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涛
(哈尔滨商业大学, 哈尔滨 150028)
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调节贫富差距
刘海涛
(哈尔滨商业大学, 哈尔滨 150028)
当前我国在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分配不公、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等问题,已经对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个人所得税在现行税制体系中,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但现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收入调节作用,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本文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原理分析入手,指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症结所在,提出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充分发挥其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有效措施。
直接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差距;累进税率
众所周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不均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进而成为掌握在政府手中的最为有力的政策手段。从税制结构看,作为直接税的所得税和财产税,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非常明显。在最优税收的经典文献中,Diamond和Mirrlees(1971)以及Atkinson和Stiglitz(1976)的研究都表明,收入的再分配只能通过直接税来实现;Kakwani(1977)考察了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和美国四个发达国家的所得税,从中发现,所得税比整个税制更为累进,能较好地实现税收的收入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相较于消费税、增值税等间接税,因其不容易被转嫁出去,就能够很好地发挥对居民收入的调节作用。
个人所得税在西方国家被称为 “罗宾汉”税种,它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既可以通过对初次分配后的低收入者不征或少征以维持其现有收入水平,也可以通过对高收入者征收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使其收入水平有所降低,由此产生对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收入调节,从而缩小初次收入分配所形成的收入差距。
个人所得税在对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收入调节过程中,免征额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免征额作用的原理在于它可以将收入低于免征额的收入较低者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使低收入者的现有收入不受所得税的影响;而高于免征额收入的人群则需要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理论研究表明,高收入层的收入和低收入层的收入比值一般是在1以上。因此,当低收入层收入不变而高收入层收入减
少的情况下,二者的收入差距就会缩小。同样,在基尼系数上也表现了相同的结果,这是因为伴随着低收入者的收入累计比重的提高,高收入者的收入累计比重会相应降低。
我们从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效果和社会反响看,个人所得税在对缩小居民贫富差距和基尼系数方面,其调节作用的发挥明显力不从心,甚至在某些年份出现了 “逆向调节”的现象。这表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经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是工资薪金所得
从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结构看,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来源高度不均衡。突出表现在工资薪金所得的比重偏高,例如2008年,工资薪金所得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60%以上,到了2009年则达到62.87%,近几年仍维持在62%以上的较高水平。社会上把个人所得税形象地比喻为 “工薪税”,不能说没有一定的道理。工资薪金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体,就多数人的直觉而言,肯定是不公平的。因为工薪所得是普通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很少有真正的富人主要靠工薪所得发财。
(二)个人所得税缺乏对资本所得的有效调节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认为,现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是所得额底数不清、征收不力、调节力度不大。20世纪把工薪所得作为调节手段是可以理解的,但进入21世纪,在资本、技术、管理等收入所占份额增加较快,资本所得绝对大于工薪所得的情况下,劳动所得在整个收入比重日渐下降,资本所得并未得到有效调节。
(三)隐性收入征管难
除了打入银行卡的工资外,一些单位个人的其他隐性收入,或者没有固定单位的个人所得等征收对象,税务部门往往很难掌控其实际收入情况,从而逃脱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特别是包含一些隐性收入,比如说现金的交易,税务部门就没法去掌握,通常只能通过银行的资金流来分析。
(四)缺乏对高收入群体税源的掌控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认为,高收入群体收入非常多样化,对税源的掌控在体系的协调和信息建设方面做得还不够好,即使个人所得税设计再好,但如果征管跟不上,税收执行效果也不会好。社会上相当多的富裕阶层,他们的综合收入很高,而他们的有些所得却无法归入个人所得税法的应税收入种类,由此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现实的角度讲,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并不是无懈可击的。在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具体规定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
(一)代扣代缴制度压抑了纳税人主体意识的觉醒
对于工薪所得而言,一直实行的是代扣代缴,造成结果必然是纳税人中的自然人并不直接与税务机关发生缴纳关系,多数纳税人并不清楚自己的纳税金额,也不关心纳税贡献的去向,纳税人处于集体无意识的休眠状态。
(二)工薪所得的税负比重过大
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税的11个项目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最常见的,也是税负比重十分突出的。相对于那些每年净赚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个体户,或者每年 “走穴”,巨额捞金的专家、学者、名医、明星,抑或投资投机产业回报年度暴富的新贵富豪,工薪族的收入无疑是最规范、最透明,也是最容易全额征税的。因为操作层面的弃难入易,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专挑软柿子吃,紧盯工资,不计其余,这暴露了当前个人所得税制度缺少公平与公正的症结,暴露了税负机制缺少公平与效率的架构。
(三)没有建立一套成熟的制度来掌握确切数据,弄清楚我国个人实际的收入状况
例如提高费用扣除门槛并不是公平与合理的开始,而是头痛医头打补丁式的廉价赏赐,并不能改变高收入者低纳税甚至不纳税的尴尬,更不会触动个人所得税征收一刀切的软肋。
(四)税率设计不合理
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混合式,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采用的是累进税率,财产租赁、利息、红利所得等非劳动所得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导致税收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之间的不平衡。其次,税率级数偏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在7级累进税率中,只有3%、10%、20%和25%四个级别的
税率较为常用,而其余三个级别的税率形同虚设,实际意义不大,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作用的发挥;同时,工资薪金的税率设计中,最高级别为45%,也高于世界多数国家。最后,税率结构复杂,居民收入来源不同所适用的税率及档次也不同,这样复杂的税率结构既不便于纳税人的理解和掌握,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甚至会导致一些人可以通过税制中的漏洞,逃避高额税赋。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收入分配格局,实现社会分配公平,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十分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一)实行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课税模式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这为个人所得税改革提出了明确方向。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在具体操作上,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等经常性收入,按综合所得税制计算征收;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偶然性收入,采用分类征收。
(二)合理设计个人所得税免征额
一是为照顾各地区的差距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根据生活费用指数的地区差异做调整,比如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就相应高一些,其他城市相应低一些。二是建立一个和物价指数相关联的增加扣除额的机制,将其写进税法里。这样,当政府统计部门的物价指数一公布,征管各方就知道今年要增加多少扣除额。
(三)减少现金交易,走金融渠道,做到有迹可寻
最重要的是在税务部门与其它涉及信息财产的部门之间实现更加全面的共享。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起公安、金融、税务等多部门参与的个人信息共享系统,为综合征收过程中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信息提供平台保证。在存款实名制基础上,将个人信用卡、存款账号及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号码统一起来,便于从同一账号内全面了解个人的全部收入、社会保障等情况。
(四)合理设置税率
第一,缩减税率级数、调整税率级次,适当调低最高边际税率。根据发达国家经验,个人所得税定为4-5个级次的税率比较合理,减少级次,变大级距,同时,适当减小最高边际税率。第二,提高意外所得纳税额度,对类似收入归为同类合并纳税,使用同样税率,将有助于实现课税横向公平,增加纳税人平衡心理。第三,根据家庭情况,使用不同税率。在纳税人适用税率上,根据纳税人家庭情况,是单身还是已婚,赡养老人情况、家庭收入等家庭情况,施以不同税率。如:赡养老人数较多而家庭收入较少的,适用较低税率,而赡养老人数少且家庭收入丰厚的,适用较高税率。
(五)加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
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和办税人员的纳税辅导,向扣缴义务人发放扣缴义务人须知等等。在全社会倡导 “缴税光荣,偷逃税可耻”的价值观,形成 “公平税赋”的良好氛围,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另外,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自身要提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充实稽查力量,广收案源信息,开展各项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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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左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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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183(2015)01-0034-03
2014-09-09
刘海涛 (1958-),男,山东肥城人,哈尔滨商业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共财政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