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做劳动能力鉴定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申请人叶某系某电力公司职工,经医院认定其所患疾病难以治疗。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时,申请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但令单位意外的是,自己被申请人告上了仲裁庭。
我为什么告单位,因为单位没有按规定为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理由就这么简单。
这件事情我们解决得很圆满,怎么还会被告上仲裁庭呢?真是让我们无法理解,觉得单位挺委屈的,该给的补偿也都给了,还想怎么样?
仲裁庭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中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见,单位没有为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错误的,但这对职工而言又是很重要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