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费不应由个人承担

2015-03-30 09:55本刊编辑部
当代工人(B版) 2015年11期
关键词:保险费女职工社会保险

生育保险费不应由个人承担

个案急呈

申请人左某系某物业公司女工。2012年6月,左某到单位上班,开工资时发现单位扣发了一部分钱。咨询人力资源部时,被告知是缴纳生育保险的费用。左某认为这笔费用不应该由个人承担,单位有关人员解释说,单位有规定,男职工不缴生育保险费,但女职工未生育过的要缴,因为将来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左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退还已经扣发的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

申诉人

单位应该给职工缴五险一金,其中就包括生育险。单位不但区分男女职工,还把女职工分成生育过的和未生育的,明显就是想逃避责任。

被诉人

这个生育保险在我们单位不是每个人都缴的,所以谁未生育,将来需要领生育津贴的,这个钱就得自己承担,不然怎么体现公平?

仲裁庭

申请人的请求得到了仲裁机关的支持。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工资中扣除职工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但前提是要有法律根据。《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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