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光华门小学 邬存鹏
德廉铸师魂
——试析传统与借鉴对师德的影响
江苏省南京市光华门小学 邬存鹏
注重师德,教书育人,廉洁清正,洁身自好,充分发挥表率作用是教师安身立命之本。继承和发扬中国民族优良的文化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科学文化成果,可以立足本职,克己奉公,爱岗敬业,积极奉献,从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法治国,创造了优良的社会环境,警示贪腐者悬崖勒马,回头是岸。万马奔腾,我们的社会主义祖国前途一片光明。
师德修养 清正廉明 尊师重教 爱岗敬业
为人师表,洁身自好,廉政爱民,志存高远,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正唤起人类的良知,回归有序发展的本源。古往今来,重义轻利,厚德清廉,是知识分子的美德。那么,“师与廉”的源头何在?为师者的示范和表率作用如何体现?经济腾飞与优良的文化传统是否能并驾齐驱?怎么铸造廉洁勤政的执政形象?廉洁奉公对于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有什么重要意义呢?这一系列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深刻的思考。
“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教师,作为文化的传承者,以自己良好的道德规范启发、教育和影响学生,承载着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学生基本技能,解难答疑的重任。如果说,教师的“教”字侧重于传授知识与技能的话,那么,教师的“师”字还有“师表”、效法之意。“师”字既侧重于表率,又兼有效法先贤,以古贤能者为榜样的寓意。因此,为师之道,重在师德,无德者何以为师!
华夏文化的核心内容为爱国敬业、自强不息、奋不顾身、不畏强暴、坚韧不拔、不屈不挠、尊师重教、廉洁清正、刚正不阿。而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强国需先强教,强教必先强师。”因为民族文化的火炬通过教师接力传承,无论是任何社会体制,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社会就兴旺发达;反之,必然造成历史的倒退。
为人师表重在修德,良好的道德和行为规范是教师的立身之道,廉洁自律是教师的从教之本。良好的教师形象,就是以自己的人格力量率先垂范,赢得学生和家长的尊重和信赖。廉洁奉公,率先垂范,甘于清贫,乐于奉献,铸造自己的道德人格,切实以自己的言行去影响学生,取信于民。真正做到“淡泊以明志,宁静以致远。”廉洁自律,防患于未然。
“德高为师,学高为范。”教师作为知识分子,自当师法先贤、洁身自好。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堪称平民教育的始祖。他晚年致力于教育,积极倡导和实践了有教无类的民本思想。身体力行,以“仁”为核心,强调德礼,把社会外在的规范,内化为道德伦理意识的自觉要求。在他的因材施教、启发诱导、言传身教、循序渐进的教育思想影响下,“弟子三千,七十二贤人。”积极出世,服务于社会,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纵横捭阖在社会各个领域。夫子的理想抱负在弟子身上得以实现,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得到健康发展。
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为政之要在于廉洁。忧国忧民,封建士大夫尚能做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廉洁自律、洁身自好是一种思想境界,立党为公,“为人民服务”,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它视为一生一世的目标。严于律己,公而忘私,直面历史和人民,经得起执政的考验。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进京“赶考”,递交了一份人民满意的答卷。
廉洁奉公,勤勉节俭,是中华民族的千年古训,约束放纵的欲望是正直、积极之源泉。《烈女传》中,黔娄之妻有言:“不戚戚于贫贱,不汲汲于富贵。”说的是黔娄一生中“食不果腹,衣不遮体。”但求仁得仁,求义得义。死后谥为“康”,意为富足。人生有不同的追求,精神上的富足,物质上的匮乏,是那些边远山区教师的真实写照。试想,当垂暮之年,桃李满天下,自己的人生价值在学生身上得以体现,有何感慨?噫!欣欣然,洋洋乎,自豪之情溢于言表。
全国人民同心同德,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奋斗。依法治国的执政方略正在全面实施,贪腐现象正得到有效的遏制。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已经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
身为人民教师,应时刻告诫自己,保持做人的节操,警钟长鸣,“廉者不受嗟来之食。”立身清白,不苟取,不贪财货。明兵部尚书于谦《石灰吟》诗云:“粉身碎骨全不擦,要留清白在人间。”历史充分证明:“清正廉洁盛行之日,则国家昌盛;贪污腐败猖獗之时,则国势衰微。”人民教师,尤其是各级教育领导干部,一定要警钟长鸣,勿忘人民公仆身份,坚守师德规范,严守党纪国法,牢记“两个务必”, 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人民教师要不断锤炼和铸造师德、师魂,崇尚完美的人格,真正做到甘于清贫,乐于奉献。教师的人格应如松柏一样挺拔,翠竹一样俊秀,寒梅般傲雪怒放;似甘泉一样清澈,红烛一样耀眼,园丁般忘我勤奋。教师的情怀好像烈焰熊熊煅英才,愿为石子铺坦途,勇为人梯攀险峻,甘露滴滴润新苗。人民呼唤着,时代很需要,让我们广大教师携手并肩贡献聪明才智,使祖国的花朵争妍斗艳。请相信,明天的世界定会更纯洁、更灿烂,人民的生活必将更富足、更美好。
ISSN2095-6711/Z01-2015-06-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