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基于依法治国和群众路线角度

2015-03-28 03:51孔剑寒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15年12期
关键词: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群众路线

孔剑寒

(扬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



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基于依法治国和群众路线角度

孔剑寒

(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摘要:新时期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均衡,政治需求满足不够。二是农村基层法律制度不健全,阻碍农村民主有效性。三是基层党员干部与群众脱节,村民民主权益缺乏保障。从依法治国和群众路线的角度出发探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问题的解决路径,一要通过发展可持续的经济与政治,满足村民的自由全面发展需要。二要通过坚持依法治村,建立法治的农村民主社会。三要通过走群众路线,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群众自治机制。

关键词: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治国;群众路线

农村基层民主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权利,实行农村基层民主自治以保障村民能够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能民主管理自身事务,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党的十八报告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分别从空间和时间上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把“依法治国”作为主题,提出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是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对于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必须要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农村治理也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与保障。只有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点,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真正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1]。

一、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均衡,政治需求满足不够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农村的生产力水平获得较大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也大幅提高。但总体来说,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仍较为薄弱,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一方面,农民收入来源和途径比较单一,主要仍以耕作、种植等小农经济为主。这种经济类型劳动力消耗大、利益回报较小,若不进行现代化的改革和指导,很难形成较高的经济效益[2]。而且乡村经济的发展常会面临缺乏政府的正确引导、缺乏相关技术的支持帮助、缺少有效经济运作的管理等问题,这些都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滞缓了农村社会现代化的步伐。另一方面,不同地区农村的经济水平发展差距也较大,总体发展很不均衡。有些农村早已率先步入小康社会,建立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农村。而有些却仍停留在落后状态,村民的收入水平仅能满足基本温饱。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发展和市场资源日益丰富下,我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也日渐分离,公民社会的雏形开始孕育。随着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村民个人的主体意识、独立意识逐步增强[3]。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由于农村经济社会相对不成熟、不独立,经济发展水平也相对不均衡,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政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一部分较落后的农村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不发达,政治社会几乎尚未成型,村民几乎没有政治参与意识,还保留着原始的氏族制度或宗法制度[4]。另一部分相对发达的农村社会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政治建设却未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随着村民自我意识和主体意识的不断增强,村民们政治参与的需求也日益高涨,农村政治社会发展步伐的滞缓显然不能满足广大村民的政治需求。

(二)基层法律制度不健全,阻碍农村民主的有效性

十八大以来,随着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农村社会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应运而生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当前农村的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还存在较大问题,基层的制度建设还不够健全,基层的法律环境也不够理想。有的乡村封闭、保守,仍保留着其传统的治理方式和管理思想。俗话说,“天高皇帝远”,这些村落可能因地理位置偏远,传统思想根深蒂固,所以仍然奉行着一些封建落后的思想和管理模式。有些乡镇政府或领导干部对于上级传达的一些政策或措施还不能真正地宣传到位、执行到位、落实到位,甚至还会存在为了个人私利或少部分人的利益,故意不宣传、不执行、不落实的现象,更甚至出现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严重损害村民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另外,很多村民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也不够强,常常会因“不懂”而“不守”,严重的甚至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基层党员干部与群众脱节,村民民主权益缺乏保障

党的十八大通过的新党章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终身”。这一规定揭示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崇高使命。然而,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干部们却未必都能真正的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有些仍然奉行“官本位”的思想,仅仅对上级领导负责,为自身的需要谋利益,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和认清自己的服务对象。有些基层干部在决策或执行过程中,并没有真正的走进群众、深入群众,不懂得动员群众、依靠群众,而是热衷于依靠行政权利或蛮力强行推进工作,违背群众主观意愿,造成工作的被动和党群关系的隔阂。还有的甚至仅仅是为了“作秀”需要而假装走进基层,关心人民。毛泽东同志曾言道,“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5]然而,在广大农村社会,有些基层党员干部却严重脱离了群众,仍然存在“官贵民卑”“上智下愚”的错误思想,认为村民没文化、觉悟低、喜欢无理取闹,所以不愿意接近群众,对村民的诉求不理不睬,对村民的困难不闻不问,对村民的事务能推就推。还有的基层党员干部仅仅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热衷于攀依附贵、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构筑自己的升官网、利益网和保护网[6]。这些行为都与党的根本宗旨背道而驰,也使得人民的权益缺乏有效保障。

二、新时期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路径

(一)坚持发展可持续经济与政治,满足村民的自由全面发展需要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要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当家作主并最终能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这也是马克思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目标要求[7]。要在农村社会实现这一目标,满足广大村民的自由全面发展,首先要重视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必须要大力发展乡村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逐渐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独立和成熟。通过农村经济水平的提升以不断满足村民物质利益的需求和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只有真正实现每个村民在经济上渴望富裕美好生活的“中国梦”,才能真正激发村民在政治上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

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曾提出,“我们要创造民主的条件,下放基层经济自主权,发扬经济民主。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8]因此,要发展农村民主政治,就要首先发展农村民主经济,要把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与农村经济自主权结合起来。政府一方面要在宏观上把握方向,坚持可持续经济发展,积极转变乡村经济结构。引导村民拓宽经济思维,转变传统的经营理念,积极探寻、拓展新的产业,发展乡村工业、服务业,全方面促进乡村经济提升。另一方面政府也要下放一定的经济自主权,防止干预过度[9]。农村经济社会有其客观的发展规律,不同的村落其发展水平、发展条件都有所不同,政府不要为了某些所谓“面子工程”或“形象工程”损害了村民的根本利益。适当的给乡村下放一定的经济自主权,积极培育农村经济市场空间,能更有效的推动乡村生产力的发展。

政治建设也同经济建设一样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要符合客观规律。如果脱离了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政治,也许可以暂时的、短期的调动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但从长远角度来看,这是不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也不能真正推动民主政治建设甚至会阻碍民主进程。我们要防止因为某些领导个人的意愿搞民主政治建设的政绩工程,这往往会现人在政存、人走政息的现象,这样的民主政治是不具有可持续性的。因此,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梦”为牵引,要从本村的历史客观规律和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村民自由全面发展需要出发,真正的保障村民利益以有效推动农村基层民主自治。

(二)坚持依法治村,建立法治的农村民主社会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民主离不开法制,自由离不开纪律。因此,要不断加强立法、完善基层制度建设,才能更好的保障村民权益以实现村民的自由全面发展。首先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村民权利保障的需要和日益增长的村民政治参与需求,通过创新制度、完善法律,将一切运作都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并能真正的可持续运作下去,从而建立一个法治的农村民主社会。中央党校周天勇教授曾接受采访说“今后国家将会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通过制度保证人民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让公众有更多表达的机会和舞台;用法制约束权力运行,将减少权力侵犯百姓利益的现象发生。”对于农村社会存在的一些传统势力、宗族势力的影响或不规范、不合理甚至违法的现象,只有通过法制的约束才能真正保障村民权益,真正实现村民当家作主,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首先从政府角度,各级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必须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各项工作。乡镇政府作为政府机构,拥有行政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乡镇政府担任着维护乡村稳定,提供公共服务,组织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等建设的职能[10]。对于目前乡村所存在的政府干预过度、自治过度或自治失范现象[11],需进一步深化乡镇政府的体制改革,推进乡镇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等的法定化以及各项政务的公开化。同时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尤其是在农村社会,近年来盛行“拆迁改造”和“圈地运动”,常常会出现政府、开发商和村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利益纠纷。倘若司法不公,会对农村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致命的破坏作用,严重的还会危害到农村社会稳定。我们的立法要真正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执法要真正维护人民利益、坚持公平公正。

其次从村委会角度,村委会必须要依法实行自我管理,坚持为村民服务。《村民自治法》明确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的组织。村委会应是为村民办实事、为村民谋利益的组织,而不是成为政府的附属品。村委会一方面要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和引领,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保持与乡镇政府的交流沟通、维持良好关系。认真遵守和执行政府所传达的文件精神及任务要求,做到上传下达,不隐瞒、不回避,认真做好宣传和执行工作。坚决不能脱离党和政府的领导,出现自治过度甚至违法自治现象。另一方面也要独立于乡镇政府,要认清自己的服务对象,脚踏实地的服务于村民,切切实实的为村民办实事。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维护最广大村民的利益,坚决杜绝为了一己私利或少数人利益需要而损害村民公共利益现象的发生。另外,还要特别注意推动党政分开,区分政务和村务。政务体现的是政府意志,而村务则是村里自我管理的内部事务,村民是村务的主体,政府不能过度干预[12]。长期以来,乡村普遍实行党政一体化,混乱了利益关系,混淆了党务政务,从而直接阻碍了村民的有效自治。

最后从村民角度,村民要知法、懂法、守法,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依法参与政治生活。法律的权威来源于人民群众内心的真正拥护和真诚信仰[13],我们要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不能蔑视或违反法律。村民要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积极配合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工作,遵守共同制定的一些本村特有制度和规范,做一个法律的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去理性解决,不要盲从、激动,做出一些非理智的行为。当然,政府公职人员首先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带头遵法守法、依法办事,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使政府丧失其权威性和公信力,最终损害人民利益,危害社会稳定。

(三)坚持群众路线,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群众自治机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因此,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定不移的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既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保证,也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保证。同样,要发展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更离不开党的领导,尤其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有序参与,更多的吸收城乡居民参与基层事务的管理”。那么,怎样才能真正健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以有效实现农村民主自治呢?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将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马克思曾从唯物史观角度强调了社会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历史,人民群众是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同时指出,人为之奋斗的一切,无不与他们的利益有关。因此,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群众自治机制,首先必须要始终以维护村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出发点,把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作为开展工作的切入点,把领导凝聚村民共同奋斗、创造幸福美好生活作为工作的重点。2014年4月19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在全党开展自上而下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并颁布了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作为基层党组织必须要严格遵守八项规定,不断加强自身制度建设,端正党内作风,对少数党员的违法乱纪现象必须严厉打击,杜绝贪污腐败、奢侈浪费之风,要建立“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14]。党的作风深深影响和决定着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只有真正植根人民、造福人民、保持党员的廉洁性和先进性,党才能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群众路线实质上就是要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办事。党员领导干部们要按照党的方针政策真正的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走进群众、深入群众,切切实实的把村民的事情办好,因地制宜的制定和确立符合村民共同利益、符合本村发展规律的发展目标和思路,坚持用科学发展观和“中国梦”的伟大精神统领农村基层组织各项事业的发展,尤其是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党员干部要牢记群众工作无小事、无难事,尤其是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工作需要涉及到村民的方方面面,包括吃喝住行、看病上学、盖房起屋、娶媳嫁女等等。只有解决好这些看似小事的事儿,才能真正凝聚群众、团结群众,让群众感受到党组织为人民服务的心意。所谓“知难不难,迎难而上。知难而进,永不退缩,不言失败”。有时也许群众的事情看似很难,但只要党员领导干部们真正能用心、耐心、细心的深入群众、联系群众,找到问题根源和本质,解决起来便能事半功倍,保持融洽、和谐的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也更有利于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徐勇,刘义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与基本特点探讨[J].政治学研究,2006(4):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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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王国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研究[D].喀什:喀什师范学院,2013:30-32.

[14]杨海蛟.3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回顾[J].学习与探索,2008(6):20-26.

(责任编辑:徐杰)

Rural Grassroots Democratic Political Construction in the New Period:

From Perspective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Mass Line

KONG Jianhan

(Marxism College, Yangzhou University, Yangzhou 225009, China)

Abstract:The problems in rural grassroots democratic political construction in the new period of China mainly includes three aspects: the development level of rural economy and society in rural areas is not balanced, and the political demand is not enough; the primary-level legal system in rural areas is not sound, and it hinders the effectiveness of rural democracy; the grassroots Party members and cadres and the masses come apart, and the villagers’ democratic rights can not be guarante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mass line, it holds that we should develop the sustainable economy and politics to meet villagers’ need for the free and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it is necessary to govern a village according to law to establish a rural democratic society; the mass line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to perfect the masses autonomy mechanism led by the grassroots Party organization.

Key words:The countryside; Grassroots democracy; Political construction; Rule of law; Mass line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4476(2015)12-0027-04

作者简介:孔剑寒(1992— ),女,江苏镇江人,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 重点课题(KYLX151346);扬州大学学术科技创新项目重点课题(x2015015)

收稿日期:2015-11-19;

修订日期:201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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