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工作现状的思考

2015-03-29 09:34:40孙雷雷
潍坊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矫正社区

孙雷雷

(坊子区委党校,山东 坊子 261200)

实施社区矫正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中央提出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议程。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对社区矫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社区矫正工作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相关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一、社区矫正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上述定义可以认为是权威部门首次提出的“官方”概念。笔者赞同将社区矫正认定为“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这一论断主要是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的,在一般意义上,政府提供的“产品”就是公共服务,政府或公权力部门做出的工作都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从公共管理学意义上讲,社区矫正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必然具有社会功能,具备社会工作的诸多特点。但是,从法学理论上讲,社区矫正的最根本特点,是执行刑罚的一种手段。因此,在具体运作中区别于一般的社会工作。

(一)社区矫正的特征

特征,是作为事物特点的象征、标志。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具有以下特征:

1.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具有以下特点:

(1)有特定的执行主体。社区矫正的主体是社区矫正机构。我国社区矫正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组织部门,参照通行作法,执行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正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来说就是各级司法厅(局、所)。

(2)有法定的执行依据。社区矫正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是生效的法律判决、裁定,公安机关或监狱机关制作的有效法律文书。

(3)适用对象的法定性。根据有关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执行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假释的。除此四类主体之外,其他任何违反刑法或社会治安处罚法的犯罪人或公民都不可能作为适用对象。执行机关也不能随便扩大或缩小适用范围。

2.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的对象相对于监狱矫正而言,在相对的范围内不剥夺犯罪人的自由,不会因服刑而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上受到过多的限制,在执行方式上有一定的开放性。

3.社区、民众参与执行过程。社区矫正正是在不剥夺犯罪人全部自由的前提下,吸引社会力量进行矫正,并与社会生活有密切地联系。社区及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是社区矫正存在的前提性条件,犯罪人正是在社区的范围内,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矫正工作。如果没有社会的参与,没有犯罪人在社区内接受监督和矫正的过程,那么,这样的非监禁刑就不会属于真正意义的社区矫正。社区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是一种“双向互动”的过程。一方面,犯罪人在社区中矫正的过程,也是为社区作出贡献的过程。如服刑人员参与社区的服务性劳动,为社区修整道路、维护社区公共设施、组织社区公益活动、做好社区保卫工作等,都是在矫正的过程中为社区做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另一方面,必须要动用社区的力量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过程,需要社区有组织、有计划地动员社区内各方面的力量,配合公检法等部门做好矫正人心理辅导、技能培训、思想整改等,充分利用社区内人情、文化等资源,对服刑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4.惩罚方式相对宽缓。相对比监禁式矫正,社区矫正在对人身自由的限定,所组织的公共劳动的强度等方面都要轻缓一些。社区矫正只是在一定条件下或在一定时间空间内,对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但是不会固定地或专门性地、持续地剥夺人身自由,不会隔离人身自由,不会让服刑人员失去个人主动和隐私,不会让服刑人员与家庭或亲人分离,不会对服刑人员的生活或活动进行全部的限制。因此,与监禁刑相比,社区服刑人员体验到的痛苦是相对轻微的。

(二)实施社区矫正的重要性

1.社区矫正在增强行刑效能、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2.社区矫正的开展是防止罪犯在监狱内交叉感染的必然要求。实施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减少监狱内交叉感染,通过为罪犯创造宽松的改造环境,使罪犯在与社会的密切交往中消除对社会的排斥和仇视,尽快融入社会,避免重新犯罪,提高罪犯教育改造的质量。

3.社区矫正为罪犯的顺利回归以及再社会化提供了有效途径。社区矫正把服刑人员置于社区中,通过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使罪犯在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等方面有效适应社会变迁,减少对社会的陌生感,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二、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由全面试行转入全面推进,标志着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快顶层设计,推进立法进程。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实践需要,积极推动加快《社区矫正法》立法步伐,对社区矫正工作加以固定,并对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部门衔接、不作为等要有明确的追究措施,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同时,应对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性质、工作人员身份进行确定,将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纳入警察序列,同时赋予基层司法所必要的刑罚执行权。

(二)加大保障力度,夯实工作基础。一是强化机构保障。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由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成立统一领导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部已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但目前绝大部分市、县没有成立单独的社区矫正机构,不能满足刑罚执行的工作要求。现阶段,建议在市、县两级司法局加挂社区矫正管理局牌子,或建立社区矫正监管支(大)队,内设综合科、刑罚执行科、教育矫治科等业务科室,内部调剂3—5名工作人员,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建立县级社区矫正中心,内设办公室、监控室、档案室、心理矫正(训诫)室、教育学习(技能培训)室等相关功能室,为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搭建平台。二是强化队伍建设。社区服刑人员是在社会服刑的罪犯,在开放的环境中管理难度更大,更需要充足的监管力量。司法所承担着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处在最前沿,是队伍建设的重头戏。要通过公开选拔、公务员招考、军转干部安置、政法干警招录、人员调剂等途径,落实好政法专项编制,逐步增加司法所工作人员,每个司法所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名,并落实警察待遇。积极发展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联合人社、财政、民政部门从报考条件、配备比例、招聘办法、工作职责、管理考核、待遇保障等方面制定政策性文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社工资质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招募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担任志愿者及加强与专业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合作,探索建立心理矫治专业队伍,为有效开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提供人力、智力保障。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应向社区延伸,建议5名以上社区服刑人员所在村(居)社区或偏远村(居)社区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设站长一名、工作人员1至2名,协助(配合)镇(街道)司法所,负责了解基本情况、定期反映现实表现、报告重大事件等工作,弥补司法所人员不足、精力不够的问题。三是强化经费保障。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尤其是镇(街)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要足额保障。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装备投入,特别要重视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如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警械等,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四是强化科技保障。利用现代科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快建设市、县、镇(街道)三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化监管;加快实现公、检、法、司四部门信息共享,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无缝化衔接。

(三)完善运行制度,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完善组织领导机制。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律性,必须坚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创新社会治理总体布局,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基层组织和社会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合力,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组织保障。二是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作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制度,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特别是社区服刑人员衔接,法律文书送达,脱管人员追逃,保外就医考察以及减刑、假释和收监执行等问题,加强合作,努力减少和避免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三是完善考核奖惩机制。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考核机制,充分调动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性。全面加强监督管理,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有效发挥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警示和威慑作用。四是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结合“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和法律服务、普法宣传、社区矫正中心等平台建设,整合村(居)委、调委会等资源,推进以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为重点的基层组织建设,广泛吸纳法律工作者、退休党员干部等社会热心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壮大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力量。五是完善社会适应性帮扶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扶持”三位一体的帮扶机制,积极协调民政、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城市低保,落实责任田,免费为他们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为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四)强化教育矫正,提高教育质量。“人是可以改造的”,这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除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严格管理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提高教育质量,使其弃恶从善,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一是坚持科学教育矫正。深入研究和把握教育矫正规律,创新教育方式方法,实行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分段教育与分类教育、心理矫正与行为矫正有机结合,大力开展个性化教育矫正。二是系统组织教育学习。突出法律法规学习,突出传统文化教育,增强学习效果,帮助其塑造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三是积极开展社区服务。进一步拓宽社区服务活动渠道,丰富活动内容,强化社会责任感。充分利用、培育各类生产基地,培养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习惯、集体意识,纠正不良习性。开展多种形式、多种类别的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谋生能力。

(五)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充分利用电视台、网络、报刊、手机等媒体,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结合“六五普法”、“法制宣传日”和“法律六进”等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有针对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宣传,重点突出社区矫正基本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不断凝聚社会共识,让群众更加理解、支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消除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歧视和偏见,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杨峥嵘.关于我国社区矫正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2013,(1).

[2]刘强,姜爱东主编.社区矫正评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3]朱振华.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9).

[4]黄发华.论社区矫正的规范化【J】.法制与社会,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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