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国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党校,重庆 綦江 401420)
法治中国的五个维度
——兼论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的特性
陈兴国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党校,重庆 綦江 401420)
法治中国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性,闪耀着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智慧的光芒。但要完整理解法治中国的内涵,却需要从历史维度、社会维度、精神维度、时间维度、国际维度五个方面来厘清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法治中国;维度
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多次就依法治国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方向和基本思路。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 “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道路上,我们要实现法治中国梦,需要从历史维度、社会维度、精神维度、时间维度、国际维度五个方面来厘清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 “人治”是一种常态化的治理模式,个人的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已深深地刻在了历史的记忆里。但是,不是说中华文明里没有闪烁法治的光芒,法治中国应该是历史传承性和现实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因为 “法治文化是从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历史和现实环境中生长出来,并经过长期社会化过程的积淀而形成的。”[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丰富的内涵,早在春秋时期就有以法治国的表述,管子说: “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秦朝的竹简刻有18种法律,十分细密、规范,唐律开篇就讲到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可以说主导了古代的国家治理。从晋代开始,就强调 “罪刑法定”,日本学者滋贺秀山认为,这为现代法治提供了重要参考。《大清律例》则是一部规范而完备的刑法典,影响深远。近代以来,法治思维更是仁人志士的人生理想与政治选择,梁启超倡导 “法治主义”,为拯救危难的中国鼓与呼。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现代化虽然坎坷崎岖,但仍然在艰难地前行。1954年 《宪法》,为法治中国奠定了基石。 “文革”期间,法治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社会主义法治轨道。1982年 《宪法》重塑了法治的统一和权威;1997年十五大提出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见,法治中国不仅是一个历史发展的逻辑演绎,更是一个复杂的经验积累过程,在继承中华
法律文化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变。正因如此,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 《决定》)就要求,我们要 “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 “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当今社会的确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在古与今、中与外的交互中,变得更加自由而开放。 “‘皮肉’己经被改变了,但我们的 ‘骨骼’, ‘血脉’, ‘精神’,却仍然没有改变。”[2]从传统中蜕变出来的新传统正和那些没有变的旧传统一道支配着我们的生活。我们现在 “并未从乡土社会中完全彻底的蜕变出来,但今日之中国社会从主流上讲己步入现代社会行列。”[3]现在的社会问题比较多,而有些人以突破法律界限和牺牲对他人公正为代价来息事宁人,导致新一轮的恶性循环,破坏了整个社会的法治秩序。因此,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必须构建一种共同的法治规范,坚持法律至上,并得到全社会普遍的遵守与执行,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社会治理才能遵循法理逻辑,才能直面和解决中国现实社会问题,充分彰显法治的力量。正如法国近代法学家莱昂·狄骥所说:“我们必须以一种积极的方式来确立依法限制国家权力的原则。如果没有这样的原则,任何社会生活和国际生活都不可能顺利进行。没有它,社会上就会充斥着暴力和野蛮。”[4]所以, 《决定》指出,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凡是涉法涉诉的上访案件,一律要走法律程序,就是对群众依法解决问题的一个引导,就是法治中国的进步。
中国历史上曾经长期处于专制社会和 “人治”状态,人们普遍蔑视法律而追随权贵,使得法治中国的道路充满艰难坎坷。孙中山也无比感叹: “法律不能生效,民权无法保障,政治无由进化。”[5]西方法学者告诫我们: “法律和语言、风俗一样,是民族精神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6]只有确立法治信仰,才能奠定法治在人们内心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从而使每个人都成为法治人格的主体,每时每刻都将法治作为利益衡量、社会评价、行为选择的首要价值尺度,而整个社会生活就会充溢尊重法律、遵循程序、制衡权力、崇尚自由、捍卫正义、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我们不能把法治当作僵死的、冷冰冰的工具,而应该当作心灵的向往与归宿、精神的追求与慰藉。 “法治既是人们努力的方向,又是一种社会愿景,既是国家治理的建构,又是社会和谐的需要,既是历史演进的表现,又是社会精神文化的要求。”[4]也就是说,我们应该重视法治的精神力量,将法治融入主流意识形态,不断提升法治的精神品质。 《决定》也强调: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的确如此,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与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离不开当代国人心灵秩序的建构和生命活力的返本开新;严格的法治监督体系与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更需要丰沛的道德资源化性起伪、以恶扬善,移风易俗,如此监督与保障才能从他律走向自律,润物无声。”[7]那么,我们要自觉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营造法治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实践的逻辑必然在实践的土壤中孕育。马克思和恩格斯说: “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8]法治不只是抽象的法学理论命题,它必须回应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多样的民生诉求。只有贴近社会、关注民生, “书本上的法”才会转换成为 “现实中的法”。 《决定》指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司法体制不断完善,法治政府稳步推进,法治观念明显增强,这是党领导人民在实践中大胆探索的结果。
但是, 《决定》同时又指出,现在的法治中国 “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仍然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信访不信法的情况时常发生。这固然有多方面原因,其中与我们的法治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探索不无关系。因此,法律要努力成为国家内部连着不同文明类型、实现利益平衡与价值整合的有效手段。根据中国的实际, 《决定》指出: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这鲜明地回应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唯物史观的命题。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曾形成独立的中华法系,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的法治建设产生过深刻影响。但是, “我们的现代法律可以说是舶来品,自清末以来,经过160多年的借鉴逐步形成,《民法》里的侵权、无因管理, 《刑法》里的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都带着西方色彩。”[9]由于历史传统、政治理念、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差异,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不能照搬西方的法律,这是肯定的。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内法和国际法相互交融,我们还是要借鉴和吸收国外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法治文明成果,一以贯之地 “具备国际视野和国际法意识,推动科学立法,注意在立法时做到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在执法和司法时注意信守我们的国际法义务。”[10]法治中国有很强的包容性与开放性,因此, “尊重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研究相关法治原则,借鉴有益法治程序”[11],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 《决定》描绘的法治中国,也遵循了这一逻辑,不仅为国内法治提供了路线图,也为国际法治指明了方向,是法治建设史上的一座丰碑。 《决定》多个条款对开展国际交往做出了规定,要 “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要 “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还要 “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通过国际合作,“努力维护公平正义,在推动法治中国的同时,推动法治世界。”[12]这无疑会在法治中国的转型升级中,为我国和平发展营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是党和国家在治理现代化道路上迈出的坚实步伐。
[1]唐青阳.加强法治能力建设 [N].学习时报,2014-11-17(4).
[2]尹伊君.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427.
[3]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242.
[4]丁国强.法治中国的三个维度[N].人民法院报,2013-10-17(2).
[5]孙中山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6]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上海:三联书店,1991:28.
[7]王旭.理解 “法治中国”蓝图的几重维度[EB/ OL].http://www.aisixiang.com/data/79342.html.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2.
[9]刘伟.中西方法律思想之比较 [J].今日中国论坛,2013(12):204.
[10]张伯晋.法治思维需要国际视野 [N].检察日报,2012-11-13(3).
[11]李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鲜明特征[N].人民日报,2014-11-27(7).
[12]单文华.法治中国的国际维度 [N].光明日报,2014-11-05(2).
[责任编辑:于洋]
D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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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183(2015)01-0010-03
2014-12-11
陈兴国 (1967-),男,四川大竹人,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党校高级讲师;研究方向:政党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