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兆仙
(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六库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云南 泸水 673100)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相关问题探讨
何兆仙
(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六库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云南 泸水 673100)
摘要:指出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能够有效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与重要的自然资源,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急需解决。针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尽地探讨,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几点应对措施与建议,以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措施
1引言
公益林是指以发挥森林的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为主要目标的自然保护小区、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风景观赏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以及防护林等,是达成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目标与保障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基础。作为利益协调机制的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主要是利用利益推动的方式来充分挖掘广大农民群众保护、发展公益林的能动性。然而,从我国当前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情况来看,其在执行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2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拨款是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主要来源,财政负担过于沉重,转移支付的稳定性不足,再加上筹资渠道过于单一,仍旧没有构建一套市场、政府以及社会的多元化筹资体系,自然无法满足我国巨大的生态公益林管护与营造的要求[1]。全国各个地区普遍存在着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到位不及时或者缺乏的情况,倘若政府财政情况不佳,其所承诺的补偿资金通常都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而广大农户保护、发展公益林的积极性也会受挫,公益林的发展自然也会受到巨大的影响。
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影响,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是当前许多省市普遍存在的问题。补偿标准过低,广大农民群众不理解,矛盾较大,相较于商品林所获得的收益,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也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导致广大农民群众都不愿意区划为公益林。
我国当前的公益林生态效益管理体系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缺少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政策环境及体系,比如,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管理政策、财政转移以及项目建设等,部门与部门之间、跨省(区、市)的一些生态补偿协调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困难[2]。
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域,地方政府通常拥有充足的配套资金,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自然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然而,对于一些经济稍差的区域来说,因为地方政府自身的财政水平有限,与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体系所对应的配套资金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政策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而这些经济水平稍差的区域大部分都属于我国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区域,其配套资金的缺乏,必然会导致我国整个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受到影响。
3对策与建议
针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我国应当积极尝试引入市场运作体系,通过建设多形式、多渠道以及多层次的资金筹措体系,有效满足补偿资金需求。公益林本身就属于一项社会公益事业,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含市场体系、政府财政拨款以及受益者所应支付的生态税费。当中,财政拨款属于补偿资金的主要筹措渠道,必须要采用政府与地方立法的方式来明确补偿的详细项目,比如支农资金、科技推广项目资金、中央与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林业基本建设资金等。森林生态税主要是根据森林生态效益所具有的社会福利共享性来设置的,但必须要依靠政府进行有效的干预,依法针对广大受益者进行强制性的收取。一些作为森林生态效益的直接受益部门,比如生态旅游景点、水力发电站等机构,必须要根据营业收入当中的对应比例来缴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将其纳入到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公益林本身具有非市场交易性的特点,但这个特点并非指的是其生态效益补偿与市场机制存在矛盾,比如生态公益林所具有的碳汇功能,而国际社会当前已有的森林碳排放权交易的实践证实,我国构建森林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是未来的必然趋势,其同时也是我国探索生态效益补偿市场化筹资的新渠道,并且能够促进我国工业化发展,能够争取更多的CO2排放份额[3]。除此之外,我国还可以采用发型类似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形式的生态国债、生态彩票等,以此来有效扩充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渠道。
据统计,广大林农对于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在每亩20~50元,与我国当前的补偿标准仍然存在巨大的差距。随着我国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需求也在不断增长,这就需要我国适当提升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才能够有效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切实提升广大林农保护森林资源的能动性。而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应当在市场评价与市场分析的基础上来制定,要充分考虑森林的质量、生态区域、树种成本、造林成本、生态效益以及林农需求等各方面的因素,同时还应当引入市场体系与竞争体系,根据地区的经济情况来进行制定[4]。此外,还应当不断改善公益林经营管理的评估考核措施,建立健全绩效考核集体,将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与经营管理绩效进行整合,采用差异化的补偿体系。
长久以来,逐级划拨是我国政府针对各项资金进行划拨的主要分配模式,而这种划拨方式主要是因为我国行政区域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针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来说,因为其涉及的并非普遍主体的利益,而是生态效益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属于少数人的利益,倘若仍旧沿用这种划拨模式,由于主体不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则非常容易导致补偿资金无法及时到位、被挤占或者被挪用等状况。鉴于此,我国应当采用制定专门部门进行负责管理的方式,而当地政府机构则不参与到补偿资金的分配与管理工作,以此来保障补偿资金能够实现专款专用的目标。此外,针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监督工作,应当采用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的方式来提高透明度。由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所具有的特殊性,不仅需要林业机构加强监管之外,各个审计机构也必须要切实加大审计与监管的力度。
4结语
市场化途径与公共财政途径同属于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两者之间呈现相辅相成、此消彼长的关系。随着我国文化、经济以及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化的途径必然会成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主要途径,然而公共财政也是必不可少的辅助途径,只有同时注重市场化途径与公共财政途径,才能促进我国公益林事业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伟,张宏业,张义丰.社会生态补偿标准测算方法[J].Journal of Geographical Sciences,2012(2):231~232.
[2] 王秋菊,王立群.基于相关利益者视角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问题研究——以江西省为例[J].林业经济,2012(2):387~388.
[3] 胡必用,向新文,何敏.以生态旅游促进生态公益林管理之刍议[J].浙江林业,2011(2):265~266.
[4] 曾咏梅,吴声瑛,孙步忠.环境灾难的历史考察与长江中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构建:一个综述[J].生态经济,2010(8):169~170.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5)01-0147-03
作者简介:何兆仙(1970—),女,云南泸水人,工程师,主要从事林业技术推广工作。
收稿日期:201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