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2015-03-29 01:23□文/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19期
关键词:应纳税额年终奖薪金

□文/黄 勇

(马钢股份公司 安徽·马鞍山)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谋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减轻个人税收负担,获取个人税收利益的行为。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款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研究国家的财税政策进而采取合法和不违法的行为,纳税人通过钻研财税政策及相关法律,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政策水平和纳税意识。

2、有利于纳税人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人在遵守税收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通过比较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达到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流,从而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

3、有利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是对税法中优惠政策及税法中未明确规定的行为而进行的,国家利用纳税人税收筹划行为的反馈信息,改进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税收政策。

4、有助于社会中介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涉及到许多方面,需要纳税筹划人员拥有综合的专业知识,纳税筹划对于大多数人是做不到的,这就需要专业的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从而有助于促进税务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快速发展。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筹划。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并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论是来源于境内还是中国境外的任何地方都要缴税。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减轻税负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改变自己的住所,也就是改变自己的国籍,使自己成为低税率国的居民;另一种是合理确定在中国的境内居住和临时离境的时间,使自己成为非居民纳税人。

2、对经营所得纳税人身份的筹划。企业的组织形式的不同对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有较大的影响。例如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工商登记没有变更为个体工商户的,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则要多征收一道企业所得税。所以,是否变更营业执照直接决定公司税负轻重;另一方面个人开办企业时,采用合伙制企业形式比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在收入相同时承担税负较低。

案例:王某开办一家饮水机公司,有其儿子负责经营管理。同时,公司也承担着安装维修业务,公司每年销售饮水机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0 元,维修的业务应纳税所得额20,000 元。筹划前王某的生产经营所得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0 元,则应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0×35%-6750=14250 元,如果王某改变企业形式,和他的儿子组建为合伙制企业,各出资50%,则每一个合伙人分别计税,王某与其儿子共应缴个人所得税=(60000/2×30%-4250)×2=9500 元,所以采用合伙制经营比筹划前个体工商户经营,增加了适用低税率的次数,少缴税款4,750 元。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纳税筹划。纳税人应尽可能创造条件将适用高税率的应税项目,通过纳税筹划向低税率的应税项目转换。当应纳税所得额较少时,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低于劳务报酬的税率。当应纳税所得额较高时,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可能高于劳务报酬的税率。

案列:王某从公司取得兼职收入3,000 元,王某应按照劳务报酬项目缴税,应纳税额=(3000-800)×20%=440 元。如果王某与公司签订合同,建立雇佣关系,则应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缴税,则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500 元,免于缴税,故王某少缴税款440 元。

但是,不是所有的劳务报酬都要转换为工资、薪金所得,当工资、薪金金额较大时,边际税率较高的情况下,转换为劳务报酬更有利于减轻税额。

案列:某纳税人某月取得收入70,000 元,当适用工资、薪金应税项目时,应纳税额=(70000-3500)×35%-5505=17770 元,当适用劳务报酬时,则应纳税额=70000×(1-20%)×40%-7000=15400 元,故纳税人少缴税款2,370 元。

(三)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1、应纳税所得额最小化。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企业通过工资、薪金福利化、费用化的方法进行发放,纳税人能够少缴税款,实际享受的收入没有减少。如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所不收员工房租,通过少发工资,使员工应纳税所得额减少,通过提供假期旅游、津贴、疗养、提供免费餐等形式,降低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案列:某公司高管月薪10,000 元,每月支付旅游费2,000 元,每月应纳税额=(10000-3500)×20%-555=745 元,如果公司采用福利转移的形式,为其提供旅游费后,则月薪减少2,000 元,高管应纳税额=(8000-3500)×10%-105=345 元,通过筹划后,该高管节税400 元。

2、计税依据的合理分解。通过计税依据的合法分解,使之分解为小额收入分次支付,从而降低税率,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列:甲某向B 公司提供一年的劳务,获得劳务报酬80,000 元,如果甲某一次性申报个人所得收入,则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30%-2000=17200 元,如果进行纳税筹划,以每月6,666.67 元申报个人所得税,则应纳税额=6666.67×(1-20%)×20%×12=12800.01 元,节税4,399.99 元。

3、计税依据的合理发放。年终奖作为一种激励方式,是对员工全年工作成果的奖励。企业对年终奖的发放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税率盲区临界点,即多发放一元,则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大于一元收入。企业年终奖的发放要考虑不处于以下区间[18001 元,19283.33],[54001 元,60187.50 元],[108001 元,114600 元],[420001 元,447500 元],[66001 元,706538.46 元],[96001 元,1120000 元]。

案列:甲和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每月工资都是3,500 元。年终,企业对甲和乙各发年终奖18,000 元,由于乙的业绩比较突出,公司另发1,000 元作为奖励,合计年终奖19,000 元。

筹划前,甲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 元,税后收入18000-540=17460 元,乙应纳个人所得税=19000×10%-105=1795 元,税后收入=19000-1795=17205 元,乙比甲多交个人所得税1795-540=1255元,收入少17460-17205=255 元,乙多获得1,000 元的收入却要纳税1,255 元,出现了多劳而不多得,限制了年终奖发挥的作用,影响了员工的积极性。

公司筹划方案如下,公司把多奖励的1,000 元作为对乙工资、薪金的给予。筹划后乙应纳税额=18000×3%=540 元,(4500-3500)×3%=30 元,税后收入18,430 元,乙比甲多缴税30 元,收入多970 元,乙比筹划前少纳税1,225 元,多收入1,225 元,体现了多劳多得,提高了职工的积极性。

三、结束语

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不仅对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来说是重要的,而且对于完善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也是必要的。同时纳税人要使自己的纳税筹划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相适应,只有这样纳税人才能使自己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使自己获得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1]汤晓建.年薪制、年终奖与股票期权纳税筹划思考[J].财会月刊,2013.

[2]陈昌龙.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相关问题研究[J].科技与产业,2012.

[3]罗小敏.浅议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中国外资,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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