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公益”的来源、概念及其话语功能分析

2015-03-29 07:12刘姗姗
关键词:黄遵宪梁启超公益

刘姗姗

(中国人民大学 清史所,北京 100872)

本文以“公益”为主题进行探讨的原因,有这么几点:首先,近代“公益”一词在何时、何地或由何人创造,是外来词语抑或中国本土早已存在,一直以来都缺乏研究;其次,近代“公益”概念与当代有所不同,它与政治关系紧密;另外,以往我们的研究,对近代“公德”的认识更加地重视和深入,尤其在对待梁启超等人的思想时。而通过两者的比较却发现,“公益”作为检验“公德”的标准,具备很强的话语功能,其影响力也不容忽视。这种话语力量集中表现在各种“公益”团体与国家、政府以及政治的密切关系上,常用作政治宣传。黄兴涛认为,“话语分析突出语言的特殊意义思想政治功能……具体到近代中国思想文化史研究来说,则促进了一些学者注重揭示一些近代新名词、新概念的思想意义”,“这种概念、观念起源和过程研究的学术积累,对丰富近代中国思想文化史的研究价值是显而易见的。”[1]因此,想要深刻地解析“公益”的内涵与影响,则必须从它的起源以及概念入手。

一、近代中国“公益”一词的起源

陈弱水在《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中认为,除“公德”之外,清末尚流行一个与此相关的新概念,那便是“公益”。并在初步观察的基础上,认为学界对这个课题缺乏深入研究。[2]1293之所以缺乏深入的研究,可能是“公益”常与传统慈善联系紧密,以致于忽视了它的时代特殊性,即它在社会变革背景下的作用。他认为“公益”一词在中国的使用似乎非常晚,几乎不见于20世纪以前的文献,但刚一出现就极盛行,流行的程度甚至超越“公德”。并且,“公益”常与“公德”同时出现,有如鸟之双翼,带动了晚清新型公共意识的起步。[2]129-130

这里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陈弱水谈到自己曾经或许在一份光绪八年(1882年)出版的宗谱里看到过“公益事”一词,认为这应是中国固有的表达方式,这在“二十世纪以前,显然相当罕见”。[2]131但在20世纪之前,近似“公益”的词语大多停留在传统涵义内,如“以公益私”“以公灭私”“公利”(据《汉语大词典》中的解释,“公利”是指“公共的利益,《商君书·壹言》中有“上开公利而塞私门,以致民力,私劳不显于国,私门不请于君。”[3]62)等词语。这些词语与其在宗族谱牒中看到的“公益事”,大约还停留在传统范围——以君主、宗族等为代表的中国传统之“公”。而近代“公”的主要特点是被界定于西方的公共领域范围,要求走出封闭的家庭、地域空间,而与国家、社会、民族等包含政治色彩的名词联系一块,与传统“公”[4]的内涵有本质的不同。而且“公益”一词在20世纪之前也并不罕见。我们比较能够确定的是,20世纪之前“公益”在梁启超与黄遵宪的著作中都曾出现过。

自梁启超于1902年发表《新民说》以来,“公德”在中国便备受瞩目,也成为梁启超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之一,却鲜有人知“公益”在他的政治思想宣扬中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笔者统计,“公益”一词分别在他的《论湖南应办之事》《中国积弱溯源论》《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论公德》《论私德》《论进步》《论自由》《论立法权》《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舆论之母与舆论之仆》等文章中都涉及到,梁启超重视它的程度并不亚于“公德”。

另外一位可能最早将“公益”带入中国的思想家、政治家——黄遵宪,在他的《日本国志》中,是将“公益”作为此书的关键词之一来讨论的。而时人皆知梁启超与黄遵宪之间关系密切,这或许是梁启超“公益”思想的主要来源。香港学者周佳荣指出:“黄遵宪对梁启超的影响不容忽视,从中还可以探究康、梁思想逐渐分途的一个渊源。”[5]其影响尤其表现在是梁启超对黄遵宪《日本国志》的倍加推崇,“中国人寡知日本者也,黄子公度撰《日本国志》,梁启超读之,欣怿咏叹黄子,乃今知日本,乃今日本所以强,赖黄子也。”[6]戊戌变法前,梁启超写《西学书目表》时,将黄遵宪之《日本国志》《日本杂事诗》列为必读之书。湖南时务学堂中之分月课程表,无论涉猎书与专精书,均须读《日本国志》,足见梁启超对此书的重视。[7]《日本国志》刊行于1887年,远在梁启超初次使用“公益”的时间(1898年,他在《论湖南应办之事》中提及)之前;又据梁启超对《日本国志》的赞赏,很难判断他没有注意到《日本国志》中对“公益”的重视。

黄遵宪在《日本国志》中阐述了日本明治时期的政治改革,而谋求“公益”正是立宪政体建立的的重要标准。书中有言,“敕曰:‘朕即位之初,首会群臣,以五事誓神明,定国是……又召集地方官,以通民情,图公益,渐建立宪政体。’”[8]

《日本国志》中“公益”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指公众之利益,包括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借贷与募资,“一则汽车、铁路、治河、垦田,经始大利,比集巨款,为全国人民公益之所关,则议借债。”[9]1197一是指国家之利益,“盖轮船、铁路为一国公益所关,国家遇有军务、赈务,既便征调,尤便运输,……化穷僻之乡而为富庶,非独利商,实则裕国。……鹿儿岛之乱,尽举轮帆诸船以供国家调兵运粮,国家亦赖其利,盖办理已有成效矣。”[9]1211可见日本“公益”中的受益对象包含公民与国家,两者在利益上是统一的,这与近代中国时而借口国家利益而夺民力的做法实有不同。

关于日本民众与国家之间的互动、统一关系,于债务借贷与偿还方面表现尤为明显。他们认为国家不如个人之“一身有恒产,有生计”,所以不能竭国家所有而抵偿于人;但是负债既重了,“终不能不分其负担于人民,取偿于租税”。而民之贫富又关系到国家之强弱,“租税过重,民不能堪,国必随弱”。因此,国家与公民之命运息息相关,关键在于如何去协调。“荷兰因负债过巨、横征暴敛以还国债,卒以弱国”,但为公益所借之贷款,因其目的是为了殖产,“由公益而借,则譬如工场田野,荒芜不治,召集农工为之垦辟,即以其垦辟所得之利以养农工,农工亦与分其利,”民众与国家利益在此方面可以达成一致。一方面既可以解救国家于危难,所谓覆巢之下岂有全卵;另一方面也是真正以民众利益为重,如出资者岁给余息等。这些做法促使公民与国家之关系更富弹力,而非简单、生硬的强调单方面责任。最终,“泰西政体,君臣上下,休戚相关……既为诸国习见之事,又非计日促偿之款,第分其岁入之一二以为子金,则其供息也亦不甚累。又况富商巨室,屡输于公,则下之于上患难与同,忧乐与共,相维相系之义日益深,而国本日益固。”[10]民富即是国富,国强亦是民强,国家要时刻照顾公益,以人民利益为重;同时国家利益也是人民利益的重要保障,要与国家同呼吸、共患难,这是日本公益观的主要目标。

从日本“公益”的词源上来说,其概念可能最早来自西方,是日本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借用西方术语发动改革,并经过汉语对译的结果。1868年,明治天皇重掌政权,开启了日本大规模的革新运动,“日本开始以比中国更快的步伐,吸纳整合西方思想理论。因此,吸纳无数西方术语,并将其翻译应用到汉语和日语语素中的,主要还是日本人。”[11]关于使用汉语翻译,井上哲次郎也认为明治早期的日本学者曾自觉地参考古汉语著作、儒家著作以及佛教经典,以便从中汲取创造词汇的灵感。总之,“公益”一词或许在中国早已有之,但是与政治变革联系的具有近代意义的“公益”一词,却很可能是在《日本国志》发行于世后,才引起了人们的普遍注意和巨大的社会反响的。

二、近代“公益”的政治涵义

关于“公益”属社会伦理抑或国家伦理的问题,陈弱水将作为公益精神层面的“公益心”归为社会伦理,而不包含国家伦理的成分。他认为梁启超在《新民说》中的“公德”包含两个主要方面:一是“爱国心”,一是“公共心”或“公益心”;一是国家伦理,一是社会伦理,而以前者重之。[2]126-127但其实梁启超的“公益”思想也并非仅关于社会伦理方面。如果说梁启超在《论湖南应办之事》中的“公益”是与地方有关,“是故有一弊之当革,无不知也;有一利之当兴,无不闻也。其或有一县、一乡之公益,而财力不能举者,则议员可以筹款而办之,估计其需费之多少,而醵之于民焉。”[12]那么在《论公德》中似乎更看重作为群体、国家的利益,如他说“范围既日缩日小,其间有言论行事,出此范围外,欲为本群本国之公利公益有所尽力者,彼曲士贱儒,动辄援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等偏义,以非笑之、挤排之。谬种流传,习非胜是,而国民益不复知公德为何物。”[13]由上可知,梁启超的“公益”思想也增添了“国家”角色,而近代“国家”“社会”“共和”等名词对“公益”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随着社会的变迁,“公益”之“公”在“公共”“民众”“社会”“国民”等之间相互转换,这些词语既代表了新的“概念群”的产生,也预示着观念的变化。罗存德《英华字典》中的“for the public weal,for the public good”,其解释为“益众、益公家、利于众”,此处的“公”主要指代“公家”“民众、公众”。[14]颜恵庆编辑的《英华大词典》中,“public,rewarding the good of the community”则被译为“公益的”,即“社会之益的”,在这本词典里“community”还有国民、百姓、万民的意思,[15]428所以此处的“公”可以表示“社会”“国民”等。可见20世纪初的“公益”之“公”不仅指“公众”,也包含了“国民”“社会”,出现了“社会”等新名词。关于这些名词的重要意义,相关学者皆有专门研究[16],在此就不赘述了。

在一般翻译中,“公益”还译为“common wealth”,这个词语的意思也比较丰富,主要包含:(1)“the common weal”——公益、公安、公利、公便;(2)“the body politic”——政府,国家;(3)“Republic”——民主政,共和政;(4)“the whole body of people in as a state”——国民、百姓。[15]427它的多重含义也深层次地体现了实现“公益”之“益”的方法与对象,“公”可以指代国家、社会、民众、国民等,而为了满足他们的利益,还必须从政治权利、精神追求、物质利益等各方面入手。因而出现“common wealth”既指“the common weal”——公益、公安、公利、公便,亦有“republic”也就是“民主政,共和政”[15]427的双重涵义。“common wealth最早出现于1470年左右的欧洲,含义为普遍社会的福利,后转而为国家、国民、联邦、共和国等义。”[17]揭示了民主、共和等政治制度与“公益”之间的关系。梁启超也认为,“共和之真精神,在自治秩序而富于公益心。国民心理而能如是者,则共和不期成而自成,美国是也;或是无共和之名而有其实,英国是也……自由平等,固共和精神二相和合,乃成完全之共和心理。苟为离自治心、公益心而独立之自由平等,则正共和精神之反对也。而乐自由爱平等之心理可以煽动力而骤之,重秩序、尊公益之心理非养之以岁月而万难成就。”[18]他认为抛开“公益”而片面地谈自由、平等的人,是根本不知道共和为何物的,“公益”必须作为共和的基础与目标,这样才能够抓住“共和”的精髓,成为政治变革重要的一部分。“公益”较强的话语力量表现在它与政治之间关系密切,它广泛的实践范围也成为权力运作的有利条件。

三、近代“公益”的实践范围

公益事业有时简称为公益,当代的公益常与社会福利以及慈善事业有关,如“公益,公共的利益(多指卫生、救济等群众福利事业)”。[19]436据《现代汉语词典》对福利的解释,其中描述为“生活上的利益。特指对职工生活(食、宿、医疗等)的照顾”,[19]389其范围比较狭窄。

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从受众或对象上来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益事业,顾名思义,是建设公共的能让公众和所有人群都能受益的事业;慈善事业则是指以慈心善意及其行为去关爱和扶助社会上有困难需要得到帮助的处于弱势境遇的人和群体的事业。”[20]在救助的范围上看,公益显然更广,“慈善事业由单纯地解决济贫任务转向被迫实施公益性慈善救养;救助的内容亦不再仅仅是衣食等物质性东西,还包括技能培训、劳动救养、就业指导、知识教育、思想熏陶,甚至战争调停与救伤、国际合作与援助等,标志着近代慈善事业开始成为一种面向对象极其广泛、救助目标层次多样的社会公益事业。”[21]无论是社会福利而或慈善事业,都与近代公益事业所包含的范围之广无法相比。

虽然慈善是每个时代都极为重要的,但至少在晚清,在经过与公益的比较后,人们对待慈善的态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他们认为传统慈善说到底还是有私心的,只是小恩小惠的行善,并不能充分发挥社会作用,反之,公益则更具影响力。例如有人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关于公益的文章,就对公益与慈善进行了比较。“故此我说这救济穷人,总算有爱众的热心,不过是不明白公益就是了”。他认为救济穷人的慈善与公益是不同的,并指出“要像如今办粥厂放钱的,这些个事情,只可算是小善,不能算是公益”。对于什么是公益,他讲了个故事:一个叫呌安仁的财主在灾荒发生时,没有听从别人的劝言,去行救济行善的事,而是雇了好些穷汉,修了近二百多里的坑洼大道以及几十里的河堤,不仅养活了那些穷人,地方上的民众也都念到了他的好。作者随后评论,“像这样有钱的办法,不独算是行善,还是为大家的公益呢。”[22]54可见与慈善相比,近代公益在范围以及功能上都明显占优势。晚清公益吸收了慈善的一些主题,并与面临的社会现实问题有关,其“总的趋向,是由早年个别行善的慈善活动,转向清末到现代社会‘公益’事业。”[23]

清末地方自治时期的“公益”涵盖了广泛的社会公共事业(现代定义的公共事业是指“为满足社会大多数人的需要所经营的各类事业,如邮电、交通、医疗等”[3]60),包括学校、交通等各个方面。社会公共事业虽具有公益性,“公共事业则指体现社会全体或大多数成员的需要,关系到他们的共同利益的那类社会公共事业……公共事业在本质上都属于公益性事业。”[24]但它与“公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而清末地方自治时期却将有利于民众、国家的社会公共事业统统看作公益事业,仅以是否具备“公益性”进行划分,这种把公益性事业与公益事业不加以区分的结果,容易造成令人尴尬的局面。“公益”之非盈利性质常使得一些社会公共事业的运营十分艰难,如以自来水厂为例,“作为城市近代化的主要标志,北京自来水公司从诞生开始就面临着‘商办企业’与‘公益事业’的双重身份的困惑。自身定位模糊使自来水公司在日后发展过程中既要承担沉重的社会公益责任,又要独自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始终未能有效化解‘利益’与‘公益’的矛盾。”[25]

清末地方自治时期的公益包括一切如道路、卫生、工商业甚至教育等各个方面的社会公共事业,将其笼统性地放在了是否具备“公益性”的判断标准里,不得不说还肩负着某些方面的现实需求,这与近代社会教育的出现也很相似。[26]随着社会问题的激增与亟需解决的迫切性,传统的慈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公益”的出现在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方案的同时,它与“公益性”的混淆也加剧了这一政治目标之下的现实矛盾。因此,作为政治口号,它宽泛的实践范围也为各种政治组织、派别提供了话语支撑。

四、近代“公益”的话语功能

黄遵宪认为,“至于晚明,有破家县令之称,民反以官为扰,而乐于无官。此其故何也?官之权独揽,官之势独尊也……故郡县之世,其设官甚公,而政体则甚私也。”[27]281他将中国历来政治之弊端归咎于政体之“私”,而为达到避私求公之目的,必须先谋“自治其乡”,再推及一省至国家,最终“以臻共和”[27]282提倡地方自治是为了“避私求公”“以臻共和”,而“公益”正是这一时期的主要标准。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12月27日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中规定:“地方自治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按照宪章由地方公选合格绅民,受地方官监督办理。”[28]但当推行公益事业成为地方自治的主要内容时,个人权力常与其所办公益事或所捐公益金的多少相挂钩,“公益”不可避免地成为极富政治涵义的词语。在自治机关的选举中,年纳正税或公益捐足当选举人全数所纳总数的半数者为甲级,其余为乙级。城镇的董事会由议事会选民中选出总董事二人。选民的资格是有国籍年满二十五岁的男子,居住本地方满三年以上,年纳正税或地方公益捐二元以上;若素行公正众望久孚者,不备二三两项的资格,经议事会的认可,亦可得为选民;而纳正税或地方公益捐较选民为独多者的女子也有选民资格。[29]

在自治团体中也有不少是打着“公益”的旗号。在1909年《自治研究所章程》出台之前,社会上一些先进人士已经开始筹办学会、研究所、讲习所等机构,以研究地方自治与培养实施地方自治的人才。1908年以前,地方绅商创办的自治会约有五六十个,以筹办或试办地方自治的组织机构约有六十余个(各省奉旨设立的自治总局不在此范围)。[30]其后数量不断增加,各地区都普遍设置。在这些自治组织中,以“公益”冠名的团体数量不在少数,常常称之某地或某类“公益社”“公益研究所”或“公益会”等,如禁烟公益会、浙江嘉兴公益会、长兴公益社、嘉兴公益社、孝丰自治公益社等。这些公益组织多由官、绅、商创办,在权力、利益的角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摩擦,“嘉善县筹办地方自治业已完竣……武昌县绅首余毓瑞等前在督辕禀办公益保存会,瑞制军恐该会与自治公所各分界限,将来恐多纠葛,故行批驳。现该绅余毓瑞等又在督辕禀称公益会之设,原欲清理旧有公款公产,预备自治应付之项,与自治公所权限各分。瑞制军以其事非两岐,当批准。”[31]可知“公益”实与政治权力紧密联系。

除前文提到的“公益”与“立宪”“共和”的关系外,“公益”在民族主义宣扬中也发挥了作用。梁启超说,“民族主义者何?各地同种族、同言语、同宗教、同习俗之人,相视如同胞,务独立自治,组织完备之政府,以谋公益而御他族是也。”[32]其次,它还成为革命口号,从而推动了革命事业的发展。一些革命党人为行革命之目的,而建立了一些名为“公益”的团体,这些团体包括刘杰、林雨时等革命党创办的“桥南公益社”;1907年赵中鹄等人在奉天盛京医学校成立的奉天全省公益会等。他们均以实现“公益”为口号,团聚革命力量。“公益”中强调把民众的利益置于首位的宣言,(亦如林纾批判共和,曾指一切口号都打着为了国民的旗帜。[33])举着一切为了民众利益的口号,掩盖了各式各样甚至是不为人知的政治目的,为成功地获取民心提供了话语支撑。“话语”是一些非“实在”而有价值倾向性和权力支配性的说辞,它有“建构”知识和现实的能力。[34]这是“公益”与慈善等最大的不同。它本身所包含的普遍价值观念以及标准,促使各种以“公益”为目标的行动、思想、制度在此时层出不穷。通过与权力之间的纽带,它被迅速地加入各改良家、革命家的话语实践行列。

五、余 论

黄遵宪将“公益”作为公理来讨论,代表了对公益观的一种普遍看法,“余今日讲义,誉之者曰‘启民智’;毁之者曰‘侵官权’,欲断其得非,一言一弊之曰:公与私而已。诸君能以公理求公益,则余言不为无功;若以私心求私利,彼擅权恃势之官,必且以余为口实,责余为罪魁。”[27]282根据金观涛与刘青峰对“理”词语的解释,“理”所具有的自明特征十分显著,“理”本就是一切社会行动与思想的合法性依据,是先验而无需多证便存于人心的人之常情观念。“自宋明理学兴起后,儒家伦理就被纳入‘理’的论述之中,‘理’是社会行动的正当性根据。无论是作为条理的‘理’,还是作为天理或实理的‘理’,它们都是建立在常识合理和人之常情之上的。”[35]“公益”被赋予了“公理”性质,也增添了它从概念到观念、话语升华的优势,因而可以被更好的借用到改良以及革命思想的宣传中。

[1]黄兴涛.“话语”分析与中国近代思想文化史研究[J].历史研究,2007(2).

[2]陈弱水.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M].台北:联经出版社,2005.

[3]汉语大词典编委会.汉语大词典:第二卷·上册.[M].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7.

[4][美]艾尔曼.经学、政治、宗族——中华帝国晚期常州今文学派研究[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20.

[5]周佳荣.新民与复兴——近代中国思想论[M].香港:香港教育图书公司,1999.转引自杨际开.清末变法与日本——以宋恕政治思想为中心[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49.

[6]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日本国志后序 [M].北京:中华书局,2003:50.

[7]吴天任.清黄公度先生遵宪年谱[M].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转引自郑匡民.梁启超启蒙思想的东学背景[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11.

[8]黄遵宪.黄遵宪全集(下):日本国志·卷三·国统志三[M].北京:中华书局,2005:924.

[9]黄遵宪.黄遵宪全集(下):日本国志·卷十八·食货志六[M].北京:中华书局,2005.

[10]黄遵宪.黄遵宪全集(下):日本国志·卷十八·食货志四[M].北京:中华书局,2005:1197.

[11][德]郎宓榭·阿梅龙.新词语新概念:西学译介与晚清汉语词汇之变迁[M].顾有信,译.山东:山东画报出版社,2012:65-66.

[12]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论湖南应办之事[M].北京:中华书局,2003:44.

[13]梁启超.论公德[M]//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上册.北京:三联书店,1960:124-125.

[14]罗存德,著.井上哲次郎,订增.订增英华字典[M].藤本氏藏版.Tokio:published by J.Fujimoto,32nd year of Meiji:850.

[15]颜恵庆,主编.英华大辞典[M].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藏版,1908.

[16]冯天瑜.经济·社会·自由:近代汉字术语考释[J].江海学刊,2003(1);郭中华.清季民初的国民语义与国家想象——以citizen、citizenship汉译为中心的论述[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2(6).

[17]沟口雄三.中国的公与私·公私[M].郑静,译.北京:三联书店,2011:24.

[18]梁启超.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本报纸驳论[M]//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上册.北京:中华书局,2003:257-258.

[19]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M]].增补本.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20]周秋光.近代中国慈善论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311.

[21]王娟.近代北京慈善事业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213.

[22]劝国民留心公益的事情[N].敝帚千金,1906.17:22.

[23]游子安.善与人同:明清以来的慈善与教化[M].北京:中华书局,2005:4

[24]周义程.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界说[J].南京社会科学,2007(1):77.

[25]王强,萨日勒.“利益”与“公益”的困惑:自来水与近代北京城市卫生近代化[J].兰州学刊,2011(2).

[26]于述胜.民国时期社会教育问题论纲——以制度变迁为中心的多维分析[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5(7).

[27]黄遵宪.黄遵宪全集: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2005.

[28]怀效峰,主编.李俊,点校.清末法制变革史料:上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130.

[29]赵如珩.地方自治之理论与实际[M].上海:上海华通书局发行,1933:48

[30]梁景和.论清末地方自治的实践[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2).

[31]创办公益保存会[N].大同报(上海),1910(19):32.

[32]梁启超.新民说[M]//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上册.北京:中华书局,2003:120.

[33]张俊才.林纾评传[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2:176.

[34]黄兴涛.文化史的追寻——以近世中国为视域[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32.

[35]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5.

猜你喜欢
黄遵宪梁启超公益
黄遵宪
公益
公益
梁启超:成为一个不惑、不忧、不惧的人
公益
黄遵宪研究综述
黄遵宪埋书稿
梁启超的开场白
爱国
有感梁启超之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