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勇,胡仲明,邱和生
(1.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 南昌 330003;2.江西省农业厅,江西 南昌 330046)
江西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问题研究
刘勇1,胡仲明2,邱和生2
(1.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330003;2.江西省农业厅,江西南昌330046)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的多份文件都明确提出在发展现代农业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此可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突破口。江西作为农业大省,也要抓住这一难得的发展机遇,立足江西农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培育多种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实挑战;路径抉择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问题,连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强调要使其逐步成为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政策着力点和操作主抓手。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1]。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出具体部署:“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培育壮大龙头企业”[2]。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3]。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 要“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4]。上述党的四份重要文件都明确提出要重视培育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此可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成为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突破口。
作为农业大省,江西农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乃至国家农产品总体战略格局当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长期以来,江西农业“只大不强”,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与一些农业强省相比差距还比较明显。因此,在中央作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战略部署后,江西也要抢抓机遇,因地制宜培育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
纵观全球,发展现代农业已是大势所趋。农业部有位专家曾在2010年采用农业规模经营、机械化、水利化、化学化、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开放度和结构优化度等八大指标体系对2008年全世界148个主要国家(地区)的现代农业综合发展水平进行了排名,结果中国仅排在62位,日本是26位,韩国是21位,而且,2008年中国现代农业的综合发展水平仅相当于韩国上世纪70年代初和日本上世纪50年代中后期的水平[5],所以,加快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是一个非常紧迫的现实问题。让人略感欣慰的是,中央对发展现代农业给予了高度重视。2003年中央首次提出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随后中央连续11年出台中央一号文件,这些都为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质是要使现有农业生产关系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当前在现代农业发展如火如荼的大背景下,我国农业经营的基本面还处于“分”有余而“统”不足的格局,这就迫切要求加快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从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实践来看,进入新世纪以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展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它们在盈利水平、经营规模、品牌建设、辐射带动等方面比小农户发挥出了更大优势,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骨干力量。所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契合了现代农业的发展需求,更符合我国农业发展实际。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关键的就是要着力破解农业农村农民自身发展潜能如何激活、农业微观经营制度如何创新、农业生产要素如何组织等现实问题。因此,要推动现代农业发展,首要的问题在于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把农民真正纳入到解决三农问题的体制范围之内。具体来说,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专业大户。从现实来看,专业大户是在传统小农户的基础上逐步成长起来的,大多数围绕着某种农副产品从事专业化经营,经营规模明显超过传统小农户,而且具有较高的经营水平。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伴随着农民群体的日益分化,一批爱好农业经营、种养能力强、市场思维活跃的小农户借助土地流转或者扩大种养规模等方式逐渐发展成为专业大户。
2.家庭农场。家庭农场起源于欧美,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和市场化的经营活动,并以农业经营收入作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新型主体,具有“家庭经营、规模适度、运营市场化和管理企业化”等四大显著特征。与专业大户相比,家庭农场最大的特征在于经营的主体是家庭成员,通常不雇工或者少雇工,且规模更大。
3.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是在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它以家庭经营为基础,遵循“生产在家,服务在社”基本原则,农民自愿参与入社退社,并在生产、购销、加工、资金、物资和技术等方面实行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尽量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方面的服务,有利于把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并有效对接市场。
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托资金、技术和人才等生产要素的集聚优势,主营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业务,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联系起来,使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由于在带动农业产业化方面的作用明显,龙头企业一直是各级政府扶持的重点[6]。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也可以结合经营的实际状况,与其他经营主体进行灵活多变的合作,形成诸如“农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多种经营形式,不断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发展活力和比较优势,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我国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江西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挑战与路径选择
在中央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出部署以后,江西积极响应,立足自身优势,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力支持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努力打造一批农民合作社大社强社联社,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提升综合素质能力。特别是在2013年8月30日,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引导各地大力培育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专业大户、发展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扶持联户经营、发展农民合作社、引导组建农民合作联社、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这就为江西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性建议,对于发展壮大江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截至2013年底,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引导推动和农民的自发创新之下,江西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专业种养大户达3.54万户,其中种粮大户(集中连片100亩以上)1.32万户、经济作物种植大户(集中连片100亩以上)5783户、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年出栏500头以上)1.28万户、水产规模养殖户(精养池塘面积50亩以上)3621户;全省注册登记家庭农场6000家,经营耕地面积36.7万亩;农民合作社达2.51万家,合作社成员数超过124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4.1%;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774家,其中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40家,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龙头企业370家。以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目前江西全省已经基本形成粮油、生猪、水产、家禽、水果等五大省级支柱产业,油茶、花卉、商品蔬菜、蚕桑、中药材等五大区域性特色产业。实践证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江西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还不多。由于统计口径和概念界定等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江西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公布的数量相对较少;农民合作社发展较快,但与发达省份比还有较大差距。截至2013年底,江西全省农民合作社总数达到2.51万家,占农户总数的14.1%,已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骨干力量,但与发达省份相比差距还较大,以带动农民的覆盖面为例,浙江已经达到61.3%,江苏更是高达90%,这与江西农业大省的定位还是不相匹配的;高水平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不多,规模效益、盈利水平和带动农户能力等方面也还有待提升,以江苏为例,2012年江苏443家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4955.23亿、纯利152.57亿,江苏有70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公司,而江西只有5家。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质量还不高。由于在发展阶段上存在较大差异,江西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水平和功能发挥也是参差不齐,有一些新型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水平能力差、产权界定不明晰等诸多问题,影响了发展质量,制约了发展空间,限制了盈利能力,弱化了对农民的吸引力。以农民合作社为例,有些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其创办的目的甚至是为了骗取国家补助资金,并没有组织社员开展真正的农业经营活动。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旦运营失利,极易挫伤农民参与新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外部发展环境有待优化。随着经营规模的日益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感觉到项目资金、物资设备和人才储备的不足,所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大量优质“人、财、物”作为物质基础,迫切需要由外界特别是政府制定一系列扶持政策来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一是现行涉农政策缺乏系统性。例如现有涉农政策资金130多项,名目繁多、资金分散、管理部门多,有些政策可操作性不强,降低了政策实施的效果。二是目前部分农业补贴政策不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农业补贴直接发放给农民,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上拿不到,还要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和承担所有风险,不利于其发展壮大。一些刚起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规模小难以获得政府资金项目的支持,很难做大做强。三是缺乏明确的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遭遇用地难、贷款难、税费减免难等一系列发展困境。
4.综合配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待构建。目前江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还略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主体还不多,如各类农资经销商、农技农机服务企业、金融服务提供平台等还比较匮乏,服务水平不高;二是现有的社会化服务模式单一,要积极创新组织形式,努力寻求“效益最好、成本最低、农民最爱”的服务模式。以农村金融和保险发展为例,目前江西此类社会化服务供给不足:一是贷款难,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反映农村小额贷款无法满足资金需求,申请大额贷款又无法提供有效的担保抵押物;二是保险难,现行农业保险存在险种单一、覆盖面小、赔付水平低等诸多不足,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高,难以充分发挥抵御风险的作用。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一个系统工程和长期过程,要围绕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任务,坚持从江西农业发展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努力走出具有江西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之路。
1.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江西要立足于对传统农民的提升与改造,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加快培育一批骨干农民,并以此来推动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化进程:一是全力支持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和中青年致富带头人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二是积极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涉农科技人员等群体发挥自身学科优势投身于各类农业经营活动;三是合理引导返乡创业农民、农村经纪人、个体工商户等群体带头创业,借助自身资金、技术、市场、信息、阅历等优势从事农业经营活动。
2.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引导多元化发展模式。一是采取有力措施增加家庭农场的数量,鼓励有一定基础的专业大户成立家庭农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二是结合发展实际引导家庭农场多元化发展,家庭农场可以主营粮油、畜禽、蔬菜、水产、园艺等品种,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因地制宜发展休闲旅游农业、开心农场和循环农业等形式;三是积极推动与其他经营主体的联合,鼓励家庭农场新组建或者加入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产业链条合作关系等,以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3.壮大农民合作社,进一步提升发展质量。江西要特别注重对合作社发展质量的提升:一是广泛开展以“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经营产业化、产品品牌化、社员知识化、服务社会化”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合作社“六化”创建活动,以此规范农民合作社的运行;二是加快探索农民合作社联社试点,允许农民合作社以法人身份组建合作联社,努力打造出一批大社强社,提升合作社的影响力和带动力;三是鼓励农民合作社单独或者联合其他经营主体创办加工、流通等企业,完善生产设施,提升经营管理、市场开拓和辐射带动能力;四是积极策应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不断拓展其服务功能。
4.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做优。要在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民构建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基础上,支持其做大做强做优:一是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产业延伸、资本运作和品牌嫁接等方式展开联合重组,努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市场知名度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大型企业,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企业适时上市;二是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大力研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和江西省著名商标、农产品“三品一标”等,并鼓励其推行ISO认证标准,不断提高品牌知名度和产品质量。
三、江西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建议
基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特别是针对当前所面临的一系列现实挑战,江西要在坚持和完善现有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集成创新,以做大做强为首要任务探索多元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形式。在这一总体发展思路的指引下,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鉴于各类经营主体发展形态各不相同,江西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要凸显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较优势: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开展适度规模经营,以专业化生产和市场化运作为目标,对小农户经营起到了较好的引导和示范作用,要进一步引导其更多采用现代生产手段,增加资本、技术和人才等生产要素投入;农民合作社在组织散户、带动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等方面的成效明显,且具备了一定的发展规模和水平,可以成为引领小农户进入市场的主要组织载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优质生产要素集聚的优势,辐射带动能力也很强,因而要促使其在延伸农副产品产业链条中更多地承担职责,并更好地为小农户提供各类经营性服务。
除了要积极发挥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较优势,让它们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各显神通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要加快探索构建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发展的组织模式,以实现不同经营主体的优势互补,加快建立完善不同经营主体间的相互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不同形式的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深度融合,互利共赢,在持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和质量的同时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
培育扶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政府的介入与扶持,尤其是在创新农村土地制度和制定配套扶持政策等方面:一是保障土地经营权以稳定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要借助土地流转来实现。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组织和引导,推动土地确权颁证进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消除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顾虑,让不愿种地的农民能够长期稳定地流转出土地经营权,从而稳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的生产预期,鼓励他们加大对土地要素的投入,免除经营中的后顾之忧;二是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以优化其经营环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必定会遇到诸多难题,各级政府要结合地方发展实际,针对各类经营主体的实际需求和发展阶段,从项目资金、信息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秩序维护等多个方面对其给予支持。一是切实做到新增财政项目资金投入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并引导其他资本广泛参与到农业经营中来,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扶持力度。二是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农田标准化改造、菜篮子工程、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实施为载体,增强农业生产能力。三是推进农副产品品牌化建设,依托江西良好的生态环境优势,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加快农副产品“三品一标”建设,扩大市场影响力。通过一系列扶持政策有效弥补市场失灵短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顺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辅以建设与之发展需求相配套的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内容。
从江西的发展现实来看,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按照“全程覆盖、综合配套、机制灵活、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总要求,强化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和放活经营性农业服务机构等多种渠道来更好地为新型经营主体服务:公益性服务机构是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江西乡镇一级的农技推广、疫病防控、质量监管等服务机构基本建立,服务能力和支撑保障有所增强,但相对于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和农民群众期盼而言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今后要重点在那些具有较强基础性、公益性和外部性的领域提供覆盖全、保障强的服务;经营性服务机构是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生力军。目前,江西的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增加值占农业GDP比重还很低,也就是说,农业经营性服务业还有很大的市场潜力。今后可考虑采用政府订购、定向委托、以奖代补和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按照“主体多元、充分竞争、形式多样”原则,逐渐引导各类经营性服务机构在农产品加工、销售、贮运等环节,以及信息服务、金融保险等多方面发挥出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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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5]詹慧龙.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战略研究[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2010,(10).
[6]刘勇,庄小琴.创新农业经营体系 推动现代农业发展[J].求实,2013,(12).
责任编辑刘绛华
[作者简介]刘勇(1982-),男,湖北宜昌人,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工商管理学教研部副教授,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学;胡仲明(1965- ),男,江西婺源人,江西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农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农村经济;邱和生(1975-),男,江西信丰人,江西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研究方向为农业行政执法与政策制定。
[基金项目]2014年江西省农业厅重点课题“江西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问题研究”;“财政政策支持江西现代农业发展问题研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研究”。
[收稿日期]2014-10-20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63(2015)01-006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