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冰 石慧豪 马萍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何种关系一直是个饱受争议的话题,不同法规对其描述也各有不同。
南海网海口2015年5月8日消息: “近日,一位海南某高校的大学生向南海网记者反映,称2014年9月份的时候,她加入海南大学生兼职网,并通过该网找到一份工作,但至今却无法领到工资。这位学生反映,还有好多人也被该网站拖欠工资。对此,海南大学生兼职网相关负责人回应,确实存在拖欠部分学生的工钱,目前有二十多位,原因是工资表丢失,但目前正在解决。”类似这种兼职大学生被拖欠工资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大学生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劳动权益屡遭侵害,中介非法收取费用、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现象屡见不鲜,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现有法律制度保护。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何种关系一直是个饱受争议的话题,不同法规对其描述也各有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受此法规影响,普遍认为在校大学生的兼职行为应排除在劳动法体系之外,这也就意味着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共九章,大部分规定都可以管理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相关问题,对于校外勤工助学情况稍有涉及,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即由学校统一管理,但未涉及大学生自主兼职的权益保护问题。
不同地区对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是有区别的。例如北京市2014年5月7日颁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第二十三条:“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此法实际上在一定情况下保障了大学生兼职的权益,只要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能够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且付之于劳动,形成一定的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就应该视为建立劳动关系,从而可以根据《劳动法》来解决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益受损的问题。
相关部门的监管。如果说法律是维护大学生兼职权益的铁甲,那么法律如何执行、由谁执行、执行的力度怎么样将成为维护大学生权益的坚实堡垒。法律只是一纸条文,能有效践行才能发挥出真正的价值。相关部门能否在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中为大学生的切身利益保驾护航?当前涉及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法律执行部门主要有三个: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和工商部门,但是各个部门对于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护职责并不明确。所以处于执法的尴尬地位,也使大学生维权时进退失据。现在所有部门一方面有其本身的主要职责,另一方面在介入或维护大学生权益时都有间接性,会造成一定困难,因此相关部门并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问题。
高校的保护状况。兼职现象已经成为校园中大学生追求的热潮,不少高校也已经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并把大学生校外兼职纳入了学校的制度规定。例如清华大学针对于本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就明确了校外用人单位在学生兼职过程应当承担的责任:用人单位招用本校生兼职,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手续;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商讨并写入协议,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学生兼职前需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协议书,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健康和安全等。但是各高校并没有形成系统统一的制度规定,更有些高校并没有将大学生兼职纳入其制度管理范围内,缺少相应的部门或社团对其进行针对性地有效指导。
社会上的保护状况。近年随着新闻媒体的介入,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受侵害的现象逐渐浮出水面,部分用人单位的不规范行为和不道德形象逐渐被曝光,所以有关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话题的确在逐渐升温。无论是学术专家还是业余人士都参与了讨论,对此方面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这无疑给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指导。新闻媒体的引导使社会关注度增加,让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见到了曙光,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点。
高校中将近80%的大学生曾有过兼职经历,所涉及的领域方方面面,包括促销、客服、派单等,但是在兼职大学生这一群体中也有大约五分之一的学生权益受损,最普遍的表现就是兼职单位支付的薪酬低于所付出的劳动,另外,还有兼职单位以各种理由否定工作结果、克扣和延发薪酬、实际工作与约定不符、个人信息泄露等,使大学生深受其害。但是,多数大学生在权益受损后采取不了了之的态度,真正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人少之又少。
兼职权益受损已成为大学生兼职的普遍隐患,各种侵权行为威胁着大学生们的切身利益,他们需要一个和谐健康的兼职环境。
相关法律缺位、执法部门职责不明确。
法律漏洞——兼职大学生劳动法的主体地位尚不明确。根据立法,兼职大学生不具备合格劳动者的资格,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的保护,也没有资格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校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后,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援助时,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往往不予受理。这就使一些黑心的用人单位得到了可乘之机,规避签订劳动合同、规避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让大学生在兼职过程无法可依,受到侵害无处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们实际接触到的案例中,没有主体地位的大学生申请仲裁的过程是非常困难的,在我们建立的大学生兼职社团中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同学在一用人单位做兼职,但其公司一直拖欠工资,甲同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可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甲同学还是未取得毕业证的在校学生,未完成学业取得学历证明,在校期间到外面兼职从事工作,仅属于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不足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最终裁决驳回了他的仲裁申请。从此案例可以看出,有些大学生做兼职并未得到应有的经济报酬,甚至还花费许多,最重要的是无法维权,相关法律部门并不能维护大学生切身利益。
没有相关的执法部门,职责不明确。当前,相关法律不完善是造成用人单位有可乘之机的主要原因,但是即使有法律可依,缺乏相关部门的配合、执法不严才更加助长了黑心用人单位的嚣张气焰。学校虽然和学生的关系最密切,但在学校看来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事情与学校无关,当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学校不会插手,也无从插手。另外,由于社会各部门本身职责的的客观原因,对于维护大学生兼职中权益保护问题也有局限性。无论是劳动保障部门、工商部门、还是公安机关,对此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职责,只存在间接性关系,这就使处理大学生兼职中发生的劳动纠纷缺乏连贯性、一致性,造成执法效力低下,不能给违法单位以惩罚或约束,所以也让大学生在维权过程中处于状告无门的困惑境地。由此可见,法律和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和惩罚规制都有所欠缺。
用人单位市场机制不规范、部分用人单位道德缺失。
一方面是整个用人市场机制的不规范、秩序紊乱,易使用人单位违反市场规则,不能给大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兼职环境;另一方面,日益激烈的行业市场竞争氛围和金钱利益的驱使,使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绞尽脑汁地想用最便宜的价格雇佣最合适的劳动力,甚至脱离道德轨迹,精心设计各种陷阱:使大学生防不胜防。部分用人单位还专门狡猾地打法律擦边球,使自己既逃避了法律的惩罚又廉价使用了劳动力。用人单位只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大学生的切身利益是使大学生兼职权益遭受侵害的最主要和最直接原因。
高校缺乏指导性教育。当前高校的主要教育目标停留在学术研究和专业培养上,从而忽视了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培养。类似于维权活动和普法教育的课程和讲座比较少,社会实践模拟锻炼的机会少,这使大学生对于社会现状缺乏一定了解,一旦走入社会做兼职,必定处于一个相对被动的地位。不能对劳动相关法律知识有很好的把握,缺少法律意识和观念,使大学生在寻求兼职岗位中容易走入求职的陷阱,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能力和办法使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争取合法权益。
大学生自身原因。在校大学生作为一个区别于其他劳动者的特殊群体在社会上的整体地位是处于弱势的,没有经验、没有学历、没有权力的优势、也没有金钱的支撑,独立的大学生力量是单薄的,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是没有实力与不法分子周旋和抗衡的,所以大部分学生选择自认倒霉,对于权益受到侵害也只能是无可奈何。大学生缺少一定的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使他们不能辨别用人单位的真伪,不能鉴别非法中介,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更不知道权益受损后应怎样维权。
适当调整劳动法,明确部门职责。第一,我国法律应调整劳动法的范围,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让大学生享受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待遇,或者在劳动法中考虑大学生这个特殊群体,设有特殊的劳动关系,有针对性地结合大学生本身的特点为他们设定法规;第二,吸取相关经验,出台较为完整的兼职管理制度,例如法国不仅允许在校大学生合法打工兼职,薪金还可以享受免税的待遇,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而且国外的企业和高校联系密切,为大学生搭建了广阔的平台。另外,也可以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参考其他地方的,例如北京出台《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从而保障非全日制用工的合法权益;第三,相关部门内应设有专门机构或岗位来处理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并明确其职责,各机构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切实为大学生解决问题,保证工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也可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使大学生可以及时向机构部门反馈信息,从而健全市场机制、完善中介组织,用法律来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第四,最低工资是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的重要手段,然而兼职大学生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范畴,法律可以适当考虑大学生的生活水平、学费压力、家庭状况等制定适合大学生的最低工资标准。
大学生做好充分的兼职准备,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兼职前要对用人单位、兼职内容、时间、地点、环境、工作标准、薪金、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等做充分的了解,与用人单位做好约定。其次,要想找到诚信的用人单位,还要注意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行业信誉如何等问题;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并且要对当前社会的求职背景有大概认知,了解求职经常用的陷阱,辨别出网络求职陷阱,谨慎思考分析是否能向招聘单位抵押证件和缴付费用,权益受损后应如何维权等。运用法律思维去思考问题,在权益受损之后,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和价值观。
高校加强对大学生的兼职指导,提供有效平台。学校建立内部兼职系统,对兼职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利用其广泛的社会资源联系企事业单位,也可组织兼职招聘会,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兼职平台;举办一些兼职讲座,帮助大学生了解兼职市场的基本情况,与兼职学生充分交流,了解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兼职情况,并为学生提供有效的建议;学校内部可设有专职部门负责大学生校外的指导工作,及时有效处理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指导;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开设劳动法课程,主要培养大学生的兼职维权技能,提高劳动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兼职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学校要给予帮助,维护其兼职权益,另外学校应该设有专门的资金项目,用于大学生的诉讼费用,给大学生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精神支持。
强化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政府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力度,建立长期的监督和预警机制,预防和制止兼职侵权行为的发生;广泛利用媒体、群众等各项社会资源,公布不良中介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中介施以严厉的处罚,使其在兼职市场没有立足之地。同时也要规范和监督中介公司的行为,对违法中介予以严重的处罚并宣传有信誉的中介,促进兼职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闻媒体的监督报道。新闻媒体应该更深入到大学生兼职的过程中去,对那些忽视大学生权益、轻视法律的用人单位予以曝光,充分利用新媒体,及时有效进行追踪报道,用媒体的力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用社会舆论为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驾护航!
当前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已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虽然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但大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的现象并没有明显减少。笔者认为,法律始终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有力武器,劳动法中应该根据大学生群体的特殊身份,明确界定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让大学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进行维权,并设有特定部门去处理相关事宜,必要的时候要根据其地区、行业做出有针对性的劳动解决方案,从而可以让大学生有法可依,切实保障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