涉所有权正义的诸种观点中,还存在一种隐性的陈述立场,即认为判断所有权正义之依据在于某种伦理原则。对于罗尔斯或科恩来说,社会主义不存在私有产权。而确立公有制所有权表达体系,是一种无效却有道德意义和法律意义的寓言。第四,人们也经常观察到伦理的正义概念在马克思思想中是缺席的。但是,另一方面,符合马克思所有权正义观的论述比较难以把剥削、异化和不正义看成只具有先验或假设性的意味。艾论·布坎南认为,异化所要彰显马克思正义观的一个方面,就是工人所有权的丧失。在此,人们首先主张,经济因素中凝结着只是权力关系,而不是从经济因素中引申出的那些关系。⑥参见艾伦·布坎南:《马克思与正义》,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7-64页。科恩:《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7页;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8页。这个观点在罗默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分析中得到发展⑦参见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8~162页。;而且,马克思的私有财产的阶级划分及阶级正义在新政治经济学领域里再度受到重视。最后,当依据文献学的研究意见开始变化时,应当注意到,马克思与非马克思主义者在相关理论上的密切关系。值得指出的是,当马克思主义被可悲地当作唯物质主义,并与功利主义、实证主义相提并论时,马克思哲学在理论上也就被假定为拒绝基于政治的正义性对话。有人从这个视角来解读所有权正义和非正义之间尚未得到统一解释的辩证过程。
我们认为,如果承认所有权的正义性观念仅仅被看作是一种假设,那么这种假设应经得住现实的批判。在这里,就是要经得住无批判的实证主义或功利主义思想的反对。所以,西方学者认为,在那种认为马克思是反对正义这个观念出现矛盾之后,现在应该在拯救正义与彰显唯物史观之间进行阐明所有权正义的工作。这里,“拯救”这个字眼坐实了西方学者对马克思关于所有权正义观点的置疑。①参见林进平:《面向事实本身——反思“马克思与正义”问题的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3年第5期。我们必须反思隐含在这些表述中的不可避免的问题,即如何区别或把握所有权的终极目的(或正义)之统一性和分殊性的关系。
如前所述,特定的生产关系包含着特定的权利结构。对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的思考,政治经济学批判是一种不可或缺的视角,同时有必要提出政治哲学批判。但这个问题需要更深入的考察。
大家对马克思的阅读,除了看到他在政治哲学转向经济学上使过不少劲外,也因为他阐述了共产主义原则——或者叫后资本主义理论而得到理解。更由于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进行的激进批判,使我们看到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之间的纽带。经济的特权或者利益只是政治统治的物质基础。政治统治是与经济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直截了当地说,我们必须突破被人们通常用以分析问题并加以限定的政治经济学边界。在今天,所谓政治哲学衰落就算有经济学掩蔽了它的可能,但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无法回避的事实。从这点上看,像马克思这样对私有财产权的经济学—政治哲学批判,在政治哲学的编年史上构成了对传统政治哲学的挑战,或者在这种批判当中应当重建一种他自己所谓的共产主义政治批判的立场。
从思想史的角度看,比之于马克思,将所有权关联到正义,早在早期基督教的社会伦理或柏拉图的思想当中即已出现。在柏拉图的有关财产论述中,就像莫尔认为的那样,柏拉图在他的政体中完全废除了私有财产。柏拉图认为,所有权是导致贪欲的原因。如果“‘正义’和‘正义性’指的是一件属于他人的财产:利益”,而他人往往忽略我们的利益,那么,“‘非正义’的含义则完全相反”。它是指“一些人不得不屈服并遭受奴役,而这些人实际上都是正义之士”②参见阿兰·巴迪欧:《柏拉图的理想国》,河南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6页。。因此,从柏拉图的一种立场看,正义问题的实质乃是在不偏爱我们自己的利益的前提下,我们如何按其所值地给予他人。这如何可能呢?《理想国》告诉我们:“我们共产主义者一直提倡的方法,将一切私有财产集体化。”③参见阿兰·巴迪欧:《柏拉图的理想国》,第498页。在这里,假定“共产主义的”或“共产主义者的”这个术语意指财产共有的情况,那么,柏拉图偏爱的所谓最好城邦并不在其中。因为,在柏拉图那里,“理想国”的达成是一场谈话,它涉及的只存在于言辞当中的正义。确切地说,“理想国”不是一个真实的国家,或者说只有当国家不存在时才有正义,在此之前正义只能被说出。从这个观点中激发出的马克思对乌托邦的批判,实际上也是把他的共产主义政治批判建立在财产权正义这一问题上。因此,站在马克思主义立场上,将国家视为一个赘生物,一种对社会现实利益结构的溢出,就能够看清楚从柏拉图的《理想国》转变出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政治批判在其中起了什么变革。我的意思是说,正是马克思而非柏拉图才真正提出了正义之实现的制度要求。
再到后来,马克思提出“共产主义就是消灭私有制”的宣言。这个观点是经由黑格尔人格权④黑格尔提出了一个对于财产的独特论述,这一点,他在一定意义上受到洛克的影响,并把劳动嵌入了他的财产理论。人格权是作为自由存在的人的一般权利。黑格尔将“尊敬他人为人”作为人格权的最基本命令。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6页。私人所有权,由于它们是由法律规定的,就构成了他人的正式承认以及个体意志在物之中的具体化。他对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排斥私有财产的做法持批评态度,因为这个“理想国”“侵犯人格的权利”。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55页。改变意义发展而来的。我们看到,黑格尔依据他提出的“世界精神的法”,证明国家中表面看来不合理的东西如何变成合理的东西,看来特殊的盲目的作用如何造成普遍正义。黑格尔的观点其实是对法国大革命普遍权利原则的哲学论证。可是,作为黑格尔学生的马克思,当接触到物质利益问题时便对此产生了“苦恼的疑问”:既然依据黑格尔的国家的全能,那么,照理说,在其法律的特定领域中应当做其应当做的任何事情。例如,它应当代表那些除了自己一无所有者的利益,但在事实上它却没有做到。马克思说的是这样一个事实:黑格尔“理性的狡计”意味着向我们证明,一个国家的全体公民都是哲学家,国家才走出了一个个个体特殊的热情和盲目行动的困境,最终导致普遍正义。老实说,马克思认为,我们由此不仅不能导致黑格尔意义上的普遍正义,恰恰相反,它将陷入历史的死胡同。也就是说,不仅是个别公正,而且社会总体关系公正,都会弱化黑格尔所要求的哲学家天性。因为,一方面,“私人利益的空虚的灵魂从来没有被国家观念所照亮和熏染,它的这种非分要求对于国家来说是一个严重而切实的考验”。且不说,期望例如特权者能够认识到国家的保全、繁荣要求他自己和他所属的阶层或集团在权力上作出让步是不现实的,相反,这里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果,即“私人利益希望并且正在把国家贬为私人利益的手段”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1页。。所以,另一方面,马克思说:“要扬弃私有财产的思想,有思想上的共产主义就完全够了。而要扬弃现实的私有财产,则必须有现实的共产主义才行。”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47页。
毫无疑问,政治上的抽象会模糊作为现代政治的最高问题,即财产权问题。作为黑格尔的批判者,马克思对私有财产对社会健康机体的戕害了然于胸。所以,今天看来,与传统观点相比勘,所有权正义正成为一个深刻的马克思政治哲学理论问题。在这方面,人们似乎受到今天现实体制状况的影响,低估了它之于今天的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的重要性。因为,有人把它的意义看成是间接的,认为它还不足以作为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有人甚至把它当作一种对马克思哲学阐释的倒退,而将它逐出马克思政治哲学范围之外。应当说,这是完全没有理解马克思的理论贡献使然。真实的情况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称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马克思在批判私有财产的非人性的同时,还将私有财产的运动看成是共产主义诞生的前提或共产主义运动的一部分。以此看来,一个正义的社会,其要旨不是取消私人所有权,而是在合理的承认与保护私人所有权基础上,根据历史的客观情势防止财富占有上的两极分化。这正是在人们讲述今天的中国故事之前就应当明了的事实。当然,以往我们重视马克思的剩余劳动价值学说的政治经济学逻辑,这是必要的;但往往由此疏忽了其中含纳的对所有权实现的政治哲学批判。原因之一是,新近的研究不再如马克思那样尝试从大局上考察所有制差异。因此,它对如下一系列问题无所关注和用心也是不奇怪的。这些问题是,如何判断生产手段占有方式的合理性?这种占有方式带来分化的必然结果是什么?在何种意义上包含了否定私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又在何种意义上构成对共同体或美德的伤害?公共所有权在何种意义上不能否定个人所有权?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对于强势者和弱势者的不同意义是什么?废除私有制度与私有财产普遍化对于历史发展的意义到底是什么?
从这些设问当中,我们还可以肯定,我们经历过的有些年代已经扼杀了我们之中的某些正确的东西,而这些东西不仅仅是人们对自身存在、发展恒久的信心,这种信心使得我们相信,我们必须重新深入地把握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的前提,即劳动所有权概念发生发展的内在理据。我们应当看到,从政治思想脉络中,曾经占据主导地位的所有权理论并非是马克思主义的,而从最古老的、至今仍然一直在流传的“先占取得理论”、“加工理论”直到“劳动理论”,都对马克思的所有权正义理论产生影响。进一步深入理解这些理论,对于我们理解马克思如何不同于他的理论先驱解决人的生命需要和财富积累的悖论而言,确实有很大的助益。我们还看到,现今在产权结构上“公的”还是“私的”可能存在不明晰的情形,所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剥削和掠夺可能以新的表现形式出现。我们不要再像时髦的说法那样把社会主义说成没有百分之一百的纯粹来拒绝深入的分析。事实上,在一个时期里,假的社会主义曾被当作真的社会主义。但是,今天那些带有欺骗性的虚假社会主义的思想应当烟消云散了。今天的中国正在追求其自成一个完全的社会主义所做的一切,最显著的成就是,财富增加而带来的生活舒适化,这种生活的舒适现在就是贫困的人口也都可能有份。进入市场经济之后,中国的成功,也在于区别于以往以小农或手工业经济存在的社会主义。目前,论证所有权本身是正当的,是正义的,其中蕴涵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原则,就是“事实上的社会主义”原则。在这种略带平淡无奇的名称里面,包含着党和人民的智慧,包含着普遍意志的日益完满的理智即正义。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应推进对所有权保护的社会意义再解释,推进对私人所有权保护的社会意义的合理承认。因此,如何正确地表达所有权、特别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其特权,成了透彻地认知当今中国改革实践正当性根据的必然课题。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所有权正义的马克思哲学当代意义是什么?”这个问题,通常在其被正确提出之前,某些漫无边际的谈论很可能就已经开始了,从某个方面来说,这种情况也很正常。但如果确实需要对那种应当被提出的问题范围进行先行思考的话,对这个问题的谈论,才能有些头绪。现在,我们至少可以粗略地提到以下几点:1.这个问题本身就包含着对所有权理论的其他理论(例如,形形色色个人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理论)问题,它们之间互相纠弹,或至少互为理论背景。2.这个问题中所提到的肯定私有财产所有权,可以从民主政治框架出发来考察;而否定私有财产所有权,我们曾围绕社会主义框架着眼。3.正像其他权利一样,财产所有权也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公与私、个人自由与社会和谐、私人领域和公共生活等等这些熟悉的紧张关系来把握这个问题。4.如果这个问题本身是历史性的,那么,目前我们只能确定,当今中国社会改革的实践要求是缔造机会平等和从法权上肯定所有权保护,而非均贫富。
关于“所有权正义的马克思哲学当代意义是什么?”这个问题是一个历史性问题,但比起关于它的历史性特征泛泛而谈来说,更重要的是,现在要在追问过程中去讨论相应的内容和性质。
什么是所有权?正如前述,这样来提出问题是“非常错误的,甚至无法给它一个正确的回答。古代的‘财产关系’在封建的财产关系中没落了,封建的财产关系又在‘资产阶级的’财产关系中没落了。这样,历史本身就已经对过去的财产关系进行了批判。”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5页。财产和所有权在德文里是同一个词(“Eigentum”)。所以,相应于历史中某个时代来说,关涉所有权而提出那个富有意义的问题是:谁是它的所有者?马克思说,没有人告诉我们谁是(一般的)所有者。此问题的答案须从人类生存条件的历史变化中得出。也就是说,人类实践的力量与作用巨大无比,它远不是那些现成的东西可以比拟的。私人所有权、私有制作为一种历史事实,这只是一种历史现象。历史并没有将任何现成的权力给予人类。人类社会之中之所以存在有(所有)权与无(所有)权的权力分配,进而随历史发生有(所有)权与无(所有)权的一种回转,这过程本身乃是实践或者说劳动。在历史中,私有制使私人占有获得全面完成的过程出现在关键转折的世纪,出现在资本主义命运同时负累于荣耀和危险的时刻,出现在资本主义社会创造出巨大的生产力但私有制却阻碍历史运转的时刻。既然无(所有)权与有(所有)权是在历史中发生转变的,那么按照辩证法,私有制便以自身的建立和发展造成自身灭亡。
对我们来说,重要的是,马克思站在自己文明历史的某个危险的拐点上,通过历史来对财产所有权进行指控和鞭笞。因此,他能合法、合理地指出,所有权是现代社会问题的渊薮。可是,我们也发现,但凡在私有制的发展侵害社会良善生活而予以补救的意义上来论述正义,无不从私有财产所有权发难。从圣西门、傅立叶、蒲鲁东到马克思概莫能外。然而,观点的相似性并不能掩盖一个根本区别。因为,我们已经看到,政治理论或哲学理论一度认为,所有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或人权,是一种“经济学中‘最神圣的东西’”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14页。。这种观点自称是出于现代政治(经济学)的创建者。但是,按照现在的一般学术观点,所有权是历史的产物。因此,若不考察“现代‘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来回答”什么是所有权,若只是“用咒骂来回答”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16页。,或者只是用“有用”这个现代偶像来回答,就只会给这个问题造成困难。进而言之,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体现了一种历史的品格,如果设想它对资本主义发生的巨大改变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那就很难设想私有制下的财产原则如何可能遭到他的批判。换句话说,如果对私有制的扬弃的可能性回答是否定的,从资本主义发生巨大变化中,看到私有制财产权阻碍这种历史变化的发生,也是难以想象的。我们应当在此明确的是,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承担着自己的理论目的和使命。传统劳动理论及先占取得理论,是以现行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制度为前提条件,所证明的是所有权取得的合法性,而不胜证明这种制度的合法性。现代政治哲学则由于停留在观念的外在特性上,将“我占有我的”和“放弃属于他人的”作为所有权正义的核心道德要求,这样一来,它们对劳动的创造,特别是异化劳动的扬弃很难有太多的意识,正如它们对“私有财产正当性如何?”这个问题并无太多意识一样。从方法论上看,它们往往受制于康德式的“二律背反”思维,而抛弃黑格尔的“矛盾”思维。这个结论有一个证据是,它们在“私人所有权”与“共同所有权”问题上陷入自相矛盾。相比之下,马克思的着眼点更广阔。他在私有财产制度中,发现了所有权所包含着的矛盾:每个人都希望扬弃所有权对于普遍性所具有的否定性一面,与此同时,每个人又不得不承认有所有权比没有所有权生活得更安全、更幸福。马克思基于辩证法,也对这一论点作出让步:马克思特别强调所有权的意义,即每一个人作为人的存在都应当且必须有最基本的财富,以维持其生存权利与人的能力自由发展。但我们仍然不应当忘记,离开所有制,我们既无法区别个人主义所有权理论与社会所有权理论,也难以甄别一个社会的所有权结构是否正义,或正义是否实际存在。
依此观之,马克思的所有权正义理论,以共产主义学说为其依归。因此,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所有权正义与不正义概念,并不是为了得到关于什么自然的知识,而是为了增进关于人类能力与力量方面更高的概念理解。它不是单纯的正义论(比如,“罗尔斯式的”正义论)。马克思的正义批判与当代正义理论所主张的正义,其“正义的”这个谓词根本不同。现代正义论不能帮助我们正确地理解马克思的所有权观念,相反,马克思的所有权观念,却有助于我们解释现代政治哲学如何在其发展过程中掩盖了财产、自由、权力概念的社会历史本质,特别是,它也解释了西方所有权理论在外部性问题上碰壁之后如何回过头来越来越关注人的关系的过程。当洛克等人认为,财产是主体身份的延续时,马克思却指证了洛克等人的逻辑结论是对人的否定。在这个过程中,像马克思那样,我们可能需要特别从穷人或被剥削者的权利而非一般的权利出发,深刻强调财产所有权正义之本质的阶级性。马克思有一段出自《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话就说明了这个区别:“劳动为富人生产了奇迹般的东西,但是为工人生产了赤贫。劳动生产了宫殿,但是给工人生产了棚舍。劳动生产了美,但是使工人变成畸形……”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69-270页。这段话体现了一种对所有权背后的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的追问的态度,而非一种像亚当·斯密等人那样的放任的态度,其中暗含的意思是,在产品分配的层面上,资本家的本性和私有制具有恩将仇报(这里并非指渉正义的伦理和法权的意义)的特征。我们比较研究表明,单是这样的概念理解就足以证明,不去考察财产对生产的特定关系,要在私人所有权实现上区分“我的和你的”是不可能的,相反,这一区分只能是从偶然出发的。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马克思政治哲学具有自身的逻辑和方法。它自身也经由此逻辑和方法的应用而得到阐明。所以,我们对马克思政治哲学所蕴含着的所有权正义的研究,它的方法亦须于此逻辑和方法中寻找。它必然是应当从历史地、逻辑地考察马克思关于所有权与正义的关系本身中得出。
(责任编辑:周文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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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5]06-0024-08
2015-05-08
张文喜,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所有权与正义——走向马克思政治哲学”(项目编号:14AZX004)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马克思政治哲学基本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YJA72002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