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要适应依法决策新常态

2015-03-29 15:53邓连引
大连干部学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合法性依法决策

邓连引

(中共黔西南州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贵州 兴义 562400)

领导干部要适应依法决策新常态

邓连引

(中共黔西南州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贵州 兴义 5624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被作为法定程序法固定下来,依法决策、合法性审查、责任追究、法治绩效考核必成为领导干部理政新常态。因此,领导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维与依法办事能力,不断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和决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决策,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起表率作用,努力适应依法决策新常态。

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新常态

韩非在 《韩非子·有度》篇中告诫: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 《决定》)开启了法治强国之路,并明确提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关键要依法设权、依法用权、依法治权,把政府及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作为法定程序法固定下来,依法决策、合法性审查、责任追究、法治绩效考核必成为领导干部理政新常态。领导干部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力量,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应进一步提高法治思维与依法办事能力,不断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和决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决策,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起表率作用,努力适应依法决策新常态。

一、依法决策成为新常态,领导干部要强化依法决策意识

《决定》明确要求: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将权力关进法律法规及制度规范的笼子,划清了权力边界,杜绝法外设权,领导干部只能在法规制度允许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决策。一方面,有权必有责,权责对应,要求领导干部 “法定职责必须为”。在其位要谋其政,不得缺位。虽然 “为官不易”,但也不能 “为官不为”, “法定职责必须为”为勤政划定了底线。明朝治世重臣张居正曾直言:“宁为循吏,不做清流”。领导干部就要干事,忠于职守、勤政为民向来是对为官者的基本要求。在位不作为,拿了俸禄不干事,这样的庸官、懒官、太平官在全国上下不断向 “惰政”宣战的今天已经越

来越没有市场。另一方面,职权法定,法外无权要求领导干部 “法无授权不可为”,用权勿任性。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不得越位,滥用权力。随着从中央到地方公布权力清单,各级领导干部只能 “照单行事”,管好自己该管的事。小平同志在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 “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统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谁也没有这样的神通,能够办这么繁重而生疏的事情。”[1]因此,要对权力的运行程序以及权力行使不当要问责等作出明确规定,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将权力关进法治的 “牢笼”。

“法无授权不可为”既是对廉政的保障,同时也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市场主体在经济发展中将逐步摆脱行政权力的干预,行政权力不再是市场主体谋求发展之道,严格依法经营才是发展的出路。而不再一味寻求权力和关系的关照,因为拥有权力的人自身权力已经受到制约和限制。对市场主体而言 “法无禁止即可为”,市场主体将逐渐改变过去 “中国式求人”的惯性思维,依靠潜规则谋求特殊待遇,规避法规政策获取不当利益者将不再有市场。不断改变的法治环境也反过来促使领导干部必须走依法决策之路。

二、合法性审查成为新常态,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决策

《决定》不仅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而且明确要求: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也就是说,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均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否则决策就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领导决策要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要依法进行。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领导干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决策法制化水平有所提高。但是不容忽视在决策过程中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足,违法、随意、滥用决策权、应决策而不决策的现象比较普遍, “一把手”的 “一言堂” “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走人就拍屁股”的 “三拍式”决策现象也屡见不鲜,有时还存在决策一遭少数人质疑就匆匆下马的现象,损失了公共资源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因此,领导干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原则,防止个人独断专行。此项工作一般由政府及机关内部法制部门进行,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法制部门配备的工作人员并非都是法律专业人士,很多没有法治工作实践,很难独立胜任合法性审查工作。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合法性审查应是领导干部最理想和最省心的选择。以往一把手在决策过程中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即使决策不当,甚至不合法也无需承担法律后果。但是一旦落实责任追究制,必然引起决策者对决策合法性的考量,领导也将面临自己有限的法律知识很难综合评判决策的法律依据,咨询或者聘请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服务将是比较好的选择。律师不但具备综合法律素养,而且有比较强的法律实务处理能力,具有处理复杂社会问题的技巧和经验,越来越受领导的青睐。

三、责任终身制及责任倒查机制成为新常态,领导干部要增强决策责任意识

《决定》明确: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重大决策程序法定化及合法性审查程序化,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的完善将打破决策者的个人意志色彩,破除领导干部决策中不正当、不合法的各种潜规则,杜绝权力设租寻租。随着反腐斗争的深入而持久的开展,反腐不留死角,领导干部不能再任性用权。而要审慎决策,依法决策,及时决策,不能“拍脑袋决策”。要不断完善纠错问责的方式和程序。只有加大对违法决策、不按程序决策、不及时决策造成严重失误或者恶劣影响的决策官员的惩戒力度,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

惰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为,让失职、渎职者伤筋动骨,才能增强领导干部决策责任意识。比如,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 《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要建立领导干部及官员的诚信档案、廉政档案,建立重大决策记录制度和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规范决策档案管理。完整记录官员的决策过程,做到有据可查,为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留存依据,加强决策者决策时的责任意识。

四、法治绩效考核成为新常态,领导干部要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决定》要求: “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探索建立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述职制度。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综合素质高、能严格依法办事的干部。对法治观念淡薄,法治思维不强,不依法办事的干部要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调离领导岗位,以正确的导向推动各级干部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 “触点”增多、“燃点”降低、 “爆点”易炸的特征。要减少 “触点”,隔阻 “燃点”,着力避免 “爆点”,妥善处置好这些矛盾,要求领导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领导干部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力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承担着最重要的职责使命,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高低以及能否起到法治表率作用是法治中国建设成败的关键。正如 《决定》强调: “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领导干部只有律己才足以服人,身先才足以帅人。孔子在 《论语》中指出: “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领导者的法律素养对干部和群众有一种吸引力和感召力,正所谓 “其身正,不令而从;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政德如风,民气如草”。我们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都应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做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表率,带动全社会尊法信法守法用法。

领导干部要把法治作为一种信仰,法治的最高境界是法治自觉,正如伯尔曼在 《法律与宗教》中说的: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2]。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要彰显其治国理政的功能,需要领导干部自觉信守而不是被动遵守。 《论语》说道: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领导干部如果被动遵纪守法,内心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是没有的。因此,要下大力气培训、提高官员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素养,要强化对领导干部的岗位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打造一支 “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领导干部队伍。

领导干部要不断弘扬法治精神,宣传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就是植根于内心的法律修养,无需他人提醒的法治自觉,接受法律约束的自由。领导干部要准确把握自己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定位,忠于宪法和法律,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中国法治趋势不可逆转,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以唐朝诗人王勃 《上刘左相书》中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的名言发出动员令: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1]邓小平文选: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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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183(2015)01-0013-03

2014-12-25

邓连引 (1971-),男,贵州晴隆人,中共黔西南州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律师实践与律师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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