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2015-03-29 01:46陈培根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1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检疫进口

□文/沈 炯 陈培根

(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苏·苏州)

一、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公共安全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国政府、新闻媒体及百姓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我国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对进口食品的依赖度不断提高,进口食品的数量和品种逐年迅猛增加,我国进口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难度不断增加,严峻考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尤其是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行政能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通报,2013年全国检验检疫进口食品96.5万批,总货值467.1亿美元,总重量3,286.8万吨,同比分别增长15.8%、11.2%和15.0%。我国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面临的问题很多,最主要的是现有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完善、软硬件投入不足,难以应对日益增长的进口食品安全保障需求。

二、我国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现有进出口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不完善。我国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较少,其根本大法就是《食品安全法》、《商检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而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只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然而,由于进口食品的特殊性,上述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满足和保证进口食品安全的需要,如199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至今已23年未修订,部分条款已无法与国际接轨,难以满足日常检验检疫需要。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致使进口食品监管工作缺乏法律依据,部分检验检疫系统内部的文件缺乏有效的上位法作为支撑,存在争议。

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台速度严重滞后,更新速度较慢,远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食品安全法》规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须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方可进口。在进口食品日常监管过程中,我们经常发现,某些在国外被广泛食用的食品,及一些因我国国内食品企业获得了相关企业标准而已经在国内生产的食品,因为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难以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机关的批文而被拒于国门之外,严重阻碍了我国食品贸易的发展。

(二)我国现有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体制和管理理念存在的弊端。《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这就造成了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为企业进口的食品的合格性完全打包票,一旦进口食品在流通阶段被查出存在问题,不管检验检疫人员是否按照规定流程操作,检验检疫机构都必须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直接造成两种后果:一是检验检疫机构将自身责任无限放大,提供保姆式的服务,帮助进口企业从事一些原本应该由企业自己承担的工作,如食品标签制作等;二是进口企业将检验检疫机构当成企业内部的“质检科”,将质量相关问题都推给检验检疫部门,逃避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上情况容易造成在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中权责不清,使进口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感缺失,给检验检疫工作造成极大的困扰。

(三)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进口食品的范围和数量的不断增加,我国检验检疫工作量也随之增大,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面临极大的挑战。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未对进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导致无法对进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只能实施批批检验检疫的传统监管模式。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原本对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投入就不够,加之进口食品贸易额的增长带来的对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需求的增长,这些矛盾容易造成对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不到位,也不利于科学监管、高效监管目标的实现,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另外,《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这项制度仅部分省市实施,这就存在不合格进口食品流入市场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进行离不开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所提供的法律和专业技术保障。我国应加快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和修缮工作,并在制定标准时要以发展的眼光将一些因素、需求考虑在内,如食品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国际标准发展的趋势等,从而确保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和世界先进的法规、标准同步,让我国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确实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准确细致的检验标准可依。另外,对新食品原料的审批也要跟得上时代和行业发展的速度,以促进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二)强调企业主体责任,构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进口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严格履行进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这就要求食品进口商自身不断提升食品质量管控能力,严格按照检验检疫各项规定经营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且没有经过安全评估的进口商,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要对进口食品经营者构建食品安全诚信管理体系,建立不良记录及黑名单制度,通过制度确保诚信合法者受支持、获实惠,违法不诚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鼓励企业增强自律意识、靠诚信立足。

(三)加强检验检疫制度建设,运用有效的体制机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大力推进进口食品、进口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以科学的风险分析为手段,以先进的电子计算机技术作为媒介,建立有效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风险管理系统,以规范不同食品、不同企业的抽样频次和抽检项目,不仅可以有效减少检验检疫人员的工作量,还可防止因检验检疫人员的个体差异造成的对进口食品检验要求的差异。

大力推进进口食品集中监管平台建设。2011年江苏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苏州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设立了进口食品(化妆品)集中监管区,该集中监管区以“集中口岸、集中仓储、集中检验监管”为核心,以“风险预警系统、分批核销系统、溯源管理系统”等信息化系统为手段,对进入监管区的食品实施全过程监管,有效防止了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障了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该集中监管区成为江苏省进口食品集中监管的样板,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参照苏州检验检疫局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进口食品集中监管平台,变“游击战”为“阵地战”,有效提高进口食品监管效率、保障进口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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