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贯原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商学院,悉尼 NSW203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2月2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指出,党的领导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系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所以,要正确理解和处理党与法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社会主义中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自然离不开党的领导,离开党的领导就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依法治国。现实中有的人把党的领导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是错误的。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身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因为我国法律就是在党的领导下,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化,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加以明确的执政党的政策。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和基础,是党执政理念在法律上的升华。
法治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现代化、科学化。在建国60多年的历史上,我们党曾一度没有处理好政策与法治的关系。习近平同志出任党的总书记以来,其执政方式一个重大转变就是凡属重大的成熟政策都要法律化,进而使法治成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各级政府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实则是在落实党的执政理念、执政方略,实现党的领导。党要通过立法程序,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把反映人民的意见建议,把人民根本的意志与党执政理念融合在一起,并通过法律的载体和条款表达出来,由此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切实践行全面依法治国。
历史和现实都有力证明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社会主义区别资本主义的根本特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最本质的区别,具有鲜明的特色。其实,就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也不是在群龙无首状态下建立的。法律及法治的形成和发展本质上是由人类自己立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特别在社会上要约束公共权力,必须有高度觉悟、坚强意志的领导者或组织形式,以制定和通过法律。从古到今还未有法治成功的国家是在无政府状态下实现法治的。从法治发达国家现实看,法治建设所以能够确立,都是在有组织领导并自上而下、付出巨大代价而成功的,是法治保证其成为发达国家,这是近代以来,我国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因素所在。我国是拥有13亿多人口、地域广阔、民族众多、发展差别较大、情况复杂的大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需要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这是历史的必然和人民的选择。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并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重要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走法治化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创造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对历史上人治的终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创新,显示了习近平总书记的治国理政理念的现代化、时代化和科学化,表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要坚定不移地走法治化道路。但这条路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成功、才能胜利。西方媒体及国内有的人说,既然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还是“党大”啊,是“党大于法”,质疑之声不断,进而推导出是“党大还是法大”。这其实是一个伪命题,是不存在的问题。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党作为一个整体必须实现对法治的领导,这是不容质疑的。但具体到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决不能把党组织和个人凌驾在法律之上,超越在法律之外,更不能把党的领导以个人意见、想法来用权,实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实则是既碰了法律高压线,又碰了法律的底线。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的路径、方式、方法,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稳步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开创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新天地。如何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重大课题,有一个怎样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的路径、方式、方法问题。中国共产党要立足国情、党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求,学会和善于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来领导国家,推进法治建设。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领导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党首先要领导人民立法,党自己要学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当前,最根本的就是要把的权力放到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笼子里,保证领导手中权力不滥用,不出现公权私化、以权谋私、以权贪腐的问题,不再出现有权就任性的问题。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更要认真处理好党和法律、党和政策的关系,使我们党通过法治梦来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党的领导干部必须要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苏荣4名副国家级的大老虎,是权大于法的活生生典型。这表明“权大还是法大”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是一个真命题。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正确处理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树立遵守法律的红线和底线思维,理性认识和对待公共权力,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为党和人民用好权、掌好权,让权力为民造福,使自己成为像焦裕禄、杨善洲那样“三严三实”式的好干部,有效防止权力的异化、腐化。同时,我们要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指导下,全面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干部制度改革,切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能关住领导干部手中权力的制度笼子、法治笼子,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防止权力溢出法治轨道。如果制度和法律笼子关不住权力,权力的滥用就会像脱缰的野马在现实社会中胡作非为,形成一系列的大大小小的周永康和徐才厚式的老虎,还会出现众多的苍蝇和蚊子类的贪腐分子。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识到手中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党纪、党规是不可碰的红线,法治、法律是不可超越的底线。权力是受约束的,绝不是任人摆布和为所欲为、为我所用、为我所玩的私器。为此,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权,把法治作为治权的根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用规矩、程序立起来,让法律法治信仰在领导干部的头脑中树起来,让法治成为每个领导干部的理性自觉、行为自觉,使领导干部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