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孟开
问:李某(男)与赵某(女)于1999年登记结婚。后因长期生活琐事导致双方感情恶化,2010年11月双方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13年12月,赵某偶然得知,李某曾于2007年8月以3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赵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李某独自占有。赵某找到李某要求分割该房产,被拒绝。赵某于2014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赵某能否请求法院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
答:首先,按照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在本案中,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双方离婚时并未告知赵某,显然属于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而,赵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我们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因此,赵某虽与李某离婚多年,但其发现李某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至今尚不足两年,李某可以自发现对方隐藏财产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得不到法院支持。