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建国
(广州中医药大学 广东·广州)
所谓外部性,指的是某一经济主体的活动对于其他经济主体产生的一种未能由市场交易或价格体系反映出来的影响,从而导致资源配置不能达到最大效率,即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由于这种影响是某一经济主体在谋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产生的,是对第三人产生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又是处于市场体系之外,故称之为外部性。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根据不同的特性可以将外部性划分为许多种类。由于本文研究的是政府对外部效应的调控和治理,所以现在主要从外部性的实际影响所产生的经济后果对外部性进行分类,可以将其划分为负的外部性和正的外部性。所谓负的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了负面的经济影响,而又未能通过市场交换给予补偿;所谓正的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活动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了正面的经济影响,却又未能通过市场交换而得到报酬。
从外部性的定义可以看出,其概念包含三个基本要点:
第一,经济主体之间的外部性影响是直接的,而不是间接的。也就是说,这种影响不是通过市场价格机制,而是以市场交易的方式施加的。如果没有这个限定,那么外部性概念就过于宽泛。
第二,外部性有正也有负。从外部性的发生主体来看,其行为可能对他人带来未获补偿的效用或产量的损失,也可能带来未付报酬的效用或产量的增加。前者即为负外部性,或称外部不经济,后者则为正外部性,或称外部经济。
第三,外部性会出现在消费领域,也会出现在生产领域。也就是说,外部性影响的承受者可能是厂商,也可能是消费者。
总之,外部性是一个内涵丰富,富有研究价值的重要概念。
(一)庇古关于外部性的研究。最早进行外部性治理方案研究的是庇古,其在代表性著作《福利经济学》中首次用现代经济学的方法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地研究了外部性问题,提出对正外部性行为进行补贴,而对负外部性行为进行征税或收费。庇古的《福利经济学》以对增进世界或一个国家经济福利为研究对象,认为增加国民收入和调节收入差距可以有效地推进社会的福利。在探讨增加国民收入的手段时,他提出要增加国民收入就必须增加社会产量;而要增加社会产量就必须实现社会生产资源的最优配置;而要实现社会生产资源最优配置就必须确保产业经济学边际社会净产量价值与边际私人净产量价值相等。
(二)科斯对外部性的研究。科斯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其对外部性问题的阐述主要体现在1960年发表的代表性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这篇论文以庇古税为理论背景,可以说是在对庇古理论批判的基础上形成的。科斯认为,解决外部性的关键是明确界定产权,他的主要思想被总结为著名的“科斯定理”。科斯第一定理:假如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权力的初始配置状况不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科斯第二定理:当交易费用大于零时,权利的初始配置影响效率,应尽量减少交易成本;科斯第三定理:当交易费用大于零时,如果政府可以直接选择最优的产权安排,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使资源得到最优配置,社会效益达到最大。即政府通过较为准确的界定初始权利,将优于私人之间通过交易来纠正权利的初始配置,这正是科斯第三定理的产业经济学实质。
外部性的存在将会阻滞市场机制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使其实际经济效率偏离帕累托最优。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在有外部性存在的场合,单个经济主体在从事一项经济活动时,其私人成本(或收益)与社会成本(或收益)并不一致,而经济主体进行决策时又始终坚持私人边际收益等于私人边际成本的原则,故而导致资源的低效配置,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从均衡的角度来分析,当社会资源问题既定时,如果在一种产品上的资源配置过度,则势必造成在另外一种或几种产品上的资源配置不足。
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基本思路就是让外部性内部化。内部性是指通过将产生外部性的经济主体与受到外部性影响的经济主体合并,使原来的外部性影响转化为内部影响,借以纠正资源配置的低效状态。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通过合并将外部性影响转为内部化的例子并不少见。
因为各种方法的特点和实用性有所不同,这就要求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因地制宜,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在不同方案中做出最优选择,最大限度地纠正外部性,使外部性内部化。以下对不同手段做出阐述和分析:
(一)政府直接管制。科斯认为,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因此,在市场和私人谈判解决不了负外部性时,有必要进行政府直接管制,即政府做出直接规定,强制性地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并要求人们必须服从。对违反这些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程度的罚金,使其行为的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相等,其主要表现为:禁令,如明令禁止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源利用与排污,甚至对一些严重污染企业直接采取“关、停、并、转”的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证制,即规定只有持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才能生产或排污。
(二)正确地配置产权。外部性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产权的不合理分配,科斯定理认为,外部性问题可以通过重新分配产权得到解决。例如,如果一个单位的生产活动对另一个单位发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的话,那么把这两个单位合并成一个单位就可以使外部问题内部化了。只要法定的产权是明确界定的和可以交易的,那么“看不见的手”总是会使相关的经济实体得出有效率的结果。因此,政府在产权改革中力求使产权明晰,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外部性问题。所以,政府所要做的便是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晰产权归属,使当事人自由交易,从而使外部性问题得以解决,进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税收与补助。税收是政府征集财政收入的手段,历来是满足政府支出需要的。税收可以用于消极的外部性问题的治理,即对企业生产中产生的额外成本,也就是未能在企业生产成本中体现的成本(即部分社会成本)用税收形式加之于企业,使企业的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一致。这与政府规定排放标准的区别在于它不用一刀切的办法来处理企业的污染排放。企业可以自行排放污染,排放得多,多交税;排放得少,少交税。政府则用征收污染的税收治理污染。与税收相反的做法是补助,以鼓励企业治理污染,减少污染。
(四)经营许可证。对于消极的外部性生产,政府可采取发放许可证的办法以限制产生。例如,环境可以作为一种商品,而政府是该商品的所有者。作为环境的所有者,政府可以把污染废物分割成一些标准的单位,然后在市场上公开标价出售一定数量的“污染权”,每一份权利允许其购买者可排放一单位的废物,每一水域或区域出售污染权的数量要足以保证环境能被人们接受。政府不仅应允许污染者购买这种权利,而且如果受害者或潜在的受害者遭受了或预期将要遭受高于价格的损害时,他们为了防止污染,政府应允许他们以高于污染者的出价来购买这些权利。而且在产生外部性的污染者之间,政府也应允许其对污染权进行竞购。
(五)公民参与。我们不应该忘记政府在解决外部性问题时的一个重要推动:公民参与。政府与公民共同合作能够形成一种合力,从而使外部性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政府解决外部性问题需要外力的融入与参与,通过调动公民个人和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此协调各方利益要求,建立主体间的各种合作方式。一个完美的民主社会,既要有积极性的政府,也要有积极性的公民。政府要支持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政府与公民共同合作的治理模式不失为治理外部性的良好途径之一。
(六)发展循环经济。针对外部性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政府还以可采取积极措施,倡导循环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包括资源开发、清洁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三个环节。政府是循环经济的推动者,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必须明确职能定位。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但是各经济主体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不足,而公众由于资源环境意识和观念的淡薄,也明显缺乏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因此,目前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各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出发展循环经济的环境氛围,树立循环经济的战略意识。
总之,外部性意味着经济中的资源偏离了帕累托最优,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措施和手段进行干预调节。每种方法或途径对于校正外部性问题都有一定的作用,但不管哪一种方法都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的万能药方,单独的使用任何一种方法并不能有效地根治所有的外部性问题。在实际经济中针对不同类型的外部性问题,采取不同的方法或将不同的方法进行有机结合,才能有效校正经济中存在的外部性问题,以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1]刘红.外部性的经济分析与对策.南开经济研究学报,1999.1.
[2]杨效龙.外部效应与产权安排[J].经济学家,1995.5.
[3]盛洪.外部性问题和制度创新[J].管理世界,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