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外交视域中的中国-东盟检察制度与地区合作问题

2015-03-27 09:30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孟海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5年10期
关键词:跨国东盟国家检察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孟海

检察外交工作是国家司法外交的组成部分,是我们国家与国外司法检察部门建立联系和交往、展示中国检察形象,开展司法合作的重要渠道。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检察外事工作,提高国际合作水平,努力开创检察外事工作新局面,是贯彻党中央的重大部署,服务党和国家整体外交,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国际法制环境的客观要求。本文即从检察外交的历史经纬和现实需要入手,对中国—东盟检察制度与地区合作问题的历史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作初步探讨,仅与同仁交流。

中国一东盟睦邻友好合作关系源远流长,历久弥新

我国与东盟各国山水相连,情谊无限,“中泰一家亲”、“中缅胞波情谊”等民间情感历久弥坚,睦邻友好合作关系源远流长。其间虽有起伏,但友好关系始终是主流:1967年东盟成立之初,在特殊的中美、中苏对抗背景下是“冷战对手”,但随着冷战的结束很快在1991年建立“对话关系”,再从1996年的“全面对话伙伴”到1997年的“面向21世纪睦邻互信伙伴关系”,直到2003年确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2010年1月1日正式全面启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细细品来,中国—东盟关系在不经意间已然达到很高的层次,甚至可以说是中国周边外交的典范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领导人又提出要打造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进一步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通过加强陆上互联互通和海上互联互通推动人文、海上等领域的合作等新思路、新举措,受到东盟的积极回应和热情期待。中国—东盟方兴未艾、日益加速,未来将极大地改变东亚传统地缘关系,史无前例地推动中国—东盟社会、人文、基建、网络和规章的全方位融合、连接,最终实现中国与东盟共存共荣,为推进检察合作在内的经济社会交流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中国一东盟检察制度与地区合作的规模和领域不断扩大,成为检察外交的典范

建国初期,东南亚国家就是我国检察机关对外交流的重点对象。1964年,高检院检察长张鼎丞率团访问越南,与越南检察机关进行了友好交流。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之后,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和变化,高检院开展了一系列外事交流和司法协助活动。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建立健全了检察外事机构,检察外事交流更加频繁。这些活动为了解国外检察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吸收和借鉴外国检察制度的有益经验,开展检察理论研究,深化检察改革,开拓各项检察业务,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高检院还经常派高级代表团出席各类国际会议,多次成功举办重要国际会议。高检院还创立了4项区域检察合作机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检察院合作机制、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检察院合作机制、亚欧会议成员国检察院对话合作机制和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其中中国—东盟检察制度与地区合作是检察外交的重点方向。2004年7月,高检院在云南昆明发起召开了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与东南亚联盟十国建立起了总检察长定期会晤、检察官相互交流访问、开展快速便捷司法协助等合作交流机制。中国—东盟区域性对话合作机制的创立,不仅畅通了司法协助的渠道,共同打击各种形式的跨国有组织犯罪,而且丰富了中国—东盟合作机制的合作内容,为我国与其他国家进行司法领域合作开辟了新途径。同时,我国检察机关还分别同与我国接壤的东盟邻国签署了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推动了我国与这些国家睦邻友好关系的发展,并通过与邻国检察机关之间的密切合作,成功地打击了凶杀、偷渡、贩毒等刑事犯罪,有效地维护了边境的安全稳定。借助中国东盟检察制度与地区合作机制,我国检察机关成功引渡外逃贪官、办理跨国犯罪:1993年,我国最先与泰国签署了引渡条约,这是我国与外国缔结的第一项双边引渡条约,后又陆续与其他东盟国家签署了类似的引渡条约;我国检察机关依据上述引渡条约从东盟国家引渡不少外逃贪官,如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在潜逃新加坡期间接受中国追逃小组的劝说,自愿回国受审,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同时,我国与东盟还签署有其他司法合作协定,如中国东盟海上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机制、中国一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中国一东盟法律事务论坛、中国与东盟打击跨国犯罪执法合作研讨班等等对检察机关办理跨国犯罪案件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发生在泰国的10·5中国船员金三角遇害事件,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最后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6名被告人分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依法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本预计持续3天的湄公河惨案庭审在第二天便顺利结束,案件的成功侦破、公诉和审理树立了国际司法合作典范;中国—东盟检察机关国际司法合作的规模和领域的扩大,加深了中外检察机关的友好合作关系,特别是中国—东盟双方检察机关互相组团出国进行实地访问考察和业务交流培训,使各国检察人员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也增进了双方检察机关的理解和友谊,扩大了共识和合作。特别是在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司法理念及经验的同时,也介绍和宣传了本国的司法制度和法治建设成就,为提高各国检察人员素质、提高检察理论方面取得了多方面的成果。如我国学者张文山、李莉在考察东盟各国检察制度的基础上编著了《东盟国家检察制度研究》,介绍了东盟各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宪法定位及性质特色等诸多内容,并由人民出版社于2011年正式对外发行,为中国一东盟检察制度比较研究奠定了深厚的检察理论基础;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借鉴与东盟的地缘和人文优势,在检察国际合作方面先行一步,取得了显著成绩;2012年,由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和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共建的广西首个“中国—东盟检察制度研究基地”在兴宁检察院落成。“中国—东盟检察制度研究基地”的建立,旨在填补上述空白,共同研究东盟各国的检察制度,从多个视角进一步探究东盟各国的司法制度和法制环境,为开展双边和多边司法协作、贸易和投资决策、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提供决策和参考依据;广西还建立了“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开展双方检察人员的双向交流和业务培训,近期钦州市检察院还承担了高检院课题《中国—东盟国家检察制度比较研究》,这些都为中国—东盟检察制度与地区合作增加了新的内容,取得良好效果。

新时期中国一东盟检察制度与地区合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几年来,中国和东盟国家双方检察机关通过各种协商机制,根据双方国家签订的引渡或者司法协助条约,合作办案,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随着中方提出的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打造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2+7合作框架”、筹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推进互联互通等一系列重大倡议得到东盟国家的积极响应和广泛支持,中国和东盟自由贸易区由“黄金十年”步入“钻石十年”。未来双方关系会更加密切,双边人员来往会更加频繁,而跨国犯罪会成为困扰双边经贸发展的头号杀手,这对提升新时期中国—东盟检察制度与地区合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司法协助工作还任重道远,特别是在追逃、追赃、反恐怖和反洗钱等领域,中国还仍需强化与东盟各国检察合作。因为现在已经建立起来的司法协作机制,会议也好、论坛也好,其特点是一个多边协商机制,所涉及的议题都是从宏观层面去探讨,而微观方面的、具体的议题还尚未涉及。而且,这些会议所达成的共识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对中国和东盟开展打击跨国犯罪合作只是起到一个总体的、框架性的指导作用,距离双边或者多边开展司法协助相去甚远。而且日前中国和东盟关于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形式主要还局限于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阶段,没有扩展到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中国与东盟国家签订双边条约所确立的刑事司法协助形式主要限于以调查取证为中心的协助,形式比较单一。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协助形式。检察机关之间直接合作中还存在着法律差异,信息不灵,手续繁琐,机构不全等障碍,影响合作效率。中国和东盟刑事合作中应当增加适用这些新型的司法协助形式。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张耕指出的,中国与东盟各国检察机关之间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各国检察机关之间的资讯情报交流目前还不够畅通,合作渠道比较狭窄,在代为调查取证、互派检察人员调查取证、共同追捕和引渡逃犯、追缴并返还赃款赃物等方面还缺乏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实践经验。因此,中国东盟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究竟在哪些方面需要合作,合作内容是什么都亟待细化。

新时期推进中国一东盟检察制度与地区合作的对策建议

中国和东盟打击跨国犯罪刑事合作机制的完善应当在强化彼此之间的信任基础上,积极履行自己承担的职责,积极在双边现有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以及国际公约的基础上,扩展完善合作的渠道,积极开拓新型的合作模式,从而构建行之有效的中国东盟打击跨国犯罪刑事合作模式。具体来说,双方检察机关应在国家整体外交和司法外交的基本框架内,本着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具体开展以下检察外交活动:

一是强化人员培训合作。东盟国家语言多样且多是小语种如泰语、越语等,而且各国法律差异较大,远未形成欧盟法那样成熟的区域性国际法体系,中国—东盟之间的检察合作面临着多元化的语言和法律的双重障碍,应当加强既懂外语又懂法律的人才培训,提高双方检察人员的素质。培训任务应当主要由法制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来承担,必要时可以共同出资聘请中国东盟之外的有成功经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来完成任务。必要时,可以考虑由中国东盟国家按比例出资筹建培训机构或者指定双边某一培训机构承担培训职责,具体可由1997年成立的中国东盟合作基金承担一些培训合作费用,从而建立一种长效机制,定期开展。笔者建议就中方来说,建议利用广西与东盟地域相连、民族相错、语言相通等地缘优势,在广西检察官学院建立东盟检察制度与地区合作培训基地,培训精通东盟语言和法律的中国检察官,为双方检察合作建立良好的人才储备;同时也可接受东盟检察人员来此培训,向较不发达的东盟国家提供更多点培训方案和师资援助,促进其更方便地学习中国语言和法律,推动双方人才交流;基地建设为抓手来加强双方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积极邀请东盟高层检察官来访,学习和借鉴检察工作方面的经验,特别是要促进双方对有关各国法律规定、引渡程序、相互司法协助内容的了解与增进,交流各国介绍在打击跨国犯罪的成功经验。

二是建立有效的检察和司法信息交换机制。要建立中国东盟检察外网与内网的信息互联互通,通过对跨国犯罪的规律特点和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贮存、检索、研判和传递调查所需的犯罪资料和情报;提供犯罪嫌疑人刑事记录;提供涉案公司、企业注册经营记录等,构建一套打击跨国犯罪的资讯收集、检索、交换、传输网络体系。

三是进一步简化司法互助手续,提高检察合作效率。中国与东盟要进一步落实《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他有关公约、法律文件的规定,必须在打击恐怖主义和资助恐怖主义、非法贩卖毒品、武器、贩卖人口(妇女和儿童)、洗钱、网络犯罪、腐败犯罪及其它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开展紧密协作;切实履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落实和深化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最高检察机关之间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的规定内容。在各自本国法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相互间的司法协助工作,在互涉案件的调查取证、缉捕和引渡罪犯、涉案款物追缴返还等领域进行合作;拓宽司法合作渠道,提高合作效率。当前要认真实施国际公约,将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有效地衔接起来,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坚持求同存异,循序渐进,化繁为简,达到直接合作的共通性,力求以便捷、灵活、高效来打击跨境犯罪,以维护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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