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6 日,《山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规则(试行)》正式印发。该《指导规则》的印发将有效指导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人员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近段时间以来,为进一步提高质量技术监督领域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适用法律的严谨性,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树立质监部门依法行政形象,山西省质监局党组启动了《山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规则(试行)》的编制工作,省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常高才就《指导规则》编制目的、编制内容、具体条款多次提出指导意见;李志强副局长牵头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查阅资料,起草《山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规则(试行)》,其间数易其稿,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形成初稿并提交省局党组研究讨论,最终,《指导规则》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前置质监审查通过,于近日印发全系统实施。
《山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规则(试行)》共23 条,分别从规则适用法律原则、适用执法情形、实体程序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种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的实体程序,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法律具体办法等。《指导规则》印发通知中同时明确,省质监局相关业务处室应当依据本规则研究提出各自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