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会计主体下的电商业务会计核算问题的研究

2015-03-27 00:58李晔洁
关键词:库存商品银行存款账户

李晔洁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31)

合适会计主体下的电商业务会计核算问题的研究

李晔洁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31)

电子商务通常划分为:B2B、B2C、C2B和C2C等类型,但参与电商业务活动的主体并不都是合适会计主体。合适会计主体下电商业务会计核算是当下电商企业业务活动会计处理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作者就合适会计主体下电商企业业务活动的会计核算提出了自己的核算思路。

合适会计主体;电子商务;会计核算

对于电商业务活动的会计处理,我国当前会计准则并没有作具体的会计规定。本人对当下的电商企业的主要业务活动的会计核算问题作探讨性的研究。B2B、B2C、C2B、C2C是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B”指的是企业,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理所当然是会计主体;“C”指的是一方面可以指个人网店,另一方面指自然人——顾客。对于个人网店一直游走于国家工商税务的监管之外,所以目前不能界定为合适会计主体的范围。在此,本文探讨的合适会计主体的电子商务业务企业主要是指上文所指的“B”。

一、B2B模式下的会计核算

B2B是企业对企业,销售方与购货方都是合适会计主体,会计核算时,销购双方都得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在在购买货物时,要进行的会计核算

1.买方企业将货币资金通过转账划款到第三方账户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在途线上暂付资金(XXX账户)

贷:银行存款

2.买方企业收到货物并验收入库后,可以通知第三方支付购货款;则有:

借:库存商品——XXX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在途线上暂付资金(XXX账户)

(二)企业销售货物的会计核算

1.企业发出货物

借:线上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线上销售企业通过第三方账户划拨的款项确认收入:

借:其他货币资金——在途线上暂付存款(XXX账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线上购买企业收到货款确认入库后,则有:

借: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货币资金——在途线上暂付资金(XXX账户)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线上发出商品

二、B2C形式下的会计核算

B2C是企业对顾客,是企业对顾客的销售,所以,只需要考量销售方的具体会计处理

(1)销售方发出货物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销售方收到客户第三方转来的款项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在途互联网线上暂付资金(XXX账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第三方账户资金划转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在途互联网暂付资金(XXX账户)

三、C2B形式下电商与购销业务活动相关的会计核算

C2B是指个人网店销售给企业的模式,个体网店,基本上没有完整的企业内控体系和会计核算资料。这类似于企业从农民手中或农贸市场购买商品,如果购货主体通过员工的个人账户从网上购物,然后以再到所在企业的财务进行报账处理,那么,这样在税务方面不好处理。同时也会给审计人员带来疑点。面对这样的情况,购货企业应该要求个人网店要提供发票和正规单据。目前可行的处理办法是个人网店业主到当地税务局代开发票。所以,个人网店不能作为合适会计主体,此种情况下,只对购货方企业的购货活动进行会计核算。

(一)购货方将其资金转移到第三方账户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在途互联网暂付资金(XXX账户)

贷:银行存款

(二)购货企业收到货物并确认入库后,通知付款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在途互联网暂付资金(XXX账户)

四、企业线上销售并附加返还

随着越来越多的实体单位加入线上商品交易,销售货物时并附加返还常常作为企业线上扩大营业额的一种方式。作为合适主体的企业在线上销售商品的同时,返还现金券或随赠礼品,来达得扩大线上销售的目的。笔者认为,返还现金券是销售折扣的行为,其返还的现金作为电商企业的财务费用。

企业返还给支付购货方现金:

借:财务费用

货: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赠品的成本不高时可以作为企业的营销费用支出

借:销售费用-线上折扣

贷:相关货币资金。如果赠品金额较大,可以作为视同销售的行为。

五、合适会计主体下相关电商业务的会计核算

(一)网络分销

当分销商是分(子)公司,此时,母公司是销售方,分(子)公司进货时,母公司的会计处理:

发货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分(子)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分(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收到货物时,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母公司

实现网上销售时,借:其他货币资金——在途互联网支付资金(XXX账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资金到账时,则有: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在途互联网暂付资金(XXX账户)

(二)网络推广

网络推广主要都规模达到一定的电商法人企业,理所当然是合适会计主体。如果金额不是太大的话,借:销售费用,贷:其他货币资金——互联网暂付存款(××账户);如果金额太大的话,借:待摊费用,贷:其他货币资金——互联网暂付存款(××账户)

同时,在每个会计期末,借:销售费用

贷:待摊费用。

(三)电子商务软件的购买

首先,在购买电商管理软件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在途互联网暂付资金(XXX账户)

贷:银行存款

然后,再对购买电商管理软件的金额作分析:

1.如果软件金额较小,可以作为管理费用一次进入期间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货币资金——互联网暂付存款(××账户)

2.如果电子商务管理软件金额较大,应作为电商企业的无形资产来处理

借:无形资产

贷:其他货币资金——互联网暂付存款(××账户)

摊销时,借:管理费用

贷:无形资产

(四)无形商品

目前,能够成为电子商品的无形商品主要是指网上的有偿付费下载(比如菁优网等各种学习辅导性网站)和网上有偿付费订阅(环球报电子版)两种主要形式。

1.有偿付费下载的会计核算

只需把提供这种电子数字产品的电商企业作为合适会计主体,之于顾客,有可能是企业,也有可能是个人用户,在此,顾客不作为合适会计主体来讨论其会计核算。这种类似于B2C方式下的电子数字商品通常大部分是电商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也有少数是从另一方购买的版权。客户支付的下载费用,因为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使用生命周期很短,因而电子数字商品的依存于计算机的软硬件期间也会很短,目前还没有一个相对准确的经验值。笔者认为,可以借荐企业会计准则――低值易耗品的处理方法,设置“低值易耗品――数据商品”科目,其会计核算办法同低值易耗品。

2.有偿付费订阅的会计核算

有偿付费订阅,主要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为顾客提供各种电影、电视、音乐、报刊和杂志等有偿付费服务的电子商务模式。对于电商企业提供的有偿付费订阅业务,笔者认为可以当作常规企业的销售业务活动。企业会计准则告诉我们,当企业在销售商品时,与其对应的商品销售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要进行合适的的比配。然而,有经营偿付费订阅的电商企业所提供的电子数据商品,通常放在企业网站上的一个版本,每次顾客订阅时销售就已成立。这样,虽然销售成立,但是销售收入不能立即确认,可以将这一笔收款放入一个“待处理财产——数字商品”科目,月末进行处理。

获得某一数字商品时,借:数字商品——××数字商品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销售时,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待处理财产——数字商品;

月末结转收入和成本时,借:待处理财产——数字商品

贷: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有,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数字商品——××数字商品。

[1][美]埃费雷姆-特班,等.电子商务管理视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2]许国柱,等.电子商务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3]张宽海.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

[4]财政部.新编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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