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军,袁国兵
(1.辽宁省建平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辽宁 朝阳122400;2.辽宁省建平县水利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辽宁 朝阳122400)
水利工程大中型项目协建单位和参见单位众多,一般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总包单位、业主、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工程分包单位等,各个方面合同权利和以为的规定、责任界限划分十分繁杂。作为唯一载体的合同及先关合同文件,在繁杂的义务权利系统中,显得尤为重要,做好合同管理是一件全面、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是基于合同条件的协商、拟定、签订、变更、履行、索赔等相关情况的分析和检查着手而进行的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工作。基于正确管理合同,以达到对水利建筑工程投资、进度、质量的预控目的。通过分析数个案例,重点研究合同合理调价、工期索赔、情势变更、争议评审解决、签约管理等若干个合同管理体制中的问题。通过对合同管理中的不足做出一些措施方法加以完善,以达到平衡权益,规范、引导承包人、发包人的市场行为,进而促使其他法律文本与现行法律更加链接,使合同更加具有使用性,促使好的交易习惯养成,使得违规违法情况得以遏制,合同当事人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最终在建筑市场良性健康发展推动上有好的借鉴[1]。
签约管理是研究怎样签订一个水利建设工程合同使其相对有利,以及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程序中出现的工程法律法规、经济因素、合同管理类等相关问题[2]。对加强合同签约管理和建设工程合同的研究,是基于中国建筑市场目前出现的一些问题,建筑规模和大量施工队比例严重失调,建筑市场不规范和激烈竞争,这些问题使得建设工程承包中业主占有绝对的主导性地位,从而提出不平等和苛刻的条件,承包商不得不接受来自业主自身的风险。在买方市场下业主占有绝对优势地位,为能够得到工程开发商只有接受这样一个不利的建设工程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弱势的承包商一方必将为顺利完成项目带来重大隐患。因此本文对加强合同签约管理和建设工程合同签约进行研究,已达到扼杀处于摇篮中的未来合同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
水利工程变更相较于一般合同有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这种变更的出发角度是以工程实施为出发点,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合同变更。一般的合同变更是合同履行相对应义务之前,合同生效之后依据相关法规双方当事人针对签订合同的部分内容的修改。因此一般的合同变更是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以前进行协商。相较于一般合同变更,工程变更可以说起具体的实施过程是截然不同,一般工程变更中工程师在合同签订时已授予行使变更权利,然而在变更工程价款方便的约定,一般是只是原则性的。在整个项目工程的实施过程当中,工程师可以依据合同发出工程变更命令,行驶合同所赋予的工程变更权利,此后协商整个工程变更价款相关问题。因此工程变更拥有价款变更协商在后,变更标的在前的特性[3]。在现阶段合同管理研究之中,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这种观点得到普遍认可,值得重视的是工程变更相比一般合同的差异性。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方式包含有非终局性与中间放参与争议解决方式、非终局性与中间放争议解决方式和常规传统的诉讼仲裁等多种类型。解决方式图见图1。
图1 工程中争议解决方式图
按照图示方式来解决工程争议有利也有弊,各个国家的实践和理论界大多不太推崇运用诉讼来解决建设工程争议,因为诉讼意味着高的成本代价以及在判决执行方面和法律适用上的繁杂性。相对而言,仲裁在实践过程中是运用较多的,但是随着其程序不断地完善、规范使得仲裁本身经济性和快捷性日益受到质疑。越来越多的建设工程参与方想要探索出一条更加高效、更加具有吸引力的解决方式。
在国际工程承包方面,应在报价方面更加慎重,认真研究当地经济、政治、法律环境,多层次全方位开率,认真勘探国际市场。我们不要高估了自己和友好国的关系,以为对方对其比较友善,最后换来锁死总价的承包合同使得友好合作国家完全占据主导地位。合同内容中合作国为限制承包商的权利增加进相关条款,删改了许多对承包商非常有利的条款,最终承包商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在国内普遍存在一种误区,许多人混淆了设计变更、工程变更以及合同变更,以为这三者是相同的概念,可以互换。在工程合同的探索研究中,合同变更这一概念存在分类不清晰、理解不准确。在工程变更之外,情势变更一样是合同变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情势变更就是在工程合同签订成立之后,出现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非不可抗力造成、没有办法预见到的不在商业风险范畴的重大变的客观情况,继续实施合同条款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或对已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有着明显的不公,当事人做出变更请求。对情势变更而言,既要遵守执行一般的工程变更相关制度,同时还可以依据专用的合同条款约定来抉择相对应方法调整合同价格。绝大多数的合同价款纠纷都和合同的合理调价、情势变更有莫大联系,因此本文的研究工作在工程变更之外,更是将情势变更作为重点研究对象。
争议评审委员会DRB 是替换争议解决方法ADR 的一种,其借鉴和参考了FIDIC 的相关制度,同时融合中国出现的工程合同纠纷解决的调解等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生成了带有我们中国特色的DRB。
水利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优点表现在:相比传统的诉讼而言争议评审的方式不会出现因为纠纷而延误工程,形成不必要损失,出现烂尾的情况。同伙合同签订双方先自行签署协议,之后再开始评审的相关流程,这与整个项目是基本同时间进行,项目的争议管理进行了切割,不间断的化解小的争议,以防争议进一步出现扩大。所以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相较与调解、仲裁、诉讼等传统的纠纷解决方法,更是具有专业性、灵活性、快捷性、经济型以及实时性等优点,将纠纷扼杀在萌芽期,在前期纠纷就得以解决,很多大型工程项目纠纷得以化解,在完善水利工程管理和减少水利工程纠纷解决成本上呈现出新的机会,如图2 所示。
图2 工程中争议评审的优势
在加强签约管理中,承包商作为处于弱势一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就积极主动的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正当的合同利益,在双方进行的合同谈判中,对于己方的合法权益更要主动争取,时常保持积极的应对态度。有些水利工程的损失就是源于在水利工程项目中有利于自己的材料调价规定被业主方面删除,为获取工程在投标阶段降低条件,放眼于未来。所以在观念上承包方就应将自身定位于主动地位,不要依附他人,这样才能即不失去眼前的利益,同时更有利于追求预期长远利益。在谋取合法正当合同利益的时候,谈判技巧和策略也显得尤为重要。通常情况下,提出较大修改合同文本不应在决标之前提出,在业主前留下一个好的印象。中标之后便可适度的修改过于苛责的和风险型条款,在一些原则性问题上更是不能有丝毫客气与退让,确保建设工程合同能够称谓第一道防御风险的屏障[4]。
在现实情况中,情势变更是不可能避免发生的,出现情势变更合同当事人就要依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进行按照相应方式调整合同价格。在这一问题上要是没有能够将合同调价和价格上涨妥善的解决,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将蒙受权利义务方面的较大损失,极有可能出现合同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所以合理调价、情势变更往往是伴随工程实践合同价款纠纷。
因此化解和防范“情势变更”所引发的风险是分成重要的,发包人更是要利用相关合同法规,利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第10.4 款“变更估价原则”第(3)项的相关协议以解决和防止建设工程投标中存在的不平衡报价问题;对于承包方而言,不平衡报价这一手段在整个投标的过程中其风险度相对有所提高,所以承包方更是要重视防范这一风险的发生[5]。
1)构建水利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构模式方面,不应采取依附于直辖市、自治区、各省早已开立的经济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中心开立在其内部的模式。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委员会赢是取源于民间,其构成应是由有着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合约工程师、优异的建设工程专业律师、法学专家组成,以确保其权威性、专业性、独立性。
2)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的约束力有待提高,否则制度将不能得到有力的执行,最终其相关规定只能沦落为一纸空文。
3)部分专家提出可以签订附加协议,将争议评审制度这一附加协议写入双方合同,《标准文本》使用的同时,双方也要签署承认争议评审制度的有效性,确保成为合同条款的该模式能够具有等同的法律约束力。
文章通过对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研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有效措施,使合同管理中的不足之处得以完善,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和签约管理得以加强,确保合同能够更好发挥权益平衡和对承包人市场、发包人市场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通过本文的研究使得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为建筑市场良性健康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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