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段世恒 陈 彩 杨 靖 武于雪
(河北金融学院河北·保定)
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研究
□文/段世恒陈彩杨靖武于雪
(河北金融学院河北·保定)
[提要]本文主要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主要问题、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问题;应对措施
收录日期:2015年6月24日
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后,第一个开展小额贷款的公司试点在浙江省成立。公司于2008年9月在海宁开业,注册资本为1.6亿元人民币,主要业务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为中小型企业发展、管理、财务咨询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海宁宏达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约为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而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自从该公司建立后,小额贷款公司开始在安徽、陕西、山西、内蒙古、湖南等地遍地开花。小额贷款事业方兴未艾,必将成为我国金融史上重要的一笔。
京津冀一体化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战略部署,为京津冀地区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金融业作为国家经济命脉,在京津冀一体化的过程中充当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在现阶段,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对于解决小微企业以及农民的资金短缺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可持续发展。河北省内中小企业数量较多,发展成熟的大型企业相对较少,多数企业处于发展阶段,需要大量的信贷支持。而现在河北省内金融业的发展状况不能充分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信贷规模不充分,部分企业的融资需求由于金融业资源不足和宏观调控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石家庄市作为河北省的省会也是全国的典型城市之一,农业及小微企业的发展都面临资金“瓶颈”,民间金融需求旺盛,银行往往不愿意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民间小额贷款公司对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进行了有力补充,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经营风险大,信贷风险准备金计提比率低。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和农户,这些客户经营规模小、不能够及时应对市场风险,这使得小额贷款难以收回。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风险比一般银行高,在会计处理中导致的信贷风险准备金偏低,无法完全覆盖风险。
(二)监管主体与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律地位不明确,不敢理直气壮地去发展。时至今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还是依据国家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文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准入条件、运行机制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尚无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其自身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在实际运行中,负责行使监管职责的部门也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监督管理没有法律依据,难免形式化、行政化和随意性。使得监管部门不够理直气壮,放不开手脚;许多小额贷款公司也觉得限制太多,往往坐失良机,影响经济效益。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被界定为非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一个公司制企业,它理应遵循《公司法》去规范运作,可现在的政府文件却规定了许多超越《公司法》之外的条条框框。如必须几个股东、股东的股份必须符合规定比例、注册资金层层加码、不得越界经营等等,这些都是公司难以理解的事。因此,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使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公司依法经营,已成为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急需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
(三)政策不完善,监管需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最大的不同在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发放贷款不能吸收存款,更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集资。小额贷款公司不在享受政府补助的范围,这严重制约中小型企业和农户融资业务积极拓展。而且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限制和监管政策多,鼓励和扶持政策少,审批程序复杂繁琐,准入条件苛刻,进入门槛高,在股东数量、持股比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方面设限过多,如温州规定的发起人制度——发起人必须是民营骨干企业,这使许多有能力并期望进入该领域的组织或个人望而却步。
(四)管理水平低,运作不规范,治理结构有待完善。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无抵押贷款和审核程序的简化,方便贷款人的同时为资金回笼带来了问题。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业务技能普遍较差,大部分人没有在金融机构工作的经历,也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所以如何赢得优秀人才的青睐,并进行对公司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改进,很大程度上左右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而且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不完善,规模较小,运作不规范,影响力相当有限。
(一)创新信贷风险管理机制。在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构建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评估及预警体系,在储备优质客户的前提下,除了监督客户贷款按约定使用之外,还应帮助客户共同应对经营或创业困境,与客户保持创新互动,实现动态预警;深化与专业合作社、投保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市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合作,提高化解信贷风险的能力。
(二)健全监管体系,加强业务指导。以法律体系、社会监督体系、运营监测机制、进入退出机制“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建设,各地实行以省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县、市两级采取多部门组建工作小组或联席会议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多头监管,加强业务指导。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召开现场工作例会,检查是否跨区域经营,信息披露不规范,政策不配套;制度设计不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分散,放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并且根据现场检查,形成书面报告,递交上级,及时指出不足,进行督查和修改。
(三)政府创建有利环境。国家应出台专门针对小贷公司的税收减免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出台相应的退税、奖励措施,降低或减免有关费用,通过政策扶持、改善小贷公司的经营环境,提高小贷公司的经营实力,促进小贷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同时应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降低其风险识别成本,探索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体系等基础性技术支持方式,防范业务风险;合理布局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区域分布,防止恶性竞争。
(四)提高员工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高层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准入,将员工素质提升到企业发展规划中,通过人才引进、学历进修、业务培训、警示教育、参观考察、专业资格考试以及企业文化建设等多种方式并举,切实打造高素质经营团队。
(五)拓宽后续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融资难问题已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商业性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一方面监管部门和银行要正确评估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风险,按市场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积极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另一方面建议适当放宽增资扩股的时间限制,允许每半年定期增资扩股。
(六)加大小额贷款公司共享客户信用资源的力度。2010年5月1日以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客户信息,方便小额贷款公司获取客户信息。但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信用记录尚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客户违约成本降低,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征信系统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因此,小额贷款公司需要通过正式正规渠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和信贷风险进行有效甄别。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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