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的产生条件与我国的所有制特征

2015-03-30 11:06邹升平
当代经济研究 2015年11期
关键词:公有制所有制恩格斯

邹升平

(1.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扬州225009;2.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流动站,长春130012)

公有制的产生条件与我国的所有制特征

邹升平1,2

(1.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扬州225009;2.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流动站,长春130012)

生产高度社会化为公有制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条件,无产阶级专政为公有制的产生提供了主体条件,公有制的产生是物质条件与主体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公有制产生条件的分离使落后国家首先具备了公有制产生的客观形势,经济落后国家发展公有制可以采取“公”“私”混合所有的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公有制产生条件的必然结果,具有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因此,混合所有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可以采取的实现形式。

公有制;产生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882年俄文版序言中指出:“《共产党宣言》的任务,是宣告现代资产阶级所有制必然灭亡。”[1]251“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286他们得出消灭私有制的理由在于:“社会所拥有的生产力已经不能再促进资产阶级文明和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发展;相反,生产力已经强大到这种关系所不能适应的地步,它已经受到这种关系的阻碍;……就使资产阶级所有制的存在受到威胁。”[1]278因此,生产高度社会化是私有制灭亡与公有制产生的根本条件。然而,在现实中,在生产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并没有首先产生社会主义公有制,而是在像中国这样的生产力相对落后的国家首先产生。这是不是意味着马克思主义过时了呢?亦或是证明了我国的所有制特征及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已经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一、公有制产生的两个条件及其分离

把公有制的产生条件仅限于生产社会化,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误解。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完整提出公有制的产生条件学说,但在《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反杜林论》、《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等一系列著作中,却阐述了公有制产生的两个条件,同时对生产力相对落后国家的无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如何建立和发展公有制的问题进行了论证。

1.公有制产生的基本条件

第一,生产高度社会化敲响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为公有制产生提供了“物质条件”。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谈到资本积累的时候指出:“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2]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历史上出现以来,生产力的发展与资本本性之间就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猛烈增长着的生产力对它的资本属性的这种反作用力,要求承认生产力的社会本性的这种日益增长的压力,迫使资本家阶级本身在资本关系内部可能的限度内,越来越把生产力当作社会生产力看待。”[4]557生产高度社会化不仅意味着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灭亡,也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生做好了物质准备。资产阶级为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私有制范围内对财产占有形式进行了一次次调整与变化,形成了资本主义股份公司以及国家垄断资本。在资本主义股份公司中,“资本家除了拿红利、持有剪息票、在各种资本家相互争夺彼此的资本的交易所中进行投机以外,再也没有任何其他的社会活动了。”[4]559在高度发展的生产力条件下,资本主义国有垄断资本的“剥削变得这样明显,以致它必然会被废除。”[4]558社会一旦出现了除了会剥削之外而没有任何别的作用的阶级,这个阶级也必然会在历史中消失,于是“资本主义的占有方式,即产品起初奴役生产者而后又奴役占有者的占有方式,就让位于那种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资料和享受资料。”[3]630由此,生产高度社会化必然产生出公有制这样一种生产资料占有形式。

第二,“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为公有制产生提供了主体条件。如前所述,高度发展的生产力为公有制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条件,从而形成了公有制取代私有制的历史趋势。然而,公有制的产生与私有制的灭亡并不是历史自发完成的,要完成这一历史任务,离不开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革命实践。因此,公有制产生的另一个条件是,在无产阶级及其政党领导下,通过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和国家政权的力量推翻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使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达到社会不能容忍的程度,无产阶级必然通过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日益把大多数居民变为无产者,从而就造成一种在死亡的威胁下不得不去完成这个变革的力量。”[4]561这种力量迫使无产阶级通过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1]293

2.公有制产生的“物质条件”与“主体条件”的分离

如上所述,公有制产生必须具备两个历史条件:一是生产社会化为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准备了物质条件;二是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为公有制的产生提供了主体条件。然而,这两个条件总是历史地被分割开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具备了生产高度社会化的物质条件,但由于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资本输出把国内危机和阶级矛盾转嫁到落后国家,并在国内具有实行高福利制度的生产力条件,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因此,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并不具备公有制产生的主体条件。

发达国家具备了公有制产生的物质条件,但不具备公有制产生的主体条件。生产社会化客观上必然为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开辟道路,但资本主义国有垄断资本的产生并没有消除其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性。恩格斯指出:“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越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越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削更多的公民。”[3]629因此,在资本主义国有垄断经济条件下,“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3]629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本输出,虽然也给落后国家带来了先进的生产力,使这些国家具备了一些公有制产生的物质条件,但资本输出带给落后国家更多的却是发达国家国内危机和阶级矛盾的转嫁,这在客观上进一步加深了落后国家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使它们成为危机和矛盾的集中地,成为最有可能爆发无产阶级革命和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地方。历史已经证明,公有制可以而且能够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的国家产生。然而,相对落后的国家尽管具备了公有制取代私有制的主体条件,但由于生产力状况并没有达到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消灭私有制”的发展程度,因此,公有制产生条件的分离导致公有制对私有制的取代必然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历史过程。

3.生产力落后国家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可以采取“公”“私”混合的所有制形式

由于公有制产生条件的分离,无产阶级专政首先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的国家建立。对于这种历史发展的特殊情况,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经济落后国家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可以采取“公”“私”混合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指出:“那里(—指多瑙河两公国、罗马尼亚各州—编者加)原来的生产方式是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的,但这种公有制不同于斯拉夫的形式,也完全不同于印度的形式。一部分土地是自由的私田,由公社成员各自耕种,另一部分土地是公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5]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中对农村公社问题进行了说明,他指出:“这种耕地是农民的私有财产,而森林、牧场、荒地等等仍然是公共财产的新公社,……同样在亚洲,在阿富汗人及其他人中间也有‘农村公社’”[6]。在谈到俄国土地公社所有制时,马克思指出:“但是在俄国,我们看见,除了迅速盛行起来的资本主义狂热和刚开始发展的资产阶级土地所有制外,大半土地仍归农民公共占有。那么试问:俄国公社,这一固然已经大遭破坏的原始土地公共占有形式,是能够直接过渡到高级的共产主义的公共占有形式呢?或者相反,它还必须先经历西方的历史发展所经历的那个瓦解过程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唯一可能的答复是:假如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社所有制便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7]马克思所说的农村公社具有“公”“私”混合所有制的性质,是生产力落后国家社会主义公有制可以采取的形式。

关于落后国家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取得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如何确定所有制形式问题,恩格斯指出,由于落后国家的生产力相对落后,不具备建立单一公有制的条件,“只有由社会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已经发展到除了适于社会管理之外不适于任何其他管理的生产力”[3]629,才适合建立单一的公有制。因此,所有制的选择必须坚持生产力标准,恩格斯反对在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单一的公有制,对于一切不适合社会管理的落后生产力,恩格斯认为可以发展公有制以外的其他所有制形式。

由此可知,在公有制产生条件分割或者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经济落后国家在取得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马克思恩格斯并不建议建立单一的公有制形式,“公”“私”混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更适合生产力相对落后的无产阶级国家。

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理论依据

公有制的产生是解决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矛盾的历史方法。当然,“这种解决只能是在事实上承认现代生产力的社会本性,因而也就是使生产、占有和交换的方式同生产资料的社会性质相适应。而要实现这一点,只有由社会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已经发展到除了适于社会管理之外不适于任何其他社会管理的生产力。”[4]560因此,适合建立公有制的生产力状况只能是“适于社会管理之外不适于任何其他管理的生产力”,并不包括其他一切落后的生产力。事实上,社会主义国家曾经企图在参差不齐的生产力基础上建立单一公有制,历史已经证明,这是一个失败的尝试。那么,在公有制产生条件分离和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国家政权的基础上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这是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所面临的问题。

1.以公有制为主体是公有制产生条件综合作用的必然结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学术界的一般解释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必须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这种解释颠倒了事物本身的客观逻辑。事实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由生产社会化所决定的,是公有制产生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正确的逻辑是,由于生产力的社会化发展水平要求必须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所以我们才是社会主义国家。

首先,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基本具备了公有制产生的两个条件。近代以来,帝国主义的资本输出一方面把资本主义矛盾转嫁给中国,资本侵略与封建势力相结合,进一步加重了中国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另一方面,帝国主义的资本输出也把先进的生产力带入中国,在洋务运动中,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也逐步发展起来,到了1930~1940年代,中国已经具备了相当数量的近代工业和近代生产力,说明近代中国已经初步具有了公有制产生的基本物质条件。伴随着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发展,无产阶级的力量也逐步成长,为无产阶级革命准备了阶级条件。因此,20世纪初期的中国已经具备了无产阶级的革命形势。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给中国人民送来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逐步被中国的先进分子所接受并与工人运动相结合诞生了中国共产党,无产阶级力量的壮大及其政党的诞生为公有制产生提供了主体条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长期革命斗争,中国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因此,新中国成立初期,公有制产生的两个条件基本具备:一是已经具备了相当数量的先进生产力;二是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无产阶级的新型政权,中国共产党通过政权力量没收官僚资本和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

其次,由于生产力条件的不足,“单一公有制”必须让位于“公有制为主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已经具备了相当数量的先进生产力,因此,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符合生产社会化要求。但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夕,由于我们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方面经验不足,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公有制产生条件的理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而,在公有制建设方面我们犯过一些错误、经历有过一些挫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通过“一化三改”,企图建立高度集中的、纯而又纯的单一公有制,但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总体上并没有达到建立单一公有制所具备的物质条件,生产力条件的不充分使得单一公有制不适合生产力要求。改革开放后,我国根据生产力的要求逐步调整所有制结构,只对“除了适于社会管理之外不适于任何其他社会管理的生产力”才建立公有制。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公有制所具有的“适于社会管理的生产力”,如已经具有相当数量的社会化的、依靠机械和科学技术进行生产的现代化工业,一部分经济水平比较发达的地区已经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国家水平,部分科学技术已经达到甚至超越世界先进水平。因此,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客观状况决定的,具有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

由此可知,我们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决不是人民主观善良的美好愿望,而是公有制产生的条件所决定的。尽管我国还存在大量的落后生产力,但已经具备了相当多的建立公有制所具有的“适于社会管理的生产力”,因此,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具有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当然,我国在发展公有制的过程中,在实现形式、管理体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妨碍了公有制优越性的发挥,我们应在改革实践中消除弊病、解决矛盾,警惕少数人借公有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而为私有化制造舆论。实践证明,在当前世界经济危机背景下,在大批私营企业生产萎缩、停工停产的条件下,我国正是依靠公有制经济的力量顶住了经济下行的压力。这充分表明,公有制是我国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的根本保证。

2.坚持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根据生产力状况自我调节的必然结果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农业国家由于具备了无产阶级革命形势,无产阶级及其政党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建立公有制,这是历史的必然。但是,由于落后国家生产力并没有达到建立单一公有制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尽管具备了“除了适于社会管理之外不适于任何其他社会管理的生产力”,但还存在相当多的不“适合社会管理”的落后生产力。因此,这些不“适合社会管理”的生产力必然要求多种所有制经济与之相适应。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经建立了单一公有制形式的所有制结构,结果并没有带来经济的协调快速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在生产社会化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各种非公经济对生产力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就生产力的总体水平来说,还远没有达到建立单一公有制的程度,我们必须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去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这是社会发展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由于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经济在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现代化过程中具有积极的作用,所以,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应该充分利用非公经济来促进这一转变过程。其次,目前我国还存在很多不“适合社会管理”的生产力,例如: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自给半自给的生产状况还没得到改变,还存在大量落后于现代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广大不发达地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科学技术总体水平还不高,等等。这些生产力水平显然不“适合社会管理”,客观上要求建立多种所有制,实行社会管理之外的多种管理方式与之相适应。30多年的改革实践也充分证明,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适应了多层次的生产力状况,有力地调动了一切积极因素,为广大人民提供了多种就业渠道,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可见,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并不是因为它是“先进的生产关系”,而是因为我国总体的生产社会化水平相对不高。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不是意味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消灭私有制”的结论是错误的、过时的,而是真正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公有制产生条件理论的科学性。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私有制经济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这也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三、混合所有制成为公有制重要实现形式的客观根源

由于公有制产生的物质条件与主体条件的分离,经济落后国家首先取得了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而且已经具备“除了适于社会管理之外不适于任何其他社会管理的生产力”。因此,革命胜利后的落后国家建立公有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然而,由于还存在大量的不“适合社会管理”的落后生产力,因而不能建立全社会单一的公有制结构。从宏观所有制结构来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是像中国这样的经济相对落后国家所有制结构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公有制产生条件原则的必然结果。针对公有制的微观运行,马克思恩格斯也论述了落后国家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公有制的发展上可以采取“公”“私”混合的所有制形式。

1.公有制采取混合所有制形式是公有制产生条件作用的必然结果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公有制的物质条件和主体条件,因此,通过没收官僚资本与“和平赎买”等途径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在公有制实现形式上采取了国家直接经营方式,公有制经济也获得了“国营经济”的名称。公有制采取国家直接经营形式在建国初期曾起过一定的历史作用,使国家能够在短时间内集中有限资源建立了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然而,公有制采取国家直接经营的形式并不适应我国生产力的状况,在高度集中管理体制下,公有制企业仅是生产车间,并不是真正的企业,职工是企业的附属物、企业是国家机关的附属物,企业与职工都没有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必须根据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参差不齐的客观实际,抛弃公有制经济单一国家经营的形式,探索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混合所有制经济正是在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历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的概念,并指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8]523十五大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里。国家与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8]606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一次强调,国有企业改革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8]751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8]822十七大进一步提出,“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必须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8]919

经过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混合所有制已经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作用和地位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9]多年的实践证明,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对公有制经济产生了积极作用。混合所有制有利于发挥公有资本“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有利于克服公有制经济内部“政企不分”而导致“治理能力不足”的弊端,对提高公有制经济治理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混合所有制通过实行企业员工持股、知识入股、管理入股等形式,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增加公有制企业的活力。

2.必须根据生产力状况分类推进公有制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由于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发展不平衡、多层次,既有现代化的生产力,也存在很多落后的生产力,因此,必须根据生产力状况和要求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首先,根据公有制企业的具体状况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公有制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不是对公有制经济的私有化,而是发展壮大公有制、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一种手段。因此,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能采取“一刀切”,要“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10]必须根据国有企业发展的实际状况,按照国有企业的经济社会发展作用对国有企业分类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最近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对于竞争性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与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要保持国有资本绝对控股,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公益类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国有资本之间的相互混合。

其次,混合所有制是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但不是唯一实现形式。所有制的存在与发展体现和反映生产力的状况,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决定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性。公有制采取混合所有制形式反映了多层次生产力水平,体现了社会化大生产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之间合作和共同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针对不同层次的生产力状况,公有制可以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对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公益类公有制经济,可以采取国家独资或者国企之间相互持股的形式。对其他领域的公有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展混合所有制。实践证明,公有制采取混合所有制形式能够比较好地适应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助于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合作与协同发展,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874.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274,27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476,477.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06.

[8]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党代会、中央全会报告公报决议决定(下)[R].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

[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8-9.

[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R/OL].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2015-10-20.

责任编辑:孙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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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5-2674(2015)11-031-06

2015-08-02

定稿日期:2015-09-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CKS034)

邹升平(1973—),男,湖南新化人,法学博士,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中西方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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