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信任的“异化”特征与实践悖论

2015-03-28 14:23郭根
湖北社会科学 2015年11期
关键词:合法性异化信任

郭根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思政部,上海 201209)

·政治文明研究

政治信任的“异化”特征与实践悖论

郭根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思政部,上海 201209)

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国家治理能力,需要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审视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政治信任的“异化”特征以及30多年改革开放过程中所呈现的实践悖论。首先,差序信任格局中的央地政治信任结构“异化”集中表现为中央政府的政策调整和民众对政策的选择性运用以及央地两级事权分殊和地方政府有责无权的困境。其次,在政治信任维系与现实利益支持的博弈过程中的信任关系“异化”则表现为政治体系刚性合法性需求与权力“异化”以及民众特定支持与经验性利益博弈特征。最后,政治价值实现与效用替代的共存悖论则成为政治信任功能“异化”的重要表征。由此,破解信任“异化”和实践悖论亟待政治系统敏锐洞察民众需求,回应群众期待,提升政治信任质量,从而有效推进反腐败工作和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政治信任;异化;悖论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20世纪90年代市场化改革的全面展开,少数群体对于极端社会抗争行为的选择一定程度上表明民众对包括地方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公共权力机构信任的弱化现象。而且,社会转型可能涉及利益的重新分配、权力的结构性调整以及社会群体的重新组合,也客观上造成了社会抗争事件的频发。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既要正视政治信任对于中国政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又要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审视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公民对政党、政府合法性的质疑以及由此导致的政治信任的“异化”特征和30多年改革开放过程中所呈现的实践悖论。

一、信任结构“异化”:中央与地方政府信任的差序悖论

多项针对当代中国政治信任(或政治支持、合法性)状况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公民对政府的评价较为积极。一般认为,西方民主国家通过竞争性选举等制度设计实现了民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保证了较高的政治信任度。而在如中国这样的东方国家,民意上达缺乏有效管道,政府对民意的回应亦较为有限,中国政府何以保持如此良好的民意基础?对于这种规范与实证层面间的严重断裂,学者们给出了社会经济绩效合法性、意识形态宣传动员、儒家传统文化等诸多回应,都有一定的解释效度。而李连江教授关于政府信任的研究则表明一种“差序政府信任”的存在。这一源于对现实政治现象的观察在民间流传的“中央政策是好的,但是到了

地方就变了”;“中央是恩人,省里是亲人,县里是好人,乡里是恶人,村里是仇人”[1](p108-114)的通俗说法中获得了佐证,即政府的威信从中央、省委、县委、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呈递减的趋势。借用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的“差序”一词,差序政府信任可以理解为,对中央政府的信任高于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对上级地方政府的信任高于对下级地方政府的信任。这一现象直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实践悖论并因此成为当代中国政治信任的结构性“异化”特征。

(一)中央政府的政策调整以及民众对政策的选择性运用。

公共政策是“由政党和国家制定或批准并付诸实施的一种政治谋划和行为规范,是对社会利益的一种权威性分配与调节,是政策文本(亦即政策条文)和政策行为的统一”。[2](p27)只要政府采取了正确的政策,尤其是当它能够激励我们不断寻求解决社会问题的途径时,我们从来不会怀疑政府的效能,丧失对政府的信心。

然而,国家层面的政策制定以及政策后果客观上具有失败的可能性。美国学者戴伊就曾从七个方面阐释了公共政策的局限性因素,或者我们称之为公共政策的“客观后果”。而于中国而言,中央政府适时做出政策的调整就成为治国理政过程中的必然选择,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在于,第一,公共政策的固有局限以及由此导致的政策“失败”——政策自身的局限性随着政策的执行而逐渐暴露出来,再加上中国各地迥然有别的地域特征以及对宏观战略的解读与贯彻的差异化,在当代中国这样一个单一制国家必然形成“中央政策是好的,到了地方就变坏”的错觉。中央政府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建设中的战略部署既给地方政府创设了结合本地实际,实现政策本土化创新的制度空间,也为地方政府曲解政策原意,出现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某种可能。因此,对中央政府政策制定认可与对地方政府政策执行的失误必然造成二者信任的程度差异,而中央从宏观层面对政策的某些调整所带来的积极效应又为中央政府的信任大大加分。第二,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民众对于政策的选择性运用也直指地方政府,由此大大削弱了地方政府的信任。地方政府作为直接面对民众的第一责任人,需要直面事关民众切身的利益问题,而民众则本着实用主义的原则,选择那些于己有利的政策话语,断章取义,为自身的利益寻求辩护,而忽视那些需要承当的责任与义务。如农村社会常常出现基层民主的“泛化”,把“人民当家作主”理解为“人人享有公共财产和政府权力”,对待法律采取“唯我所用”的态度,只要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要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既遵循而不违背中央政策,又解决民众现实问题的双重压力下,地方政府与民众的矛盾时有激化,民众在积极求助于中央政府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中自然赋予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差异信任。

(二)央地两级事权分殊以及地方政府有责无权的困境。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结束了之前财政体制摇摆不定的局面,其框架和规则延续至今。更重要的是,它将中央政府从一度财力虚空、控制力薄弱的窘境中解救出来,“开启新的中央‘集权’时代,奠定了此后中央与地方关系格局”。[3]而后,中央政府力推的“营改增(指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又被普遍认为将倒逼分税制改革。因为营业税本是地方重要的税种——收入占其40%,改成大部分由中央拿走的增值税后,地方少了一大块收入。分税制改革后,由于中央采取了财权向上集中、事权向下转移的模式,导致财力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极不均衡,造成基层财政困难。“从1994—2005年中央财权平均为52%,地方财权平均为48%,中央事权平均为30%,地方事权平均为70%。”[4](p1598)在中央把地方财权上收的同时,各地方政府也层层进行财权集中,结果大大削弱了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的财政自给能力,其中县乡财政最为脆弱,实际债务负担不断加重。

基于此,分税制改革所导致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间财权削弱与事权扩大的事实,直接造成了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地方政府有责无权的窘境。基层组织,特别是县乡政府已然扮演着全能政府,特别是在信访工作中的全责角色。这突出的表现为信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信访问题发生在哪里,就由哪一级的政府来管辖,强调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信访问题的发生地即信访问题的属地和管辖地。”[5](p262)目的在于强化地方政府在处理信访事项中的主导

性作用,在于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重大事项不出县”的信访承诺,在于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中央地方合理分权的行政管理模式。而且,大部分的信访问题出现在基层,理应由基层加以解决;如果地方政府制造的信访矛盾大多数聚焦到北京,不仅会打乱现代官僚科层制的正常运作,也会颠覆现代政府分权治理的法理基础。然而,直面民众矛盾和利益诉求,基层政府既少有解决问题的胆识,也缺乏切实解决问题的权力和能力。因为很多信访事件所涉及的利益矛盾直接牵涉到上级部门,或者由某一部门的不当行政行为所造成。作为整个科层制的最底层对此无能为力,而不得不通过层级关系和非层级关系向上层组织求助。而这种求助往往被上层组织视为基层组织管理缺位,从而可能会影响到对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于是,基层政府普遍采用一种宁可采取非正常手段处理好本辖区内的一切问题,也不轻易触及向上求助的底线的基本共识。这又无疑强化了地方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越级上访,求助于中央政府成为一致选择并直接导致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差序信任关系。

二、信任关系“异化”:政治信任维系与利益支持的博弈悖论

以信任维系与支持为主要内容和表现形态的政治信任系统,既囊括了民众对于政党、政府以及政治组织、政治制度、政治产品等的一种信任、托付、支持与期望,也内含了政府、政党等对于民众给予这种信任的要求、期盼与维系。然而,政治信任的维系与支持之间所预设的广阔的实践空间又构成了现实政治生活中二者无限接近却彼此隔离的张力。换言之,一方基于合法性的需要对于民众给予信任支持的需求是刚性和一贯的,无论这种信任来自于理念、规则或是有效性政绩;另一方基于利益考量而给予的特定信任支持在实践中又是弹性的、动态的,无论这种支持的给予来源于对于公共价值的认同还是现实利益的比较。问题在于,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持有公共权力者在合法性维系的过程中的权力滥用所造成的权力“异化”,以及民众在刚性信任需求所创设的空间中基于现实利益的博弈已然成为一种常态。因此,就“政治信任”而言,政治体系基于合法性的诉求,而不得不期盼获得社会民众的支持,无论这种支持和信任是暂时的还是持久的;而公民对不断增长的利益诉求以及利益受损的补偿,不得不需要寻求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的提供。于是,当利益诉求遭遇合法性需求便在互动中生长出两大悖论,表现在现实中一是通过不断上访甚至“敲竹竿”式的非直接利益诉求获得无穷无尽的利益;二是在维护稳定的旗帜下产生诸多权力“异化”行为和政策“悖论”后果。

(一)政治体系刚性合法性需求与公共权力“异化”。

政治合法性,即为社会成员对某种政治体系的普遍认可,它涉及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一种关系。“在罗马,当合法性这一概念初次出现时,行使权力只有与永恒的过去相一致时,才被认为是合理的,而过去的神圣法律程序则是从创建时的决议条款中产生的”。[6](p288)一个政权的政治合法性建立在哪些要素之上?这是政治学家、特别是政治发展理论家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政治合法性的依据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政治合法性的理念基础——意识形态。达尔指出,“统治者弘扬一种意识形态的一个原因是赋予其领导以合法性”。[7](p78)在哈贝马斯看来,社会文化系统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8](p184)二是政治合法性的规则基础。即认为国家合法性的依据是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已有的规则的遵循是政治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基础。合法性的原初含义就认为权力应遵循法律。阿尔蒙德认为,“在一个现代的民主政治体系中,当权者的合法性将取决于其在竞争性的选举中是否获胜,取决于其在制定法律时是否遵守规定的宪法程序。选举和立法这两个程序被看作是政府对公民要求做出反应的保证。”[9](p36)三是政治合法性的有效性基础。即认为政治合法性的依据是政治产品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也称之为政府政绩。李普塞特也指出,“如果一个政治制度长时期地缺乏有效性,也将危及合法制度的稳定”。[10](p57)托克维尔在论及这一问题时指出,“每个人都因贫困而指责政府,连那些最无法避免的灾祸都归于政府;连季节气候异常也责怪政府”。[11](p110)因此,当权者一般都会去谋求社会经济发展,以此来提高普通民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以增加自身统治的政治合法性,从而延续其统治。因此,从这一点看,合法性对于一个政权的稳固和社会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作为执政者千方百计积聚执政资源,增强其执政合法性基础就理所当

然地成为治国理政的重中之重,在当代中国也不例外。于是,在意识形态层面的宣传、教育甚至灌输;在规则合法性层面的“依法治国”、巩固发挥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就明确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而在有效性层面,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等,从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角度而言,均是增强执政合法性,赢得民众信任的有益之举。

然而,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故“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2](p154)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存在着否定这种权力公共性的异化力量。一方面,权力所有与权力使用客观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背离。在代议制之间接民主制下,由于各种利益集团的角逐和当权者私利的掣肘,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权力使用方向与权力所有者的意愿相分离的状态。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国家既有社会公共性的一面,又有阶级性的一面。公共权力“实际上是以‘公共性’为表现形式的阶级的权力”。[13](p76)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在社会控制权上必然也占统治地位,使公共权力不仅偏于统治阶级集团之私,凭借着权力机构来维护本阶级的统治,而且当权者也必然有偏于一己之私的倾向,利用职务之便独享额外的社会红利;另一方面,公共权力所追求的公益与个人和利益集团所谋求的私利存在着对立。权力本质上是公众意志的反映,是维护公益的工具,但公共权力最终要由具体个人和集团来行使,这就使权力本身具有内在的矛盾性。权力的公共性要求其行使者必须运用手中掌握的权力造福社会,造福人民,而权力又同具体行使者的个人利益和其所属的集团利益相联系,私欲会诱使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借公权行私利。此时,权力行使者就是“经济人”,由此发生了公共权力的异化。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的重要观点,听来让人耳目一新。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权为民所用”,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到“有权不可任性”的表述,再一次重申了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权力的界限,诏示了党和政府对拥有权力、使用权力的高度自觉。换言之,一切权力都要为保障人民的现实利益服务,一切权力都要为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尽责,一切权力的行使都要合乎法律的规定,任何僭越权力边界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是贯彻习近平同志“四个全面”方略的现实要求。

(二)民众特定支持与经验性利益“博弈”。

戴维·伊斯顿对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进行了探讨,伊斯顿认为系统成员对政治系统的支持可以区分为“特定支持”和“散布性支持”,特定支持是由于系统成员自身利益的要求得到某些具体满足时而产生的支持,而散布性支持则不同于特定支持的功利性考量,其主要来自成员对认同或者服从一个高尚事业或目标的精神满足而不是任何具体的物质利益。普遍支持(散布性支持)和特定支持之间的动态关系直接关系着社会政治的稳定。李普塞特就此提出了一个2×2的理论模式,并进而得出结论:“(1)当一个政权的稳定受到特定支持不足的威胁时,普遍支持可以为政权提供一种情感缓冲;(2)由于特定支持可以逐步转化为普遍支持,所以特定支持可以‘赢得’稳定。”[14](p69)总之,这一理论和所有早期的实证研究都认为,普遍支持和特定支持与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具有动态关联性。

因此,获取民众的支持对于政权的巩固与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无论这种支持是来源于对崇高事业和远大目标的信仰(散布性支持),还是来源于对一定时期内政治绩效和切身利益的关注(特定支持)。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以及达致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崇高事业在社会面临重大转型以及以利益多元化,逐利开放化的市场经济大潮中为处于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民众所搁置,人们更多关心的是政府的政治绩效以及由此带来的现实利益。在获取政治合法性,赢得民众信任的诸多变量中,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以及领导的政府在革命时期源于历史与人民选择的执政资源必然被改革开放时期的执政绩效资源所替代,这也是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期待。于是,在政治生活中自觉将发展经济与保障民生作为优先考虑的议程也就不足为奇。

然而,问题在于,理性的普通民众在利益诉求与竞取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利益获取的经验习惯和生存智慧。例如,在多次的司法诉讼过程中,人们普遍感到,司法程序的成本高昂与效率不高并非利益

诉求的最佳选择,于是纷纷选择上访等直接、效率相对较高的权益救济方式;而在信访的具体方式中,在抛弃司法程序诉讼之后的权益受害者更加倾向于“依法抗争”、以“法”抗争甚至依“势”抗争等。正如董海军博士在谈及乡村农民“依势博弈”的过程所言,农民由于其弱势,在日常生活中,“只能依势采取‘弱者的武器’进行博弈,否则‘即使不是自取灭亡,也是过于危险的’。”[15](p117)而在国家法制建设大步推进,“法”成为流行的意识形态话语时,在对抗基层政府的诉求中,农民也就只有依势显性地展现依法、以法的特征,以获取博弈空间和可能的话语权力。而以往刚性“维稳”与基层政府“拿钱买平安”、“摆平就是水平”的逻辑又在另一个层面异化了“合法性”维系的努力,并人为创设了牟利的空间,造就了一批专业上访户。正是在这种特定支持的需求与潜在的牟利动机以及经验型生存智慧的共同驱使下,民众与政府之间的信任与被信任需求背后的利益博弈由此展开。

三、信任功能“异化”:信任价值实现与效用替代的共存悖论

社会学与人类学取向的“功能”一词的含义从生物学转借而来,在生物学,它意指“维持某种有机体的生命或有机之过程”,[16](p101)政治信任表征了一种政治体系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动态结构。按照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这一信任关系在政治系统中执行着特殊的体系维护与目标达成的功能。什托姆普卡认为,信任只是提供一种可能性,一种赋予他人、组织等信任对象的可能性,这就决定了信任本身的可变性与非真实性,因而只是相对的。“绝对的信任是罕见的”,“以至于不可能是真实的”。[17](p159)

(一)信任功能实现及其政治指向。

信任抑或政治信任功能的实现依赖于信任对象的性质,即我们诉诸信任的对象是否值得信任?一方面,当我们信任那些值得我们信任的人时,我们的信任将会被实现,并且我们自己和我们所信任的人都能收获信任的好处。这时,信任能够促进信任,激励人们合作与参与;当我们不信任那些不值得我们信任的人时,我们可以避开接触,或者至少通过严密监督和控制他人的行为来保护自己,从而阻止或制裁信任的背叛,这两种情况表现为政治信任的正功能,或者“功能实现”。

第一,政治信任增强政治合法性。

政治信任与政治合法性在思维逻辑、核心问题、时空存续上表现了差异性,但它们之间还存在极大关联性,因此,政治信任具有增强政治合法性功能,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政治信任与政治合法性基础的耦合。通常而言,政治信任是一种散布性支持,它可以与基于意识形态、经济绩效和法理权威之政治合法性密切地结合起来,成为建构政治体系合法性的重要力量。其二,政治信任与政治合法性对象的关联。缺失政治信任的政治合法性是非常脆弱的,长期稳固的政治合法性必须建立在政治信任,特别是制度化不信任的基础之上。政治信任是以一种态度或情感来表达的支持,与基于政治共同体、典则和政府当局在内的三个层次的政治合法性具有内在契合性,从而实现民众与政治体系之间互动合作与支持性关系的不断生成,进而保持民众在心理上与执政者保持一致。

第二,政治信任提升治理绩效。

良好的政治绩效通常是指通过较低“投入”实现较高“产出”,低下的政治绩效则恰恰相反。在现代社会,政治绩效主要通过政府职能的履行来实现,而政府职能的高效履行又需要以民众的信任为基础,需要一定的政治信任蓄积。政府职能能否顺利落实既需要人、财、物等物资保障,也需要从制度、规则、信用等方面获得精神动力与支持。政府履职时如果能够得到广大民众的信任与支持,就有利于民众和政府之间的互动合作与沟通,有助于协调双方的关系并缓和矛盾,进而提升政府绩效。特别是当政府面临危机和困境时,民众与政府之间形成的支持与被支持、信任与被信任的关系格局,或者说民众施予政府信任,将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第三,政治信任培育公民文化。

政治信任作为民众对政治体系相信和托付的一种政治心理现象,属于政治文化不可分割的要素,但同样可视为政治文化的产物。因此,任何统治集团都试图通过诸多方式来培植民众的政治信任心理,巩固民众与政治体系之间的政治信任关系,进而更新和传承政治文化。这一方面表现为,巩固和持续运行的政治信任能够赋予政治文化以新的元素,即政治信任文化;另一方面,政治信任对政治文化的培育还能够通过政治信任的仪式、信条、标识等符号来培植,具体是通过政治社会化机制来完

成的。一定意义上,政治社会化教育可视为一种政治认同和政治信任的教化形式。很多政治信任文化的符号、仪式、知识和信条都是通过社会化的教育灌输给受教育者的,它能够使人们确立起来的政治文化很难轻易动摇。而且,此种教育往往更注重传授给受教育者以普遍信任的态度,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促进普遍政治信任度水平的提升。

(二)信任功能“异化”及其替代形态。

一般而言,信任功能的“异化”存在两种情况:其一,当我们盲目地信任那些并不值得信任的人,或是被有意识地误导而产生信任时,我们的信任将有可能被他人背叛或滥用,从而导致不再信任,并阻止我们合作与参与。同时,这种不信任还会导致恶性循环,造成信任的功能性失调。其二,如果我们强迫自己不信任那些我们值得信任的人时,我们将会限制自己潜在的互动伙伴的范围,并且阻碍信任互动的启动。因此,“不能展示信任限制了赢得信任的机会”。[18](p40)在这种情况下,冒险的信任可能是有用的,它“不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没有相反的证据的基础上”,[17](p161)从而唤起责任、回报的义务并提高参与者的可信性。这两种情况,我们统称为政治信任的负功能,或“功能失调”。功能主义推理的逻辑引导我们猜想,当民众不再信任政治系统,或者说政治信任缺失的时候,信任所形成的真空就可能被具有相似功能的其他东西所替代,也就是什托姆普卡称之为“信任功能的替代品”。结合什氏的论述,笔者认为,当代中国社会政治信任的功能替代主要呈现以下表征。

第一,腐败与潜规则显现,政治信仰面临挑战。

政治信任中最重要的一项即为对政治价值及其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可与维护,并在日常生活中积极践行这一价值共识。而当民众失去这种精神的寄托与政治期盼时,政治于他们而言显得不再亲近,可有可无。在信任与不信任的态度中,民众更多地表现为政治的冷漠。主流信仰与核心价值不再重要和必须,实用主义的多元信仰成了民众精神信仰的全部。正如什托姆普卡所言,(人们)从行动论向命定论回归,求助于古老的女神,而不是努力……对他们来说,“只有上帝的干预……才会制止发疯的狂暴事件,建立片刻的秩序和可预测性,并因此为成功的努力成为可能创造条件”。[17](p154)在社会层面上,它将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消极主义和停滞。另一方面,信任的不正当的替代品是腐败以及潜规则的盛行。当政府不能有效提供利益实现的常规渠道,民众靠正常的手段无法达到正常的利益诉求和愿望的时候。社会上必然滋生另外一种填补真空的潜规则。而“腐败提供了一些引入歧途的秩序和可预测性,一些对混乱环境的控制的感觉,一些操纵他人做我们想要他们做的事情的方法”。[17](p158)党和政府对于腐败问题历来重视,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已然意识到当前政治信任状况及其面临的挑战,对于治理腐败的极端重要性具有清醒的认识并下定决心坚决治理腐败,杜绝潜规则,维护政治信任。因为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中纪委通报显示,2013年度涉嫌违纪违法的中管干部已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检查的有31人,2014年度这一数据已上升为68人,30余人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反腐力度之大,影响空前可见一斑。

第二,官民矛盾多发,地方政府信任面临危机。

政治信任弱化并为另一种功能替代的极端表现之一就是官民冲突。当然,只有官民互信,官民合作,公共权力方能有效行使,公民权利也才能得到切实保障。而当一个社会处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矛盾交互冲突,官民之间的政治信任也备受考验,当这种建基于利益保障与合法性支持之上的官民信任关系被官民怀疑与冲突所替代,民众更多寻求暴力的非正式渠道而不是政府的正式规则保障自己的利益时,政治信任的功能替代品——群体性事件就爆发了。从政府角度看,以国家强制力为主的刚性“稳定”面临着“愈维稳愈不稳”的状态,政府以往“维稳”成本不断增大,其实效性日益受到挑战;从公民角度看,以泄愤、骚乱和械斗等为极端形式的群体性维权事件频繁爆发,以“争利”为主要目标的中国式“维权”行动经常处于非制度化和无序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反映了公民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和失效的事实。政治信任弱化的另一个表现则为盲目的“仇富”现象。转型中国,“仇富”更多地是对社会资源分配方式的质疑,对公共权力与资本结合带来的不公平社会现实的不满以及对权钱交易等非正常财富获取规则的愤恨。规则的实质是利益,规则的核心功能就是为人们之间获取利益划定行动边界。而当规则失效或效率较低时,人们就会对财富获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都产生怀疑,从而对担当维护“公平正义”义务的政治体系滋生普遍的不信任。

第三,海外移民多见,国家认同面临危险。

信任的外部化被认为是政治信任的极端功能替代品。在对当地的政治家、机构、产品等的不信任氛围中,人们转向外部社会并把他们的信任存放在它们的领导、组织或物品身上。这种政治信任的淡化存在两个方面,一是民众由于对区域内政治机构的普遍不满与怀疑而转向其他非政府组织、民间社团或秘密组织;二是政府官员自身对于置身其中的政权组织怀有长期的不信任,不忠诚,并千方百计将其家庭成员、亲属等转移至国外,成为名副其实的“裸官”,并因此强化了民众对于政权的怀疑与不信任。中组部披露的信息表明,“中国现在118万官员(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子女在国(境)外定居。平均下来每个省将近有4万‘裸官’,按照全国2000多个县市计算,每个县市也有50多人”。[19](p100)这种对于区域内政治体系的不信任以及对外部对象的信任经常是盲目理想化的,因为距离远、媒体的选择性报道偏差以及缺乏直接的相反证据,做出这样的判断就不足为奇了。除此以外,大批的海外移民以及接受某种来自于外部的经济援助甚至军事援助都是其主要表现。

总之,信任,无论是政治信任还是社会信任,在其不断变动的结构中必然存在着适应社会变迁,嵌入文化体系,兼具社会心理和个体情感特征的信任功能。现实中,由于利益和需求的推动,政治信任的诸结构要素始终处于不断的互动整合当中,并由此形成不同的政治信任机制。整合起来的政治信任必然具有某种特定的功能指向。而“当民众的政治信任如果超越了一定的限度,就会形成信任定势或信任刚性而产生负功能”。[20](p101)然而,对政治系统寄予多大程度的信任,不仅取决于民众寄予现有知识基础与信息掌握的程度,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政治系统能否敏锐洞察民众的需求,保证政治产品的有效供给,满足民众的需求,促成政治信任正功能的发挥和二者之间的有效互动和良性循环。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当代中国,政治信任具有增强政治合法性、提升治理绩效以及培育公民文化的功能效用,积聚并发挥政治信任的现实效能则集中体现为对打破利益格局,破解发展动力,凝聚改革共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支持与期待。破解信任“异化”和实践悖论也亟待政治系统敏锐洞察民众需求,回应群众期待,提升政治信任质量,有效推进反腐败工作和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从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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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申华

D60

A

1003-8477(2015)11-0018-07

郭根(1983—),男,博士,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讲师,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

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4YJC710014)和2014年“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ZZegd14022)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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