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大学海商法课程教学的挑战与回应

2015-03-27 20:07张辉
航海教育研究 2015年4期
关键词:海商法海事综合性

张辉

(1.武汉大学 国际法研究所;2.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武汉 430072)

综合性大学海商法课程教学的挑战与回应

张辉1,2

(1.武汉大学 国际法研究所;2.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武汉 430072)

与海事大学相比,综合性大学在海商法教学方面面临许多挑战,存在许多局限和不足,如师资、学时、涉海学科支撑等方面,但也有自身优势,如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以及其他法学学科的支撑。对此,综合性大学可以从课程教学团队建设、课堂内外的学习安排、实践教学环节等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使学生能够在更高层次上掌握海商法知识,发现海商法的魅力和价值。

综合性大学;海商法;课程教学

海商法是起源最早的商法规范和传统商法的重要分支,与海上运输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直接相关。海商法对于从事涉外法律职业是必不可少的专业基础,凡从事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等涉外法律实务者必须具备海商法知识。因此,在高等院校法学院的本科和研究生课程体系中,海商法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否开设这一课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法学院课程体系是否完备,是否具备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能力。就我国目前海商法教学整体情况来看,海商法课程在不同学校教学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占有的权重有很大不同,特别是在普通综合性大学和海事大学之间区别明显。在大连海事大学和上海海事大学等海事大学,海商法作为其特色,在法学专业规划中突出海商法的特点,海商法在教学中受到格外重视,在课程体系中占有很大权重;但在普通综合性大学和政法院校,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海商法教学虽然未被忽视,但也达不到重视程度,面临着很多实际问题和挑战。

一、综合性大学海商法教学所面对的挑战

在我国目前的法学学科体系中,海商法属于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之下的分支学科。作为较小的分支学科,其所获得的关注和资源也相对有限,这决定了海商法教学在综合性大学中存在的不足。

1.师资团队

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一般海商法授课教师仅为1人,个别有2人。以武汉大学为例,除在2003年和2014年之间有2名海商法教师外,其他时间均为1人。在目前教师科研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教师投入教学的时间和精力均受限较多,如果只有1人负担全部海商法教学工作,则教学的投入会更为有限。如果考虑到教师出国访学等情况需要离开教学岗位一段时间,则海商法课程的开设都会存在问题。相比之下,海事大学海商法教师较多,师资团队齐备。即使是几所政法类大学,海商法教师一般也在2人以上。

2.海商法课程设置与学时

受限于师资情况,综合性大学本科和研究生阶段一般均只有海商法一门课程。以武汉大学为例,海商法课程属于选修课,讲授时间在36学时以内。36学时对于本科学生初步了解海商法的体系和基本制度应足够,但与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对海商法制度细节的了解有较大差距。海事大学一般将海商法分解为几门课程来讲授,如概论、船舶物权、班轮运输、租船运输、海事法、海上保险法等,其学时数远远超过综合性和政法类大学学生的海商法学时数。这种对海商法课程细致的教学安排无疑使海事大学的学生在海商法领域有着十分突出的专业基础,对于其从事有关海事海商的法律实务或在此领域继续攻读学位有很好的作用。而综合性大学学生相比之下有所不足,无论从事实务还是攻读研究生学位,都需要进一步深入学习。

3.与其他涉海学科的互动支撑

海商法是一个技术性较强的学科,因为其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以及其他相关社会关系都与船舶这一技术构造物紧密相连。了解船舶的建造、配备、管理、驾驶等相关知识有助于理解海商法中的概念和制度设计。此外,海上交通运输管理、航运经济、海洋工程、海洋环境等学科也与海商法有着间接的关联。在海事大学,有关涉海学科较密集,为海商法的教学和研究提供了一个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平台,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相比之下,综合性大学往往在此方面稍显不足,缺乏涉海学科的互动支持。

4.与相关涉海单位互动不足

由于海事大学涉及海事、海运等领域的学科密集,学生就业方向也集中于此,因此海事大学与涉海单位联系紧密,特别是航运主管部门、航运企业等,这也使得海商法教学可以更充分地利用这些社会资源,密切学生与相关领域单位的联系,为学生学习海商法特别是实践海商法提供更多的途径和机会。综合性大学由于和这些涉海单位的联系不紧密,在获取这部分社会资源促进海商法教学方面存在天然的劣势,即使有些学校在此方面做得不错,也往往与特定教师个人有很大关系,而非依赖于学校或学院的固定外部联系。

5.学生关注度不够

海商法所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十分重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但其社会关注度并不高。在综合性大学,由于海商法并非教学和研究的重心所在,仅仅是一个较小的分支学科,其受学生的关注自然不足。学生的视野和兴趣更容易被其他社会关注度高的学科或问题所吸引,如证券法、财税法、环境法、WTO法,等等。因此,在综合性大学中如何与其他热门学科竞争,让学生了解海商法的价值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综合性大学海商法教学的优势所在

虽然与海事大学相比,综合性大学在海商法教学中困难和挑战很多,但也有一些自己的优势,对学生培养十分有益。

综合性大学的优势首先在于人文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对法学学科的有力支撑。文史哲等人文科学是现代大学所强调的通识教育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发展认知理解能力的主要方法来源。德国著名哲学家、现代解释学之父狄尔泰主张,对人文世界的研究,用“理解”代替自然科学的因果解说法。他说,自然界需要说明,而对人则必须去理解。理解是一种认识方法,它是人文科学的方法,同时也是人文科学方法论的基石。[1]法学是应用性较强的社会科学,研究的是调整人与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则,因此其方法论基础根植于人文科学之中。其他社会科学对于法学学科也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一方面在于其所提供的研究方法和视野,如法学中曾极为流行的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学方法等;另一方面,其他社会科学对于完善法学学生的知识结构也有极大帮助。海商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也必然受益于综合性大学的这种人文社会科学氛围,对于学生深入理解海商法的立法、司法过程以及其条文体系和法条内外部关系都有重要作用。

综合性大学的第二个优势在于法学学科内部的相互支持。法学学科内部有十几个二级分支学科,还可进一步细分为几十个三级分支学科,从公法到私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国内法到国际法,从理论法学到应用法学,彼此之间有很多差异,学科内部跨度很大,专业化的特点十分明显。但在另一方面,现在还存在着另一种趋势和特点,即法学学科之间的交叉和融合,学科的孤立隔绝发展已经不可能。例如海商法中的船舶污染问题,必须借助于环境法学科;再如海上保险问题,则必须以保险法知识为基础。就一般而言,海商法与担保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保险法、国际贸易法、冲突法等学科联系紧密。除了学科的交互促进之外,要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也往往需要多个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例如,一个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放在学生面前的时候,他首先要解决选择仲裁或者诉讼并在诉讼中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这涉及仲裁法、诉讼程序法;其后,在考虑实体问题之前,他还需要考虑法律适用问题,适用哪个公约或者国内法来解决本案纠纷;当进入实体问题后,他还需要根据情况考虑适用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贸易惯例、货物进出口管理规定、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票据法、保险法等众多法律法规;在案件受理前、审理中、判决或裁定做出后,还涉及一系列程序性问题,需要考虑各种程序规则并最终执行胜诉的判决。因此,海商法的教学不仅仅限于本学科之内,还必然涉及其他学科领域。司玉琢教授提出“海法”概念,主张确立海法体系,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海商法涉及问题的复杂性综合性的回应。[2]对于历史较为悠久的综合性大学法学院而言,海商法教学可以得到其他相关学科的有力支撑。这些相关学科往往在法学院中基础雄厚、教研团队健全,这直接体现在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课程体系设计以及课程门类数量上。学生可以在相关课程的学习中为海商法学习打下较好的专业基础,有利于日后对海商法的理解和掌握。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反馈对综合性大学法学院毕业生从事海事海商业务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学生专业基础良好,可塑性强,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综合性大学海商法教学挑战之回应

1.教学团队的建设

综合性大学海商法教学师资有限,难以形成团队,这导致在教学投入、开课稳定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因此必须加强教学团队的建设。考虑到综合性大学法学院总体师资状况和海商法学科地位,笔者认为,有两人从事海商法教学较为合适。这两人形成的团队中,可以一主一辅,即一人主要负责海商法教学,另一人主要负责其他课程但兼顾海商法。一般而言,起辅助作用的教师专业方向为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商法较为合适。在课程讲授中,两人可以分工合作,各自讲授海商法的一部分。研究生课程由于多数情况下为专题讲授,更适宜两人分工负责。在组建校内教学团队的同时,还可以考虑引入外部师资,但这要视学校所处城市是否具备条件。目前在从事海事海商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官、律师、企业法务人员中,有不少既有相关实务经验,也接受过较系统的理论学习和训练,有些还具有博士学位,能够担当一定的海商法教学工作。这种外部师资的引入无论对学生还是讲授人都可以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非常适合海商法这种实践性学科。

2.课程内外的学习安排

在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中,海商法不可能被拆分为若干门课程来进行讲授,因此在学时上受限较多。对此,必须考虑在目前相对固定的学时范围内来深化教学内容。就本科生海商法课程而言,传统教学方式侧重于教师按照教材进行讲授,而学生的预习以及课外学习并无要求。课堂时间主要用在基本概念制度的介绍和解释,没有时间进行更为细致和深入的讲解。其实可以将这些基础性的介绍内容交由学生通过预习和自学完成,课堂时间只对学生的预习进行补充和巩固,纠正其理解的偏差,并结合案例深入解析那些重要和争议较大的知识点,将其学习引入更高层次。

传统课程教学往往以一本教材为中心,教材所讲内容一般限于学科的基本内容,拓展性不足,这对于综合性大学海商法教学尤为如此。要在课程时间被限定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深化学生对海商法的了解和掌握,就必须在教学内容上有所改变,重视学生的课外学习指导。变“教材为中心”为“教材与课外读物并重”,课后阅读研究学习材料上要加大时间比例。[3]对此,应在课程开始时给学生指定参考书目及期刊,在选择参考书目时应选择那些体系设计和观点具有代表性的书目。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涉及的重要知识点也要向学生推荐阅读书目和文章,课程讲授中涉及的重要案例要事先提供给学生阅读。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在于检验学习效果,可采取的方式是课前布置—课堂讨论或提问—归纳总结。

3.完善实践教学环节

海商法是实践性比较强的法学学科,与航运实务紧密相连,要使学生对其感兴趣并且深化其对各项制度安排的理解,必须加强教学中的实践环节。这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学校外部的实践教学,另一方面是学校内部的实践教学。学校外部的实践教学可以包括:

(1)旁听海事海商案件的庭审。为了达到较好的听审效果,需要任课教师与法院有顺畅的沟通,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并且事先应将基本案情和争议点传达给学生,使学生有所准备,以便听审时能够针对关键点进行思考。

(2)航运实务部门参观访问。组织学生参观航运和港口企业,参观远洋商船,增加学生对船舶和航运实践的直观了解,不仅有助于学生理解海商法,也可以提高其学习兴趣。

(3)实习。实习通常是在假期或本科生研究生的最后一学年进行,实习单位主要是从事海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海事法院等单位。不少学生通过实习进一步发现了海商法的魅力,最终投身于这一领域。就学校内部的实践教学而言,可以安排在正常的课程中,作为课程一部分,引入外部师资进行;也可以在课程之外较有针对性地邀请实务部门的专业人士来校举行讲座,这样重在系统理论知识传授的课内教学和重在实务经验传授的实践教学结合在一起,可以很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热情。

海商法是专业性和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加之这一学科在我国历史发展与传承的特点,使海事大学在此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具有较大的优势。但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海商法课程在综合性大学中开设日益普遍,师资条件日益改善,不少学校认识到海商法这一学科和课程的重要性,并愿意在此方面加大投入和支持力度。不过,笔者在综合性大学多年的海商法教学经历表明,综合性大学中海商法教学仍受到较多的客观条件的制约,必须在教学理念和方式方法上进行不断创新,来突破这些局限。在推动综合性大学海商法教学发展的过程中,作为一名热爱这一学科并且明了其魅力和价值的授课教师,有责任将这一学科的知识更好地传递给学生,使其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推动中国海事海商法治进程。

[1]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112.

[2]司玉琢.面向海洋世纪确立海法研究体系[J].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2):1.

[3]肖永平.法律的教与学之革命[J].法学评论, 2003(3):153.

2015年11月21日,由大连海事大学主办的“航海教育培训研讨会”在大连海事大学中远报告厅召开。来自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各航海类院校及部分航运企业30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郑和平在研讨会开幕式上发表讲话。他说,当前航海类人才培养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海事局作为船员管理机构,将会紧密结合国际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和规范我国船员培养机制,为培养出符合国内及国际标准和需求的精专型人才提供保障。大连海事大学校长孙玉清教授致辞。他指出,航海教育能否促进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所培养的航海类专门人才能否适应社会需要,是衡量航海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如何把握航海教育规律,进一步提高航海教育质量,是当前航海教育界面临的重大课题。

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议征文得到各航海类院校的积极响应,大会共收到征文115篇。经过规范严格的专家评审,根据综合得分情况,评出一等奖1篇,二等奖6篇,三等奖8篇,另有优秀奖40篇。大连海事大学王淑敏、朱成博撰写的《“一带一路”战略与中国航海教育立法》获得本次征文一等奖。部分获奖论文在会上进行了主题宣讲。所有获奖论文将陆续在《航海教育研究》杂志上刊登。

“航海教育培训研讨会”是大连海事大学首次举办的以航海类人才培养为主题的国内大规模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的召开,对我国航海教育研究的交流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学校计划将在2016年继续举办以航海教育与人才培养为主题的国际研讨会。

2015-09-01

武汉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海商法”全英文课程阶段性成果(QYW201203)

张辉(1973-),男,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海商法、海洋法、国际法一般理论研究。

G648.1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

A

1006-8724(2015)04-00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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