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榷矾法探析

2015-03-31 06:02栗鹏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官府

栗鹏

(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宋代榷矾法探析

栗鹏

(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宋代榷矾法是中国古代专卖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北宋榷矾法与南宋榷矾法存在制度差异。宋代榷矾法冲击了民间矾业经济,特别是地方官商勾结,哄抬矾价,对矾业经济影响尤甚,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矾业经济秩序,增加了官府的财政收入,控制了私矾的蔓延。榷矾法在宋代的确立奠定了中国古代榷矾体制的方向,对其他专卖法亦产生了一定影响。

榷矾法;专卖法;宋代

DOI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15.04.027

矾是一种特殊的天然矿产资源,在中国古代国计民生中占有重要地位,因而成为禁榷商品。榷矾在唐代已有,有关榷矾的法律规定在五代时期已出现,但真正的榷矾法确立于宋代。然而当今学者对宋代榷矾法的研究却相对薄弱。目前,仅漆侠先生的《宋代经济史》[1]、汪圣铎的《两宋财政史》[2]和黄纯艳的《论宋代的榷矾制度》[3]有所涉猎,但由于研究主旨所限,都没有对宋代榷矾法给予专门研究。鉴于此,笔者试对宋代各时期榷矾法加以探究,希望对中国古代榷法研究有所裨益。

一、北宋榷矾法

矾作为国家专利,成于唐,五代继之。隋唐之际,矾多作为贡品使用,在主要产区由当地管理进贡事宜。隋朝末年主要矾产区在晋州的平阳郡,并设有专门管理矾的官员。《新唐书》称:“本临汾郡,义宁二年更名。土贡:蜡烛,有平阳院矾官。”[4]唐文宗时期曾“废晋州平阳院矾官,并归州县”[5],统一由当地官府进行治理和开采。五代承唐之制,继续对矾进行开发和管理。由于时局动荡,民间私矾层出不穷。后汉时期,三司使王章“急于财赋,峻于刑法,民有犯盐、矾、酒曲之令,虽丝毫滴沥,尽处极刑”[6]。这是对贩卖私矾者十分严酷的惩治。到后周显德二年亦发布过一道敕令,“犯矾不计多少,并知情人悉以处死”[7]6870。可见,贩卖私矾的百姓与日俱增,故官府对私矾的打击与惩罚愈加严厉。由此观之,宋代以前榷矾法多以私矾法为主,很多法令多为私贩者而增设,反映出宋以前榷矾法主要停留在保证国家对矾最基本的垄断层面。然而私矾仍是屡禁不止,说明对矾的相关深层次立法已经刻不容缓。虽然私矾法的内容和形式显得单一,却成为宋代榷矾法令的雏形和前身。随着矾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官府对其的监管和立法也逐步加强。

根据《宋史》记载,宋矾主要产区分布情况如下:“白矾出晋、慈、坊州,无为军,汾州之灵石县;绿矾出慈、隰州,池州之铜陵县。”[8]由此可以看出,主要矾产区集中于北方,且产量亦多于南方,所以对矾的治理多在北方。矾在宋代开采量巨大,主要因为矾应用于各种领域,如进行铜的冶炼,用矾作染色的媒染剂,在造纸、绘画等方面也使用广泛。鉴于前朝矾业疲乱的相关情形,宋代在继承旧制的基础上,加大了对矾业的综合管理,推动了榷矾法的产生。在宋代榷酒、榷茶、榷盐、榷铁、榷醋等各种专卖立法中,尤以榷矾法比较特殊。

太祖建国伊始,即命“晋州制置矾务,许商人输金帛丝绵茶及缗钱,官以矾偿,凡岁增课八十万贯”[9]。此时的晋州北临北汉,遥望契丹,南抵大宋,俯视开封。太祖在这一地区创立矾务具有鲜明的军事目的。正如宋朝名臣陈傅良所言:“太祖矾禁为契丹、北汉设也,其后并盐、酒皆榷之,非本意也。”[9]榷矾法由太祖所立,以后诸帝不断发展和完善,到北宋中期,逐渐形成了官府专收专卖的榷矾体系。所谓专收专卖即官府每年制定固定额度,定额收购矾,再以高价卖出,从中赚取高额利润。北宋在矾的产地设有榷务,专门受理矾的买卖,所取榷矾之税收也纳入国家财政收入之中,这种榷矾法是按照官府统一制定的收购和销售价格进行买卖的办法。北宋矾法到神宗时期开始变化:“自熙宁初,始变矾法。岁课所入,元年为钱三万六千四百缗有畸,并增者五岁,乃取熙宁六年中数,定以一十八万三千一百缗有畸为新额。”[8]从中可看出榷矾数量增加,价格也相应增加。这种现象到元丰时期进一步发展。“元丰六年,课增至三十二万七千九百缗,而无为军矾听民自鬻,官置场售之,岁课一百五十万斤,用本钱万八千缗,自治平至元祐,数无增损。初,熙宁闲,东南九路官自卖矾,发运司总领焉。元祐初通商,绍圣复熙宁之制。”[9]元丰改制之后继续施行矾的直接专卖,直至元祐时期开始实行通商之法,这标志着矾由直接专卖转变为间接专卖,这一时期间接专卖主要表现为矾商和矾券的介入。官府将矾的收购和运输环节交给商人,矾商在产区按照官府指定的价格统一收购,运输到指定的地区再由官府收买,整个流程的价格均有官府核定,商人从中获取微薄之利,这就是通商之法。所以“‘禁榷’是指官府直接卖给百姓,而‘通商’则是官府将所收之物转手商人再卖给百姓”这就是直接专卖和间接专卖的区别。通商法施行以来,商贩从边远地区至京都后需缴纳钱币、丝帛、茶叶和粮草等换取官府发放的矾券,拿到矾券后到矾产地领取矾,然后由官府以较低的价格进行收购,再以高出数十倍的价格进行销售。日本学者佐伯富指出“明矾之专卖制度既经实行。明矾之专卖利益亦得确保”[10]。至北宋末年矾法虽几经废罢,又恢复熙宁旧制,但官府始终将榷矾纳入禁榷体系之中。于是官府在这一链条之中坐收渔翁之厚利,将矾的产销牢牢地控制在自己的手里。

北宋榷矾法肇端于私矾法,私矾法令早在太祖建隆年间既有,私矾现象多发生于北宋与辽的边境地区,许多大臣曾建议“幽州界有小盆贩,望令禁止”[7]6870。如果对私矾不能有效制止,会直接影响北宋的边境安全。于是官府加强了矾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监控,尤其是边疆地区。宋廷在矾的主要产区如晋慈、无为军、铜陵、灵石等地设立炼矾务,并严禁百姓随意私贩矾石,如有违抗者,格杀勿论。建隆三年曾规定:“其后定令,私贩河东及幽州矾一两以上,私煮矾三斤及盗官矾至十斤者,弃市。”[11]到开宝三年变化为:“甲申,始命增私贩至十斤,私煮及盗满五十斤者死。余论罪有差。”[11]太平兴国初又制定了死罪以下有杖脊和配役,如“太平兴国初,以岁鬻不充,有司请严禁法,诏私贩化外矾一两以上及私煮至十斤,并如律论决,而再犯者悉配流,远复犯者死。”[9]由此可见太祖太宗两朝关于私矾的法令有张有弛,对私矾的惩处力度逐渐减轻。私矾法作为榷矾法的补充,与榷矾法的变化息息相关。由于当时私矾者甚繁,很多商人和百姓深知私矾有利可图,即使国家法度严明,也甘心冒天下之大不韪,依然铤而走险。鉴于此,官府不断加大对私矾的惩处力度,所以随后关于私矾的法令也是不断变化和更改,时弛时禁,变化不定。

北宋年间,关于榷矾的例行办法屡经变动,复杂而曲折,总体变化起伏不定,时有禁弛,期间多次中断和复兴矾法。这些变化与当时的政治军事格局关系密切。北宋初期,西夏、辽等势力虎视眈眈,矾的产地多数集中于边境地区,边境地区军事活动时有发生,势必会影响矾的生产和运输,所以征售矾的数量与价格时有变动也在情理之中。一旦时局动荡就会直接阻碍矾的产销,因此北宋矾库经常出现大量矾的囤积。如果官府无法实行有效的解决措施,矾的供需矛盾就会日益紧张,为此只能依靠国家强买强卖的手段来挽救已经千疮百孔的榷矾业。这样的垄断方式对矾业的健康发展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矾法也在战火中阴晴不定,行走于刀锋文明之中。

二、南宋榷矾法

北宋灭亡,大宋南迁。以杭州为行在,承袭北宋之矾制。这一时期矾引的使用已经相当普遍,南宋的矾引继承了北宋末年的做法,以榷货务专门负责矾引的管理。《文献通考》云:“榷货务场掌醝、茗、香、矾、钞引之政令。”[12]榷货务效仿盐引与茶引的办法来发放矾引,是榷矾史上一次重大的突破。因为矾引在生产与流通中扮演媒介,成为连接官府和矾商的桥梁,是榷矾进行通商法的重要环节。这就表明官府不仅将矾的控制集中于生产领域,而且逐步扩大到矾的流通领域。北宋的通商之法在南宋继续实施。《宋史》记载:“建炎三年,措置财用黄潜厚奏放墒人贩淮南矾入东南诸路,听输钱行在,而持引据赴场支矾。”[8]由于南宋偏安江南,国力衰微,通商之法的实行难免步履维艰,不仅矾的产量下降,贩矾的利润也不可同日而语。自从金人南下占领北方大部分地区以来,很多矾矿产区也落入金人之手,南方仅剩下无为军的昆山矾场和韶州岑水场等若干区域,其中尤其以昆山矾场最为兴盛。南宋李心传称:“今独无为军昆山场为盛岁额白矾六十万斤”[13]纵然岁额很多,但是在绍兴八年昆山矾场亦出现大量的矾囤积,即“昆山场积矾千余万斤,不售乞损引钱六分之一。”[14]1331积压如此多的矾,说明矾的销售成了问题。官府因此降低了矾的售价来确保矾业的稳定发展,利润显然大不如从前。绍兴二十九年,“壬戌,诏无为军昆山县矾场所收钱权以四万缗为额”[14]2082。这样的定额不足北宋的四分之一,可见南宋时期矾的收购和销售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加之国家调控力度有限,矾业逐渐走向颓势。

虽然民间私矾官方有所控制,但依然屡禁不止。如“惟漳州之东,去海甚迩,大山深阻,虽有采矾之利,而潮、梅、汀、赣四州之奸民聚焉,其魁杰者号大洞主、小洞主,土著与负贩者,皆盗贼也。”[8]这些深山密林之中最适合民间矾石的私贩,囿于地理条件的限制,地方虽经常组织巡捕,但也无法遏制私矾的蔓延。为此南宋官府在私矾法令上做出了巨大调整,即告赏法。相比北宋的私矾法,“南宋告赏法和官吏罪赏法的内容较北宋更加详细”[15]。为激发民众的举报热忱,南宋官府不断发布政令,如“告获私有矾者,准价以官钱之给,不满一百斤,全给;一百斤以上,给一百斤;二百斤以上,给五分,获贩私有矾者,除以犯人随行己物全给外,别支赏钱”[16]。不仅百姓参与检举私矾的行列,地方官员也参与其中,即官吏的罪赏之法。如“命官亲获私有矾累及一万斤生半年名次,二万斤免试,四万斤减磨勘二年,七万近减磨勘三年,十一万斤转一官”[16],“巡捕官透漏私有矾者,百斤罚俸一月,每百斤加一等,至三月止”[16]。朝廷不惜将官吏的升迁考核甚至俸禄与揭发私矾紧紧联系在一起,足见南宋对榷矾十分重视。这样的奖惩措施对短时期内抑制私矾会有一定的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不利于矾业经济的民间普及和开发,势必对矾业的全面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显而易见,北宋用严刑峻法惩罚私矾者,而南宋以奖励办法鼓励百姓参与揭发私矾者,并将官吏的奖惩与之结合。这样截然不同的治理政策究其原因,就是私矾现象到了南宋已经达到了顶峰,一味地沿用北宋以暴制暴的手段根本无法遏制私矾的蔓延。虽然私矾依然严重,但此时南宋对私矾的打击力度已远不如北宋,且南宋更多采取怀柔之策,来弥补私矾带来的巨大损失。“正像官盐竞争不过私盐一样,官矾也竞争不过私矾。”[17]即便利润不甚乐观,官矾依然在艰难中蠕行。纵观南宋榷矾法,基本沿承北宋之状,但发展前景不抵北宋。南宋的私矾之法大体依如北宋之法令,告赏法和罪赏法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对私矾的打击,但将私矾的奖惩引入官员的晋升磨勘之制,极易引发地方内部官商勾结贪污受贿等丑恶之风。总的来说,私矾之法在南宋榷矾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对后来元朝榷矾法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宋代榷矾法制度渊源及特征

宋代实行榷矾法与边疆军事有关。《文献通考》称:“太祖矾禁为契丹、北汉设也,其后并盐、酒皆榷之,非本意也。”[9]但无论征榷源自何种初衷,都以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官府在利益链条中处于最顶端,操控着禁榷体系中的价格。以榷茶为例:“榷茶法得到利润的主要手段是寓税于价,因此,在经营茶叶时收购和卖出的茶叶价格均由官府核定和垄断。”[18]同理,榷矾之法也依此行事,在榷矾过程中官府成为矾价的主导者与制定者。与其他禁榷之法不同的是,榷茶之法前代既有,到了宋代已经相当完备;而榷矾法却方兴未艾,亟待完善,尤其是矾引的出现也是得益于盐引和茶引的运用。由于矾引的出现较两者晚,所以相关运行机制有待加强。在宋代的各种禁榷商品,矾较为特殊。由于矾属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所以矾的生产地域性最强,因此最易受到官府的垄断来攫取暴利。相比之下茶的地域性很弱,民间私茶更为猖獗。所以生产地域性的强弱决定了禁榷物的禁榷模式。很多禁榷之所以采取榷茶的相应办法,就是根据各个榷物的不同属性采取不同的具体办法,而总体模式都大同小异。由此亦可以得出论断:所榷之物的地域性强弱程度与官府垄断的难易程度成反比。

禁榷的地域性很大程度上是根据禁榷之物的生产来决定的,例如酒的生产简单易学,利于作坊制造,推广较快。而矾的开采地区主要在固定的坑冶,加之采掘困难,冶炼复杂,不易于大规模推广。从生产成本方面来看,酒的生产成本低廉,矾的开采却耗时费力。因其开采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做后盾,所以成本较高;从储存和运输方面来看,酒对封闭性的要求较高,而矾却没有过高要求,故矾比酒更易储存,而其固体形态自然比酒更容易运输;从销售来看,矾的销售更加依赖官府,而酒多数采取民酿民销的方式,这导致矾在销售过程中更易形成垄断。这些矾与酒的不同属性决定了他们不同的经营体制。虽然不同之处颇多,但是有一点在榷酒和榷矾之中不谋而合,即二者都具有在特定地域进行销售的特点。“所以无论官营也好还是民营也罢,两者都会划定区域,不准越界,以免冲击该地区的岁入。”[19]这样的地域经营使得榷矾也纳入了地方的财政收入体系之中,成为宋廷的重要财政收入。显而易见,宋代榷矾法具备较强的地域性、依赖性和垄断性,这是宋代统治者重视榷矾的重原因之一。

榷矾法在宋代的确立,填补了这一专卖领域的盲区。作为宋代禁榷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带来重大影响,同时也对私矾弊乱的现象产生了巨大的约束作用。从榷矾法的继承和发展来看,这一切与统治者的大力倡导密不可分。南宋人陈亮称,“茶盐香矾之法乱矣,其后神宗皇帝独留意於租赋之入”[20],神宗皇帝之所以对租赋收入如此敏感,是因为榷法混乱会引发财政收入减少。而榷矾收入早已被纳入财政体系之中,并成为国家不可或缺的经济来源。另外,榷矾所带来的经济收入,与矾商在其中的巨大贡献密不可分。在榷矾体系中矾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即没有矾商的介入,榷矾的间接专卖就无法完成。因而国家与商人的利益关联已经超出了专卖本身,成为封建统治的财政支柱之一。

总之,宋代榷矾法的建立、实施与变革借鉴了既有的禁榷法成果,很多法令都一脉相成。虽然榷矾法几经改动,但始终都没有逃离一条主线——官府利益最大化。但宋代官府通过垄断将榷矾利益据为己有,不仅严重阻碍了矾业的健康运行,而且更不利于相关产业的兴起和萌芽,对民间矾业的发展也带来巨大冲击。为此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具体因素,发挥矾业市场的自身优势,取长补短,适时调整立法,才能弥补榷矾制度中的不足。同时,榷矾法制定和实施应更多考虑当时周围其他政权间的经济政治情况,互通有无,以保证矾业及相关衍生产业的良性发展。尽管如此,宋代榷矾法还是为后世矾法开了先河,对以后矾业法律的完善和矾业经济的规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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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汪圣铎.两宋财政史[M].北京:中华书局,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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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漆侠.宋代经济史[M].北京:中华书局,2009:934.

[18]吴树国.北宋茶法改革新论[J].史学集刊,2010(6):57.

[19]张建国.略论北宋的专卖法制[J].法学研究,1997(3):151.

[20]陈亮.龙川集:卷十一[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05:82.

[责任编辑:焦玉奎]

(英文摘要略)

On the Alum Monopoly Law of the Song Dynasty

LI Peng
(History and Tourism College,Heilongjiang University,Heilongjiang150080,China)

栗鹏(1988-),男,黑龙江绥棱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从事中国古代史研究。

K244

:A

:2095-0063(2015)04-0123-04

:201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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