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桂平 王晓锐
加快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法治是其前提和保障。推进法治滨海建设,是促进滨海新区法治建设,提高各项事业法治化水平的重要载体。十八大报告中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并强调“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提出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既对中国是否坚持走法治道路以及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做出了回应,又对推进法治新区建设具有指导意义,也对滨海新区在开发开放中的历史使命指明了前进方向。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要求,应当成为滨海新区领导干部与中央、市委保持一致、提升执政水平、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这一要求也为有效落实滨海新区推进开发开放进程、全面提升干部队伍能力素质教育培训的计划,提供了指导思想、丰富了培训内涵。因此,只有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引领法治新区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成为更加普遍、更为生动的法治实践。
国务院把天津滨海新区定位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宜居生态型新城区。这进一步强调了滨海新区要充分发挥区位、资源、产业等综合优势,努力提高对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成为天津发展的龙头地区。目前,滨海新区既面临着新一轮开发开放的机遇,也将面对原有优势分布格局重新调整的新形势,尤其是新区第二次行政体制改革、街镇整合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那么,如何把握机遇,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步伐,进一步以法治推动和保障滨海新区综合竞争力在科学发展轨道上取得新跃升,从而进一步提升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地位,更好地向国际化城市目标迈进,就成为法治新区建设必须应对的全局性重大课题。
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基础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 “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各项工作的依据和基础,也是加强社会治理创新的目标追求,更是加强社会治理创新的有力保障。社会治理的前提是法治,用法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在要求。
加强新区社会治理创新,是新形势下促进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目前,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过程中也经历着巨大的社会变迁,社会治理的内容和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城乡差距及贫富收入差距日益扩大问题,政府公信力问题、社会诚信问题、基层治理问题等都严重地影响着新区的和谐稳定。同时,市民对社会法治环境的要求和期盼也越来越高。这一切对现有的社会治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区理政,是新时期、新阶段对新区社会治理的新要求。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建设,只有以平安新区作为抓手,推进法治建设,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才能将社会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营造民主团结的政治环境,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协调平衡的生态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这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要把已习惯的领导思维、管理思维、行政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善用法治要成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和管理社会的基本功。当前滨海新区正处在开发开放的关键期,既要继续深化改革、推动科学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又要解决社会矛盾凸显、利益结构失衡所带来的问题。因此,未来滨海新区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持续稳定的改革和发展动力,更迫切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些都对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多的期待。领导干部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区理政的中坚力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着法治共识的根本,必须着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所以,培育和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身作则带头具备和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法治的逻辑和价值判断的指导下,在法治的框架内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既是一种必然选择,也是一个基本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为法治新区建设指明了方向。滨海新区作为我国经济增长的 “第三极”和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地带,肩负着践行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战略的重大历史使命。在法治新区建设过程中,要立足区域实际,服务于新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六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通过“法律六进”和普法宣传教育,滨海新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办事意识切实增强,但个别干部在学法守法用法方面还做得不够,少数群众 “信访不信法”现象仍然存在。建设法治新区,首要是全面提高全区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一方面,加强法律专项培训,全面提升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在新区干部培训和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要建立一个制度化、常态化的教育培训制度,如通过学习、培训、出庭应诉、旁听审理等形式,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促使他们不仅要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权,更重要的是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新区开发开放、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同时,区委组织部和区委党校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另一方面,要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以 “法治大讲堂”工作为抓手,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善于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在新区范围内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建设法治新区,无论是机构整合,还是强街强镇,都需要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作保障。因此,“法治新区”首先是“法治政府”,通过加强法治监督、推进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认真梳理行政执法职权、制定依法行政规程,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团作用,强化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通过成立执法保障基金,加强执法保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推进严格执法,促进 “平安新区”建设,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同时,要把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各个领域,保证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具体讲,就是各级党委要带头执行宪法和法律,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党内法治建设、健全完善党务公开制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比如,按照 “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对目前仍在继续执行、现行有效的各功能区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各级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坚守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挥网络信息技术的作用,依托电子政务OA办公系统平台,不断创新政务公开形式和载体,着力建设法治政府;各级司法部门要坚持公正司法,强化司法为民,把好公平正义“最后一道关口”。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指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可见,我们只有用具体的、可操作的指标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作为评价机制和任用标准,使法治能够直接影响到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领导干部才能够积极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从而最终矫正滨海新区一些领导干部的“非法治工作思维”和“非法治工作方式”。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过程中,部分领导干部误认为政绩考核“发展第一”,担心法治思维不利于经济发展,最终破坏了法治环境,阻碍了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因此,滨海新区要通过嘉奖、晋职等激励机制,引导领导干部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的思维定势,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建立健全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机制,将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作为干部述职和评议的必要条件,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内容,作为识别干部的重要依据,倒逼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