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养老困境及对策研究

2015-03-27 11:26刘晓敏谭青王淑娉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失独家庭困境养老

刘晓敏 谭青 王淑娉

摘 要:通过分析失独家庭的养老现状,指出失独家庭在监护人问题、政府购买服务、养老保险、养老服务模式的选择存在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能让失独家庭老年父母过上幸福、美满的晚年生活。

关键词:失独家庭;困境;对策;养老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1-0052-02

失独家庭是指因为独生子女因病去世或遭遇意外事故等原因而行成的计划生育家庭。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和《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总人口约为1 370 536 875人,15~30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约为1.9亿,这一年龄段的年死亡率为万分之四,有专家估算,目前全国至少100万个“失独”家庭,每年新增7.6万个[1]。

一、失独家庭养老照料现状分析

失独家庭老年父母由谁来养老送终已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近年来,各级政府十分关心失独家庭这一特殊群体,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扶助政策。2007年,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出台了《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2008年湖南省计生委出台了《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各地也积极探索失独家庭帮扶措施,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为例。一是落实帮扶措施。对女方在49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在国家规定的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的基础上,适度提高了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对失独家庭建立了奖扶档案。计生部门在传统节日对失独家庭进行走访慰问,对符合条件的失独家庭购买了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与民政部门联手,对有领养意愿的失独家庭,优先提供收养机会,并提供相关便捷服务。对于有再生育意愿和能力的失独家庭,告知相关政策,并提供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和人工受精、试管婴儿等相关知识。二是成立志愿者服务队伍。芦淞区成立由计生协会团体会员单位代表、基层党员干部、计生工作信息员、门栋长、协会会员等各类人员组成人口计生志愿者服务队伍,深入开展失独家庭亲情牵手、结对帮扶,定期到失独家庭探访,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给予生活关怀和精神慰藉。有的社区为失独家庭购买了“一键通”手机,失独家庭有困难或急需帮助时按下手机上的对讲键,就可以与社区相关联系人直接通话,工作人员就会及时上门给予帮助和救援。同时每月在手机上发送健康、生活服务等信息,尽量给这些家庭提供便利。三是开展失独家庭心理关怀行动。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失独家庭开展心理疏导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

失独家庭成员大多50岁以上,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其劳动能力、可获取收入随之降低,其机体功能也会逐渐老化,他们的养老需求将会达到一个峰值。失独家庭“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养老保障问题亟待解决。养老服务模式主要包括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机构养老是指老年人居住在敬老院、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护老院等地方,并由这些机构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社区养老是指老年人居住在家中,通过对社区的科学组织管理,以社区为中心,各种社会养老力量以社区为依托向老年人提供社会化的养老服务[2]。目前国内的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两种模式。

二、失独家庭养老的思考与建议

(一)监护人问题

通过对一些失独家庭的了解,在有自主活动能力的时候他们多会选择居家养老,在丧失自主活动能力以后多会选择机构养老。但在机构养老时会遇到“没有监护人签字,就不能入住养老机构”的困境,即使是在家养老,将来也存在无人送终的问题。同样,失独家庭老年父母需要手术时也存在无子女签字的问题。因而为失独家庭寻找监护人已成为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监护人,监护人将依法承担监护责任。”城镇“三无”老人(指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农村“五保”老人(是指农村居民中由政府保食、保穿、保医、保住、保葬的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老人)的养老问题由政府托底并承担赡养责任[3]。建议对于失独家庭给予同样的政策支持,无近亲属的失独家庭老年父母可事先确定监护人,没有合适人选的老年人由街道(乡镇)或民政部门承担监护之责。政府应明确失独家庭的监护主体,才能负责好他们的养老、医疗签字以及身后财产处理等事项。并建议完善立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相应的责权进行规范。

(二)政府购买服务

居家养老的失独家庭老年父母常会遇到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等需要扶助却无人照料的问题。因而对于他们可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所谓的政府购买服务指的是政府在社会福利的预算中拿出经费,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4~5]。

虽然“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种创新的社会治理机制在中国还处在不断探索实践中,但其完善了服务对象社会支持系统,引进了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技巧和方法,可以促进失独家庭帮扶工作的系统化、专业化合精细化发展[6]。这里所指的“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护保健和安全援助等。建议对于有特殊照料需求的失独家庭老年父母,由政府为其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其实也是一种经常性探访行为,服务人员可以及时动态了解失独家庭多方面情况,减少失独家庭老年父母在家里出现人身安全意外。同时,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需明确购买服务的岗位职责,并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机制,保持“政府购买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才能让“政府购买服务”真正服务到位。

(三)建立综合保险

针对失独家庭的经济支持,需要为他们建立一种长效的养老保障机制,这种机制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公共财政政策,对失独家庭给予一定的扶助,并可起到很好的示范效应。经济支持除了提高失独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报销医保自付比例部分等措施外,还可考虑建立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制度,引入商业保险,险种可涵盖多种责任险和意外险,并完善保险理赔,努力为失独家庭的养老服务解决后顾之忧。同样也可以为独生子女家庭设置相关保险,预防因为可能的“失独”所带来的风险。加大对失独家庭的经济支持需要雄厚的资金做后盾,完全依靠国家出资可能不太现实,可以借助养老产业的发展,充分挖掘社会各界多方渠道筹集资金。

(四)因地制宜构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模式

各地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情况选择发展与之适应的养老服务模式,譬如在经济发达、社区功能完善的一二线城市,可大力发展社区养老。社区养老是介于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中间的一种养老服务模式,这种服务模式的特点在于:老人可以住在自己家里,在继续得到家人照顾的时候,由社区的有关服务机构和人士为老人提供心理辅导、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等上门服务或托老服务。考虑到失独群体的心理和经济状况,对于失独群体而言社区养老是较为可行的养老方式,但前提必须是该社区的配套齐全、功能完善[7]。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还是需要重点发展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

构建完善的失独家庭养老保障体系绝非一日之事,但我们相信在政府、社会的大力支持下,通过政策完善、资金保障、社会动员,就一定能让失独家庭老年父母过上幸福、美满的晚年生活。

参考文献:

[1] 方曙光.社会支持理论视域下失独老人的社会生活重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4):104-108.

[2] 丁甜.中国城市社区养老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2:8-10.

[3] 李新涛.完善养老法律制度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访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主任于建伟[J].中国社会工作,2013,(2):11-13.

[4] 罗观翠,王军芳.政府购买服务的香港经验和内地发展探讨[J].学习与实践,2008,(9):125-130.

[5] 徐家良,赵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实困境与路径创新:上海的实践[J].中国行政管理,2013,(8):27-30.

[6] 宋国恺.政府购买服务:一项社会治理机制创新[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0-16.

[7] 杜娜.失独群体社区养老现状研究与对策[J].科技资讯,2013,(19):239-240.

[责任编辑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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