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法治能力建设应多措并举

2015-03-30 04:56○曹
党政干部论坛 2015年2期
关键词:党组织法治意识

○曹 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和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所谓法治能力,就是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治理国家、治理军队、治理行政事务所体现的主观意识和基本素质,在意识上表现为法治思维,在行为上表现为法治方式。基层党组织的法治能力,就是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军队的条令条例,运用法律思维方式来处理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解决各种矛盾,实现基层党组织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主观意识和基本素质。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法治能力建设必须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并将其视为法治意识的增强、法治思维的培育、法治实践的确保以及执法机制的健全“四位一体”的系统工程。

一、把增强法治意识作为基层党组织法治能力建设的基础环节

法治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是人们对法律的看法,以及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一个人只有从意识上锁住“法律”二字,才能自觉遵守法律,生成法治意识。惯性思维和习惯养成的方法在于教育和培训,为此,基层党组织要重点加强内部的法治教育。法治教育不能再依赖于五年一次的普法教育,必须制度化、规范化,强调实际效果,避免形式主义。一是强调教育内容的针对性。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干部法律知识特别是廉洁自律、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二是强调教育形式的多样性。积极开展经常性教育与集中教育,同党员的自我教育形成一个完整的党内教育体系。各级党组织可以通过集中开党会、过组织生活、办讲座和讨论会、办短训班、看影视作品、定点参观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学习。三是突出考核的规范性。改变以往存在的法律知识考试搞形式主义的做法,积极探索对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实行法律知识考核的新方法,并将考核结果与政绩考核、评优评先、进退留转、升迁评估挂钩,达到“以考促学”的目的。

二、把培育法治思维作为基层党组织法治能力建设的重点内容

基层党组织法治能力建设的重点是培养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由传统的“授之以鱼”向“授之以渔”转变,使党员干部学会如何通过法律思维进行思考,毕竟要求其将数以万计的法律条文烂熟于心是不切实际的。具体而言,就是培养法治思维。一是底线思维。法律法规是经验的总结、规律的体现,要尊重法律,敬畏法度,维护法律尊严,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底线,不突破这一底线,不碰“高压线”。同时,党员干部必须严肃对待和严格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而不能仅凭自己的主观意愿做出越权行为,甚至滥用职权。二是理性思维。法治思维的主要特征是注重逻辑的缜密性、推理的合法性,要求党员干部要形成包括存证、取证、举证等法律事实的证明和认定;增强判断、归纳、推理等法律逻辑。三是程序思维。要求领导干部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如征集意见、告知民众、申诉辩护等,以程序正当性来保证决策的正确性,目的是使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的办事秩序和办事方法更加合乎公平、正义的要求。

三、把完善制度机制作为基层党组织法治能力建设的重要保证

基层党组织在规范职权、规范程序、明确法律责任上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个相互制约而又配套衔接的制度机制。有些法律规定弹性较大、不够明确具体,而有些法律制度没有与时俱进及时调整,这些都给“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留下了制度空间,它是导致违法越权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邓小平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可见,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相关要求,编密扎牢制度的“法网”。在此过程中要注意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制度的可操作性。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很容易导致基层党组织在面对法律规章制度时行为弱化或虚化。这就要求在制定法规制度以及组织内部规定时,要有细化而又明确的标准,严密而又正义的程序,有力的监督和惩戒措施;此外,出台的每一项规定都要力争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有群众基础,体现民意,紧贴实际。二是制度的系统性。一项相对完善的制度并不是单一而又“孤独”的存在,它应该是一个“制度群”即制度之间彼此互为依存、相互支持。基层党组织中应该存在着一个相关联的制度系统,如基层党组织成员的选拔程序和罢免程序、任期制度、工作程序等。三是制度的时效性。法律制度既要保持其稳定,又要注意因时而变、因势而变。要及时关注基层党组织发展过程中的潜在性问题,要识别老问题的新面孔,针对实际情况,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规定,以筑牢防线。

四、把确保法治实践作为基层党组织法治能力建设的关键所在

法治实践就是主动发挥法律的普遍、稳定、有力、理性的规范作用,以解决基层党组织管理和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简而言之,就是“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一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要“带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领导干部既是依法办事的实践者,又是依法办事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带领部属依法办事,一级做给一级看,以“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的良好形象推动法规制度贯彻落实,切勿做“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坏示范。二是遇事托法不“托人”。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人情社会下,遇事“托人”、“走关系”往往是人们的第一选择,这种通过关系进行社会资源之间的互换,往往使得法律失去应有的效果,导致社会资源利益的无效率、浪费。要充分发挥法律效应,营造遇事找法的组织文化和氛围,就要在组织中强化检查监督,严肃问责惩处,始终秉持违法必究的原则,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最终促使大家由外在制约的“不敢托人”转化为内在约束的“不想托人”。三是运用法治兼顾“刚柔”。实践中,人们易于片面地将法治方式与惩治手段相等同,注重法治刚性的一面,以致把武断当作果断,把一意孤行当作敢做敢为,这可能会加剧矛盾,引发新的问题。实际上法治实践也有柔性的一面,柔性法治实践强调的是教育性或引导性,在执法中尽可能采取柔和的执法措施,例如协商解决矛盾问题,就能达到“以柔化刚”的目的。

(责任编辑 楚 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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